1 . 实施顺序:

a)提交行政手续申请档案:持有驾驶执照的人在广义省广义市54号雄王街向广义省行政程序控制服务中心(登记居住、居留、临时居留,长期定居的地点)提交更换驾驶执照或外国驾驶执照。

b) 解决行政手续:

• 交通运输厅门接收申请档案、审核档案、签发交换驾驶执照,并将驾驶执照兑换申请档案交还给拥有驾驶执照人。

• 如果发现护照、身份证或公民身份证、外交身份证、驾驶执照兑换机构有问题,则书面要求外交部、公安部移民局、省公,中央直辖市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

(在提交申请时,驾驶人被驾驶执照颁发机构直接在广义省行政程序控制服务中心拍照,并出示文件原件进行核对,已提交的原件除外)。

c) 申请档案的接收和退款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和新年假期除外)。

• 上午:7:00至11:30;

• 下午:13:30至17:00。

2. 上交方式: 直接上交或邮寄到广义省行政程序控制服务中心。 

3. 档案的组成和数量:

a)档案成分:

根据表格的兑换驾驶执照申请表;

护照复印件(护照号码、姓名和照片、有效期和入境签证页)、身份证或公民身份证、越南外交部签发的外交或公共事务身份证或居留证复印件、 外国人在越南永久居留证、临时居留证、长期居留证等居留证明档案;

 

-外国驾照翻译成越南语的翻译版由公证人或翻译人员所在的越南大使馆或领事馆保证翻译质量,并驾照副本盖章。根据领事认证和认证法,出示领事认证的驾驶执照或外国驾驶执照合法的越南人,但对法律规定豁免的情况除外。

b)档案数量: 01.

4. 办理期限:不能超过3天自收到所有所需档案之日起.

5. 办理行政手续的对象:在国外居住的越南人、外国人。

6、行政手续执行机机关:

- 决定权机关:交通运输厅;

- 授权或分散执行的授权或授权人员:无

- 直接执行行政手续的机关:交通运输厅;

- 协调机关:无。

7.执行行政手续的结果:驾驶执照。

8. 收费:

驾照签发交换费:135,000 越南盾/次。

  1. 申请表名称、行政申报表:外国人驾驶执照交换申请表要根据2017年4月15日发布的第12/2017/TT-BGTVT通知附件20号规定。
  2. 办理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

- 在越南居住、工作、学习的外国人,持有生效期为 03 个月以上的外交身份证、官方身份证、的临时居留卡、永久居留卡和常期居留卡,持有有效的国家驾驶执照。

- 外国驾照不得擦除或撕毁;仍然具有更换驾驶执照的所有必要条件或身份没有差异。

11、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交通部长 2017 年 4 月 15 日第 12/2017TT-BGTVT 号通知,规定了道路机动车辆驾驶执照的培训、测试和颁发;

- 交通运输部 2019 年 10 月 8 日第 38/2019/TT-BGTVT 号通知对交通运输部 2017 年 4 月 15 日第 12/2017/TT-BGTVT 号通知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交通部长应规定道路机动车辆执照的培训、测试和颁发;

- 财政部 2016 年 11 月 8 日第 188/2016/TT-BTC 号通知,规范驾驶考试费用的征收率、征收制度、支付、管理和使用方式;发放驾驶执照费,使用交通工具的证书以及发放专用摩托车牌照的登记费。

 


附件:

一、允许新闻发布会(外国)

1. 实施顺序:

a) 提交行政手续申请档案

组织/个人按照法律规定准备完整的档案。

直接提交申请或通过公共邮政服务将其发送到 广义省行政手续服务 - 控制中心,广义省,广义市,雄王 路,54 号。

在网上提交的情况下,组织/个人准备档案并使用在广义省公共服务门户(地址:https://dichvucong.quangngai.gov.vn)上注册的帐户发送。 系统会通过注册的账号和电话号码自动通知接收结果(附申请号码)。

b) 办理行政手续:

广义省行政手续服务-控制中心的公共邮政工作人员检查并接收申请(如果申请完整且有效)并将申请(纸质,电子)转交给信息和通讯处理。 如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无效,工作人员将指导组织/个人依法完成档案。

信息处 - 新闻处 - 出版处建议处理档案,提交通信与新闻厅领导审议批准。

通信与新闻厅的文书输入文件编号,盖章,存档并将处理档案的结果(纸质、电子)转移到广义省行政手续服务-控制中心。

广义省行政手续服务-控制中心的公共邮政工作人员将结果返回至组织/个人;邀请组织/个人评价他们的满意度。

c) 申请档案的接收和返还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和新年假期除外)。

- 上午:700  1130

下午:1330  1700

2. 上交方式:

直接提交申请或通过公共邮政服务将其发送到 广义省行政手续服务 - 控制中心,广义省,广义市,雄王 路,54 号。或者上交在广义省公共服务门户(地址:https://dichvucong.quangngai.gov.vn

3. 档案组成、数量:

a) 档案组成:新闻发布会申请。

b) 档案数量:一份。

4. 办理时限:自收到规定的完整资料之日起02个工作日。

5. 办理行政手续的对象组织、团体。

6. 行政手续执行机关

按规定有决定权的机关通信与新闻厅。

直接执行机关通信与新闻厅。

配合机关无。

7. 执行行政手续的结果书面批准。

8. 收费:

9. 申请表、申报表名称:02号表格(颁布附于信息和通信部2014319日第04/2014/TT-BTTTT号通知)。

10. 办理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

新闻发布会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新闻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如果没有书面答复,必须与通知国家新闻主管部门的内容一致。

新闻发布会的内容没有监管信息在新闻法第 9 条第 12345678款。

11.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民议会于 2016  4  5 日通过第 103/2016/QH13 号新闻法。  2017  1  1 日起生效

政府2012  10  23 日第 88/2012/ NĐ-CP号议定关于外国媒体、外国代表机关和外国组织在越南的信息和新闻活动。

信息和通信部 2014  3  19 日第 04/2014/TT-BTTTT 号通知详细说明和指导了 政府2012  10  23 日第 88/2012/ND-CP 号议定关于外国媒体、外国代表机关和外国组织在越南的信息和新闻活动的若干条款。


附件:

二、颁发非贸易出版物的进出口许可证(地方级)

1. 实施顺序:

a) 提交行政手续申请档案

组织/个人按照法律规定准备完整的档案。

直接提交申请或通过公共邮政服务将其发送到 广义省行政手续服务 - 控制中心,广义省,广义市,雄王 路,54 号。

在网上提交的情况下,组织/个人准备档案并使用在广义省公共服务门户(地址:https://dichvucong.quangngai.gov.vn)上注册的帐户发送。 系统会通过注册的账号和电话号码自动通知接收结果(附申请号码)。

b) 办理行政手续:

广义省行政手续服务-控制中心的公共邮政工作人员检查并接收申请(如果申请完整且有效)并将申请(纸质,电子)转交给信息和通讯处理。 如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无效,工作人员将指导组织/个人依法完成档案。

信息处 - 新闻处 - 出版处建议处理档案,提交通信与新闻厅领导审议批准。

通信与新闻厅的文书输入文件编号,盖章,存档并将处理档案的结果(纸质、电子)转移到广义省行政手续服务-控制中心。

广义省行政手续服务-控制中心的公共邮政工作人员将结果返回至组织/个人;邀请组织/个人评价他们的满意度。

c) 申请档案的接收和返还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和新年假期除外)。

- 上午:700  1130

下午:1330  1700

2. 上交方式:

直接提交申请或通过公共邮政服务将其发送到 广义省行政手续服务 - 控制中心,广义省,广义市,雄王 路,54 号。或者上交在广义省公共服务门户(地址:https://dichvucong.quangngai.gov.vn

3. 档案的组成和数量:

a) 档案组成:

进口非商业出版物的许可证申请单;

非商业进口出版物名目。

b) 档案数量:一份。

4. 办理时限:自收到规定的完整资料之日起07个工作日。

5. 办理行政手续的对象

企业

-组织、团体

6. 行政手续执行机关

按规定有决定权的机关:通信与新闻厅。

直接执行机关通信与新闻厅。

配合机关无。

7. 执行行政手续的结果进口非商业出版物的许可证。

8. 收费:50,000 越南盾/档案(根据财政部 2016  11  10 日第 214/2016/TT-BTC 号通知)

9. 申请表、申报表名称:

非商业进口出版物名目。

-非商业进口出版物许可证的申请书;

10. 办理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没有

11.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第十三届国民议会于 2012  11  20 日通过第 19/2012/QH13 号出版物法。

政府2013  11  21 日第 195/2013/ND-CP 号议定详细规定了实施出版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

财政部 2016  11  10 日第 214/2016/TT-BTC 号通知,规定了颁发出版许可证的非商业文件内容鉴定费、非商业出版物进口许可费和经营性出版物进口登记费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支付方式、管理和使用情况。

信息和通信部长 2020  2  7 日第 01/2020/TT-BTTTT 号通知,详细说明和指导了若干条款在出版法和 政府2013  11  21 日第 195/2013/ND-CP 号议定详细规定了实施出版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


附件:

三、颁发为外国印刷和加工出版物的许可证(地方级)

1. 实施顺序:

a) 提交行政手续申请档案

组织/个人按照法律规定准备完整的档案。

直接提交申请或通过公共邮政服务将其发送到 广义省行政手续服务 - 控制中心,广义省,广义市,雄王 路,54 号。

在网上提交的情况下,组织/个人准备档案并使用在广义省公共服务门户(地址:https://dichvucong.quangngai.gov.vn)上注册的帐户发送。 系统会通过注册的账号和电话号码自动通知接收结果(附申请号码)。

b) 办理行政手续:

广义省行政手续服务-控制中心的公共邮政工作人员检查并接收申请(如果申请完整且有效)并将申请(纸质,电子)转交给信息和通讯处理。 如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无效,工作人员将指导组织/个人依法完成档案。

信息处 - 新闻处 - 出版处建议处理档案,提交通信与新闻厅领导审议批准。

通信与新闻厅的文书输入文件编号,盖章,存档并将处理档案的结果(纸质、电子)转移到广义省行政手续服务-控制中心。

广义省行政手续服务-控制中心的公共邮政工作人员将结果返回至组织/个人;邀请组织/个人评价他们的满意度。

c) 申请档案的接收和返还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和新年假期除外)。

- 上午:700  1130

下午:1330  1700

2. 上交方式:

直接提交申请或通过公共邮政服务将其发送到 广义省行政手续服务 - 控制中心,广义省,广义市,雄王 路,54 号。或者上交在广义省公共服务门户(地址:https://dichvucong.quangngai.gov.vn

3. 档案组成、数量:

a) 档案组成:

为外国印刷和加工出版物的许可证申请单;

订单打印出版物模板:两份;

出版物印刷许可证的已验证副本;

为外国组织和个人印刷、加工出版物的合同的已验证副本;如果合同是外文的,必须附上越南语译文;

订购人的有效护照复印件或被授权人委托书和身份证。

b) 档案数量:一份。

4. 办理时限:自收到规定的完整资料之日起07个工作日。

5. 办理行政手续的对象

事业行政机关

企业

个体商业户

合作社

外国组织

组织、团体

6. 行政手续执行机关

按规定有决定权的机关:通信与新闻厅。

直接执行机关通信与新闻厅。

配合机关:无。

7. 执行行政手续的结果外国印刷和加工出版物的许可证

8. 收费:

9. 申请表、申报表名称:外国印刷和加工出版物的许可证申请单;

10. 办理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印刷机关拥有印刷出版物的许可证。

11.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第十三届国民议会于 2012  11  20 日通过第 19/2012/QH13 号出版物法。

政府 2013  11  21 日第 195/2013/ND-CP 号议定详细规定了实施出版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

信息和通信部长 2020  2  7 日第 01/2020/TT-BTTTT 号通知,详细说明和指导了若干条款在出版法和 政府2013  11  21 日第 195/2013/ND-CP 号议定详细规定了实施出版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


附件:

四。 颁发直接从 卫星 接收外国电视信号登记

1. 实施顺序:

a) 提交行政手续申请档案

组织/个人按照法律规定准备完整的档案。

直接提交申请或通过公共邮政服务将其发送到 广义省行政手续服务 - 控制中心,广义省,广义市,雄王 路,54 号。

在网上提交的情况下,组织/个人准备档案并使用在广义省公共服务门户(地址:https://dichvucong.quangngai.gov.vn)上注册的帐户发送。 系统会通过注册的账号和电话号码自动通知接收结果(附申请号码)。

b) 办理行政手续:

广义省行政手续服务-控制中心的公共邮政工作人员检查并接收申请(如果申请完整且有效)并将申请(纸质,电子)转交给信息和通讯处理。 如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无效,工作人员将指导组织/个人依法完成档案。

信息处 - 新闻处 - 出版处建议处理档案,提交通信与新闻厅领导审议批准。

通信与新闻厅的文书输入文件编号,盖章,存档并将处理档案的结果(纸质、电子)转移到广义省行政手续服务-控制中心。

广义省行政手续服务-控制中心的公共邮政工作人员将结果返回至组织/个人;邀请组织/个人评价他们的满意度。

c) 申请档案的接收和返还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和新年假期除外)。

- 上午:700  1130

下午:1330  1700

2. 上交方式:

直接提交申请或通过公共邮政服务将其发送到 广义省行政手续服务 - 控制中心,广义省,广义市,雄王 路,54 号。或者上交在广义省公共服务门户(地址:https://dichvucong.quangngai.gov.vn

3. 档案组成、数量:

a) 档案组成: 

根据信息和通信部规定的格式制作的注册表。

经已验证的副本或与原件一起随附的副本,用于比较以下文件:政府 2016  1  18 日第 06/2016/ND-CP 号议定第 29 条第 2 款规定的组织的设立许可证或同等法律文件; 政府2016  1  18 日第 06/2016/ND-CP 号议定第 29 条第 3 款规定的外国家庭和个人的商业登记证、组织投资登记证(如有)、外国家庭和个人的永久居留卡或同等法律文件;政府2016  1  18 日第 06/2016/ND-CP 号议定第 29 条第 4 条第 b 点规定的酒店经营书面登记;政府 2016  1  18 日第 06/2016/ND-CP 号法令第 29 条第 6 款规定的企业提供付费广播和电视服务的许可证。 

如果设备未安装在设立许可证、投资登记证、商业登记证、永久居留卡,提供付费广播和电视服务的许可证中的位置,则提供经已验证的副本或与原件一起随附的副本,以比较有关出租或借用设备安装位置的文件。

b) 档案数量:一份(原件)。

4. 办理时限:自收到规定的完整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

5. 办理行政手续的对象

组织、团体

外国组织。

6. 行政手续执行机关

按规定有决定权的机关:通信与新闻厅。

直接执行机关通信与新闻厅。

配合机关:无。

7. 执行行政手续的结果直接从卫星接收外国电视信号的登记证书。

8. 收费:

9. 申请表、申报表名称:直接从卫星接收外国电视信号的注册表格(表格编号 07/DVTHTT 颁布附于信息和通信部2016630日第19/2016/TT-BTTTT号通知)。

10. 办理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

是越南企业。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必须获得政府总理的政策批准;

拥有与广播电视服务发展规划、广播电视传输和广播规划以及其他广播电视和电信息适合的服务提供方案

拥有电信网络建立许可证或签订协议租赁和使用符合技术要求的电信网络,向连接到该电信网络的用户提供服务传输服务,规定在第 06/2016/ND-CP 号议定第 4 条第 1  abc点;已确认注册域名“.vn”或确定的互联网地址,以便向订户提供的服务,规定在第 06/2016/ND-CP 号法令第 4 条第 1 款第 dd 点;

拥有各方案:分配人力资源; 技术设备投资;服务市场预测与分析;至少前两年的业务计划和服务费、投资成本估算和运营费用;证明包机资本金的文件或按估计满足提供服务要求的等值文件;

拥有方案在一个地方设立一个接收和传输所有国内外节目频道的中心,但为政治任务服务的节目,重要的地方宣传信息频道列表中的节目频道除外,包括:技术设计信号处理设备系统、连接传输网络的设备、服务管理设备、用户管理和内容保护;

拥有应用现代科技技术的方案适合国家关于确保服务质量和信息安全技术标准、规准的规定;及时处理技术问题,确保服务连续性和用户利益;

有国内节目频道的预建清单(第 06/2016/ND-CP 号议定第 13 条第 4 款规定的节目频道除外)、外国节目频道、点播内容,增值内容将在付费广播和电视服务中提供,并附有内容提供者的书面批准;

拥有节目频道接收点的书面协议适合第 06/2016/ND-CP 号议定第 14 条第 c 点第 1 款的规定。

11.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政府2016  1  18 日第 06/2016/ND-CP 号议定关于管理、提供和使用广播和电视服务。

信息和通信部 2016  6  30 日第 19/2016/TT-BTTTT 号通知规范了注册申报、许可证申请、证书、执照和业务报告的表格,根据 政府2016  1  18 日第 06/2016/ND-CP 号议定关于管理、提供和使用广播和电视服务的规定。


附件:

五、颁发,更换,补充对于直接从卫星接收外国电视信号的登记证书

1. 实施顺序:

a) 提交行政手续申请档案

组织/个人按照法律规定准备完整的档案。

直接提交申请或通过公共邮政服务将其发送到 广义省行政程序服务 - 控制中心,广义省,广义市,雄王 路,54 号。

在网上提交的情况下,组织/个人准备档案并使用在广义省公共服务门户(地址:https://dichvucong.quangngai.gov.vn)上登记的帐户发送。 系统会通过登记的账号和电话号码自动通知接收结果(附申请码)。

b) 解决行政手续:

广义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的公共邮政工作人员检查并接收申请(如果申请完整且有效)并将申请(纸质,电子)转交给信息和通讯处理。 如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无效,工作人员将指导组织/个人依法完成申请。

信息处 - 新闻处 - 出版处建议处理档案,提交信息和通信厅领导审议批准。

信息和通信厅的文书输入文件编号,盖章,存档并转移处理档案的结果(纸质、电子)到广义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

广义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的公共邮政工作人员将结果返回给组织/个人;邀请组织/个人评价他们的满意度。

c) 申请档案的接收和返还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和新年假期除外)。

- 上午:700  1130

下午:1330  1700

2. 上交方式:

直接提交申请或通过公共邮政服务将其发送到 广义省行政程序服务 - 控制中心,广义省,广义市,雄王 路,54 号。或者上交在广义省公共服务门户(地址:https://dichvucong.quangngai.gov.vn

3. 档案组成、数量:

a) 档案组成:

明确说明要修改或补充的内容的书面申请。

如果更改安装位置,则需要证明新位置的拥有、租赁权文件的已验证副本。

b) 档案数量:一份(原件)。

4. 办理时限:自收到规定的完整资料之日起07个工作日。

5. 办理行政手续的对象

组织、团体。

外国组织。

6. 行政手续执行机关

按规定有决定权的机关:信息和通信厅。

直接执行机关信息和通信厅。

配合机关:无。

7. 执行行政手续的结果直接从卫星接收外国电视信号的登记证书。

8. 收费:

9. 申请表、申报表名称:

10. 办理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

是越南企业。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必须获得政府总理的政策批准;

拥有与广播电视服务发展规划、广播电视传输和广播规划以及其他广播电视和电信息适合的服务提供方案

拥有电信网络建立许可证或签订协议租赁和使用符合技术要求的电信网络,向连接到该电信网络的用户提供服务传输服务,规定在第 06/2016/ND-CP 号议定第 4 条第 1  abc点;已确认登记域名“.vn”或确定的互联网地址,以便向订户提供的服务,规定在第 06/2016/ND-CP 号法令第 4 条第 1 款第 dd 点;

拥有各方案:分配人力资源; 技术设备投资;服务市场预测与分析;至少前两年的业务计划和服务费、投资成本估算和运营费用;证明包机资本金的文件或按估计满足提供服务要求的等值文件;

拥有方案在一个地方设立一个接收和传输所有国内外节目频道的中心,但为政治任务服务的节目,重要的地方宣传信息频道列表中的节目频道除外,包括:技术设计信号处理设备系统、连接传输网络的设备、服务管理设备、用户管理和内容保护;

拥有应用现代科技技术的方案适合国家关于确保服务质量和信息安全技术标准、规准的规定;及时处理技术问题,确保服务连续性和用户利益;

有国内节目频道的预建清单(第 06/2016/ND-CP 号议定第 13 条第 4 款规定的节目频道除外)、外国节目频道、点播内容,增值内容将在付费广播和电视服务中提供,并附有内容提供者的书面批准;

拥有节目频道接收点的书面协议适合第 06/2016/ND-CP 号议定第 14 条第 c 点第 1 款的规定。

11.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政府2016  1  18 日第 06/2016/ND-CP 号议定关于管理、提供和使用广播和电视服务。

信息和通信部 2016  6  30 日第 19/2016/TT-BTTTT 号通知规范了登记申报、许可证申请、证书、执照和业务报告的表格,根据 政府2016  1  18 日第 06/2016/ND-CP 号议定关于管理、提供和使用广播和电视服务的规定。


允许国内外个人在卫生厅下属的医疗机构进行免费检查和治疗。

I. 实施顺序

 1 个人申请在卫生厅免费检查和治疗的档案

 2 。卫生厅按规定向个人发送接收档案单

          如果在卫生厅免费检查和治疗的档案未完整,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个人完善档案,其中必须具体说明需要补充修改的资料。

 3 步。卫生厅在收到接收单上的有效档案后1 0天内,必须颁发允许进行免费检查和治疗的公文

如果不允许进行免费检查和治疗,必须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原因.

II. 实施方式

在省会行政手续控制服务中心提交档案和接收实施结果地址: 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路 54 号,通过以下方法:

-直接

-  通过邮政服务。.

III.档案的成分数量1

1. 档案成分包括

-根据附录0130/2014/TT-BYT号通知的规定,允许免费医疗检查和治疗的申请表

执业证书认证传真;

根据第30/2014/TT-BYT号通知,第03号附录的表格规定的免费医疗检查和治疗计划。

医疗机构或个人计划进行免费检查和治疗活动场所的负责人的书面许可;

-稳定的资金来源为免费检查和治疗活动提供保障的证明文件

2. 档案数量: 01 ()

IV. 解决期限 2

自收到有效档案之日起10日内.

V. 实施行政手续的对象

个人。

VI. 实施行政手续的机构

卫生厅

VII. 行政手续执行结果

允许进行免费检查和治疗的公文

VIII. 费用(如有)

未有规定

IX. 申请表,申报表名称(附加本手续)

          - 根据卫生厅长2014828日第30/2014/TT-BYT号通知附件1,允许免费医疗检查和治疗的申请表。

根据卫生厅长2014828日第30/2014/TT-BYT号通知附件3,免费医疗检查和治疗计划。

X. 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如有)

2014828日第30/2014/TT-BYT号通知第7条:允许国内外个人进行免费检查和治疗的条件

1. 设施条件:

a) 遵守本通知第5条第1款第a点的规定;

b) 国内和外国个人在另外的医疗检查和治疗地点进行免费检查和治疗的,则进行医疗检查和治疗活动的地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有接待病人场所,专科诊所或注射室,为注射服务更换绷带,更换绷带

符合依法控制污染、辐射安全、医疗废物管理和消防等条件;

确保足够的电力、水和其他条件,为免费检查和治疗服务.

2. 人员条件:

从事免费检查和治疗的国内和外国人员必须持有卫生部或卫生厅颁发的医疗检查和治疗执业证书,或持有越南政府根据《医疗检查法》第22条承认的医疗检查和治疗执业证书精通越南语或在检查和治疗时使用语言注册,并遵守《医疗检查和治疗法》第23条的规定

3. 医疗设备和药品条件:

a) 有足够的医疗设备、抗眩晕药盒、急救药品和治疗药物,适合国内外个人登记的免费检查和治疗专业活动范围.

b) 设备必须具有明确的原产地,用于免费检查和治疗的药物必须属于允许在越南流通的药目,并且未过保质期.

4. 专业执业范围:

根据颁发的执业证书中的专业活动范围进行医疗检查和治疗,并符合国家主管机关允许国内,外个人医疗检查和治疗的专业技术。

5. 国内、外国个人在医疗机构进行免费检查和治疗的,必须经医疗机构书面同意.

          6. 国内、外国个人在医疗机构以外的地点进行免费检查和治疗的,必须经进行免费检查和治疗处的乡、坊、镇人民委员会书面同意.

XI.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1. 11/2008/QH12 红十字会活动

2, 40/2009/QH12 检查和治疗

3. 201117日政府第03/2011/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了《红十字活动法》的实施

4. 卫生部2014828日第30/2014/TT-BYT号通知规定了免费医疗检查和治疗

 


 


附件:

1. 向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劳动者发放工作许可证

1.1. 办理顺序:

 - 明确雇用外国劳动者的需求: 

• 雇主(承包商除外)有责任对越南劳动者尚未满足要求的每个职位明确雇用外国劳动者的需求,并向外国劳动者计划工作的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报告。在实施过程中,如果雇用外国劳动者的需求发生变化,雇主必须向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报告。

• 如果外国劳动者属于《劳动法》第154条的第345678款和第152/2020/ND-CP号法令的第7条的规定雇主不必明确雇用外国劳动者的需求。

省级人民委员会向雇主书面批准每个职位的雇用外国劳动者。

1步:自外国劳动者计划开始为雇主工作之日起至少15个工作日之前,雇主必须向当地外国计划工作的劳动、伤残军人与社会保障厅提交工作许可证申请。

如果外国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在固定的一个省、直辖市,则向雇主总部所在地的劳动、伤残军人与社会保障厅提交工作许可证申请。

雇主向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街54号的省行政手续控制服务中心提交在广义工作外的国劳动者许可证申请文件,或通过邮局提交。

     - http://dichvucong.quangngai.gov.vn地址上在线提交申请,并在线支付费手续费

2步:公务员接收和审查合法性和档案内容: 

如果档案合格,则公务员向申请人写收条,并将档案转交给劳动和职业教育科。

如果档案未合格,则公务员指导申请人完善申请档案。

3步:劳动、伤残军人与社会保障厅向外国人发放工作许可证。未发放工作许可证的,应当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4步:在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街54号的省行政手续控制服务中心、的或邮寄路返还结果

     - 提交收条。   

获取结果。

接收和返还结果的时间:上午7点至1130分。下午1330分至17点(周六、周日和节假日除外)。

外国劳动者获得工作许可证后,在雇主计划工作日期之前,雇主和外国劳动者必须签订根据越南劳动法的书面劳动合同。

在签订劳动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雇主必须将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送至已发放劳动许可证的劳动、伤残军人与社会保障厅。

1.2.实施方式:直接向省行政手续控制服务中心提交,地址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街54号,或邮寄。

     - 在线提交和在线支付手续费 http://dichvucong.quangngai.gov.vn

      1.3. 档案的组成和数量: 

a) 档案成分:

雇主发放工作许可证的书面申请(第11/PLI号表格:劳动、伤残军人与社会保障部20201230日第152/2020/ND-CP号法令)。

外国或越南主管医疗机关或组织发放的健康证书或体检证明自健康结论签署之日起有效12个月内,或 根据卫生部长规定的健康证明。

-确认外国劳动者不是正在服刑期间或尚未删除案件或正在被追究外国,越南刑事责任期间的人的司法档案单或书面文件

自发放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的确认外国劳动者不是在服刑期间或尚未删除刑期或正在追究刑事责任期间的司法档案单或书面证明。

证明是管理、总裁、专家、技术劳动者和某些职业,工作的档案和文件规定如下:

     • 根据本法令第3条第4款、第5款的规定,证明其为管理者和总裁的文件;

     • 根据本法令第3条第3款和第6款的规定,证明其为专家和技术劳动者的文件,包括:外国机关、组织和企业关于专家和技术劳动者经验年数的文凭、证书和书面证明;

     • 证明外国足球运动员经验的文件或向外国足球运动员发放的国际转让证书 (ITC) 或越南足球联合会对外国球员确认临时或正式登记。

     • 由越南有权机关发放或由外国有权机关发放的飞机驾驶执照,并由越南有权机关承的认外国飞行员,或由交通运输部发放给空乘人员的专业证书;

• 由越南有权机关发放或由外国有权机关发放的飞机维修领域专业格证书,并由越南有权机关承认为从事飞机维修工作的外籍劳动者;

     • 由越南有权机关向外国船员发放的专业能力证书或专业能力证书的认证;

• 经文化、体育与旅游部确认在体育领域获得高成就证书的体育教练,,或至少拥有以下证书:学位亚洲足球联合会 (AFC)  足球教练或 AFC  级守门员教练证书,AFC 一 级体能教练学位  AFC 的 一 级室内足球教练 (Futsal)  学位或 AFC 认可的任何外国同等教练证书;

• 答应教育与培训部长颁布的《教育法》、《大学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的有权机关颁发的证书。

- 02 张彩色照片(厘米 x 6 厘米尺寸, 白色背景,正面直视,头部裸露,不戴彩色眼镜),截至提交日期,照片不超过 06 个月。

批准 雇用外国劳动者需求的书面同意,无需明确雇用外国劳动者的需求例外。

依法有效的已认证护照复印件。

与外籍劳动者有关的文件

     • 根据本法令第2条第1款第b点的规定,外国劳动者必须拥有外国企业在越南境内从事该外国企业贸易办事处的文件,以及证明外国劳动者在越南工作之前被外国企业雇用至少连续12个月的文件;

     • 根据本法令第2条第1款第c点的规定,外国劳动者必须有越南和外国合作伙伴之间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其中必须有外国劳动者在越南工作的协议;

     • 根据本法令第2条第1款第d点的规定,外国劳动者必须有越南和外国合作伙伴签订提供服务的合同,并有外国劳动者已在不在越南经营的国外企业工作至少2年的证明文件;

     • 根据本法令第2条第1款第d点的规定,必须有将外国劳动者派往越南谈判提供服务的文件;

• 根据本法令第2条第1款第e点的规定,外国劳动者必须持有外国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的派遣外国劳动者到越南工作的文件,除了本法令第2条第1款第a点,以及在越南依法的外国非政府组织、国际组织的营业执照;

     • 根据本法令第2条第1款第i点的规定,外国劳动者必须有的国外营业,机关和组织派遣外国劳动者到越南工作的文件,,并符合预期工作职位。

     - 某些特殊情况申请发放工作许可证的档案:

     • 对于已获得工作许可证且有效的外国劳动者有需求工作在同一职位的其他雇主上,以及工作许可证中注明的同一职称,申请发放新工作许可证的文件包括: 雇主以前关于劳动者目前工作的文件、本条第15678款规定的文件以及已认证的工作许可证复印件;

     • 对于已获得有效的工作许可证的外劳动者想更改工作许可证上的职位或职称或工作形式但不改变雇主则申请发放新工作许可证的档案包括本条第145678款,的文件以及工作许可证或已认证的工作许可证复印件。

     - 领事合法化,文件认证:

    本条第23468款规定的文件为01份原件或已认证副本,如果是外国的,必须得领事合法化。如有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和外国有关的国际条约,按法律规定的礼尚往来原则的豁免领事合法化,翻译成越南语并按越南法律认证可免除。

1.4. 办理期限:自收到完整、有效的文件之日起0 3个工作日。

1.5. 办理行政手续的对象:外国劳动者雇主 。

1.6.办理行政手续的机关:

有权决定的机关:劳动、伤残军人与社会保障部厅

授权办理的机关或人员(如有):不

直接办理行政手续的机关:劳动、伤残军人与社会保障部厅

办理行政手续的配合机关:不

1.7. 行政手续办理结果: 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劳动者的工作许可证。

1.8. 手续费: 600000越南盾/ 01个许可证。

1.9. 申请表和申报表名称:向外国劳动者发放工作许可证的申请书152/2020/ND-CP号法令颁布的第11/PLI表格)。

1.10. 办理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 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劳动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依法的完整民事行为能力,。

身体健康,符合工作要求。

在企业内部流动的外国劳动者是在越南境内建立贸易的外国企业的管理、总裁、专家和技术劳动者,并已被外国企业雇用至少12个月前。

志愿者是在越南无薪工作的外籍劳动者,以办理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成员的国际条约。

专家属于下列之一的外籍劳动者:

• 有书面确认为海外机关、组织和企业的专家;

• 拥有大学以上或同等学位,并具有至少 3 年的专业工作经验,根据外国劳动者计划在越南工作的职位进行培训;特殊情况由政府总理审议决定。

管理者和总裁是属于下列之类之一的外籍劳动者:

• 管理者是《企业法》第18条第4款中规定的企业管理者,或作为机关和组织负责人或副手;

是机关、组织和企业的领导和直接办理单位的总裁。

技术劳动者接受技术专业或其他专业培训至少1年,在接受培训的专业工作至少3年。

对于在越南从事医疗检查、治疗、直接检查和治疗或从事教育、培训和职业培训的外国劳动者,必须具备越南关于医疗检查、治疗、教育、培训和职业培训法律规定的条件。

根据越南法律和外国法律,不是罪犯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经国家主管机关书面批准雇用外国劳动者。

1.11. 法律依据:

- 2019年《劳动法》(第151至第157)。

     - 政府  20201230日第152/2020/ND-CP号法令,规定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劳动者以及招聘和管理在越南为外国组织和个人工作的越南劳动者.

     - 20217  21  省级人民委员会第  17/ 2021/NQ-HDND号决议规定在广义省企业、机关和组织的外国人的收费标准、收费、缴纳和发放,再发放的手续费。


附件:

2.向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劳动者重新发放工作许可证

2.1. 办理顺序:

1步:申请人直接在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街54号的省行政手续控制服务中心申请重新发放工作许可证,或邮寄 

http://dichvucong.quangngai.gov.vn地址上在线提交和在线支付手续费 

   2步:公务员接收,审查合法性和档案内容: 

如果档案合格,则公务员向申请人写收条,并将档案转交给劳动和职业教育科。

如果档案未合格,则公务员指导申请人完善申请档案。

3步:劳动、伤残军人与社会保障厅重新发放工作许可证。未重新发放工作许可证的,应当做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4步:在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街54号的省行政手续控制服务中心、的或邮寄路返还结果

提交收条。

-获取结果。

接收和返还结果的时间:上午7点至1130。下午133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除外)。

外国劳动者获取重新工作许可证后,在雇主计划工作日期之前,雇主和外国劳动者必须签订根据越南劳动法的书面劳动合同。

在签订劳动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雇主必须将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送至已重新发放劳动许可证的劳动、伤残军人与社会保障厅。

2.2. 实施方式: 雇主提交重新发放工作许可证的申请在:

广义省广义市雄王54号省行政手续控制服务中心或邮寄

-http://dichvucong.quangngai.gov.vn 地址上在线提交和在线支付手续费  

2.3. 档案的组成和数量:

a) 档案组成:

根据重新发放工作许可证的申请文件(20201230日第152/2020/ND-CP号法令第11/PLI号表格)。

- 02 张色彩照片(尺寸为 4 厘米 x 6 厘米,白色背景,正面直视,头部裸露,不戴彩色眼镜),照片截至提交日期不超过 06 个月。

 根据本法令第12条第1款规定丢失的工作许可证,必须得到外国人居住地的乡级公安机关或外国有权机关的确认;

     • 更改工作许可证上的内容情况,需要提供证明文件。

     - 批准雇用外国劳动者需求的同意文件,无需明确雇用外国劳动者的需求例外。

     - 本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的文件是原件或证明的副本,本法令第12条第1款规定的除外,如果是外国的,必须得领事合法化并翻译成越南语。如有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和外国有关的国际条约,按法律规定的礼尚往来原则的豁免领事合法化,按越南法律认证可免除。

2.4. 办理期限: 自收到完整、有效的文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

2.5. 办理行政手续的对象:外国劳动者雇主。

2.6. 办理行政手续的机关:

有权决定的机关:劳动、伤残军人与社会保障部厅

授权办理的机关或人员(如有):不

直接办理行政手续的机关:劳动、伤残军人与社会保障部厅

办理行政手续的配合机关:不

2.7. 行政手续的办理结果: 外国劳动者新发放工作许可证。

2.8. 手续费: 450000越南盾/1个重新许可证。

2.9.申请表、申报表名称: 

重新发放工作许可证申请书(20201230日第152/2020/ND-CP号法令颁布的第  11/PLI号表格)。

2.10. 办理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外国劳动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工作许可证丢失、损坏或更改工作许可证上的内容,如姓,名;出生年份、月份、日份;国籍;护照号码;工作地点。

2.11.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2019年《劳动法》(第151条至第157条);

- 政府20201230日第152/2020/ND-CP号法令  ;

- 2017 21省级人民委员会第17/ 2021/NQ-HDND号决议规定关于在广义省企业、机关和组织的外国劳动者的收费标准、收费、缴纳和发放,重新发放工作许可证的手续费管理。

 


附件:

3.向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劳动者延期工作许可证

3.1. 办理顺序:

 1 步: 

     申请人通过省在线公共服务地址dichvucong.quangngai.gov.vn上申请延期工作许可证,或直接在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街54号的省行政手续控制服务中心申请。

      2步:公务员接收,审查合法性和档案内容: 

如果档案合格,则公务员向申请人写收条,并将档案转交给劳动和职业教育科。

如果档案未合格,则公务员指导申请人完善申请档案。

3步:劳动、伤残军人与社会保障厅延期工作许可证。未延期工作许可证的,应当做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4步:在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街54号的省行政手续控制服务中心、的或邮寄路返还结果

提交收条

-获取结果

接收和返还结果的时间:上午7点至1130。下午133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除外)。

外国劳动者获取延期工作许可证后,在雇主计划工作日期之前,雇主和外国劳动者必须签订根据越南劳动法的书面劳动合同。

在签订劳动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雇主必须将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送至已延期劳动许可证的劳动、伤残军人与社会保障厅。

3.2. 实施方式: 雇主提交延期工作许可证的申请在:

广义省广义市雄王54号省行政手续控制服务中心或邮寄。

http://dichvucong.quangngai.gov.vn 地址上在线提交和在线支付手续费  3.3. 档案的组成和数量:

a档案成分

根据延期工作许可证申请文件(20201230日第152/2020/ND-CP号法令第11/PLI号表格)。

     - 02 张色彩照片(尺寸为 4 厘米 x 6 厘米,白色背景,正面直视,头部裸露,不戴彩色眼镜),照片截至提交日期不超过 06 个月。

     -  已发放的有效期工作许可证

     -批准雇用外国劳动者需求的同意文件,无需明确雇用外国劳动者的需求例外。

     - 依法有效的护照证明副本;

外国或越南主管医疗机关或组织发放的健康证书或体检证明自健康结论签署之日起有效12个月内,或 根据卫生部长规定的健康证明。

        - 根据已发放的工作许可证内容,证明外国劳动者继续为雇主工作的文件之一包括:

      • 对于在企业内部流动的外国劳动者,外国劳动者必须拥有外国企业在越南境内从事该外国企业贸易办事处的文件,以及证明外国劳动者在越南工作之前被外国企业雇用至少连续12个月的文件;

     •   对于办理经济、贸易、金融、银行、保险、科技、文化、体育、教育、职业教育和卫生等各种合同或协议的外籍劳动者,外国劳动者必须有越南和外国合作伙伴之间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其中必须有外国劳动者在越南工作的协议;

       对于作为合同服务提供商的外国劳动者,外国劳动者必须有越南和外国合作伙伴签订提供服务的合同,并有外国劳动者已在不在越南经营的国外企业工作至少2年的证明文件;

• 对于出售服务的外国劳动者,必须有将外国劳动者派往越南谈判提供服务的文件;

 • 对于为获准在越南从事活动的外国非政府组织,在越南的国际组织工作的外国劳动者必须持有外国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的派遣外国劳动者到越南工作的文件,除了按劳动合同工作以及在越南依法的外国非政府组织、国际组织的营业执照;

• 对于作为管理、总裁、专家和技术劳动者的外国劳动者,外国劳动者必须有的国外营业,机关和组织派遣外国劳动者到越南工作的文件,并符合预期工作职位。

批准雇用外国劳动者需求的书面同意,除非无需证明雇用外国劳动者需求的。

本条第3467点规定的文件为01份原件或已认证副本,如果是外国的,必须得领事合法化。如有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和外国有关的国际条约,按法律规定的礼尚往来原则的豁免领事合法化,翻译成越南语并按越南法律认证可免除。

3.4. 办理期限: 自收到完整、有效的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

3.5. 办理行政手续的对象:外国劳动者雇主。

3.6. 办理行政手续的机关:

有权决定的机关:劳动、伤残军人与社会保障部厅

授权办理的机关或人员(如有):不

直接办理行政手续的机关:劳动、伤残军人与社会保障部厅

办理行政手续的配合机关:不

3.7. 行政手续的办理结果: 向外国劳动者延期工作许可证。

3.8. 手续费: 450000越南盾/1个延期许可证。

3.9.申请表、申报表名称: 

延期工作许可证申请书(20201230日第152/2020/ND-CP号法令颁布的第  11/PLI号表格)。

3.10. 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 外国劳动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工作许可证有效期至少为5天,但不超过45天。

经有权机关批准雇用外国劳动者的需求。

根据已发放的工作许可证内容,外国劳动者继续为雇主工作的证明文件。

3.11.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2019年《劳动法》(第151条至第157条);

- 政府20201230日第152/2020/ND-CP号法令;

省级人民委员会2017 21    17/ 2021/NQ-HDND号决议规定在广义省企业、机关和组织的外国劳动者的收费标准、收费、缴纳和发放,重新发放工作许可证的手续费。


附件:

4. 确认外籍劳动者不属于发放工作许可证之类

4.1. 办理顺序:

      1 步:雇主提交确认外国劳动者不属于工作许可证的申请档案到: 

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街54号省行政手续控制服务中心,或邮寄。

在线提交地址:dichvucong.quangngai.gov.vn 

2步:公务员接收,审查合法性和档案内容: 

如果档案有效,则公务员向申请人写收条,并将档案转交给就业和职业教育科。

如果文件未合格,则公务员指导申请人完善申请档案。

3步:根据第152/2020/ND-CP号法令第10/PLI号表格,劳动、伤残军人与社会保障厅确认外国人不属于发放工作许可证的,如果未确认,则做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4步:返还结果在广义省广义市雄王54号省行政手续控制服务中心或通过广义省邮政局。 

-获取结果

接收和返还结果的时间:上午7001130。下午133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除外)。

     4.2. 办理方法:

直接在广义省广义市雄王54号省行政手续服务控制提交,或通过邮寄。 

在线提交地址:dichvucong.quangngai.gov.vn

4.3. 档案的组成和数量: 

a档案成分

根据本法令第09/PLI号表格第I号附录,确认外国劳动者不属于发放工作许可证申请书;

根据本法令第9条第2款规定的健康证明或体检证明;

批准雇用外国劳动者需求的书面同意,无需明确雇用外国劳动者需求除外;

依法有效的护照证明副本;

证明外国劳动者不属于发放工作许可证的文件;

本款bcd点规定的文件是01份原件或证明的副本,如果是外国的,必须得领事合法化并翻译成越南语。如有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和外国有关的国际条约,按法律规定的礼尚往来原则的豁免领事合法化,按越南法律认证可免除。

劳动、伤残军人与社会保障部或劳动、伤残军人与社会保障厅在收到完善确认不属于发放工作许可证申请书后2个工作日内,根据本法令颁布的第10/PLI号表格一号附录,做出确认不属于发放工作许可证的文件。未确认的,应做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b) 档案数量:01份。

4.4. 办理期限:自收到完整、有效的文件之日起0 2个工作日。

4.5. 办理行政手续的对象: 外国劳动者雇主。

4.6. 办理行政手续的机关: 

有权决定的机关:劳动、伤残军人与社会保障部厅

授权办理的机关或人员(如有):不

直接办理行政手续的机关:劳动、伤残军人与社会保障部厅

办理行政手续的配合机关:不

4.7. 行政手续的办理结果: 证明外国人不属于发放工作许可证的文件。

4.8. 手续费: 不。

4.9. 申请表,申报表名称:确认不属于工作许可证发放申请书(第152/2020/ND-CP号决议,09/PLI号表格一号附录)。

4.10. 办理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劳动者不属于发放工作许可证的。

是出资成员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者。

是股份公司的董事会成员。

在越南担任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项目处长。

-进入越南期限不到3个月进行服务销售。

进入越南期限不到3个月处理越南专家和在越南的外国专家无法处理,影响或可能影响生产、经营的复杂事故,技术情况,。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外国律师已获准在越南执业。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成员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在越南学习,工作的学生,大学生,但雇主必须提前7天通知国家省级劳动管理机关。

在越南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服务承诺表中的11个服务行业内企业内部流动,包括:经营;信息;建筑;分布;教育;环境;金融;医疗;旅游;娱乐文化和运输;

进入越南提供专业和技术咨询服务或执行其他任务,根据越南和外国有权机关已签订的ODA国际条约的规定或协议,为研究、建设、审定、评估、管理和实施使用官方发展援助的(ODA)方案和项目提供服务。 

获得外交部按法律规定发放在越南从事通讯和报刊活动的许可证;

外国机关,组织的教员,被其国外有权机关向越南外国外交代表机关,所在越南国际组织管理范围国际学校任教。

志愿者

具有硕士以上或同等学历的人工作时间不超过30天在大学院校、高等水平职业教育院校进行咨询、教学和科学研究,;

进入越南的外国劳动者办理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和中央政治社会组织依法签署的国际协定。

其他对象由政府总理根据中央国家机关的建议决定。

4.11.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2019年《劳动法》(第151条至第157条)。

政府20201230日第152/2020/ND-CP号法令对在越南工作外国劳动者规定,雇用发放,理在越南为外国组织,个人工作的越南劳动者。


附件:

1. 办理顺序

第一步:举办单位在广义省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外事厅的接收与返还档案的结果部门提交完整的允许举办会议,研讨会的申请档案。申请档案提交期限至少为预定举办日期前40

第二步:外事厅在收到完整的有效档案后,研究档案,参谋,向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出示并用文件向外交部,公安部,各有关机构各有关地方征求书面意见。外事厅在有外交部;公安部,各有关机构和各有关地方的书面意见后,集合意见并向省会人民委员 会主席出示; 

被征求意见的机构,地方必须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后不超过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三步:在收到外事厅提交完整文件后,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向政府总理出示档案以参详,决定允许举行国际会议和研讨会。

第四步:收到政府总理的意见后,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指示外事厅向举办单位作出书面答复,并同送至外交部、公安部,有关的机构和地方政府。

2.办理方式

直接上交或通过邮政系统,在线公共服务上交。地址: 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

3. 接收地点: 广义省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广义省,广义市,阮严坊,雄王街-54号。

4. 档案组成

1) 申请举办许可的公文;

2) 根据政府总理2020221日第06/2020/QD-TTg号第01号规定了在越南举办、管理国际会议与研讨会的01表格举办提案;

3)当其他法律规定另有要求的,需要有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4)同意主办国际会议和研讨会文件(如有)。

 

5. 档案数量:一份。

6. 办理期限

-广义省各机构和单位与被征求意见机构办理并向政府总理出示档案的总时间:不超过16个工作日;其中:

外交部、公安部、各被征求意见的机关和地方:不超过15天(11个工作日)

省 级人民委员会:02个工作日;

外事厅: 03个工作日。

-收到政府总理的答复后,在07个工作日内向该举办单位作出书面答复。

省级人民委员会:04个工作日;

外事厅:03个工作日。

7. 办理行政手续对象: 越南的机关,单位;国外单位。

8. 办理行政手续机构:

参谋机构:广义省外事厅。

有权向政府总理出示审议,决定的机关:广义省级人民委员会。

有权机构:政府总理。

9. 办理行政手续的结果:批准举办国际会议和研讨会结果的书面答复。

10. 收费:无。

11. 申请表、申报表名称:政府总理2020221日关于在越南举办、管理国际会议和研讨会的第06/2020/QD-TTg号规定第01号表格的提案。

         12. 办理行政手续的要求,条件:各总理授权举办的国际会议,研讨会含在政府总理2020  2  21 日关于在越南举办,管理国际会议,研讨会第 06/2020/QD-TTg 号第 3 条第 1款,包含:

         + 出席会议和研讨会的成员是各国、领土和国际组织的领导,部长级或同等以上官员;

国际会议与研讨会有主题和内容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国防、民族、宗教、人权问题,或根据国家秘密保护法属于国家机密的范围。

13.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政府总理2020221日,在越南举办、管理国际会议,研讨会第06/2020/QD-TTg

- 2020310日发布的825/BNG-CNV号公函关于更正政府总理2020221日第06/2020/QD-TTg号;

外交部2020410日公布第729/QD-BNG关于公布在越南举办国际会议与研讨会行政手续

省级人民委员会202149日 发布第541/QD号规定,外事厅厅长授权决定允许在广义省举办国际会议与研讨会。


附件:

II. 不属于政府总理授权举办的国际会议,研讨会许可举办手续

1. 办理顺序

第一步:举办单位向广义省外事厅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接收与返还档案结果部门提交完整的举办会议,研讨会的申请档案。申请档案提交期限至少为预定举办日期前20。 

步:在收到完整且合格的档案后,外事厅应审查档案,并征求各有关机构和地方的书面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机构,地方必须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后不超过15日内向外事厅书面答复 

第三步:有有关机构和地方的书面意见后,外事厅综合意见,并按以下步骤实施:

案例1:如果属于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授权的国际会议,研讨会、外事厅参谋,并向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出示以审议、决定,并书面答复举办单位,同送至有关的机构和地方。

案例2:如果属于外事厅厅长授权的会议,研讨会、则外事厅厅长审议、决定并书面答复举办单位,同送至有关机构和地方。

2. 办理方式:

 直接上交或通过邮政系统,在线公共服务上交。地址: 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

3. 接收地点: 广义省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广义省,广义市,阮严坊,雄王街-54号。

4. 档案组成

1) 申请许可举办的公文;

2) 根据政府总理2020221日第06/2020/QD-TTg号第01号规定了在越南举办、管理国际会议与研讨会01号表格的举办提案;

3)当其他法律规定另有要求的,需要有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4)同意主办国际会议和研讨会文件(如有)。

5. 档案数量:一份。

6. 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其中:

省级人民委员会:02个工作日;

外事厅:03个工作日;

征求意见的各机关和地方:05个工作日。

7. 办理行政手续对象: 越南机关、单位;国外单位。

8.办理行政手续机构:

参谋机构:广义省外事厅。

有权机构:广义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广义省外事厅。

9. 办理行政手续的结果:批准举办国际会议,研讨会结果的书面答复。

10. 收费:无。

11. 申请表、申报表的名称: 根据总理2020221日关于在越南组织、管理国际会议和研讨会的第06/2020/QD-TTg号决定第01号举办表格的提案。

12. 办理行政手续的要求,条件:各国际会议,研讨会不含在政府总理2020  2  21 日关于在越南举办,管理国际会议,研讨会第 06/2020/QD-TTg 号第 3 条第 1 款,包含:

         + 出席会议,研讨会的成员是各国、领土和国际组织的领导,部长级或同等以上官员;

国际会议,研讨会有主题和内容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国防、民族、宗教、人权问题,或根据国家秘密保护法属于国家机密的范围。

13.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政府总理2020221日发布第06/2020/QD-TTg号在越南举办、管理国际会议,研讨会

- 2020310日发布的825/BNG-CNV号公函关于更正政府总理2020221日第06/2020/QD-TTg号;

外交部2020410日公布第729/QD-BNG关于公布在越南举办国际会议与研讨会行政手续

省级人民委员会202149日 发布第541/QD号规定,外事厅厅长授权决定允许在广义省举办国际会议与研讨会。

 


附件:

III. 属于政府总理授权许可主办国际会议,研讨会的手续

1. 办理顺序

第一步:举办单位向广义省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外事厅的接收与返还档案结果的部门提交完整申请允许主办会议,研讨会的档案。

第二步:外事厅在收到完整的有效档案后,研究档案,参谋,向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出示并用文件向外交部,公安部,各有关机构各有关地方征求书面意见。外事厅在有外交部;公安部,各有关机构和各有关地方的书面意见后,集合意见并向省会人民委员 会主席出示; 

被征求意见的机构,地方必须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后不超过15日后应当作出书面答复 

第三步:在收到外事厅提交完整文件后,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向政府总理出示档案以参详,批准允许主办国际会议,研讨会。

第四步:收到政府总理的意见后,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指示外事厅向、举办单位作出书面答复,并同送至外交部、公安部和有关机构和地方政府。

2.办理方式

直接上交或通过邮政系统,在线公共服务上交。地址: 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

3. 接收地点: 广义省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广义省,广义市,阮严坊,雄王街-54号。

4. 档案组成: 申请许可主办国际会议,研讨会的公文,其中说明举办会议的原因、目的、主题、预计参加,预计资金来源。

5. 档案数量:一份。 

6. 办理 期限:

-广义省各机构和单位与被征求意见机构办理并向政府总理出示档案的总办理时间:不超过16个工作日;其中:

• 外交部、公安部、机关和地方被征求意见:不超过15天(11个工作日)

• 省级人民委员会:02个工作日;

• 外事厅:03个工作日。

在收到政府总理的答复后,在07个工作日内向该举办单位作出书面答复。

• 省级人民委员会:04个工作日;

• 外事厅:03个工作日。

7. 办理行政手续对象: 越南机关、单位;国外单位。

8. 办理行政手续机构:

参谋机构:广义省外事厅。

有权向政府总理出示审议,决定的机关:广义省级人民委员会。

有权机构:政府总理。

9. 办理行政手续的结果:批准许可主办国际会议和研讨会结果的书面答复。

10. 收费:无。

11. 申请表、申报表的名称: 无 。

         12. 办理行政手续的要求,条件:政府总理授权举办的各国际会议,研讨会含在政府总理2020  2  21 日关于在越南举办,管理国际会议,研讨会第 06/2020/QD-TTg 号第 3 条第 1款,包含:

         + 出席会议和研讨会的成员是各国、领土和国际组织的领导,部长级或同等以上官员;

国际会议,研讨会有主题和内容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国防、民族、宗教、人权问题,或根据国家秘密保护法属于国家机密的范围。

13.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政府总理2020221日关于在越南举办、管理国际会议和研讨会的第06/2020/QD-TTg号规定;

- 2020310日关于更正政府总理2020221日第06/2020/QD-TTg号决定的第825/BNG-CNV号公函;

外交部2020410日公布第729/QD-BNG关于公布在越南举办国际会议与研讨会行政手续

省级人民委员会2016523日第23/2016/QD-UBND号《广义省外事厅职能、任务、权力和组织结构条例》;

省级人民委员会202149日 发布第541/QD号规定,外事厅厅长授权决定允许在广义省举办国际会议与研讨会。

注意:

申请许可主办国际会议,研讨会的取决权属于主办单位的需要,而不是在申请国际会议,研讨会之前必须办理的强制性手续。

在获得主办国际会议和研讨会的许可后,主办单位应制定举提案,并按规定向有权举办国际会议,研讨会的人提交申请。

 


 


不属于政府总理授权许可主办国际会议,研讨会的手续

1. 办理顺序

第一步:举办单位向广义省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外事厅的接收与返还档案的结果部门提交完整的申请许可主办会议,研讨会档案。

步:在收到完整的有效档案后,外事厅应审查档案,并征求有关机构与地方的书面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机构,地方必须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后不超过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三步:有有关机构和地方的书面意见后,外事厅综合意见,并采取以下步骤:

案例1:如果属于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授权的国际会议,研讨会、外事厅参谋,并向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出示以审议、决定,并书面答复举办单位,同送至有关的机构和地方。

案例2:如果属于外事厅厅长授权的会议,研讨会、外事厅厅长则审议、决定并书面答复举办单位,同送至有关机构和地方。

2. 办理方式:

 直接上交或通过邮政系统,在线公共服务上交。地址: 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

3. 接收地点: 广义省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广义省,广义市,阮严坊,雄王街-54号。

4. 档案组成: 申请允许主办国际会议,研讨会的公文,其中说明举办会议的原因、目的、主题、预计参加,预计资金来源。

5. 档案数量:一份。 

6. 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其中:

省级人民委员会:02个工作日;

外事厅:03个工作日;

各征求意见的机构,地方:05个工作日。

7. 办理行政手续对象: 越南机关、单位;国外单位。

8. 办理行政手续机构:

参谋机构:广义省外事厅。

有权机构:广义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广义省外事厅。

9. 办理行政手续的结果:批准许可举办国际会议,研讨会结果的书面答复。

10. 收费:无。

11. 申请表、申报表的名称: 无。

         12. 办理行政手续的要求,条件:各国际会议,研讨会不含在政府总理2020  2  21 日关于在越南举办,管理国际会议,研讨会第 06/2020/QD-TTg 号第 3 条第 1 款,包含:

+ 出席会议和研讨会的成员是各国、领土和国际组织的首脑或部长级或同等以上官员;

+ 国际会议和研讨会的主题和内容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国防、民族、宗教、人权问题,或根据国家秘密保护法属于国家机密的范围。

13.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政府总理2020221日关于在越南举办、管理国际会议和研讨会的第06/2020/QD-TTg号规定;

- 2020310日关于更正政府总理2020221日第06/2020/QD-TTg号规定的第825/BNG-CNV号公函;

外交部2020410日公布第729/QD-BNG关于公布在越南举办国际会议与研讨会行政手续

省级人民委员会2016523日第23/2016/QD-UBND号《广义省外事厅职能、任务、权力和组织结构条例》;

省级人民委员会202149日 发布第541/QD号规定,外事厅厅长授权决定允许在广义省举办国际会议与研讨会。

 

注意:

申请许可主办国际会议,研讨会的取决权属于主办单位的需要,而不是在申请国际会议,研讨会之前必须办理的强制性手续。

在获得主办国际会议和研讨会的许可后,主办单位应制定举提案,并按规定向有权举办国际会议,研讨会的人提交申请。

 


1、外国法律公司和分支的登记:

实施程序:

自获得设立许可证之日起六十天内,外国法律公司或分支机构必须在其所在地的司法部登记其业务。

司法部在收到完整的档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外国法律公司或分支机构颁发经营登记证书。

实施方法:将档案直送或通过邮政系统发送至司法部。

档案成分:

- 设立外国法律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许可证副本;

- 总部证明书。

档案数量:01 份。

办理时限:司法部在收到完整的档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外国法律公司或分支机构颁发经营登记证书。

行政手续的对象:组织。

办理行政手续的机构:司法部。

行政手续结果:在越外国法律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运营登记证。

费用:2,000,000 越南盾/档案。

申请表、申报表名称:无

办理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无。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2006 年 6 月 29 日第 65/2006/QH11 号律师法; 2012 年 11 月 20 日第 20/2012/QH13 号《律师法》的修正和补充条款。

财政部长20161110日第220/2016/TT-BTC号通知规定了律师业务领域的收费、支付、管理制度。


2、外国法律公或司分之机构经营登记文件内容更换

执行顺序:

自获得书面批准更换设立许可证的内容之日起三十天内,分支机构或外国法律公司必须在其所在地的司法部登记其更换内容。

自收到完整有效的档案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司法部应通过向外国法律公或司分之机构重新授予经营登记证的方式,对经营登记证内容的更换进行登记。

实施方法:将档案直送或通过邮政系统发送至司法部。

档案成分:

- 更换外国法律公或司分之机构运营登记的申请表;

- 外国法律公或司分之机构的设立许可证副本;

- 司法部书面批准的更换设立许可证的内容。

档案数量:01 份。

办理时限:

自收到完整有效的档案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司法部应通过向外国法律公或司分之机构重新授予经营登记证的方式,对经营登记证内容的更换进行登记。外国法。

行政手续的对象:组织。

办理行政手续的机构:司法部。

行政手续结果:在越外国法律公或司分之机构的运营登记证。

费用:1,000,000 越南盾/档案。

申请表、申报表名称:无

办理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无。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否。

- 2006 年 6 月 29 日第 65/2006/QH11 号律师法; 2012 年 11 月 20 日第 20/2012/QH13 号《律师法》的修正和补充条款。

- 20131014日政府第123/2013/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了《律师法》的若干条款和执行措施。

财政部长20161110日第220/2016/TT-BTC号通知规定了律师业务领域的收费、支付、管理制度。


3. 外国法律公司转换越南法律公司登记

实施顺序:

自司法部书面批准之日起15天内,外国法律公司转换越南法律公司必须在营业场所的省会、中央直辖市司法局办理更换登记手续。

实施方式: 直送或通过邮政系统向司法部提交档案。

档案成分:

转换建议书;

司法部的批准文件;

越南法律公司章程草案。

档案数量: 01份。

办理期限: 自收到足够的有效档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

行政手续的执行对象: 被转换的外国公司。

办理行政手续的机构: 司法部。

行政手续执行结果: 越南法律公司的运营登记证。

费用: 50000越南盾。

申请表名称、申报表: 没有。

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

越南法律公司转换的名称必须符合《律师法》第34条第5款的规定,不得与已转换的外国法律公司的名称一致。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20131014日政府第123/2013/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了《律师法》的若干条款和执行措施。

财政部长201985日第47/2019/TT-BTC号通知规定了企业信息费与企业登记费的收取、支付、管理和使用。


4. 在越外国法律公司分支机构的登记

实施顺序:

外国法律公司必须在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当地司法总部提交公司分支机构的运营登记档案。

实施方式: 直送或通过邮政系统向司法部提交档案。

档案成分:

在越外国法律公司分支机构的运营登记申请书;

在越外国法律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许可证副本;

在越外国法律公司分公司的总部证明文件。

档案数量: 01份。

办理期限: 自收到足够的有效档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办理行政手续的对象: 在越的外国法律公司。

办理行政手续的机构: 司法部。

行政手续执行结果: 在越外国法律公司分支机构运营登记证。

费用600000越南盾/档案。

申请表、申报 名称TP-LS-17表格,以及司法部2015116日第02/2015/TT-BTP号通知,规定了一些关于律师和律师执业的文件模板。 

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 无。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20131014日政府第123/2013/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了《律师法》的若干条款和执行措施。

司法部长2015116日第02/2015/TT-BTP号通知规定了一些关于律师和律师执业的文件模板。

财政部长20161110日第220/2016/TT-BTC号通知规定了律师业务领域的收费、支付、管理制度。



附件:

5. 重新签发外国法律公司和分支机构的运营登记证

实施顺序: 

如果外国法律公司,分支机构的运营登记证丢失、撕裂、烧毁或其他不是故意的原因,外国法律公司,分支机构将重新签发运营登记证申请档案提交给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司法厅。 

在收到充分有效档案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司法厅给外国法律公司和分支机构重新签发运营登记证。

执行方式:档案直送或通过邮政系统送至司法厅。 

档案成分: 

外国法律公司和分支机构重新签发运营登记证的申请书,其中明确指出了运营登记证的原因和编号;

《律师法》第79条规定的文件。

档案数量:01份。

办理期限:自收到足够的有效档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办理行政手续的机构:司法厅。

办理行政手续的对象:组织。

申请表,申报表名称:没有。

费用:2000000越南盾/档案。

行政手续的执行结果:外国法律公司的运营登记证。

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无。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2006629日第65/2006/QH11号律师;20121120日第20/2012/QH13号律师法若干条款的修订和补充法;

司法部20111014日第17/2011/TT-BTP号通知指导《律师法》的若干规定、《律师法》若干条款的详细规定和指导执行,以及指导执行《律师法》关于律师社会和职业组织的规定的法令。

财政部长20161110日第220/2016/TT-BTC号通知规定了律师业务领域的收费、支付、管理制度。



  1. 更改仲裁中心运营登记书的内容;更改在越南分行外国仲裁机构运营登记书的内容

实施顺序:

 在越外国仲裁机构,仲裁中心和分支机构完善档案并提交给司法厅以便将更换内容记录在运营登记证上。

实施方式: 档案直接提交或邮寄。

档案成分:

-更换外国仲裁中心/仲裁组织分支机构的运营登记证的申请书(表格10/TP-TTTM;

在越外国仲裁中心,分支机构运营登记证原件

设立仲裁中心的许可证的已验证副本; 提交副本的,必须附上原件进行核对; 在越外国仲裁中心分支机构的设立许可证的已验证副本; 提交副本的,必须附上原件进行核对。

档案数量: 01份。

解决期限: 15个工作日内。

行政手续处理机构: 司法厅。

行政手续的执行对象:在越外国仲裁中心,仲裁中心的分支机构

申请表,申报表名称:更换外国仲裁中心/仲裁组织分支机构的运营登记证的申请书(表格10/TP-TTTM)。

审核费:

行政手续的执行结果: 将更换内容记入在越仲裁中心运营登记证、在越外国仲裁组织分支机构运营登记证上。

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 无。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12届国会第54/2010/QH122010年《商业仲裁法》

政府2011728日第63/2011/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并指导《商业仲裁法》若干条款的实施。

- 2018919日政府第124/2018/ND-CP号法令修订和补充了政府2011728日第63/2011/ND-CP号法令的若干条款,该法令详细规定了和指导《商业仲裁法》若干条款的实施;

司法部2012117日第12/2012/TT-BTP号通知发布了关于商业仲裁组织和活动的若干表格。

财政部20161110日第222/2016/TT-BTC号通知规定了领域的收取、缴纳,管理审核收费标准、商业仲裁业务的执业条件。

附件:

  1. 外国仲裁机构的分支机构在获得司法厅颁发的设立许可证后,外国仲裁机构在越南的分支机构在越南注册营业,在总公司迁至其他省份或其他直辖市:

-实施顺序:国外仲裁机构分支机构完成业务登记申请后,发送至分支机构所在地司法厅。

实施方式:亲身递交或邮寄递交。

申请档案包括:

- 在越南设立仲裁中心/外国仲裁机构的分支机构申请表(表格编号05/TP-TTTM);

- 分支机构设立许可证的真实副本,如需提交副本,必须附上原件以供对应。

申请档案数量:01份。

结算时限:自收到完整资料之日起的10工作日之内。

办理行政手续的机关: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司法厅。

行政手续对象:外国仲裁机构在越南的分支机构。

申请表与申报名称:越南仲裁中心/外国仲裁机构分支机构的营业登记申请表(表格编号05/TP-TTTM)。

审核费:5,000,000 VND(五百万越南盾)。

办理行政手续的结果:向外国仲裁在越南的分支机构签发经营登记证书。

实施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无。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第 12 届国民议会第 54/2010/QH12 号 2010 年商事仲裁法;

- 政府于 2011 年 7 月 28 日颁布的第 63/2011/ND-CP 号法令详细说明并指导了《商事仲裁法》若干条款的实施;

- 2018 年 9 月 19 日第 124/2018/ND-CP 号政府法令修改和补充了 2011 年 7 月 28 日第 63/2011/ND-CP 号政府法令的一些条款,详细和指导规定了实施商事仲裁法的若干条款

- 司法厅 2012 年 11 月 7 日第 12/2012/TT-BTP 号通知,颁布了多项关于商事仲裁组织和运作的表格;

- 财政部 2016 年 11 月 10 日第 222/2016/TT-BTC 号通知,在商事仲裁领域规定了收费定额,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缴纳和经理方式,从事条件。


附件:

3. 仲裁中心与仲裁中心分支机构、外国仲裁机构在越南的分支机构的营业登记表的重发

实施顺序:

- 仲裁中心、仲裁中心分支机构、在越南的外国仲裁机构分支机构,其经营登记表被丢失、撕裂、撕毁、烧毁或毁坏,可向经营登记证所在地司法厅提交申请材料,获准重新发行。

- 已发给营运登记证的司法厅应在收到补发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考虑重新签发。

申请方式:亲自递交或邮寄。

申请档案成分:

- 外国仲裁机构在越南的仲裁中心/仲裁中心分部/分部重新签发经营登记证书申请表(Form No. 12/TP-TTTM);

- 遗失证明 证件遗失的乡级派出所的营业登记证明(如有遗失)。

档案数量:01份。

结算时限:自收到补发申请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

办理行政手续的机构:司法厅。

行政手续对象:仲裁中心、仲裁中心分支机构、外国仲裁机构在越南的分支机构。

申请表名称:越南仲裁中心/仲裁中心分部/外国仲裁机构分部重新签发经营登记证申请表(表12/TP-商城)。

鉴定费:

          - 仲裁中心运营登记证书:1,500,000 VND(150 万越南盾)。

- 仲裁中心分公司营业登记证:1,000,000(100万盾)。

- 外国仲裁机构在越南的分支机构的经营登记证明:5,000,000(500万越南盾)。

行政手续结果:仲裁中心、仲裁中心分支机构、外国仲裁机构在越南的分支机构的运营登记证书。

实施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无。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第 12 届国民议会第 54/2010/QH12 号 2010 年商事仲裁法;

- 政府于 2011 年 7 月 28 日颁布的第 63/2011/ND-CP 号法令详细说明并指导了《商事仲裁法》若干条款的实施。

- 司法厅 2012 年 11 月 7 日第 12/2012/TT-BTP 号通告,颁布了多项关于商事仲裁组织和运作的表格。

-财政部 2016 年 11 月 10 日第 222/2016/TT-BTC 号通知,在商事仲裁领域规定了收费定额,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缴纳和经理方式,从事条件。


附件:

1. 向越南公民和居住在越南的外国人发放司法履历的程序

- 实施顺序:

+ 在司法厅提交文件:

越南公民向其永久居住地的司法厅提交;没有永久居住地的,应当向暂时居住的司法厅提交;居住在国外的,应在出境前向居住地司法厅提出。

居住在越南的外国人应向其居住地的司法厅提交档案。

+ 在申请地点获得结果。

- 实施方式:向司法厅提交档案。

- 申请档案的组成部分

申报表要求根据(表格编号 03/2013/TT-LLTP;表格编号 04/2013/TT-LLTP)签发规定司法履历。

持有司法履历人的身份证或公民身份证或护照的拍照版(提交拍照版时,必须出示原件以供比对。提交法律规定的核证副本)。

+ 委托他人办理第 1 号履历司法申请手续时的委托书 [ 办理申请手续时,被授权人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公民身份证或护照](如果被授权人是授权人的父亲、母亲、妻子、丈夫或子女,则不需要书面授权)。授权书必须按照越南法律进行公证和认证。

申请开具2号司法履历的人不能委托他人办理申请开具司法履历的手续。

此外,申请开具符合减免费用条件的司法履历的人,必须出示证明档案。

- 档案数量:01 份。

- 处理档案的时限:

+ 自收到有效请求之日起 10 天内。

+ 如果被要求签发司法履历的人是在许多地方居住或在国外有一段时间居住的越南公民,外国人,需要核实条件的案件将被删除,期限不得超过15天。

- 直接处理行政手续的机关:司法厅。

 

 

 

 

 

申请部分取消了 2020 年《居住法》第 37 条第 4 款规定的提交户口簿复印件、永久或临时居住证明的要求。

 被授权人在办理申请开具司法记录卡的手续时,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公民身份证或者护照。

- 配合机关:

+ 公安机关:自收到司法履历之日起07个工作日内,省级公安机关查询当事人的犯罪记录状态信息并向司法厅送交搜索结果。需要在公安部档案系统和档案中查阅资料的,时限不得超过9个工作日。

+ 法院机关:如果在公安机关查询司法履历后仍然没有足够的理由可以断定当事人的案件记录状态的内容有不明确和不完整的,不足以确认当事人有案件记录或没有案件记录。

+ 国防部有权机关:向曾任军官、士官、士兵、职业军人或国防工作人员发放司法履历的情况。

+ 国家司法履历中心:越南公民在多个省,直辖市永久居住的案例;有一段时间在国外居住;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居住在越南的外国人。

+ 公社、区和乡人民委员会;进行相关诉讼的其他机构、组织

验证条件情况下自动删除案件记录。

- 实施行政手续的对象:个人。

- 申请表、申报表名称:

+ 要求签发司法履历(表格编号 03/2013/TT-LLTP);

+ 申请开具司法履历(适用于被授权申请发行 1 号司法履历的个人和申请发行司法履历的未成年人父母的个人) 第 2 号法律)(表格第 04/2013/TT-LLTP 号)。

- 收费:

+ 提供司法履历信息的费用:200,000 越南盾/次/人。

提供学生、革命立功人员、烈士亲属(包括生父、生母、妻子(或丈夫)、子女(亲生子女、收养子女)、烈士照料者)的司法履历100,000 越南盾/次/人。

免费提供司法履历信息的案例包括: 《儿童保护、照料和教育法》; 《老年人法》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残疾人法的残疾保障法;法律规定的贫困户和居住在极端困难公社的人,社会经济条件极差的公社,边境公社和安全区公社中的少数民族人民。

 

如果在已签发司法履历人的情况要求上级一次发出两份,则从第三版开始,司法履历发行人将额外收取 5,000 越南盾/版卡以支付印刷费用。

- 行政手续的结果:司法履历第 1 号、第 2 号。

- 行政手续要求(如有):无。

- 法律依据:

+ 第 28/2009/QH12 号司法履历法。

+ 外国人在越南入境、出境、过境和居留法第 51/2019/QH14 号。

+ 2014 年公民身份法。

 

+ 2020 年 11 月 13 日第 68/2020/QH14 号居留法。

+ 政府于 2010 年 11 月 23 日颁布的第 111/2010/ND-CP 号法令,详细说明并规定了《司法履历法》中若干条款。

+ 司法厅 2011 年 6 月 27 日第 13/2011/TT-BTP 号通知,关于颁布和指导司法履历表格的使用。

+ 司法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2012 年 5 月 10 日第 04/2012/TTLT-BTP-TANDTC-VKSNDTC-BCA-BQP 号联合通知 国防部指导搜索、验证、交换和提供司法履历信息的顺序和程序。

+ 司法厅 2013 年 11 月 11 日第 16/2013/TT-BTP 号通知 修订和补充了 2011 年 6 月 27 日第 13/2011/TT-BTP 号通知关于颁布和指示使用司法履历表格。

+ 财政部 2016 年 11 月 11 日第 244/2016/TT-BTC 号通知,规定了提供司法履历信息费用的征收率、征收方式、支付方式、经理和使用方式。

 


附件:

* 颁发越南原产地证书的手续

实施顺序

- 当需要证明该人是越南原产地时,请求者应亲自或通过邮寄方式将档案提交给越南海外代表处(如果该国没有代表处则交给兼任代表机关或最方便的代表处)或越南住国外的国家委员会、外交部或司法厅。

- 自收到完整的越南原产地证明申请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申请受理机构应考虑申请人提交的档案并对其进行审查。将关于国籍数据库,资料(如有)进行应对 , 如果有足够的必要条件确定该人是越南人,则授予该人一份越南国籍证明书。

- 如果没有足够的必要条件确定请求者是越南原产地,申请受理机构应书面通知。

实施方式:

申请人应亲自或邮寄到越南代表机关(如果居住在国外)、或者到海外越南人国家委员会、外交部或司法厅(如果居住在国内)。

档案包括:

- 越南原产地证明书(根据表格),附 02 张 4x6 照片;

- 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相当证件的副本

- 副本与原本相对或证明其曾拥有越南国籍的人文件的经核证无误的副本,其出生时的越南国籍是根据血统或父亲或母亲的原则确定的。,祖父或祖母、外祖父或祖母曾因血缘拥有越南国籍;

- 其他可供参考的相关资料包括:

+ 前政权在 1975 年 4 月 30 日之前签发的关于身份、公民身份和国籍的文件(与原件一起提供比较的副本或经核证的副本);

+ 申请者所居住的国越南团体驻外的保结书,证明此人是越南原产地;

+ 具有越南国籍的人的担保文件,确认申请人是越南血统;

+ 由外国有权机关签发的书面上面写越南国籍或提供越南国籍原件的文件(与原件一起附上用于比较的副本或经核证的真实副本)。

档案数量:01份

结算时限:自收到完整有效的资料之日起05个工作日。

办理行政手续的主体:个人

办理行政手续的机关:

- 中央层面:海外越南代表处;外交部海外越南人国家委员会。

- 省级:司法厅。

行政手续的结果:越南原产地证明书。

费用:

- 如果在越南驻外代表处提交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

- 如果向国家海外越南委员会、外交部或司法厅申请:100,000 越南盾

免收费用:获准居留的老挝移民,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缔结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申请越南血统证明;居住在与越南接壤的邻国,经济困难的海外越南人,经乡人民委员会认证。

申请表、申报表:越南原产地申报表(Form TP/QT-2013-TKXNCQTVN)。

办理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否

法律依据:

- 2008 年越南国籍法。

- 政府于 2009 年 9 月 22 日颁布的第 78/2009/ND-CP 号法令详细说明并指导了 2008 年越南国籍法的若干条款的实施。

- 2010年3月1日司法厅、外交部和公安部关于指导执行第78/2009/ND号令的第05/2010/TTLT/BTP-BNG-BCA号联合通知- CP 日期为 2009 年 9 月 22 日的政府。

- 司法厅、外交部和公安部2013年1月31日第05/2013/TTLT/BTP-BNG-BCA号联合通函修改和补充第05/2010号联合通函第13条/ TTLT/BTP-BNG-BCA 2010 年 3 月 1 日司法厅、外交部、公安部关于指导执行政府 2009 年 9 月 22 日第 78/2009/ND-CP 号令.

- 财政部 2016 年 11 月 14 日第 281/2016/TT-BTC 号通知,规定了数据库中信息的开发和使用费用的征收率,征收支付制度、经理和使用费用,使用户籍数据库,越南国籍确认费、越南原产地证明费、国籍费。


附件:

1. 越南入籍手续

实施程序

- 永久居住在越南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应向其居住地的司法厅申请越南公民国籍。

- 收件人负责检查整个申请档案,如果文件不完整或不合格,接受申请的机关应立即通知越南公民申请人补充和完成申请档案;如申请材料齐全,应记入越南国籍申请受理簿,同时按规定形式发给申请人申请档案接收表,并盖司法厅的印章。

- 自收到完整合格的档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司法厅应向省级警察局发出书面请求,以核实越南公民申请人的身份。

- 自收到司法厅提议之日起30日内,省级公安机关应当核实并将结果送交司法厅。在此期间,司法厅必须对申请越南公民身份的文件进行核实。

- 自收到核查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司法厅应完成档案并提交省人民委员会主席。

—自收到司法厅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应当审议、总结并向司法厅提出意见。

- 自收到省人民委员会主席书面建议之日起20日内,司法厅负责检查档案的准确性,如认具备入越南籍条件,则书面通知越南入籍申请人办理放弃外国国籍手续,除越南入籍申请人申请保留外国国籍或为无国籍人以外。

司法厅长在收到越南国籍申请人的放弃外国国籍证明10个工作日内后,司法厅部长向政府总理签署提交国家主席审议决定的书面请求。

- 如果越南入籍申请人申请保留外国国籍或为无国籍人,自收到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的书面建议之日起 20 日内,司法厅长有责任对档案检查

如果越南入籍申请人有合格条件司法厅部长向政府总理签署提交国家主席审议决定的书面请求。

- 在收到政府总理的提议30天内后,国家主席应考虑并决定。

- 有国家主席的进入越南国籍的决定之后,总统办公室将其发送至官方公报,司法厅将其在司法厅网站上公布,并在 10 天内向司法厅公布。

司法厅将《决定》副本抄送收件人,并附送入籍人员名单副本,同时将01副本抄送受理申请的省人民委员会进行监督经理. 办理国籍事项统计。同时,通知司法厅,该人的出生登记地点(如果出生登记在该国),或旧政权的出生登记簿的保存地点出生登记簿上注释。备注内容包括: 决定编号;决定发布的日期、月份和年份;决策内容。记录员必须签名,清楚地写上他或她的全名和作笔记的日期、月份和年份。

实施方法:越南入籍申请人直接向其居住地的司法厅提交申请。

档案成分:

- 越南入籍申请;

- 出生证、护照或其他相当替代文件的副本;

- 个人简历;

- 越南主管机关签发的越南公民申请者在越南居住期间的司法履历,外国主管机关签发的越南公民申请者居住在国外期间的司法履历。司法履历必须在申请之日起 90 天内签发;

- 证明越南语言能力的文件(包括以下文件之一:越南大学,学院,专业高中,高中或初中的毕业证)越南语言能力证明的文凭或证书副本,由越南语培训机关签发)。

如果越南入籍申请人声明其具备足够的越南语知识以融入越南社区,但没有上述文件之一,司法厅将组织面谈以核实申请人的越南语水平。面试结果必须以书面形式出具;根据第 78/2009/ND-CP 号法令第 5 条第 1 款规定的标准直接面谈的人员(对越南人的了解足以融入越南公民的越南社区)评估为:根据能够在生活中与越南公民进行交流,适合他们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提出想法并对他们的建议负责。

- 居住证明,在越南的永久居留时间(永久居留卡复印件)

-证明在越南生活保障的文件(包括以下文件之一:财产所有权证明;由工作机构或组织签发的工资或收入证明。税务机关的应税收入证明;证明组织担保的文件或在越南的个人;申请人永久居住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的证明。越南国籍证明其在越南生活的能力)。

- 未成年子女随父母申请越南国籍时,须提交未成年子女出生证复印件或其他证明亲子关系的文件。如果只有一位父母获得越南国籍,但与该人同住的未成年子女根据父母的要求获得越南国籍,还必须提交父母为其子女入籍越南的书面协议。 

注意:免入越南某些条件的人免交与免条件相对应的文件,但必须提交以下部分文件来证明免条件,即:

- 配偶为越南公民的人必须提交证明婚姻关系的结婚证复印件(副本);

- 越南公民的亲生父亲、亲生母亲或亲生子女必须提交出生证复印件或其他证明亲子关系的有效文件;

- 对越南祖国的建设和保卫事业有特殊贡献的人必须提交勋章、勋章、其他贵族头衔证书或主管机关或组织的证书副本。

- 在越南入籍有利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的人(在科学、经济、文化、社会、艺术、体育领域有才华的人)必须提交其所在机关或组织的证明作品,经部级国家经理机构或省级人民委员会证明,其入籍越南将有助于科学、经济、文化、社会、艺术、体育领域之一的发展。

档案数量:03 份

处理时间:115天(在主管机构处理档案的实际时间)

办理行政手续的对象:个人

办理行政手续的机关:司法厅、司法厅。

行政手续的结果:越南总理决定允许越南国入籍

费用:3,000,000 越南盾。

以下情况免收费用:

+ 为越南祖国建设和保卫事业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士(必须是越南民主共和国、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越南政府勋章、勋章和其他贵族头衔的获得者)越南). 南越共和国临时革命政府、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或由越南主管机构或组织证明的此类特殊功绩)。

+ 经济困难的无国籍人,经居住地人民委员会认定。

申请表、申报表:

- 越南入籍申请表(表格TP/QT-2010-ĐXNQT)

- 简历申报表(表格 TP/QT-2010 - TKLL)

越南国籍申请(表格/QT-2010-DXNQT

简历声明(表格 TP/QT- 2010 - TKLL

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

在越南永久居留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公民申请越南国籍,如果具备以下条件,可以进入越南国籍: 

• 根据越南法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遵守越南宪法和法律;尊重越南民族的传统、习俗和习俗;

• 懂越南语足以融入越南社区;

• 截至申请越南国籍时,在越南永久居住5年以上;

• 能够确保在越南的生活。

申请越南国籍的人,如果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越南公民的配偶、生父、生母或亲生子女为建设和保卫越南祖国事业做出特殊贡献(必须是越南民主共和国、越南南方共和国临时革命政府、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或被机构授予的勋章、勋章和其他崇高荣誉的人) 越南主管组织确认这一特殊功劳;有利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在科学、经济、文化、社会、艺术、体育等领域的人才,经其工作单位的机和组织认证,以及部级国家经理机构或省级人民委员会确认其入籍将有助于越南上述领域的发展)。无需具备下列条件即可进入越南国籍:

• 懂越南语足以融入越南社区;

• 自获得永久居留证之日起在越南永久居住5年以上;

• 能够确保在越南的生活。

获得越南国籍的人必须放弃外国国籍,除非下列人员,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国家主席允许:

• 是越南公民的配偶、生父、生母或亲生子女;

• 为越南祖国的建设和保卫事业做出特殊贡献;

• 有利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 申请越南国籍的人必须以越南的名字命名。这个名字由越南国籍申请人选择,并在《越南国籍入籍决定》中注明。

申请越南国籍的人不得入籍越南国籍,如果损害越南的国家利益。

法律依据

- 2008年《越南国籍法》。

- 2009922日政府第78/2009/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了2008年《越南国籍法》若干条款的实施。

- 20141017日政府第97/2014/ND-CP号法令修订和补充了政府2009922日第78/2009/ND-CP号法令的若干条款,该法令详细规定了2008年《越南国籍法》若干条款的实施。

司法厅2010325日第08/2010/TT-BTP号通知指导国籍文件模板和接受国籍事务的手册模板。

司法厅、外交部和公安部201031日第05/2010/TTLT/BTP-BNG-BCA号联合通知,指导政府2009922日第78/2009/ND-CP号法令的执行。

财政部20161114日第281/2016/TT-BTC号通知规定了公民身份数据库中信息的收取、支付、经理和使用,以及越南国籍的确认费、越南血统的确认费、国籍费。


附件:

一、对于有外国因素住宿孩子的收养手续

实施程序

i) 办理被收养孩子的档案

 养育机关评估孩子的收养需求,编制孩子的个人档案,并与经理机构(即直接经理寄养机构的机构,视情况而定,寄养机构)协商 经理层可以是劳工部、荣军与社会事务部、区人民委员会、红十字会、残疾人孤儿保护协会等)。经理机关应将意见发送给司法厅,并附件孩子档案。

ii) 找人收养孩子

- 在接收儿童档案时,如果永久居住在该省的越南公民登记收养孩子,司法厅根据法律将向收养人交付01套孩子档案并向乡镇委员会进行书面介绍收养孩子的人已得到处理。

- 如果没有永久居住在该国的越南公民登记收养孩子的情况:

对于残疾孩子,采用第 19/2011/ND-CP 号法令(根据第 24/2019/NĐ-CP 号法令-CP 修正和补充)第 3 条第 1 款规定的严重疾病的孩子通过姓名,司法厅确认足够条件被收养的孩子,并将孩子的档案发送给儿童收养局,以找到收养孩子的人。

儿童收养局建议外国收养办公室寻找适合照顾和抚养儿童的人

*) 对于第 19/2011/ND-CP 号法令第 3 条第 1 条未规定的孩子(根据第 24/2019/ND-CP 号法令修改和补充):

+) 司法厅应通知在该国寻找收养儿童的人。如果没有永久居住在该国的越南公民收养孩子,司法厅应将孩子的档案送交儿童收养局,通知中央一级寻找收养人。

+) 儿童收养局在该国寻找收养孩子的人。国内有人收养孩子的人,应当联系寄养机关所在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考虑安置。如果没有越南永久居民收养该儿童,儿童收养局应将其通知司法厅。

iii) 确认有资格被外国收养的孩子

+) 司法厅审核孩子的档案,并将其与关于被收养孩子的科目和年龄的规定进行核对,如果是通过姓名收养,要通过推荐手续,申请档案必须包含所有有效文件。

+) 对于被遗弃的孩子,司法厅应要求省级警察局核实孩子的来源。公安机关对遗弃儿童的来源有书面核查和明确结论,其亲生父母无法确定。

如果省级警方能够核实亲生父母的信息,在确认有足够条件被收养的孩子之前司法厅要联系到亲生父母征求意见。

如果无法联系到亲生父母,司法厅应在收到核实结果之日起 60 日内将其邮寄到司法厅总部,同时向亲生父亲或母亲的最后居住地的省级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收养孩子的书面请求。列名期限为乡级人民委员会收到司法厅书面请求之日起的60天。

a) 司法厅征得亲生父母的同意;生父或者生母死亡、失踪、缺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身份不明的,必须征得他人同意;亲生父母双方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身份不明的,必须征得监护人同意;如果收养年满 9 岁或以上的孩子,仍需征得该孩子的同意;如果孩子住在寄养机关,必须获得寄养机关主管关于收养孩子的书面同意书。

公务员在收集有关人士的意见时,必须:

*) 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和能力为孩子给予关爱、培养和教育;

**) 向亲生父母或监护人说明收养孩子的目的与收养登记后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果亲生父母和继父继母没有其他的协议则亲生父母就没有照顾、抚养、赡养、代理、赔偿损害,经理孩子的权利和义务。 ;

***) 自获得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向有关人士说明更改其同意的权利:在此期限内,有关的人(寄养机构负责人的意见除外)因不充分了解、不了解所咨询或受心里与健康影响的问题,已同意让孩子被收养,然后如果您想改变主意,则必须书面通知所收养文件正在处理的司法厅。期限届满,有关的人不能改变对收养子女的意见。

+) 司法厅确认有资格受外国收养的孩子,向收养局门发送一份孩子有资格被收养书面证明,给省级警察局发孩子被抛弃书面证明,书面向其亲生父亲、母亲或监护人以及满九岁以上孩子同意收养的书面意见,;如果孩子住在寄养机构,必须获得寄养机构主管关于收养孩子的书面同意书。

iv) 提交申请,审核并核实收养人的申请

- 外国孩子收养办公室向收养局提交收养人的档案,在越南工作或学习至少01年的外国人向儿童收养局提交本人与孩子的档案。

- 根据符合外国收养条件的孩子数量,儿童收养局收到收养人的档案。

 - 儿童收养局审查和审核收养人的档案。如果申请获得批准,收养局将实施下一步的手续。如果档案不予批准,收养局应退回档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v) 介绍孩子

+) 收养局根据有足够外国收养条件的孩子数量与收养人的合格档案

通过推荐手续给司法厅转发收养人档案。

+) 司法厅推荐孩子,并向省级人民委员会报告与征求意见。

在考虑引进国外收养孩子之前,如果国内有收养人,介绍该人的司法厅应当与收养机构所在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联系考虑解决。收养完毕的,乡级人民委员会应当报请司法厅终止引进外国收养儿童。

+) 在省级人民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司法厅应附上省级人民委员会的书面同意书表。不予批准的,省级人民委员会应当书面明确说明理由,由司法厅重新提出。如果司法厅未能推荐孩子,收养人的档案应退回收养局,并附上书面说明,明确说明原因。

vi) 审核并通知外国收养结算结果

- 收养局根据第 d 点和 đ 点第 2 条第 28 条、第 3 条第 36 条收养法、第 19/2011/ND-CP 号法令第 20 条修订和补充的规定审查外国收养结算的结果第 24/2019/ND-CP 号法令。如有必要,收养局会咨询心理学、健康、家庭和社会领域的专家。

- 如果孩子有充足条件在国外收养,收养程序必须确保正确的顺序和程序,并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那么儿童收养局收养局应书面通知收养人,有关收养外国孩子中央机关,以及符合外国收养条件的儿童附上亲生父亲、母亲或监护人的书面意见,以及满九岁或以上儿童同意收养的意见;就收养儿童问题征求寄养机关经理意见的书面请求报告。如果儿童不符合收养资格,收养程序无法确保正确的顺序和程序,并且不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收养局将通知司法厅。

- 外国儿童收养办公室/负责外国收养的中央机关/收养人将收养人对被收养人的书面同意书和外国有权机关的书面同意书发送给收养局允许儿童入境并永久居住在孩子被收养的国家。

 - 收养局应将外国主管机关的意见与收养人的意见通知给司法厅。儿童收养局对残疾儿童、重病儿童身份认定的档案,应当将孩子档案给收养人通知与转交。

vii) 允许儿童在国外被收养的决定与举行收养仪式

——司法厅将决定报上省级人民委员会作出收养涉外儿童的决定。

——省级人民委员会对外国人收养儿童作出决定。

- 省级人民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司法厅应通知收养人来越南收养儿童。

- 司法厅登记收养并组织收养仪式。在儿童收养仪式上,司法厅分配养父母01套儿童档案,包括《收养法》第32条第1款规定的文件和亲生父亲或母亲的书面意见。满九岁或以上同意收养儿童的儿童;如果孩子住在寄养机关,必须获得寄养机关经理的收养孩子的书面同意书。

- 司法厅应根据海牙公约(如果需要)签发外国收养证书。

实施方法:

- 被收养人的档案:寄养机关应准备并送交机关主管征求意见,寄养机关的主管应将其送交司法厅,并附上书面意见。

- 收养人的档案:

直接向收养局提交或通过邮局担保格式将收养人的档案寄给收养局。

在收养的情况下,永久居住与越南签订收养合作国际条约的国家,收养人应通过获得在越南经营许可的该国收养组织向收养局提交档案;如果该国没有许可在越南经营的收养组织,收养人应通过该国驻越南的外交使团或领事机构向收养局提交档案。

档案成分:

收养人的档案包括:

- 越南儿童收养申请表(用于寄养家庭收养);

- 护照复印件或有效相当的替代文件;

- 在越南收养儿童的书面许可;

- 心理和家庭调查;

- 健康状况的书面确认;

- 收入和资产的书面确认;

- 司法履历;

- 婚姻状况的书面确认:

+ 如果收养人是收养夫妇:结婚证。

• 收养人为收养单身者:婚姻状况证明。

越南居住地人民委员会或乡级警察的证明文件和其他文件,以证明收养人为在越南工作和学习至少1年的外国人,截至收养局提交申请日期(对于外国人在工作的情况, 在越南学习至少01年)。

注意:外国有权机关签发的文件必须:

*) 领事,越南外交部、外交代表机关或越南驻外领事馆领事合法化,但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成员的国际条约或双方的原则,可免除领事合法化。

*) 翻译成越南语和翻译必须根据越南法律对签名认证进行签名认证。

被收养人的档案包括:

出生证;

由县级以上卫生机构签发的体检证明;

两张全身照片,直视拍摄不超过6个月;

由乡级人民委员会或乡级警察委员会确认被遗弃儿童;生父、生母的死亡证件或法院宣布孤儿的亲生父亲和生母死亡的议定;宣布其生父的议定亲生父母失踪的议定;法院的判决生父、生母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证件

决定将儿童纳入寄养机关;

关于儿童显著特征、兴趣和习惯的文本;

证明文件已按规定为儿童寻找国内替代家庭,但未通过推荐程序为儿童找到家庭。

如果将儿童收养子女的兄弟姐妹:越南有权机关向收养人提供的决定副本,以及证明被收养孩子与被收养儿童亲姐妹的文件 。 

收养人向收养局提交的档案数量: 

收养人档案:02套。

被收养的儿童档案:向司法部提交的3套档案和1份档案照片,在收养老人的收养人档案中提交档案(对于在越南工作和学习至少1年的外国人收养越南儿童)。

办理期限

主管机关向司法部提出意见的时间:自收到完整、有效的档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

司法部审查档案和征求有关人员意见的时间:自收到足够的有效档案之日起20天。

- 有关人员就收养子女改变意见的时间:自征求意见之日起30天。 

- 省级公安机关核实被遗弃儿童儿童来源的时间:自收到司法部建议之日起30天。

省级警察已核实被遗弃儿童的亲生父母信息,但无法联系的,司法厅和儿童父母最后居住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在机构总部通知被遗弃儿童作为收养孩子: 自收到核查结果之日起60天(对司法部)和收到司法书面建议之日起60天(关于子女父母最后居住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 

收养局检查和审核外国人收养越南儿童档案的时间:自收到完整、有效的档案之日起15天,档案已支付费用。

司法部推荐收养孩子的时间:自收到收养人档案之日起30天。

省级人民委员会对收养儿童介绍提出意见的时间(通过介绍程序对属于儿童的儿童):自收到司法提交的档案之日起10天。

收养局根据《收养法》第28条第2款和第36条第3款第d点和第36条第3款的规定,检查解决收养问题的结果:自收到司法部关于收养结果的报告之日起30天。

收养局通知司法的时间:自收到收养人常住地国家主管机关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天,通知收养人同意收养儿童, 确认儿童被收养并永久居住在儿童收养的国家。

省级人民委员会决定收养外国人的儿童的时间:自收到司法部提交的文件之日起15天。

收养人在越南直接收养的时间:自收到司法部通知之日起60天或不超过90天,如有正当理由不能在60天内出席收养仪式。 

实施行政手续的对象: 

外国收养办公室、外国永久居留外国人、定居在国外的越南人和在越南工作和学习至少一年的外国人,在办理行政手续时付费(如有)。 

儿童寄养机关将子女作为收养人推荐。 

有决定权的机关:被收养人的永久居住地省级人民委员会。

直接实施行政手续的机:司法部收养局;省级人民委员会;司法

配合机关: 寄养机构的理事机构(视情况而定,管理机构可为劳动伤兵社会部、县级人民委员会、红十字会、残疾人和孤儿保护协会等);省级公安机关对儿童被遗弃儿 童亲生父母最终居住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省级公安机关核实了亲生父母的信息,但无法联系。

行政手续实施结果: 关于收养外国的收养决定。

费用:

  • 缴费形式:转账或直接在巴亭国库缴纳。

外国人常驻国外,定居在国外的越南人通过外国收养办公室申请收养越南儿童,应当通过外国收养办公室支付费用和费用。 

  • 收费标准和费用:

+) 费用:9,000,000越南盾/例 

 收养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为兄弟姐妹的,从第二个孩子开始,可享受外国收养登记费的50%的折扣。

+) 费用:50000000越南盾/

接受残疾或重病的儿童的,可免除费用。

  • 缴费时间和费用的时间:

+) 费用:外国人常驻国外、定居在国外的越南人和在越南工作和学习在收养局接收并签发收养人档案代码后至少1年的外国人。

+) 费用:外国人常驻国外、定居在国外的越南人和在越南工作和学习在收养人同意儿童介绍结果后至少1年提交的外国人。

申请表名称、申报表:

-申请收养越南儿童作为外国收养子女(用于收养机关的儿童)。 

-关于被收养儿童的特征、兴趣和习惯书面文件

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 

收养人具备以下条件:

+) 符合收养人永久居住国法律规定的条件;   

+) 符合《收养法》第14条规定的条件,包括:

i)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ii比被收养孩子大20岁以上;

iii) 具备健康、经济、住宿,确保照顾、抚养和教育收养孩子的条件;

四)具有良好的道德资格;

v) 不属于下列未收养的情况之一:

+) 限制父亲和母亲对未成年孩子的一些权利;

+) 在教育机构和医疗机构执行行政处理决定;

+) 正在服刑;

+) 尚未删除故意侵犯他人生命、健康、尊严和名誉罪之一的犯罪事实;虐待或虐待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有功的人抚养自己;引诱、胁迫或窝藏未成年人违反法律、买卖、篡改、侵占儿童。

 被收养的人有充足条件

+ 16岁以下;

+) 被遗弃、孤儿儿童和其他生活在寄养设施的特殊儿童

+) 一个孩子只能作一个单身或两是夫妻的孩子。

法律依据:

收养法;

     - 2011321日政府第19/2011/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了《收养法》若干条款;

     - 201935日政府第24/2019/ND-CP号法令修订和补充了政府2011321日第19/2011/ND-CP号法令的若干条款,该法令详细规定了《收养法》若干条款;

- 201678日政府第114/2016/ND-CP号法令规定了收养登记费和外国收养组织的营业执照费;

司法部长20201228日第10/2020/TT-BTP号通知,关于颁布和指导记录、使用、管理和储存收养簿、文件模板和档案的通知。

     财政部和司法部于201297日联合发布第146/2012/TTLT-BTC-BTP号联合通知,规定从收养登记费收入中估算、管理、使用和结算收养领域的专业和业务活动资金, 外国收养机构的许可证发放、续期和修改费、解决外国收养问题的费用;

     - 司法部20111121日关于管理外国收养办公室的第21/2011/TT-BTP号通知;

财政部长20161114日第267/2016/TT-BTC号通知指导国家预算资金的编制、管理、使用和结算,以确保收养工作,并颁发、延长和修改外国收养组织在越南的经营许可证。


附件:

2. 办理有外国因素的继父、继母收养配偶继子女;姑姑、舅舅、姨妈、叔叔、姑姑、伯伯收养亲侄为养子女的手续

实施顺序:i 被收养人的亲生父母或监护人将被收养人的档案送至被收养人长期居住所在地的司法厅。

司法负责审查档案,从收到足够的有效档案之日起进行征求有关人员的意见。 

检查后,如果发现被收养人够格当外国养子女,司法厅确认孩子够格当外国养子女,通知申请人, 并将档案附上书面确认符合 收养条件的孩子,书面征求亲生父母或监护人的意见以及年满9岁或以上孩子的意见提交至孩子收养局 

ii 收养人向收养局提交其档案和收养人档案的复印件。

收养局检查和评估收养人、被收养人的档案。不批准的档案时,将档案退回收养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批准档案时: 

+如果收养人在《海牙公约》框架内与越南没有国际收养合作关系的国家:收养局将收养人档案转交给被收养人长期居住所在地的司法厅,供省级人民委员会审议, 准许收养外国子女。 

+)如果收养人在《海牙公约》框架内与越南有国际收养合作关系的国家:收养局以书面形式通知收养人和有关外国中央收养机构, 附上关于符合海外收养条件的孩子的评估报告 和 征求亲生父母或监护人的意见,以及年满9以上的孩子同意收养子女的意见。   

  在收到中央有关外国收养机构确认孩子将被入境并永久居住在收养国家的档案后,收养局将收养人的档案转交至司法厅, 建议司法厅出示省级人民委员会审议和决定收养外国养子女问题。

如果中央有关外国收养机构不批准,收养局将档案退回,向收养人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司法厅

在省级人民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司法厅通知收养人越南收养孩子。

司法厅登记收养,并举行收养仪式。在收养仪式上,司法厅向养父、养母提交一套孩子档案、征求亲生父母或监护人的意见以及9岁及以上孩子同意被收养的文件。

司法部根据《海牙公约》(如有要求)颁发具有外国元素的收养证书。

办理方式: 

被收养人的档案:向司法厅提交。

-收养人档案:提交至收养据:直接向收养局提交档案;书面授权在越南的亲戚向收养局提交档案,或以担保形式邮寄给收养局。

档案成分

收养人档案:

- 申请收养越南孩子(用于收养继子女或亲侄;

护照或有效文件的副本;

允许在越南收养子女的文件

心理和家庭调查文件;

健康状况确认文件

收入和财产确认文件

司法履历

婚姻状况确认文件:

• 收养人为收养夫妇的案例:结婚证。

• 收养人为收养单身者:婚姻状况证明。

指名申请的证明文件,包括:

+) 继父或继母与被收养人的生母或生父的结婚证明复印件。

+) 证明收养人为被收养人的姑姑、舅舅、阿姨、叔叔、伯伯的文件。

注意:外国主管机构编制和签发的文件必须

*) 越南外交部领事局、外交使团或越南驻外使领馆领事合法化,但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当成员的国际条约或礼尚往来的原则,可免除领事合法化。

*) 翻译成越南语翻译必须根据越南法律签名认证规定进行签名认证。

被收养人的档案:

出生证明;

由县级以上卫生机构签发的体检证明;

两张直视拍摄全身照片,时间不超过6个月;

生父、生母的死亡证明或法院的裁决宣布孤儿的生父、生母已死亡法院的裁决宣布被收养人的生父、生母已失踪法院的裁决宣布被收养人的生父、生母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

关于亲生父母,监护人或9岁以上的孩子的同意孩子当养子女的书面意见

司法厅确认孩子够格当外国养子女的文件。

关于被收养孩子的特征、爱好和习惯的书面文件(对于舅舅、阿姨、叔叔、伯伯,收养亲侄子女)。 

如果指名的孩子为先前收养子女的亲兄弟姐妹:越南主管当局向收养人提供的决定副本,以及证明被收养人与以前被收养的孩子为亲兄弟姐妹。 

档案数量:

收养人档案:02

被收养孩子的档案:03份提交至司法厅,01份收养人在收养局提交档案的复印件,。

解决期限 

-司法厅审查档案、征求有关人员意见、确认孩子符合外国收养条件的的时间:自收到足够的有效档案之日起20天。

有关人员更换同意孩子当外国养孩子的意见时间:自征求意见之日起30天。 

对于在尚未与越南有国际收养合作的国家收养的孩子:收养局检查和评估收养人、被收养人的档案并将档案转交给司法厅: 自收到足够的有效档案之日起15天,档案已按规定支付费用。 

行政手续的执行结果:关于收养外国因素的养子女决定。 

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如有): 

  • 收养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符合收养人永久居住国法律规定的条件。  

+) 满足《收养法》第14条规定的条件,包括:

i)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ii)具有良好的道德资格;

iii) 不属于下列不许收养的例子

+) 正被限制父亲和母亲对未成年子女的一些权利;

+) 在教育机构和医疗机构执行行政处理决定;

+) 正在服刑;

+ 尚未删除故意侵犯他人生命、健康、尊严和名誉之一的犯罪事实;虐待或糟蹋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抚养自己的人;引诱、胁迫或窝藏未成年人违反法律、买卖、篡改、侵占孩子。

根据《收养法》第14条第3款,这一程序不适用以下条件:收养人必备收养人大了20岁以上,并有健康、经济、住宿条件,确保收养子女的照顾、抚养和教育。 

  • 被收养的人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 18岁以下的人;

+) 一个人只能作为一个单身或一对夫妻的孩子。

法律依据:

- 2010年收养法;

政府2011321日第19/2011/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了《收养法》的若干条款;

- 201935日政府第24/2019/ND-CP号法令修订和补充了政府2011321日第19/2011/ND-CP号法令的若干条款,该法令详细规定了《收养法》若干条款的实施

司法厅长20201228日第10/2020/TT-BTP号通知,关于颁布和指导记录、使用、管理和存储收养簿、文件模板和档案;

- 201678日政府第114/2016/ND-CP号法令规定了收养登记费和外国收养组织的营业执照费;

财政部长20161114日第267/2016/TT-BTC号通知指导国家预算资金的编制、管理、使用和结算,以确保收养工作,并颁发、延长和修改外国收养组织在越南的经营许可证。


附件:

3. 重新登记有外国因素收养

实施顺序: 

要求重新登记收养的人,在养父母和收养子女的常驻或以前收养登记地的司法厅提交重新登记收养的文件。

司法厅向省级人民委员会提交关于越南孩子作为有外国因素收养的决定,以便向要求重新登记的人提供重新登记。

办理方式:直接在司法厅。   

文件组成

重新登记收养的申报表。如在司法厅申请重新登记不是以前登记收养的地方,则申报表应有要求重新登记的人承诺前收养登记是真实的,并至少有两名证人签字。

办理期限:自收到足够的有效档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

有权主管机关:省级人民委员会。

直接办理行政手续的机构:司法厅。

配合机构:不

办理行政手续的对象: 要求重新登记收养的人。

申请表,申报表名称:[1] 重新登记收养的申报表。

费用: 

行政手续的办理结果:有外国因素因素的收养孩子决定。

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如有): 

法律依据:

- 2010年收养法;

政府2011321日第19/2011/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了《收养法》的若干条款;

 - 司法部长20201228日第10/2020/TT-BTP号通知,关于颁布和指导记录、使用、管理和存储收养簿、文件模板和档案;

- 201678日政府第114/2016/ND-CP号法令规定了收养登记费和有外国因素收养组织的营业执照费;

财政部长20161114日第267/2016/TT-BTC号通知指导国家预算资金的编制、管理、使用和结算,以确保收养工作,并颁发、延长和修改有外国因素收养组织在越南的经营许可证。


[1]申请表根据司法部长20201228日第10/2020/TT-BTP号通知关于颁布、记录指导、使用、管理和储存收养簿、文件模板和档案而更改。


附件:

4. 解决在越南常驻外国人收养越南孩子为子女

实施顺序: 

在越南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在被推荐收养子女常驻的司法厅提交其档案和被收养人档案;

司法厅检查档案,征求有关人员的意见:

• 公务员检查档案。 在检查档案时, 公务员必须仔细研究有关人员的心思、愿望和情况。 被收养人有亲生父母的,公务员应当检查亲生父母是否与养父母达成协议,以保留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收养子女后如何行使该权利和义务。

• 公务员征求有关人员的意见: 

在征求有关人员的意见时,公务员必须:

i) 建议孩子根据家庭的实际条件和能力继续得到照顾、抚养和教育;

ii)向亲生父母或监护人提供充分咨询收养目的;收养父母与收养子女在收养登记后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如果亲生父母和养父母没有其他协议,生父母将不再对收养子女有照顾、抚养、赡养、法律代表和损害赔偿、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和义务;

iii)向有关人员解释 在征求同意意见后15天内同意意见变更的权利。期限到期后,有关人员不得改变对收养孩子的意见。 

司法厅向省级人民委员会提交审议和决定

省级人民委员会作出有外国因素收养决定;

司法厅根据公民身份登记法登记收养,在司法厅举行收养交接仪式。

拒绝情况,司法部必须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实施方式直接在司法厅。

档案成分

收养人档案: 

- 收养越南孩子申请表;

护照的复印件、身份证或有效证件;

司法记录单;

婚姻状况确认文件:

• 收养人为收养夫妇的案例:结婚证。

• 收养人为收养单身者:婚姻状况证明。

县级以上卫生机构签发的体检证明;

收养人常驻的乡级人民委员会签发的家庭情况、住宿状况和经济条件的确认文件。

被收养人的档案: 

出生证明;

由县级以上卫生机构签发的体检证明;

不超过6个月的两张全身照片,直视拍摄;

-对孩子被遗弃情况,需要有由发现被遗弃孩子的乡级人民委员会或警察对被遗弃孩子的确认记录;对于孤儿情况需要有生父、生母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布孩子的生父、生母已死亡的决定对于被推荐为养生子女人的生父、生母失踪情况下,需要有法院的宣布被推荐人的生父、生母已失踪的决定;对于被推荐为生子女人的生父,生母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情况下,需要有法院宣布被介绍为生子女生父,生母已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的决定。

对寄养机构孩子的接收决定。

档案数量01份。

办理期限: 

司法厅审查档案并征求意见:自收到足够的有效档案之日起20天内;

有关人员对收养有外国因素孩子的同意意更改的时间:自征求意见之日起15天。

省级人民委员会作出决定:自收到司法厅提交的档案之日起15天。

决定主管机构:被收养人的常驻地省级人民委员会。

直接办理行政手续的机构:被收养人的常驻地的司法部厅。

配合机构:不。

办理行政手续的对象: 收养越南孩子的常驻在越南的外国人。

申请表,申报表名称:[1]

申请收养越南孩子作为外国收养子女(用于收养机构的孩子);

申请收养越南孩子作为外国收养子女(用于收养子女女或侄子)。 

手术费: 4500000越南盾/档案。

行政手续的办理结果: 关于收养有外国因素的收养决定。

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 

收养人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超过20岁或以上的养子女 - 不适用于继父收养妻子的私生子、继母收养丈夫的私生子或姑姑、舅舅、姨妈、叔叔收养孙侄子;

有健康、经济、住宿条件,确保照顾、抚养和教育收养子女 - 不适用于继父收养妻子的私生子、继母收养丈夫的私生子或姑姑、舅舅、姨妈、叔叔收养侄子的情况;

-有良好的道德资格。

不准收养案列

正被限制父亲和母亲对未成年子女的一些权利;

正在执行教育机构和医疗机构行政处理;

正在服刑;

尚未删除故意侵犯他人生命、健康、尊严和名誉罪之一的积案;虐待或糟踏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侄子、抚养自己有功的人;引诱、胁迫或窝藏未成年人违法;买卖、篡夺、侵占孩子。

被收养的孩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16 岁以下的孩子;如果属于继父、继母、姑姑、舅舅、姨妈、叔叔伯伯收养:16岁至18岁以下的孩子;

• 一个人只能作为一个单身人士或夫妻两人的孩子。

 法律依据:

- 2010年收养法;

政府2011321日第19/2011/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了《收养法》的若干条款;

司法部长20201228日第10/2020/TT-BTP号通知,关于颁布和指导记录、使用、管理和存储收养簿、文件模板和档案;

- 201678日政府第114/2016/ND-CP号法令规定了收养登记费和有外国因素收养组织的营业执照费;

财政部长20161114日第267/2016/TT-BTC号通知指导国家预算资金的编制、管理、使用和结算,以确保收养工作,并颁发、延长和修改外国收养组织在越南的经营许可证。


[1]申请表根据司法部长20201228日关于收养的颁布、指导记录、使用、管理和储存收养手册、文件模板和档案的第10/2020/TT-BTP号通知而更改。


附件:

1. 在收养登记簿上记录外国有权机关已解决的收养档案

实施顺序:

申请在收养登记簿上登记已解决在外国主管机构的收养档案,并向主管县级人民委员会提交档案。

接收人负责检查所有档案,核对申报表上的信息,以及申请人提交和出示的档案的有效性。

-如果档案完整、有效,接收人写收条,其中注明结果返回的日期和时间。如果档案不足、不完善,则指导申请人按规定补充和完善档案;不能立即补充和完善档案的,应当做出指导文件,其中明确了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和文件、并签字、注明接收人姓名。

如果发现在收养登记簿上的要求符合条件的和符合法律规定的,司法部门应向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报告。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同意解决的,应当在收养簿签发关于国外主管机构已解决的收养手续的节录并向申请人发放;从事收养登记工作的公务员,按照规定在收养登记簿上注明了说明的内容。

办理方式: 

有要求的人可以直接办理或授权其他人办理;

办理人可以直接向主管的县级人民委员会提交档案,或通过邮政系统提交档案。  

档案成分:

必须出示的文件:

护照,身份证,公民身份证或其他文件,上面贴有有权机关签发的照片和个人信息,还有使用价值,为了证明有抚养权的人的身份的价值已在外国有权机关解决;

居住地证明文件以证明收养手续已在外国主管机构解决。 

如通过邮政系统提交文件时,必须附上上述文件已认证的副本。

提交的文件:

户籍簿记录的收养申报表

证明收养手续已在外国有权机关解决的已认证的副本文件。

在授权笔记的情况下,必须有依法授权的文件(经证实)。被授权人为委托人的祖父、祖母、父亲、母亲、子女、配偶、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则授权文件不需证明。

根据收养手续已符合外国有权机关的国际条约的公证文件(如果收养手续已按照越南和同一成员国的收养问题所在国国际条约的规定进行)。 

文件注意事项: 

如果申请人提交文件是原簿签发的副本或原件的证实副本,则文件接收者不得要求出示正版;如果申请人只提交照片版并出示原件,则接受者接纳文件并检查,将照片与原件进行核对,并在照片版上签名,确认已对文件内容进行核对,不得要求登记人提交文件复印件。       

对于登记户籍时出示的文件,接收人应检查、核对申报表上的信息,拍下来或记下来在档案中保存的信息,并退回申请人,不得要求提交文件的副本或照片版。

外国有权机关发放、公证或确认用于在越南登记户籍的文件必须使领事合法化,除非根据越南成员的国际条约豁免;有外国因素文件必须翻译成越南语,并依法公证翻译或证明翻译人员的签名。

档案数量01份。

办理期限: 

收到档案的当天。

如果必须核实,办理期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有决定权的主管机构:越南公民居住地的县级人民委员会。  

直接办理行政手续的机构:司法部门。    

配合机构:司法厅,司法部下属的收养局。 

办理行政手续的对象:要求登记在收养登记簿的人,而收养手续已在外国主管机关办理。

申请表,申报表名称: 户籍簿记录的收养申报表。

手续费: 

按照省级人民委员会规定的收费标准。对革命有功的家庭,属于贫困户的人;残疾人免除手续费;

行政手续的办理结果:在收养登记簿写关于在外国有权机关已解决的收养手续的摘录。

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 

越南公民之间的收养手续或越南公民与国外公民之间的收养手续已被外国有权机关解决的,在下列情况之一,应记入收养登记簿:

收养事务已根据越南和同一成员国家已解决收养手续的国际条约解决;

收养事务已根据外国法律解决,除非违反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

- 2014年《公民身份法》

- 20151115日政府第123/2015/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了《公民身份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

政府2011321日第19/2011/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了《收养法》的若干条款;

- 201935日政府第24/2019/ND-CP号法令修订和补充了政府2011321日第19/2011/ND-CP号法令的若干条款,该法令详细规定了《收养法》若干条款的实施

司法部长2020528日第04/2020/TT-BTP号通知指导办理《公民身份法》和政府20151115日第123/2015/ND-CP号法令的若干条款,详细规定了《公民身份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

司法部长20201228日第10/2020/TT-BTP号通知,关于颁布和指导笔记、使用、管理和存储文件模板和收养簿档案;

财政部部长20191129日第85/2019/TT-BTC号通知,指导中央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决定的费和收费。 


附件:

1. 具有外国元素的出生登记手续

实施顺序 

要求出生登记的人向有权县级人民委员会提交出生登记文件。

接收人负责检查所有档案,以及申请人提交和出示的档案文件进行核对申报表上的信息。

如果档案完整、有效,接收人将写出接收文件,其中注明结果的支付日期和时间;如果档案不完整、不完整,应立即指导申请人按照规定补充和完善。

如果无法立即补充和完善档案,接收人必须制定指导文件,其中明确指出需要补充、完善、签名的文件类型和内容,并注明接收人的姓名和姓名。

在收到档案后,如果出生信息完整,明确司法厅向县级人民委员会报告。当主席同意处理时,办理户籍人将档案信息记录在出生登记书上。户籍结果出现的时候负责人该向申请出生户籍人再次检查本身的信息与检查出生登记书,然后跟注册出生登记人签名,给申请出生登记的人签发出生登记证原本。如果父母为其子女选择越南国籍,负责人应根据指示更新出生信息以获得个人身份证编号。

实施方法

要求出生登记的人直接进行或授权他人进行出生登记;

进行出生登记的人可以直接向有权的县级人民委员会提交申请,或通过邮政系统提交档案,或通过在线户籍登记系统提交。

档案的成分

必须出示的档案

护照或身份证公民身份证或其他文件,贴上有权机关签发的照片和个人信息,以及证明需要出生登记的人身份的价值;

证明居住地的文件,以确定出生登记的权限。

如果父亲或母亲已登记结婚,则结婚证明。

如果在国外出生的孩子,其父母是越南公民,或父母都是越南公民,尚未在国外出生登记,并返回越南居住,则出示证明儿童合法进入越南的文件(如: 具有国际旅行价值的护照和文件,并带有出入境管理机构出入境确认的印章和公安机关关于儿童在越南居住的书面确认文件。

通过邮政系统提交文件时,必须附上上述文件证明的副本。

必须提交的文件:

出生登记申报表。

-出生证

没有出生证的,应当提交出生证人出具的书面证明;如果没有证人的书面文件,必须有出生保证书。

在国外出生的儿童,应提交外国主管当局签发的关于子女在国外出生和母子关系证明的其他证明(如有);

如果父亲或母亲或父亲或母亲是外国人,必须提交父亲或母亲关于子女选择国籍的书面协议。如果父母为子女选择外国国籍外,还必须得到国家主管当局的确认,其其国籍符合其法律规定的国籍。

在授权进行出生登记时,依法授权(经认证)文件。

注意:

对于提交和出示的文件:

• 对于越南公民,居住地证明证书和仅在国家人口数据库和全国电子公民身份数据库尚未建成并在全国统一实施(转换阶段)期间结婚证出示。

• 对于在登记户籍份时出示的文件,接收人应检查、核对申报表上的信息,捕获或记录记录在档案中的信息,并退回申请人,不得要求提交副本或文件复印件。

• 申请公民登记户籍的人可以从原始簿或复印件中提交证明副本,或附有文件原件的复印件进行核对。申请人提交文件原件的,接收人应当核对照片原件并签字确认,不得要求登记人提交文件复印件。

• 外国有权机关签发的证书、公证或确认用于在越南登记户籍的文件必须使领事合法化,除非根据越南成员的国际条约豁免;外国文件必须翻译成越南语,并依法公证翻译或证明翻译人员的签名。

• 接收人员应按照《公民身份法》的规定正确足额接收公民登记户籍档案,不得要求户籍登记人提交法律不需要的任何文件

• 如果儿童出生登记人为祖父母或其他亲属,则不必获得儿童父亲或母亲的书面授权,但必须与儿童父亲或母亲就出生内容达成一致。

对于确定姓氏、民族,给孩子起名字的问题

• 确定儿童姓氏、民族和命名必须符合法律,并要求维护越南的民族特性、习俗和文化传统;不要命名太长,难以使用。

• 如果父亲或母亲在出生登记时不能为孩子的姓氏、民族和家乡达成协议,则孩子的姓氏、民族和家乡应根据其习惯确定,但必须确保根据他们母亲的姓氏、民族、家乡决定

档案数量 01 

办理期限: 在收到申请的当天;15小时后收到档案而无法立即解决的,在下一个工作日支付结果。

实施行政手续的对象: 个人

有权机关决定

父亲或母亲居住地的县级人民委员会对在越南出生的儿童进行出生登记,情况包括:

• 父亲或母亲是越南公民,另一个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 父母是居住在国内的越南公民,另一个是定居在国外的越南公民。

• 父母是定居在国外的越南公民。

• 父母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有父母或父母是越南公民的儿童的居住地的县级人民委员会,对在国外出生、未登记出生和居住在越南的儿童进行出生登记。

实施行政手续的机关

级司法厅受理档案,并请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审议决定。

协调机: 没有。

行政手续实施结果: 出生证(原件)。

费用: 按省级人民委员会规定的收费标准。

对革命有功的家庭,属于贫困户的人;残疾人免除费用;

申请表、申报表: 出生登记表

法律依据

- 2014年《公民身份法》

政府20151115日第123/2015/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了《公民身份法》的若干条款;

司法部2020528日第04/2020/TT-BTP号通知详细规定了《公民身份法》和20151115日政府第123/2015/ND-CP号法令的若干条款;

财政部20191129日第85/2019/TT-BTC号通知,指导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决定的收费和收费


 


附件:

2. 具有外国因素的结婚登记手续

实施顺序 

要求结婚登记的人向有权县级人民委员会提交婚姻登记档案。

接收人应立即检查所有档案,核对申报表上的信息,以及申请人档案提交和出示的文件

如果档案完整、有效,接收人将写出接收文件,其中注明发出结果时间;如果档案不完整、不合格,应立即指导申请人按规定补充和完善;如果无法立即补充和完善档案,接收人必须制定指导性文件,其中明确指出需要补充、完善、签名、注明接收人姓名的文件类型和内容。

司法厅对结婚登记档案进行研究和审查。根据《婚姻和家庭法》的规定,对提出申诉或诉讼不符合婚姻条件,或认为有需要澄清男女一方身份或婚姻登记档案中的文件的问题,司法厅应配合有关机关核实澄清。在审查和核实记录的过程中,如果认为有必要,司法厅将直接与各方合作,澄清身份、自愿结婚、结婚目的。

如果鉴于档案合格有效,当事人符合《婚姻家庭法》规定的婚姻条件,不属于拒绝登记结婚的情况,司法部门应向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报告审查和决定。人民委员会主席同意解决的时候,应当签署结婚证原件2份。

司法厅向男女双方颁发结婚证。

男女双方在登记结婚时,必须到人民委员会总部,从事户籍工作的公务员征求男女双方的意见,如果双方自愿结婚,则将婚姻记录在婚姻登记簿上。从事户籍工作的公务员指导男女双方检查结婚证和婚姻登记簿的内容,如果双方发现内容正确,符合婚姻登记档案,则从事户籍工作的公务员与男女双方方一起在笔记本上签名;男女双方共同在结婚证上签字。

男女双方不能到场领取结婚证的,由司法厅书面建议,自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签署结婚证之日起,延长结婚证的签发期限,但不得超过60天。

男女双方未领取结婚证的60天后,司法局应当向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报告取消已签署的结婚证。如果以后男女双方仍想结婚,必须重新开始就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实施方法

申请结婚登记的人直接向有权县级人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男方或女方可以直接提交申请,不用另一方的书面授权)。

档案成分

必须出示的文件

护照或身份证或公民身份证或其他文件,贴有有权机关签发的照片和个人信息,以及证明越南公民身份的价值。

外国人出示护照原件,以证明身份;外国人没有护照出示的,可以出示国际旅行证件或居留证。

确定婚姻登记权限的居住地证明文件。(在转换)。

必须提交的文件

结婚登记表,有男女双方的充分信息。男女双方可共同申报结婚登记表;

越南或外国医疗机构确认没有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的夫妻,可以主动控制自己的行为;

国内有权机关签有效的发婚姻状况证确认其目前没有妻子或没有丈夫;外国人不签发婚姻状况确认书的,则由外国有权机关确认其符合该国法律的婚姻条件的文件。外国人婚姻状况的使用价值根据该文件规定的期限确定。婚姻状况的文件未注明保质期的,则将文件发给医疗机构发6个月之内有效的证明书副本

外国人和定居在国外的越南公民必须提交护照/文件的副本,以取代护照。

居住在国内的越南公民的婚姻状况证明转换期间)。

除上述文件外,根据具体情况,男方、女方必须提交或出示以下相应文件:

在国外有权机关离婚或取消婚姻的越南公民必须提交关于已记入离婚或非法结婚记录的公民身份摘录副本(离婚说明摘录)

越南公民是公务员或现役部队,必须提交机关或单位,确认与外国人结婚不违反该部门规定的文件;

申请婚姻登记的人在国外工作、学习、有期限的,必须提交越南驻外外交代表和领事代表机构签发的婚姻状况证明。

注意:

对于必须提交和出示的文件:

• 如果申请人提交文件是原簿签发的副本或原件的副本,则接收档案者不得出示原件;如果申请人只提交照片并出示原件,则接收人应检查、核对照片和原件并签署确认书,不得要求提交文件副本。

• 对于在登记户籍要出示的文件,接收人应检查、核对申报表上的信息,捕获或记录在档案中的信息,并退回申请人,不得要求提交副本或文件复印件。

• 外国有权机关签发的文件、公证或确认用于在越南登记户籍的文件必须使领事合法化,除非根据越南成员的国际条约豁免;外国文件必须翻译成越南语,并依法公证翻译或证明翻译人员的签名。

• 接收人应按照《公民身份法》的规定正确、足额接收公民身份登记档案,不得要求户籍登记人提交公民身份法未规定文件。

档案数量: 01 

办理期限 15天。

办理行政手续的对象: 个人。

有权机关决定

越南公民居住地的县级人民委员会办理越南公民与外国人的婚姻登记;居住在国内的越南公民与定居在国外的越南公民之间;定居在国外的越南公民之间;越南公民与越南公民或外国人同时拥有外国国籍。

居住在越南的外国人需要登记结婚的,则其居住地的县级人民委员会应进行婚姻登记。

实行行政手续的机构

司法厅受接受档案,并请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审议决定。

协调机关: 有关的机关

行政手续办理结果: 结婚证(02份原件),夫妻双方各1份。

费用: 按省级人民委员会规定的收费标准。

对革命有功的家庭免除费用;属于贫困户的人;残疾人。

申请表、申报表: 结婚登记表

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

男性年满20岁,女性年满18;

婚姻由男性和女性自愿决定;

当事人不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定居在国外的越南公民必须持有外国主有权机关签发的居留许可文件。

婚姻不属于《婚姻家庭法》第5条第2款第abcd点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况之一,包括:

• 虚假婚姻;

• 童婚,强迫婚姻,欺骗婚姻,阻碍婚姻;

• 已婚、已婚或未婚、未婚者与已婚、已婚者结婚的人;

• 同血的人之间;在三代以内的人之间;在父亲、养母和养子女之间;曾经的父亲、养母和养子、公公与儿媳、岳母与女婿、继父与妻子继子、继母与丈夫继子之间结婚。

国家不承认同性之间的婚姻。

法律依据

- 2014年《婚姻和家庭法》

- 2014年《公民身份法》

政府20151115日第123/2015/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了《公民身份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

司法部2020528日第04/2020/TT-BTP号通知详细规定了《公民身份法》和20151115日政府第123/2015/ND-CP号法令的若干条款;

财政部20191129日第85/2019/TT-BTC号通知,指导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决定的收费


附件:

3. 具有外国因素的死亡登记手续

实施顺序 

-申请死亡登记者向主管县级人民委员会提交档案。

- 收件人有责任立即检查全部档案,核对申报表上的信息和在申请人提交,出示档案中的有效文件。

- 如果档案齐全、有效,收件人将写出接收文件,其中注明返还结果的日期和时间;如果档案不齐全、则指导申请者按照规定补充,完善档案;不能立即补充,完善档案的,应当做指导文件,其中明确需要补充、完善的各有关文件和内容。接收人要在指导文件上面签字。

- 在收到档案后,如果死亡信息齐全和有效的,司法处向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报告。如果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同意解决,司法处应当签署死亡,交给申请者;户籍公务员在死亡登记簿上做记载。在返还户籍登记结果时,返还结果的人有责任指导申请户籍登记的人检查死亡摘录和死亡登记簿的内容,并与登记死亡的人一起在簿上签名。

- 登记死亡后,司法处向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报告书面通知,并附上死亡摘录(副本),通知死者是公民的国家有权机关。

办理方式:

- 要求死亡登记的人直接办理或授权他人办理;

- 申请者可以直接向主管县级人民委员会提交档案,或通过邮政系统提交档案,或通过网上户籍登记系统提交档案。

档案成分:

* 必须出示文件

- 护照,身份证或公民身份证,其他由有权机关签发具有照片和个人信息的文件,并要有使用价值以证明需要登记死亡人的亲身身份。

- 证明死者最终居住地的文件,以确定管辖权(在过渡期间);如果无法确定死者的最终居住地,应出示证明死者死亡地点或发现死者尸体、地方的文件。

- 通过邮政系统提交文件时,必须附上上述文件的核证副本

* 必须提交的文件

-根据表格的死亡登记文件;

- 死亡通知书或死亡通知书的替代文件由有权机关签发。

- 对于因死者的死亡登记已久,没有死亡通知书或死亡通知书的替代文件的情况要提交主管机关或组织签发的文件,证据或有效证明死亡事件证件

- 如果是授权进行死亡登记需要依法授权(经证实)的文件。如果负责 登记死亡登记的人授权他人进行死亡登记的,被授权人为委托人的祖父、祖母、父亲、母亲、子女、配偶、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则授权文件无需证实.

* 注意:

- 对于必须提交和出示的文件:

• 如果申请者提交的文件是原簿签发的副本或原件的核证副本,则收件人不能要求出示原件;申请人提交附有证件原件的,接收人应当核对照片原件并签字确认,不得要求登记人提交文件复印件。

• 对于在登记户籍时出示的文件,接收人应检查、核对申报表上的信息,进行拍照或记录在档案中,并还给申请者,不得要求提交副本或文件复印件。

• 外国有权机关签发、公证或确认用于在越南登记公民身份的文件必须使领事合法化,除非根据越南是成员的国际条约豁免;用外国语的文件必须翻译成越南语,并依法公证翻译本或公证翻译人员的签名。

• 收件人应按照《公民身份法》的规定妥善、完整地收公民身份登记档案,收件人不得要求户籍登记人提交公民身份法未规定提交的额外文件。

档案数量: 01 份

办理期限: 

- 在收到申请的当天,如果收到文件15小时后无法立即解决,则在下一个工作日支付结果。需要核实的,解决期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办理行政手续对象: 个人

有决定权的机关:

- 死者最后居住地的县级人民委员会为在越南死亡的外国人或定居在国外的越南公民进行死亡登记;

- 果是无法确定死者最终居住地的情况下,死者死亡地或发现死者尸体的县级人民委员会如进行死亡登记。

办理行政手续的机关:

县司法受理档案,并向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出示档案以审议,决定。

配合机关: 无。

行政手续办理结果: 死亡摘录(原件)。

费用: 按省级人民委员会规定的收费标准。

对于革命有功的家,贫困户,残疾人免除费用。

申请表、申报表: 死亡登记表

法律依据:

- 2014年《公民身份法》

- 政府2015年11月15日第123/2015/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了《公民身份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

- 司法部2020年5月25日第04/2020/TT-BTP号通知详细规定了《公民身份法》和2015年11月15日政府第123/2015/ND-CP号法令的若干条款的实施情况;详细规定了《公民身份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

- 财政部2019年11月29日第85/2019/TT-BTC号通知,指导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决定手续费。


附件:

4.涉及外国因素收养父母,子女的登记手续

实施顺序 

- 申请登记收养父母,子女的人向主管县级人民委员会提交档案。

- 收件人有责任立即检查全部档案,核对申报表上的信息和在申请人提交,出示档案中的有效文件。

- 如果档案齐全、有效,收件人将写出接收文件,其中注明返还结果的日期和时间;如果档案不齐全、则指导申请者按照规定补充,完善档案;不能立即补充,完善档案的,应当做指导文件,其中明确需要补充、完善的各有关文件和内容。接收人要在指导文件上面签字。

- 户籍公务员连续7日在县级人民委员会进行核实,标明,收养父母,子女的事,并书面要求被收养人的主管乡级人民委员会连续7天进行标明。

- 如果认为收养父亲、母亲,子女是正确,没有争议的,司法部门向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报告。如果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同意解决则签署并向各方发放收养父母,子女的登记录。

- 在登记收养父母,子女时,各方必须在场,户籍公务员在收养父母,子女登记簿上注明;指导有要求人检查收养父亲、母亲、子女登记薄摘录和父亲、母亲、子女登记簿的内容,并与各方一起在簿簿上签字。

办理方式:

要求登记收养父母、子女(一方或两方)的人直接向主管县级人民委员会提交档案。

档案成分:

* 必须出示的文件:

- 护照或身份证或公民身份证或其他由有权机关签发具有照片和个人信息的文件,并要有使用价值以证明越南公民的身份

- 证明居住地的文件,以确定父亲和母亲登记权限(在过渡期间)。

* 必须提交的文件

-根据收养收父母,子女登记表格的申请表。

- 证明父、子关系或母子关系的证据包括以 文件之一:

+国内或国外主管的医疗机构、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授权机关或组织确认父子关系、母子关系的文件。

+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父母、子女关系,必须提供父母、子女关系各方保证文件,至少有两人见证父母、子女关系。

- 在越南公民与外国人之间或外国人之间或外国人之间或外国人之间登记收养父母,子女的情况下,外国人必须提交护照或有效文件以证明其身份。

* 注释:

- 对于必须提交,出示的文件:

• 如果申请者提交的文件是原簿签发的副本或原件的核证副本,则收件人不能要求出示原件;申请人提交附有证件原件的,接收人应当核对照片原件并签字确认,不得要求登记人提交文件复印件。

• 对于在登记户籍时出示的文件,接收人应检查、核对申报表上的信息,进行拍照或记录在档案中,并还给申请者,不得要求提交副本或文件复印件。

• 外国有权机关签发、公证或确认用于在越南登记公民身份的文件必须使领事合法化,除非根据越南是成员的国际条约豁免;用外国语的文件必须翻译成越南语,并依法公证翻译本或公证翻译人员的签名。

• 收件人应按照《公民身份法》的规定妥善、完整地收公民身份登记档案,收件人不得要求户籍登记人提交公民身份法未规定提交的额外文件。

- 如果允许申请公民身份登记者做保证书对于登记内容,公民身份登记机关必须向其解释清楚保证内容不真实的责任和法律后果。

公民身份登记机关拒绝解决或要求主管机关撤销户籍登记结果,如有依据确定保证内容不真实。

档案数量: 01份。

办理期限: 15日。

办理行政手续的对象: 个人。

有决定权的机关:

被收养为父母,子女的县级人民委员会,其进行收养登记对于各情况:在越南公民与外国人;或居住在国内的越南公民与定居在国外的越南公民;或定居在国外的越南公民之间;或同时拥有外国国籍的越南公民与越南公民或外国人同时拥有外国国籍;外国人之间,其中一个或两方常驻越南。

 

 

办理行政手续机关:

县司法处受理档案,并请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审议决定。

配合机关: 被收养为父母,子女人居住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

办理行政手续的结果:收养父母,子女登记摘录(原件)。

费用: 按省级人民委员会规定的收费标准。

对于革命有功的家,贫困户,残疾人免除费用。

申请表、申报表:收养父母,子女的登记表。

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

- 收养方和被收养方都还活着;

-收养的事不发生任何争议。

法律依据:

- 2014年《婚姻和家庭法》

- 2014年《公民身份法》

- 政府2015年11月15日第123/2015/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了《公民身份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

- 司法部2020年5月28日第04/2020/TT-BTP号通知详细规定了《公民身份法》和2015年11月15日政府第123/2015/ND-CP号法令的若干条款的实施;

- 财政部2019年11月29日第85/2019/TT-BTC号通知,指导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决定的收费和收费。


附件:

5. 含有外国元素出生登记和父、母,子女的收养登记相结合的手续

实施顺序

申请出生登记和父、母,子女的收养者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区级人民委员会提交档案。

收件人负责立即检查整个档案,比较声明中的信息和请求者提交和提交的档案中文件的有效性。

如果档案齐全和有效的,那么接受档案的人员应写收据纸,明确说明返回结果的日期和时间;如果档案不齐全或者不完整的,那么接受档案的人员应当指导申请者按照规定补齐; 如果不能立即补充或完成档案,必须作出说明文件,其中明确说明要补充的文件类型和内容、收件人签名,写全名。

公民身份官员应连续7天内在区级人民委员会总部核实并张贴父、母,子女的收养,同时,向被认定为父、母,子女的人的常住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提出书面请求, 关于连续7天内在该乡级人民委员会总部张贴父、母,子女的收养。

如果发现父、母,子女的收养是正确的,则不存在争议; 完整、适当的出生信息,司法科应当向区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报告。 如果区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同意办理,则签署父、母,子女收养摘录和出生证,并向申请人颁发。 如果父母为其子女选择越南国籍,那么公民身份官员应根据指示更新出生信息以获得个人身份证号码。

办理父、母,子女的收养时,当事人必须在场,公民身份官员应当在父、母,子女的收养簿、出生登记簿中记录;指导申请者核对出生证明、父、母、子女登记摘录、出生登记簿和父、母,子女收养簿的内容,并与各方共同在簿上签字。

办理方式:

申请出生登记和父、母,子女的收养(一方或两方)者应当直接向区级人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档案成分:

*需要出示的文件

护照或人民身份证或公民身份证或其他有照片和个人信息的文件由主管部门签发,仍然有效使用,用于证明申请出生登记和父、母,子女的收养者的身份。证明居住地的文件,以确定出生登记、父,母,子女的收养权限(在过渡期间)。

如果子女在国外出生,父母一方是越南公民,或者父母都是越南公民,但其出生尚未在国外登记,并回越南居住,则出示证明子女的文件合法进入越南(例如;护照、由移民管理机关盖章的有国际旅行价值的文件)和主管警察机构关于证明儿童居住在越南的书面证明。

*需要提交的文件

出生登记声明表

父、母,子女的收养声明表

 

出生证书

如果没有出生证书,应提交见证人的出生证明文件; 如果没有见证人的文件,则必须有出生保障表。

如果子女在外国出生的情况,则提交出生证书或外国主管当局颁发的其他文件关于确认子女在国外出生以及母子关系(如有)。

在父亲或母亲或父母双方都是外国人的情况,必须提交父母为子女选择国籍的书面协议。在父母为其子女选择外国国籍的情况,除有选择国籍的书面协议以外,还必须得到子女所在国家的主管当局关于子女具有合适根据该国法律的国籍的证明。证明父子关系或母子关系的证据包括下列文件,材料之一:

由国内外医疗机关、鉴定机关或国内或国外其他主管机关确认父子关系、母子关系的文件。

在无证据证明上述亲子关系的情况,必须有当事人书面承诺认父、母、子女,且至少有两名见证人见证亲子关系。

在越南公民与外国人之间或外国人之间进行父、母,子女的收养时,外国人必须提交护照复印件或代替护照的有效文件,以证明身份。

*注释:

对于提交的文件:

如果要求提交文件者提交文件是该文件是从原簿颁发的副本或原件的核证副本,则档案接收者无需出示原件; 如果要求提交文件者仅提交文件的影印本并出示原件的,则档案接收者应当将复印件与原件来检查,比对,并在复印件上签字,以证明文件内容已经比对。不得要求登记者提交该文件的副本。

对于在公民身份登记时提交的文件,收件者有责任与声明表中的信息进行检查,比对,影印或记录信息保存在文件中并返回至提交人,不能要求提交副本或该文件的影印本。

由外国主管当局签发、公证或认证用于在越南进行公民身份登记的文件必须经过领事合法化,但越南是成员的国际条约豁免的情况除外;外文文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翻译成越南文并依法对译文进行公证或者认证译者签字。

收件者有责任根据公民身份法妥善、完整地接收公民身份登记档案,不得要求公民身份登记人提交公民身份法未要求提交的额外文件。

如果允许公民身份登记申请者在公民身份登记申请的内容作出书面承诺,那么公民身份登记机关必须向作出书面承诺的人明确说明作出虚假承诺的责任,法律后果。

如果有明确的依据承诺内容不真实的,公民身份登记机关应当拒绝办理或者要求主管机关撤销公民身份登记结果。

档案数量:一份。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行政手续的对象:个人。

有决定权的机关:

父亲或者母亲是越南公民(另一方是外国人或居住在国外的越南公民)的所在地的区级人民委员会应当办理出生和父、母,子女的收养结合登记

办理行政手续的机关:

区级司法科受理档案,提请区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审议决定。

配合机关:.

办理行政手续的结果:出生证;父、母,子女的收养摘录(原件)。

收费:按省人民议会规定的收费

对革命有功的家庭, 贫困家庭的人, 残疾人免收费。

申请表、申报表:出生登记声明表;父、母,子女的收养声明表

办理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

认方和被认方是在世的父、母,子女;

对父、母,子女的收养没有争议。

法律依据:

- 2014 年《婚姻和家庭法》;

- 2014 年《公民身份法》;

政府 2015  11  15 日第 123/2015/ND-CP 号议定,详细规定了执行《公民身份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

司法部 2020  5  28 日第 04/2020/TT-BTP 号通知,关于指导办理《公民身份法》若干条款和 政府 2015  11  15 日第 123/2015/ND-CP 号议定,详细规定了执行《公民身份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

财政部 2019  11  29 日第 85/2019/TT-BTC 号通知,关于指导省,直辖市人民议会有决定权的费用及收费。


 


附件:

6. 含有外国元素的监护登记手续

实施顺序

- 申请监护登记者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区级人民委员会提交档案。

收件人有责任检查整个档案,将声明表中的信息与申请者提交档案中的文件的有效性进行比较。

如果档案齐全和有效的,那么接受档案的人员应写收据纸,明确说明返回结果的日期和时间;如果档案不齐全或者不完整的,那么接受档案的人员应当指导申请者按照规定补齐; 如果不能立即补充或完成档案,必须作出说明文件,其中明确说明要补充的文件类型和内容、收件人签名,写全名。

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司法科应当向区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报告。 区级人民委员会主任同意办理的,应当向申请者颁发监护登记摘录; 民事身份官员在监护登记簿上记录,指导监护登记者核对监护登记摘录和监护登记簿的内容,并陪同监护登记者在簿上签名。

办理方式:

申请监护登记者直接办理或授权他人办理;

办理监护登记者可以直接向主管区级人民委员会提交档案,或通过邮政系统发送档案,或通过在线公民身份登记系统提交档案

档案成分:

*需要出示的文件:

护照或人民身份证或公民身份证或其他有照片和个人信息的文件由主管部门签发,仍然有效使用,用于证明申请监护登记者的身份。

居住的证明文件用于确定监护登记权限(过渡期间)。

如果档案是通过邮政系统发送的,则必须附上上述文件的核证副本。

*需要提交的文件

监护登记声明表.

在监护指定登记的情况,需要根据民法规定指定监护人的文件;在监护自然登记的情况,需要证明民法规定的监护自然条件的文件;  在符合条件担任自然监护人的人超过1人的情况,应当另外提交指定一人担任自然监护人的书面协议。

在授权办理监护登记的情况下,必须有法律规定的授权文件(认证)。 在授权人是祖父、祖母、父亲、母亲、子女、妻子、丈夫、兄弟、姐妹的,授权文件无需认证。

*注释:

对于提交的文件:

如果要求提交文件者提交文件是该文件是从原簿颁发的副本或原件的核证副本,则档案接收者无需出示原件; 如果要求提交文件者仅提交文件的影印本并出示原件的,则档案接收者应当将复印件与原件来检查,比对,并在复印件上签字,以证明文件内容已经比对。不得要求登记者提交该文件的副本。

对于在公民身份登记时提交的文件,收件者有责任与声明表中的信息进行检查,比对,影印或记录信息保存在文件中并返回至提交人,不能要求提交副本或该文件的影印本。

由外国主管当局签发、公证或认证用于在越南进行公民身份登记的文件必须经过领事合法化,但越南是成员的国际条约豁免的情况除外;外文文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翻译成越南文并依法对译文进行公证或者认证译者签字。

收件者有责任根据公民身份法妥善、完整地接收公民身份登记档案,不得要求公民身份登记人提交公民身份法未要求提交的额外文件。

档案数量:一份。

办理时限:监护指定登记05个工作日,监护自然登记03个工作日。

办理行政手续的对象:个人,法人。

有决定权的机关:

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居住地的区级人民委员会对越南公民和一起在越南居住的外国人进行监护登记。

办理行政手续的机关:

司法科受理档案,提请区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审议决定。

配合机关:.

办理行政手续的结果:监护登记摘录(原件)。

收费:按省人民议会规定的收费

对革命有功的家庭, 贫困家庭的人, 残疾人免收费。

申请表、申报表:监护登记声明表

办理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

越南公民与一起居住在越南的外国人之间的监护事。

完全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使监护人权,义务的必要条件。

不是正在因刑事责任被起诉的人或因故意侵害他人生命、健康、荣誉、尊严或财产罪之一罪被定罪但尚未清除其犯罪记录的人。

不是被法院宣布限制对未成年子女的权的人。

完全符合以下条件的法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具有适合监护的民事法律能力。

具有行使监护人权,义务的必要条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

- 2014 年《公民身份法》;

政府 2015  11  15 日第 123/2015/ND-CP 号议定,详细规定了执行《公民身份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

司法部 2020  5  28 日第 04/2020/TT-BTP 号通知,关于指导办理《公民身份法》若干条款和 政府 2015  11  15 日第 123/2015/ND-CP 号议定,详细规定了执行《公民身份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

财政部 2019  11  29 日第 85/2019/TT-BTC 号通知,关于指导省,直辖市人民议会有决定权的费用及收费。


 


附件:

7. 含有外国元素的监护终止登记手续

实施顺序

- 申请监护终止登记者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区级人民委员会提交档案。

收件人有责任检查整个档案,将声明表中的信息与申请者提交档案中的文件的有效性进行比较。

如果档案齐全和有效的,那么接受档案的人员应写收据纸,明确说明返回结果的日期和时间;如果档案不齐全或者不完整的,那么接受档案的人员应当指导申请者按照规定补齐; 如果不能立即补充或完成档案,必须作出说明文件,其中明确说明要补充的文件类型和内容、收件人签名,写全名。

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司法科应当向区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报告。 区级人民委员会主任同意办理的,应当向申请者颁发监护终止登记摘录; 民事身份官员在监护终止登记簿上记录,指导登记者核对监护终止登记摘录和监护终止登记簿的内容,并陪同监护登记者在簿上签名。

办理方式:

申请监护终止登记者直接办理或授权他人办理;

办理监护终止登记者可以直接向主管区级人民委员会提交档案,或通过邮政系统发送档案,或通过在线公民身份登记系统提交档案

档案成分:

*需要出示的文件:

护照或人民身份证或公民身份证或其他有照片和个人信息的文件由主管部门签发,仍然有效使用,用于证明申请监护终止登记者的身份。

如果档案是通过邮政系统发送的,则必须附上上述文件的核证副本。

*需要提交的文件

监护终止登记声明表.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作为监护终止依据的文件。

在授权办理监护终止登记的情况下,必须有法律规定的授权文件(认证)。 在授权人是祖父、祖母、父亲、母亲、子女、妻子、丈夫、兄弟、姐妹的,授权文件无需认证。

*注释:

对于提交的文件:

如果要求提交文件者提交文件是该文件是从原簿颁发的副本或原件的核证副本,则档案接收者无需出示原件; 如果要求提交文件者仅提交文件的影印本并出示原件的,则档案接收者应当将复印件与原件来检查,比对,并在复印件上签字,以证明文件内容已经比对。不得要求登记者提交该文件的副本。

对于在公民身份登记时提交的文件,收件者有责任与声明表中的信息进行检查,比对,影印或记录信息保存在文件中并返回至提交人,不能要求提交副本或该文件的影印本。

由外国主管当局签发、公证或认证用于在越南进行公民身份登记的文件必须经过领事合法化,但越南是成员的国际条约豁免的情况除外;外文文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翻译成越南文并依法对译文进行公证或者认证译者签字。

收件者有责任根据公民身份法妥善、完整地接收公民身份登记档案,不得要求公民身份登记人提交公民身份法未要求提交的额外文件。

档案数量:一份。

办理时限:02个工作日。

办理行政手续的对象:个人,法人。

有决定权的机关:

监护登记所在地的区级人民委员会应当办理监护终止登记。

办理行政手续的机关:

司法科受理档案,提请区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审议决定。

配合机关:.

办理行政手续的结果:监护终止登记摘录(原件)。

收费:按省人民议会规定的收费

对革命有功的家庭, 贫困家庭的人, 残疾人免收费。

申请表、申报表:监护终止登记声明表

法律依据:

《民法典》;

- 2014 年《公民身份法》;

政府 2015  11  15 日第 123/2015/ND-CP 号议定,详细规定了执行《公民身份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

司法部 2020  5  28 日第 04/2020/TT-BTP 号通知,关于指导办理《公民身份法》若干条款和 政府 2015  11  15 日第 123/2015/ND-CP 号议定,详细规定了执行《公民身份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

财政部 2019  11  29 日第 85/2019/TT-BTC 号通知,关于指导省,直辖市人民议会有决定权的费用及收费。


 


附件:

8. 变更、更正,补充公民身份信息、民族重新确定的手续

实施顺序

申请变更、更正,补充公民身份信息,民族重新确定者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区级人民委员会提交档案。

收件人有责任检查整个档案,将声明表中的信息与申请者提交档案中的文件的有效性进行比较。

如果档案齐全和有效的,那么接受档案的人员应写收据纸,明确说明返回结果的日期和时间;如果档案不齐全或者不完整的,那么接受档案的人员应当指导申请者按照规定补齐; 如果不能立即补充或完成档案,必须作出说明文件,其中明确说明要补充的文件类型和内容、收件人签名,写全名。

如果发现变更、更正,补充公民身份信息,民族重新确定事有根据,适合民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司法科向区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报告。区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同意办理的,应当向申请者颁发相应的变更/更正/补充公民身份信息/民族重新确定的摘录;公民身份公务员在变更、更正,补充公民身份信息,民族重新确定登记簿上记录;指导登记者核对变更/更正/补充公民身份信息/民族重新确定的摘录和变更、更正,补充公民身份信息,民族重新确定登记簿的内容,公民身份公务员和申请变更、更正,补充公民身份信息,民族重新确定者在簿上签字。

办理方式:

申请变更、更正,补充公民身份信息,民族重新确定者直接办理或授权他人办理;

办理变更、更正,补充公民身份信息,民族重新确定者可以直接向主管区级人民委员会提交档案,或通过邮政系统发送档案,或通过在线公民身份登记系统提交档案。

档案成分:

*需要出示的文件:

护照或人民身份证或公民身份证或其他有照片和个人信息的文件由主管部门签发,仍然有效使用,用于证明申请变更、更正,补充公民身份信息,民族重新确定者的身份。

在变更、更正,补充公民身份信息,民族重新确定不在原公民身份登记地的区级人民委员会的情况,需要居住的证明文件用于确定登记权限(在过渡期间)。

如果档案是通过邮政系统发送的,则必须附上上述文件的核证副本。

*需要提交的文件

变更、更正,补充公民身份信息,民族重新确定登记声明表.

与变更、更正,补充公民身份信息,民族重新确定有关的文件。

在授权办理变更、更正,补充公民身份信息,民族重新确定登记的情况下,必须有法律规定的授权文件(认证)。 在授权人是祖父、祖母、父亲、母亲、子女、妻子、丈夫、兄弟、姐妹的,授权文件无需认证。

*注释:

对于提交的文件:

如果要求提交文件者提交文件是该文件是从原簿颁发的副本或原件的核证副本,则档案接收者无需出示原件; 如果要求提交文件者仅提交文件的影印本并出示原件的,则档案接收者应当将复印件与原件来检查,比对,并在复印件上签字,以证明文件内容已经比对。不得要求登记者提交该文件的副本。

对于在公民身份登记时提交的文件,收件者有责任与声明表中的信息进行检查,比对,影印或记录信息保存在文件中并返回至提交人,不能要求提交副本或该文件的影印本。

由外国主管当局签发、公证或认证用于在越南进行公民身份登记的文件必须经过领事合法化,但越南是成员的国际条约豁免的情况除外;外文文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翻译成越南文并依法对译文进行公证或者认证译者签字。

收件者有责任根据公民身份法妥善、完整地接收公民身份登记档案,不得要求公民身份登记人提交公民身份法未要求提交的额外文件。

档案数量:一份。

办理时限:

在工作日内对于补充公民身份信息,15小时后收到申请且无法立即解决的,将在下一个工作日返回结果。

- 03 个工作日对于变更、更正公民身份信息、种族重新确定 。 需要核实的,时限延长不超过6个工作日。

办理行政手续的对象:个人。

有决定权的机关:

之前公民身份登记地的区级人民委员会或外国人居住地对在越南主管机关处理已登记公民身份的外国人的更正,补充公民身份信息。

之前公民身份登记地的区级人民委员会为居住在国外的越南人办理变更、更正,补充公民身份信息,民族重新确定。

- - 之前公民身份登记地的区级人民委员会或个人居住地为居住在国内的14 岁以上的越南公民办理变更、更正公民身份信息;民族重新确定。

之前公民身份登记地的区级人民委员会办理更正死亡申报摘录或者死亡证明中的死亡登记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