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实施顺序:
a)提交行政手续申请档案:持有驾驶执照的人在广义省广义市54号雄王街向广义省行政程序控制服务中心(登记居住、居留、临时居留,长期定居的地点)提交更换驾驶执照或外国驾驶执照。
b) 解决行政手续:
• 交通运输厅门接收申请档案、审核档案、签发交换驾驶执照,并将驾驶执照兑换申请档案交还给拥有驾驶执照人。
• 如果发现护照、身份证或公民身份证、外交身份证、驾驶执照兑换机构有问题,则书面要求外交部、公安部移民局、省公,中央直辖市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
(在提交申请时,驾驶人被驾驶执照颁发机构直接在广义省行政程序控制服务中心拍照,并出示文件原件进行核对,已提交的原件除外)。
c) 申请档案的接收和退款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和新年假期除外)。
• 上午:7:00至11:30;
• 下午:13:30至17:00。
2. 上交方式: 直接上交或邮寄到广义省行政程序控制服务中心。
3. 档案的组成和数量:
a)档案成分:
- 根据表格的兑换驾驶执照申请表;
- 护照复印件(护照号码、姓名和照片、有效期和入境签证页)、身份证或公民身份证、越南外交部签发的外交或公共事务身份证或居留证复印件、 外国人在越南永久居留证、临时居留证、长期居留证等居留证明档案;
-外国驾照翻译成越南语的翻译版由公证人或翻译人员所在的越南大使馆或领事馆保证翻译质量,并将驾照副本盖章。根据领事认证和认证法,出示领事认证的驾驶执照或外国驾驶执照合法的越南人,但对法律规定豁免的情况除外。
b)档案数量: 01份.
4. 办理期限:不能超过3天, 自收到所有所需档案之日起.
5. 办理行政手续的对象:在国外居住的越南人、外国人。
6、行政手续执行机机关:
- 决定权机关:交通运输厅;
- 授权或分散执行的授权或授权人员:无
- 直接执行行政手续的机关:交通运输厅;
- 协调机关:无。
7.执行行政手续的结果:驾驶执照。
8. 收费:
驾照签发交换费:135,000 越南盾/次。
- 在越南居住、工作、学习的外国人,持有生效期为 03 个月以上的外交身份证、官方身份证、的临时居留卡、永久居留卡和常期居留卡,持有有效的国家驾驶执照。
- 外国驾照不得擦除或撕毁;仍然具有更换驾驶执照的所有必要条件或身份没有差异。
11、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交通部长 2017 年 4 月 15 日第 12/2017TT-BGTVT 号通知,规定了道路机动车辆驾驶执照的培训、测试和颁发;
- 交通运输部 2019 年 10 月 8 日第 38/2019/TT-BGTVT 号通知对交通运输部 2017 年 4 月 15 日第 12/2017/TT-BGTVT 号通知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交通部长应规定道路机动车辆执照的培训、测试和颁发;
- 财政部 2016 年 11 月 8 日第 188/2016/TT-BTC 号通知,规范驾驶考试费用的征收率、征收制度、支付、管理和使用方式;发放驾驶执照费,使用交通工具的证书以及发放专用摩托车牌照的登记费。
* 附件:
一、允许新闻发布会(外国)
1. 实施顺序:
a) 提交行政手续申请档案:
- 组织/个人按照法律规定准备完整的档案。
- 直接提交申请或通过公共邮政服务将其发送到 广义省行政手续服务 - 控制中心,广义省,广义市,雄王 路,54 号。
- 在网上提交的情况下,组织/个人准备档案并使用在广义省公共服务门户(地址:https://dichvucong.quangngai.gov.vn)上注册的帐户发送。 系统会通过注册的账号和电话号码自动通知接收结果(附申请号码)。
b) 办理行政手续:
- 广义省行政手续服务-控制中心的公共邮政工作人员检查并接收申请(如果申请完整且有效)并将申请(纸质,电子)转交给信息和通讯厅处理。 如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无效,工作人员将指导组织/个人依法完成档案。
- 信息处 - 新闻处 - 出版处建议处理档案,提交通信与新闻厅领导审议批准。
- 通信与新闻厅的文书输入文件编号,盖章,存档并将处理档案的结果(纸质、电子)转移到广义省行政手续服务-控制中心。
- 广义省行政手续服务-控制中心的公共邮政工作人员将结果返回至组织/个人;邀请组织/个人评价他们的满意度。
c) 申请档案的接收和返还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和新年假期除外)。
- 上午:7:00 至 11:30;
- 下午:13:30 到 17:00。
2. 上交方式:
- 直接提交申请或通过公共邮政服务将其发送到 广义省行政手续服务 - 控制中心,广义省,广义市,雄王 路,54 号。; 或者上交在广义省公共服务门户(地址:https://dichvucong.quangngai.gov.vn)
3. 档案组成、数量:
a) 档案组成:新闻发布会申请。
b) 档案数量:一份。
4. 办理时限:自收到规定的完整资料之日起02个工作日。
5. 办理行政手续的对象:组织、团体。
6. 行政手续执行机关:
- 按规定有决定权的机关:通信与新闻厅。
- 直接执行机关:通信与新闻厅。
- 配合机关:无。
7. 执行行政手续的结果:书面批准。
8. 收费:无
9. 申请表、申报表名称:02号表格(颁布附于信息和通信部2014年3月19日第04/2014/TT-BTTTT号通知)。
10. 办理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
- 新闻发布会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新闻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如果没有书面答复,必须与通知国家新闻主管部门的内容一致。
- 新闻发布会的内容没有监管信息在新闻法第 9 条第 1、2、3、4、5、6、7、8、9 款。
11.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民议会于 2016 年 4 月 5 日通过第 103/2016/QH13 号新闻法。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 政府2012 年 10 月 23 日第 88/2012/ NĐ-CP号议定关于外国媒体、外国代表机关和外国组织在越南的信息和新闻活动。
- 信息和通信部 2014 年 3 月 19 日第 04/2014/TT-BTTTT 号通知详细说明和指导了 政府2012 年 10 月 23 日第 88/2012/ND-CP 号议定关于外国媒体、外国代表机关和外国组织在越南的信息和新闻活动的若干条款。
* 附件:
二、颁发非贸易出版物的进出口许可证(地方级)
1. 实施顺序:
a) 提交行政手续申请档案:
- 组织/个人按照法律规定准备完整的档案。
- 直接提交申请或通过公共邮政服务将其发送到 广义省行政手续服务 - 控制中心,广义省,广义市,雄王 路,54 号。
- 在网上提交的情况下,组织/个人准备档案并使用在广义省公共服务门户(地址:https://dichvucong.quangngai.gov.vn)上注册的帐户发送。 系统会通过注册的账号和电话号码自动通知接收结果(附申请号码)。
b) 办理行政手续:
- 广义省行政手续服务-控制中心的公共邮政工作人员检查并接收申请(如果申请完整且有效)并将申请(纸质,电子)转交给信息和通讯厅处理。 如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无效,工作人员将指导组织/个人依法完成档案。
- 信息处 - 新闻处 - 出版处建议处理档案,提交通信与新闻厅领导审议批准。
- 通信与新闻厅的文书输入文件编号,盖章,存档并将处理档案的结果(纸质、电子)转移到广义省行政手续服务-控制中心。
- 广义省行政手续服务-控制中心的公共邮政工作人员将结果返回至组织/个人;邀请组织/个人评价他们的满意度。
c) 申请档案的接收和返还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和新年假期除外)。
- 上午:7:00 至 11:30;
- 下午:13:30 到 17:00。
2. 上交方式:
- 直接提交申请或通过公共邮政服务将其发送到 广义省行政手续服务 - 控制中心,广义省,广义市,雄王 路,54 号。; 或者上交在广义省公共服务门户(地址:https://dichvucong.quangngai.gov.vn)
3. 档案的组成和数量:
a) 档案组成:
- 进口非商业出版物的许可证申请单;
- 非商业进口出版物名目。
b) 档案数量:一份。
4. 办理时限:自收到规定的完整资料之日起07个工作日。
5. 办理行政手续的对象:
- 企业
-组织、团体
6. 行政手续执行机关:
- 按规定有决定权的机关:通信与新闻厅。
- 直接执行机关:通信与新闻厅。
- 配合机关:无。
7. 执行行政手续的结果:进口非商业出版物的许可证。
8. 收费:50,000 越南盾/档案(根据财政部 2016 年 11 月 10 日第 214/2016/TT-BTC 号通知)
9. 申请表、申报表名称:
- 非商业进口出版物名目。
-非商业进口出版物许可证的申请书;
10. 办理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没有
11.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第十三届国民议会于 2012 年 11 月 20 日通过第 19/2012/QH13 号出版物法。
- 政府2013 年 11 月 21 日第 195/2013/ND-CP 号议定详细规定了实施出版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
- 财政部 2016 年 11 月 10 日第 214/2016/TT-BTC 号通知,规定了颁发出版许可证的非商业文件内容鉴定费、非商业出版物进口许可费和经营性出版物进口登记费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支付方式、管理和使用情况。
- 信息和通信部长 2020 年 2 月 7 日第 01/2020/TT-BTTTT 号通知,详细说明和指导了若干条款在出版法和 政府2013 年 11 月 21 日第 195/2013/ND-CP 号议定详细规定了实施出版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
* 附件:
三、颁发为外国印刷和加工出版物的许可证(地方级)
1. 实施顺序:
a) 提交行政手续申请档案:
- 组织/个人按照法律规定准备完整的档案。
- 直接提交申请或通过公共邮政服务将其发送到 广义省行政手续服务 - 控制中心,广义省,广义市,雄王 路,54 号。
- 在网上提交的情况下,组织/个人准备档案并使用在广义省公共服务门户(地址:https://dichvucong.quangngai.gov.vn)上注册的帐户发送。 系统会通过注册的账号和电话号码自动通知接收结果(附申请号码)。
b) 办理行政手续:
- 广义省行政手续服务-控制中心的公共邮政工作人员检查并接收申请(如果申请完整且有效)并将申请(纸质,电子)转交给信息和通讯厅处理。 如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无效,工作人员将指导组织/个人依法完成档案。
- 信息处 - 新闻处 - 出版处建议处理档案,提交通信与新闻厅领导审议批准。
- 通信与新闻厅的文书输入文件编号,盖章,存档并将处理档案的结果(纸质、电子)转移到广义省行政手续服务-控制中心。
- 广义省行政手续服务-控制中心的公共邮政工作人员将结果返回至组织/个人;邀请组织/个人评价他们的满意度。
c) 申请档案的接收和返还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和新年假期除外)。
- 上午:7:00 至 11:30;
- 下午:13:30 到 17:00。
2. 上交方式:
- 直接提交申请或通过公共邮政服务将其发送到 广义省行政手续服务 - 控制中心,广义省,广义市,雄王 路,54 号。; 或者上交在广义省公共服务门户(地址:https://dichvucong.quangngai.gov.vn)
3. 档案组成、数量:
a) 档案组成:
- 为外国印刷和加工出版物的许可证申请单;
- 订单打印出版物模板:两份;
- 出版物印刷许可证的已验证副本;
- 为外国组织和个人印刷、加工出版物的合同的已验证副本;如果合同是外文的,必须附上越南语译文;
- 订购人的有效护照复印件或被授权人委托书和身份证。
b) 档案数量:一份。
4. 办理时限:自收到规定的完整资料之日起07个工作日。
5. 办理行政手续的对象:
- 事业行政机关
- 企业
- 个体商业户
- 合作社
- 外国组织
- 组织、团体
6. 行政手续执行机关:
- 按规定有决定权的机关:通信与新闻厅。
- 直接执行机关:通信与新闻厅。
- 配合机关:无。
7. 执行行政手续的结果:外国印刷和加工出版物的许可证
8. 收费:无
9. 申请表、申报表名称:外国印刷和加工出版物的许可证申请单;
10. 办理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印刷机关拥有印刷出版物的许可证。
11.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第十三届国民议会于 2012 年 11 月 20 日通过第 19/2012/QH13 号出版物法。
- 政府 2013 年 11 月 21 日第 195/2013/ND-CP 号议定详细规定了实施出版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
- 信息和通信部长 2020 年 2 月 7 日第 01/2020/TT-BTTTT 号通知,详细说明和指导了若干条款在出版法和 政府2013 年 11 月 21 日第 195/2013/ND-CP 号议定详细规定了实施出版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
* 附件:
四。 颁发直接从 卫星 接收外国电视信号登记
1. 实施顺序:
a) 提交行政手续申请档案:
- 组织/个人按照法律规定准备完整的档案。
- 直接提交申请或通过公共邮政服务将其发送到 广义省行政手续服务 - 控制中心,广义省,广义市,雄王 路,54 号。
- 在网上提交的情况下,组织/个人准备档案并使用在广义省公共服务门户(地址:https://dichvucong.quangngai.gov.vn)上注册的帐户发送。 系统会通过注册的账号和电话号码自动通知接收结果(附申请号码)。
b) 办理行政手续:
- 广义省行政手续服务-控制中心的公共邮政工作人员检查并接收申请(如果申请完整且有效)并将申请(纸质,电子)转交给信息和通讯厅处理。 如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无效,工作人员将指导组织/个人依法完成档案。
- 信息处 - 新闻处 - 出版处建议处理档案,提交通信与新闻厅领导审议批准。
- 通信与新闻厅的文书输入文件编号,盖章,存档并将处理档案的结果(纸质、电子)转移到广义省行政手续服务-控制中心。
- 广义省行政手续服务-控制中心的公共邮政工作人员将结果返回至组织/个人;邀请组织/个人评价他们的满意度。
c) 申请档案的接收和返还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和新年假期除外)。
- 上午:7:00 至 11:30;
- 下午:13:30 到 17:00。
2. 上交方式:
- 直接提交申请或通过公共邮政服务将其发送到 广义省行政手续服务 - 控制中心,广义省,广义市,雄王 路,54 号。; 或者上交在广义省公共服务门户(地址:https://dichvucong.quangngai.gov.vn)
3. 档案组成、数量:
a) 档案组成:
- 根据信息和通信部规定的格式制作的注册表。
- 经已验证的副本或与原件一起随附的副本,用于比较以下文件:政府 2016 年 1 月 18 日第 06/2016/ND-CP 号议定第 29 条第 2 款规定的组织的设立许可证或同等法律文件; 政府2016 年 1 月 18 日第 06/2016/ND-CP 号议定第 29 条第 3 款规定的外国家庭和个人的商业登记证、组织投资登记证(如有)、外国家庭和个人的永久居留卡或同等法律文件;政府2016 年 1 月 18 日第 06/2016/ND-CP 号议定第 29 条第 4 条第 b 点规定的酒店经营书面登记;政府 2016 年 1 月 18 日第 06/2016/ND-CP 号法令第 29 条第 6 款规定的企业提供付费广播和电视服务的许可证。
- 如果设备未安装在设立许可证、投资登记证、商业登记证、永久居留卡,提供付费广播和电视服务的许可证中的位置,则提供经已验证的副本或与原件一起随附的副本,以比较有关出租或借用设备安装位置的文件。
b) 档案数量:一份(原件)。
4. 办理时限:自收到规定的完整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
5. 办理行政手续的对象:
- 组织、团体
- 外国组织。
6. 行政手续执行机关:
- 按规定有决定权的机关:通信与新闻厅。
- 直接执行机关:通信与新闻厅。
- 配合机关:无。
7. 执行行政手续的结果:直接从卫星接收外国电视信号的登记证书。
8. 收费:无
9. 申请表、申报表名称:直接从卫星接收外国电视信号的注册表格(表格编号 07/DVTHTT 颁布附于信息和通信部2016年6月30日第19/2016/TT-BTTTT号通知)。
10. 办理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
- 是越南企业。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必须获得政府总理的政策批准;
- 拥有与广播电视服务发展规划、广播电视传输和广播规划以及其他广播电视和电信息适合的服务提供方案
- 拥有电信网络建立许可证或签订协议租赁和使用符合技术要求的电信网络,向连接到该电信网络的用户提供服务传输服务,规定在第 06/2016/ND-CP 号议定第 4 条第 1 款 a、b、c、d 点;已确认注册域名“.vn”或确定的互联网地址,以便向订户提供的服务,规定在第 06/2016/ND-CP 号法令第 4 条第 1 款第 dd 点;
- 拥有各方案:分配人力资源; 技术设备投资;服务市场预测与分析;至少前两年的业务计划和服务费、投资成本估算和运营费用;证明包机资本金的文件或按估计满足提供服务要求的等值文件;
- 拥有方案在一个地方设立一个接收和传输所有国内外节目频道的中心,但为政治任务服务的节目,重要的地方宣传信息频道列表中的节目频道除外,包括:技术设计信号处理设备系统、连接传输网络的设备、服务管理设备、用户管理和内容保护;
- 拥有应用现代科技技术的方案适合国家关于确保服务质量和信息安全技术标准、规准的规定;及时处理技术问题,确保服务连续性和用户利益;
- 有国内节目频道的预建清单(第 06/2016/ND-CP 号议定第 13 条第 4 款规定的节目频道除外)、外国节目频道、点播内容,增值内容将在付费广播和电视服务中提供,并附有内容提供者的书面批准;
- 拥有节目频道接收点的书面协议适合第 06/2016/ND-CP 号议定第 14 条第 c 点第 1 款的规定。
11.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政府2016 年 1 月 18 日第 06/2016/ND-CP 号议定关于管理、提供和使用广播和电视服务。
- 信息和通信部 2016 年 6 月 30 日第 19/2016/TT-BTTTT 号通知规范了注册申报、许可证申请、证书、执照和业务报告的表格,根据 政府2016 年 1 月 18 日第 06/2016/ND-CP 号议定关于管理、提供和使用广播和电视服务的规定。
* 附件:
五、颁发,更换,补充对于直接从卫星接收外国电视信号的登记证书
1. 实施顺序:
a) 提交行政手续申请档案:
- 组织/个人按照法律规定准备完整的档案。
- 直接提交申请或通过公共邮政服务将其发送到 广义省行政程序服务 - 控制中心,广义省,广义市,雄王 路,54 号。
- 在网上提交的情况下,组织/个人准备档案并使用在广义省公共服务门户(地址:https://dichvucong.quangngai.gov.vn)上登记的帐户发送。 系统会通过登记的账号和电话号码自动通知接收结果(附申请码)。
b) 解决行政手续:
- 广义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的公共邮政工作人员检查并接收申请(如果申请完整且有效)并将申请(纸质,电子)转交给信息和通讯厅处理。 如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无效,工作人员将指导组织/个人依法完成申请。
- 信息处 - 新闻处 - 出版处建议处理档案,提交信息和通信厅领导审议批准。
- 信息和通信厅的文书输入文件编号,盖章,存档并转移处理档案的结果(纸质、电子)到广义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
- 广义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的公共邮政工作人员将结果返回给组织/个人;邀请组织/个人评价他们的满意度。
c) 申请档案的接收和返还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和新年假期除外)。
- 上午:7:00 至 11:30;
- 下午:13:30 到 17:00。
2. 上交方式:
- 直接提交申请或通过公共邮政服务将其发送到 广义省行政程序服务 - 控制中心,广义省,广义市,雄王 路,54 号。; 或者上交在广义省公共服务门户(地址:https://dichvucong.quangngai.gov.vn)
3. 档案组成、数量:
a) 档案组成:
- 明确说明要修改或补充的内容的书面申请。
- 如果更改安装位置,则需要证明新位置的拥有、租赁权文件的已验证副本。
b) 档案数量:一份(原件)。
4. 办理时限:自收到规定的完整资料之日起07个工作日。
5. 办理行政手续的对象:
- 组织、团体。
- 外国组织。
6. 行政手续执行机关:
- 按规定有决定权的机关:信息和通信厅。
- 直接执行机关:信息和通信厅。
- 配合机关:无。
7. 执行行政手续的结果:直接从卫星接收外国电视信号的登记证书。
8. 收费:无
9. 申请表、申报表名称:无
10. 办理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
- 是越南企业。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必须获得政府总理的政策批准;
- 拥有与广播电视服务发展规划、广播电视传输和广播规划以及其他广播电视和电信息适合的服务提供方案
- 拥有电信网络建立许可证或签订协议租赁和使用符合技术要求的电信网络,向连接到该电信网络的用户提供服务传输服务,规定在第 06/2016/ND-CP 号议定第 4 条第 1 款 a、b、c、d 点;已确认登记域名“.vn”或确定的互联网地址,以便向订户提供的服务,规定在第 06/2016/ND-CP 号法令第 4 条第 1 款第 dd 点;
- 拥有各方案:分配人力资源; 技术设备投资;服务市场预测与分析;至少前两年的业务计划和服务费、投资成本估算和运营费用;证明包机资本金的文件或按估计满足提供服务要求的等值文件;
- 拥有方案在一个地方设立一个接收和传输所有国内外节目频道的中心,但为政治任务服务的节目,重要的地方宣传信息频道列表中的节目频道除外,包括:技术设计信号处理设备系统、连接传输网络的设备、服务管理设备、用户管理和内容保护;
- 拥有应用现代科技技术的方案适合国家关于确保服务质量和信息安全技术标准、规准的规定;及时处理技术问题,确保服务连续性和用户利益;
- 有国内节目频道的预建清单(第 06/2016/ND-CP 号议定第 13 条第 4 款规定的节目频道除外)、外国节目频道、点播内容,增值内容将在付费广播和电视服务中提供,并附有内容提供者的书面批准;
- 拥有节目频道接收点的书面协议适合第 06/2016/ND-CP 号议定第 14 条第 c 点第 1 款的规定。
11.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政府2016 年 1 月 18 日第 06/2016/ND-CP 号议定关于管理、提供和使用广播和电视服务。
- 信息和通信部 2016 年 6 月 30 日第 19/2016/TT-BTTTT 号通知规范了登记申报、许可证申请、证书、执照和业务报告的表格,根据 政府2016 年 1 月 18 日第 06/2016/ND-CP 号议定关于管理、提供和使用广播和电视服务的规定。
允许国内外个人在卫生厅下属的医疗机构进行免费检查和治疗。
I. 实施顺序
第 1 步. 个人申请在卫生厅免费检查和治疗的档案
第 2 步。卫生厅按规定向个人发送接收档案单
如果在卫生厅免费检查和治疗的档案未完整,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个人完善档案,其中必须具体说明需要补充修改的资料。
第 3 步。卫生厅在收到接收单上的有效档案后1 0天内,必须颁发允许进行免费检查和治疗的公文。
如果不允许进行免费检查和治疗,必须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原因.
II. 实施方式
在省会行政手续控制服务中心提交档案和接收实施结果, 地址: 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路 54 号,通过以下方法:
-直接
- 通过邮政服务。.
III.档案的成分数量1
1. 档案成分包括:
-根据附录01第30/2014/TT-BYT号通知的规定,允许免费医疗检查和治疗的申请表
- 执业证书认证传真;
- 根据第30/2014/TT-BYT号通知,第03号附录的表格规定的免费医疗检查和治疗计划。
- 医疗机构或个人计划进行免费检查和治疗活动场所的负责人的书面许可;
-稳定的资金来源为免费检查和治疗活动提供保障的证明文件
2. 档案数量: 01 (份)
IV. 解决期限 2
自收到有效档案之日起10日内.
V. 实施行政手续的对象
个人。
VI. 实施行政手续的机构
卫生厅
VII. 行政手续执行结果
允许进行免费检查和治疗的公文
VIII. 费用(如有)
未有规定
IX. 申请表,申报表名称(附加本手续)
- 根据卫生厅长2014年8月28日第30/2014/TT-BYT号通知附件1,允许免费医疗检查和治疗的申请表。
- 根据卫生厅长2014年8月28日第30/2014/TT-BYT号通知附件3,免费医疗检查和治疗计划。
X. 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如有)
2014年8月28日第30/2014/TT-BYT号通知第7条:“允许国内外个人进行免费检查和治疗的条件”。
1. 设施条件:
a) 遵守本通知第5条第1款第a点的规定;
b) 国内和外国个人在另外的医疗检查和治疗地点进行免费检查和治疗的,则进行医疗检查和治疗活动的地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有接待病人场所,专科诊所或注射室,为注射服务更换绷带,更换绷带
- 符合依法控制污染、辐射安全、医疗废物管理和消防等条件;
- 确保足够的电力、水和其他条件,为免费检查和治疗服务.
2. 人员条件:
从事免费检查和治疗的国内和外国人员必须持有卫生部或卫生厅颁发的医疗检查和治疗执业证书,或持有越南政府根据《医疗检查法》第22条承认的医疗检查和治疗执业证书; 精通越南语或在检查和治疗时使用语言注册,并遵守《医疗检查和治疗法》第23条的规定
3. 医疗设备和药品条件:
a) 有足够的医疗设备、抗眩晕药盒、急救药品和治疗药物,适合国内外个人登记的免费检查和治疗专业活动范围.
b) 设备必须具有明确的原产地,用于免费检查和治疗的药物必须属于允许在越南流通的药目,并且未过保质期.
4. 专业执业范围:
根据颁发的执业证书中的专业活动范围进行医疗检查和治疗,并符合国家主管机关允许国内,外个人医疗检查和治疗的专业技术。
5. 国内、外国个人在医疗机构进行免费检查和治疗的,必须经医疗机构书面同意.
6. 国内、外国个人在医疗机构以外的地点进行免费检查和治疗的,必须经进行免费检查和治疗处的乡、坊、镇人民委员会书面同意.
XI.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1. 11/2008/QH12 红十字会活动法
2, 40/2009/QH12 检查和治疗法
3. 2011年1月7日政府第03/2011/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了《红十字活动法》的实施
4. 卫生部2014年8月28日第30/2014/TT-BYT号通知规定了免费医疗检查和治疗
* 附件:
1. 向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劳动者发放工作许可证
1.1. 办理顺序:
- 明确雇用外国劳动者的需求:
• 雇主(承包商除外)有责任对越南劳动者尚未满足要求的每个职位明确雇用外国劳动者的需求,并向外国劳动者计划工作的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报告。在实施过程中,如果雇用外国劳动者的需求发生变化,雇主必须向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报告。
• 如果外国劳动者属于《劳动法》第154条的第3,4,5,6,7,8款和第152/2020/ND-CP号法令的第7条的规定,雇主不必明确雇用外国劳动者的需求。
- 省级人民委员会向雇主书面批准每个职位的雇用外国劳动者。
第1步:自外国劳动者计划开始为雇主工作之日起至少15个工作日之前,雇主必须向当地外国计划工作的劳动、伤残军人与社会保障厅提交工作许可证申请。
如果外国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在固定的一个省、直辖市,则向雇主总部所在地的劳动、伤残军人与社会保障厅提交工作许可证申请。
雇主向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街54号的省行政手续控制服务中心提交在广义工作外的国劳动者许可证申请文件,或通过邮局提交。
- 在http://dichvucong.quangngai.gov.vn地址上在线提交申请,并在线支付费手续费
第2步:公务员接收和审查合法性和档案内容:
- 如果档案合格,则公务员向申请人写收条,并将档案转交给劳动和职业教育科。
- 如果档案未合格,则公务员指导申请人完善申请档案。
第3步:劳动、伤残军人与社会保障厅向外国人发放工作许可证。未发放工作许可证的,应当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4步:在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街54号的省行政手续控制服务中心、的或邮寄路返还结果。
- 提交收条。
- 获取结果。
- 接收和返还结果的时间:上午7点至11点30分。下午13点30分至17点(周六、周日和节假日除外)。
外国劳动者获得工作许可证后,在雇主计划工作日期之前,雇主和外国劳动者必须签订根据越南劳动法的书面劳动合同。
在签订劳动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雇主必须将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送至已发放劳动许可证的劳动、伤残军人与社会保障厅。
1.2.实施方式:直接向省行政手续控制服务中心提交,地址为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街54号,或邮寄。
- 在线提交和在线支付手续费 http://dichvucong.quangngai.gov.vn
1.3. 档案的组成和数量:
a) 档案成分:
- 雇主发放工作许可证的书面申请(第11/PLI号表格:劳动、伤残军人与社会保障部2020年12月30日第152/2020/ND-CP号法令)。
- 外国或越南主管医疗机关或组织发放的健康证书或体检证明自健康结论签署之日起有效12个月内,或 根据卫生部长规定的健康证明。
-确认外国劳动者不是正在服刑期间或尚未删除案件或正在被追究外国,越南刑事责任期间的人的司法档案单或书面文件
自发放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的确认外国劳动者不是在服刑期间或尚未删除刑期或正在追究刑事责任期间的司法档案单或书面证明。
- 证明是管理、总裁、专家、技术劳动者和某些职业,工作的档案和文件规定如下:
• 根据本法令第3条第4款、第5款的规定,证明其为管理者和总裁的文件;
• 根据本法令第3条第3款和第6款的规定,证明其为专家和技术劳动者的文件,包括:外国机关、组织和企业关于专家和技术劳动者经验年数的文凭、证书和书面证明;
• 证明外国足球运动员经验的文件或向外国足球运动员发放的国际转让证书 (ITC) 或越南足球联合会对外国球员确认临时或正式登记。
• 由越南有权机关发放或由外国有权机关发放的飞机驾驶执照,并由越南有权机关承的认外国飞行员,或由交通运输部发放给空乘人员的专业证书;
• 由越南有权机关发放或由外国有权机关发放的飞机维修领域专业格证书,并由越南有权机关承认为从事飞机维修工作的外籍劳动者;
• 由越南有权机关向外国船员发放的专业能力证书或专业能力证书的认证;
• 经文化、体育与旅游部确认在体育领域获得高成就证书的体育教练,,或至少拥有以下证书:B 学位亚洲足球联合会 (AFC) 足球教练或 AFC 一级守门员教练证书,AFC 一 级体能教练学位 ,AFC 的 一 级室内足球教练 (Futsal) 学位或 AFC 认可的任何外国同等教练证书;
• 答应教育与培训部长颁布的《教育法》、《大学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的有权机关颁发的证书。
- 02 张彩色照片(4 厘米 x 6 厘米尺寸, 白色背景,正面直视,头部裸露,不戴彩色眼镜),截至提交日期,照片不超过 06 个月。
- 批准 雇用外国劳动者需求的书面同意,无需明确雇用外国劳动者的需求例外。
- 依法有效的已认证护照复印件。
- 与外籍劳动者有关的文件:
• 根据本法令第2条第1款第b点的规定,外国劳动者必须拥有外国企业在越南境内从事该外国企业贸易办事处的文件,以及证明外国劳动者在越南工作之前被外国企业雇用至少连续12个月的文件;
• 根据本法令第2条第1款第c点的规定,外国劳动者必须有越南和外国合作伙伴之间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其中必须有外国劳动者在越南工作的协议;
• 根据本法令第2条第1款第d点的规定,外国劳动者必须有越南和外国合作伙伴签订提供服务的合同,并有外国劳动者已在不在越南经营的国外企业工作至少2年的证明文件;
• 根据本法令第2条第1款第d点的规定,必须有将外国劳动者派往越南谈判提供服务的文件;
• 根据本法令第2条第1款第e点的规定,外国劳动者必须持有外国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的派遣外国劳动者到越南工作的文件,除了本法令第2条第1款第a点,以及在越南依法的外国非政府组织、国际组织的营业执照;
• 根据本法令第2条第1款第i点的规定,外国劳动者必须有的国外营业,机关和组织派遣外国劳动者到越南工作的文件,,并符合预期工作职位。
- 某些特殊情况申请发放工作许可证的档案:
• 对于已获得工作许可证且有效的外国劳动者有需求工作在同一职位的其他雇主上,以及工作许可证中注明的同一职称,申请发放新工作许可证的文件包括: 雇主以前关于劳动者目前工作的文件、本条第1、5、6、7、8款规定的文件以及已认证的工作许可证复印件;
• 对于已获得有效的工作许可证的外劳动者想更改工作许可证上的职位或职称或工作形式但不改变雇主则申请发放新工作许可证的档案包括本条第1、4、5、6、7、8款,的文件以及工作许可证或已认证的工作许可证复印件。
- 领事合法化,文件认证:
本条第2、3、4、6、8款规定的文件为01份原件或已认证副本,如果是外国的,必须得领事合法化。如有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和外国有关的国际条约,按法律规定的礼尚往来原则的豁免领事合法化,翻译成越南语并按越南法律认证可免除。
1.4. 办理期限:自收到完整、有效的文件之日起0 3个工作日。
1.5. 办理行政手续的对象:外国劳动者雇主 。
1.6.办理行政手续的机关:
- 有权决定的机关:劳动、伤残军人与社会保障部厅
- 授权办理的机关或人员(如有):不
- 直接办理行政手续的机关:劳动、伤残军人与社会保障部厅
- 办理行政手续的配合机关:不
1.7. 行政手续办理结果: 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劳动者的工作许可证。
1.8. 手续费: 600000越南盾/ 01个许可证。
1.9. 申请表和申报表名称:向外国劳动者发放工作许可证的申请书(第152/2020/ND-CP号法令颁布的第11/PLI号表格)。
1.10. 办理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 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劳动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具有依法的完整民事行为能力,。
- 身体健康,符合工作要求。
- 在企业内部流动的外国劳动者是在越南境内建立贸易的外国企业的管理、总裁、专家和技术劳动者,并已被外国企业雇用至少12个月前。
- 志愿者是在越南无薪工作的外籍劳动者,以办理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成员的国际条约。
- 专家属于下列之一的外籍劳动者:
• 有书面确认为海外机关、组织和企业的专家;
• 拥有大学以上或同等学位,并具有至少 3 年的专业工作经验,根据外国劳动者计划在越南工作的职位进行培训;特殊情况由政府总理审议决定。
- 管理者和总裁是属于下列之类之一的外籍劳动者:
• 管理者是《企业法》第18条第4款中规定的企业管理者,或作为机关和组织负责人或副手;
•是机关、组织和企业的领导和直接办理单位的总裁。
- 技术劳动者接受技术专业或其他专业培训至少1年,在接受培训的专业工作至少3年。
- 对于在越南从事医疗检查、治疗、直接检查和治疗或从事教育、培训和职业培训的外国劳动者,必须具备越南关于医疗检查、治疗、教育、培训和职业培训法律规定的条件。
- 根据越南法律和外国法律,不是罪犯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 经国家主管机关书面批准雇用外国劳动者。
1.11. 法律依据:
- 2019年《劳动法》(第151至第157条)。
- 政府 2020年12月30日第152/2020/ND-CP号法令,规定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劳动者以及招聘和管理在越南为外国组织和个人工作的越南劳动者.
- 2021年7 月21日 省级人民委员会第 17/ 2021/NQ-HDND号决议规定在广义省企业、机关和组织的外国人的收费标准、收费、缴纳和发放,再发放的手续费。
* 附件:
2.向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劳动者重新发放工作许可证
2.1. 办理顺序:
第1步:申请人直接在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街54号的省行政手续控制服务中心申请重新发放工作许可证,或邮寄
- 在http://dichvucong.quangngai.gov.vn地址上在线提交和在线支付手续费
第2步:公务员接收,审查合法性和档案内容:
- 如果档案合格,则公务员向申请人写收条,并将档案转交给劳动和职业教育科。
- 如果档案未合格,则公务员指导申请人完善申请档案。
第3步:劳动、伤残军人与社会保障厅重新发放工作许可证。未重新发放工作许可证的,应当做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4步:在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街54号的省行政手续控制服务中心、的或邮寄路返还结果。
- 提交收条。
-获取结果。
- 接收和返还结果的时间:上午7点至11点30。下午13点30至17点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除外)。
外国劳动者获取重新工作许可证后,在雇主计划工作日期之前,雇主和外国劳动者必须签订根据越南劳动法的书面劳动合同。
在签订劳动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雇主必须将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送至已重新发放劳动许可证的劳动、伤残军人与社会保障厅。
2.2. 实施方式: 雇主提交重新发放工作许可证的申请在:
- 广义省广义市雄王54号省行政手续控制服务中心或邮寄
-在http://dichvucong.quangngai.gov.vn 地址上在线提交和在线支付手续费
2.3. 档案的组成和数量:
a) 档案组成:
- 根据重新发放工作许可证的申请文件(2020年12月30日第152/2020/ND-CP号法令第11/PLI号表格)。
- 02 张色彩照片(尺寸为 4 厘米 x 6 厘米,白色背景,正面直视,头部裸露,不戴彩色眼镜),照片截至提交日期不超过 06 个月。
• 根据本法令第12条第1款规定丢失的工作许可证,必须得到外国人居住地的乡级公安机关或外国有权机关的确认;
• 更改工作许可证上的内容情况,需要提供证明文件。
- 批准雇用外国劳动者需求的同意文件,无需明确雇用外国劳动者的需求例外。
- 本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的文件是原件或证明的副本,本法令第12条第1款规定的除外,如果是外国的,必须得领事合法化并翻译成越南语。如有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和外国有关的国际条约,按法律规定的礼尚往来原则的豁免领事合法化,按越南法律认证可免除。
2.4. 办理期限: 自收到完整、有效的文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
2.5. 办理行政手续的对象:外国劳动者雇主。
2.6. 办理行政手续的机关:
- 有权决定的机关:劳动、伤残军人与社会保障部厅
- 授权办理的机关或人员(如有):不
- 直接办理行政手续的机关:劳动、伤残军人与社会保障部厅
- 办理行政手续的配合机关:不
2.7. 行政手续的办理结果: 外国劳动者新发放工作许可证。
2.8. 手续费: 450,000越南盾/1个重新许可证。
2.9.申请表、申报表名称:
重新发放工作许可证申请书(2020年12月30日第152/2020/ND-CP号法令颁布的第 11/PLI号表格)。
2.10. 办理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外国劳动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工作许可证丢失、损坏或更改工作许可证上的内容,如姓,名;出生年份、月份、日份;国籍;护照号码;工作地点。
2.11.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2019年《劳动法》(第151条至第157条);
- 政府2020年12月30日第152/2020/ND-CP号法令 ;
- 2017年7 月21日省级人民委员会第17/ 2021/NQ-HDND号决议规定关于在广义省企业、机关和组织的外国劳动者的收费标准、收费、缴纳和发放,重新发放工作许可证的手续费管理。
* 附件:
3.向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劳动者延期工作许可证
3.1. 办理顺序:
第 1 步:
申请人通过省在线公共服务地址dichvucong.quangngai.gov.vn上申请延期工作许可证,或直接在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街54号的省行政手续控制服务中心申请。
第2步:公务员接收,审查合法性和档案内容:
- 如果档案合格,则公务员向申请人写收条,并将档案转交给劳动和职业教育科。
- 如果档案未合格,则公务员指导申请人完善申请档案。
第3步:劳动、伤残军人与社会保障厅延期工作许可证。未延期工作许可证的,应当做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4步:在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街54号的省行政手续控制服务中心、的或邮寄路返还结果。
- 提交收条
-获取结果
- 接收和返还结果的时间:上午7点至11点30。下午13点30至17点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除外)。
外国劳动者获取延期工作许可证后,在雇主计划工作日期之前,雇主和外国劳动者必须签订根据越南劳动法的书面劳动合同。
在签订劳动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雇主必须将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送至已延期劳动许可证的劳动、伤残军人与社会保障厅。
3.2. 实施方式: 雇主提交延期工作许可证的申请在:
- 广义省广义市雄王54号省行政手续控制服务中心或邮寄。
- 在http://dichvucong.quangngai.gov.vn 地址上在线提交和在线支付手续费 3.3. 档案的组成和数量:
a) 档案成分:
- 根据延期工作许可证申请文件(2020年12月30日第152/2020/ND-CP号法令第11/PLI号表格)。
- 02 张色彩照片(尺寸为 4 厘米 x 6 厘米,白色背景,正面直视,头部裸露,不戴彩色眼镜),照片截至提交日期不超过 06 个月。
- 已发放的有效期工作许可证:
-批准雇用外国劳动者需求的同意文件,无需明确雇用外国劳动者的需求例外。
- 依法有效的护照证明副本;
- 外国或越南主管医疗机关或组织发放的健康证书或体检证明自健康结论签署之日起有效12个月内,或 根据卫生部长规定的健康证明。
- 根据已发放的工作许可证内容,证明外国劳动者继续为雇主工作的文件之一包括:
• 对于在企业内部流动的外国劳动者,外国劳动者必须拥有外国企业在越南境内从事该外国企业贸易办事处的文件,以及证明外国劳动者在越南工作之前被外国企业雇用至少连续12个月的文件;
• 对于办理经济、贸易、金融、银行、保险、科技、文化、体育、教育、职业教育和卫生等各种合同或协议的外籍劳动者,外国劳动者必须有越南和外国合作伙伴之间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其中必须有外国劳动者在越南工作的协议;
•对于作为合同服务提供商的外国劳动者,外国劳动者必须有越南和外国合作伙伴签订提供服务的合同,并有外国劳动者已在不在越南经营的国外企业工作至少2年的证明文件;
• 对于出售服务的外国劳动者,必须有将外国劳动者派往越南谈判提供服务的文件;
• 对于为获准在越南从事活动的外国非政府组织,在越南的国际组织工作的外国劳动者必须持有外国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的派遣外国劳动者到越南工作的文件,除了按劳动合同工作以及在越南依法的外国非政府组织、国际组织的营业执照;
• 对于作为管理、总裁、专家和技术劳动者的外国劳动者,外国劳动者必须有的国外营业,机关和组织派遣外国劳动者到越南工作的文件,并符合预期工作职位。
- 批准雇用外国劳动者需求的书面同意,除非无需证明雇用外国劳动者需求的。
- 本条第3、4、6和7点规定的文件为01份原件或已认证副本,如果是外国的,必须得领事合法化。如有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和外国有关的国际条约,按法律规定的礼尚往来原则的豁免领事合法化,翻译成越南语并按越南法律认证可免除。
3.4. 办理期限: 自收到完整、有效的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
3.5. 办理行政手续的对象:外国劳动者雇主。
3.6. 办理行政手续的机关:
- 有权决定的机关:劳动、伤残军人与社会保障部厅
- 授权办理的机关或人员(如有):不
- 直接办理行政手续的机关:劳动、伤残军人与社会保障部厅
- 办理行政手续的配合机关:不
3.7. 行政手续的办理结果: 向外国劳动者延期工作许可证。
3.8. 手续费: 450,000越南盾/1个延期许可证。
3.9.申请表、申报表名称:
延期工作许可证申请书(2020年12月30日第152/2020/ND-CP号法令颁布的第 11/PLI号表格)。
3.10. 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 外国劳动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工作许可证有效期至少为5天,但不超过45天。
- 经有权机关批准雇用外国劳动者的需求。
- 根据已发放的工作许可证内容,外国劳动者继续为雇主工作的证明文件。
3.11.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2019年《劳动法》(第151条至第157条);
- 政府2020年12月30日第152/2020/ND-CP号法令;
- 省级人民委员会2017年7 月21日 第 17/ 2021/NQ-HDND号决议规定在广义省企业、机关和组织的外国劳动者的收费标准、收费、缴纳和发放,重新发放工作许可证的手续费。
* 附件:
4. 确认外籍劳动者不属于发放工作许可证之类
4.1. 办理顺序:
第 1 步:雇主提交确认外国劳动者不属于工作许可证的申请档案到:
- 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街54号省行政手续控制服务中心,或邮寄。
- 在线提交地址:dichvucong.quangngai.gov.vn
第2步:公务员接收,审查合法性和档案内容:
- 如果档案有效,则公务员向申请人写收条,并将档案转交给就业和职业教育科。
- 如果文件未合格,则公务员指导申请人完善申请档案。
第3步:根据第152/2020/ND-CP号法令第10/PLI号表格,劳动、伤残军人与社会保障厅确认外国人不属于发放工作许可证的,如果未确认,则做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4步:返还结果在广义省广义市雄王54号省行政手续控制服务中心或通过广义省邮政局。
-获取结果
- 接收和返还结果的时间:上午7点00至11点30。下午13点30至17点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除外)。
4.2. 办理方法:
- 直接在广义省广义市雄王54号省行政手续服务控制提交,或通过邮寄。
- 在线提交地址:dichvucong.quangngai.gov.vn
4.3. 档案的组成和数量:
a) 档案成分:
- 根据本法令第09/PLI号表格第I号附录,确认外国劳动者不属于发放工作许可证申请书;
- 根据本法令第9条第2款规定的健康证明或体检证明;
- 批准雇用外国劳动者需求的书面同意,无需明确雇用外国劳动者需求除外;
- 依法有效的护照证明副本;
- 证明外国劳动者不属于发放工作许可证的文件;
- 本款b、c和d点规定的文件是01份原件或证明的副本,如果是外国的,必须得领事合法化并翻译成越南语。如有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和外国有关的国际条约,按法律规定的礼尚往来原则的豁免领事合法化,按越南法律认证可免除。
- 劳动、伤残军人与社会保障部或劳动、伤残军人与社会保障厅在收到完善确认不属于发放工作许可证申请书后2个工作日内,根据本法令颁布的第10/PLI号表格一号附录,做出确认不属于发放工作许可证的文件。未确认的,应做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b) 档案数量:01份。
4.4. 办理期限:自收到完整、有效的文件之日起0 2个工作日。
4.5. 办理行政手续的对象: 外国劳动者雇主。
4.6. 办理行政手续的机关:
- 有权决定的机关:劳动、伤残军人与社会保障部厅
- 授权办理的机关或人员(如有):不
- 直接办理行政手续的机关:劳动、伤残军人与社会保障部厅
- 办理行政手续的配合机关:不
4.7. 行政手续的办理结果: 证明外国人不属于发放工作许可证的文件。
4.8. 手续费: 不。
4.9. 申请表,申报表名称:确认不属于工作许可证发放申请书(第152/2020/ND-CP号决议,第09/PLI号表格一号附录)。
4.10. 办理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劳动者不属于发放工作许可证的。
- 是出资成员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者。
- 是股份公司的董事会成员。
- 在越南担任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项目处长。
-进入越南期限不到3个月进行服务销售。
- 进入越南期限不到3个月处理越南专家和在越南的外国专家无法处理,影响或可能影响生产、经营的复杂事故,技术情况,。
-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外国律师已获准在越南执业。
-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成员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 在越南学习,工作的学生,大学生,但雇主必须提前7天通知国家省级劳动管理机关。
- 在越南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服务承诺表中的11个服务行业内企业内部流动,包括:经营;信息;建筑;分布;教育;环境;金融;医疗;旅游;娱乐文化和运输;
- 进入越南提供专业和技术咨询服务或执行其他任务,根据越南和外国有权机关已签订的ODA国际条约的规定或协议,为研究、建设、审定、评估、管理和实施使用官方发展援助的(ODA)方案和项目提供服务。
- 获得外交部按法律规定发放在越南从事通讯和报刊活动的许可证;
- 外国机关,组织的教员,被其国外有权机关向越南外国外交代表机关,所在越南国际组织管理范围国际学校任教。
- 志愿者;
- 具有硕士以上或同等学历的人工作时间不超过30天在大学院校、高等水平职业教育院校进行咨询、教学和科学研究,;
- 进入越南的外国劳动者办理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和中央政治社会组织依法签署的国际协定。
- 其他对象由政府总理根据中央国家机关的建议决定。
4.11.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2019年《劳动法》(第151条至第157条)。
- 政府2020年12月30日第152/2020/ND-CP号法令对在越南工作外国劳动者规定,雇用发放,理在越南为外国组织,个人工作的越南劳动者。
* 附件:
1. 办理顺序
第一步:举办单位在广义省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外事厅的接收与返还档案的结果部门提交完整的允许举办会议,研讨会的申请档案。申请档案提交期限至少为预定举办日期前40天。
第二步:外事厅在收到完整的有效档案后,研究档案,参谋,向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出示并用文件向外交部,公安部,各有关机构,各有关地方征求书面意见。外事厅在有外交部;公安部,各有关机构和各有关地方的书面意见后,集合意见并向省会人民委员 会主席出示;
被征求意见的机构,地方必须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后不超过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三步:在收到外事厅提交完整文件后,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向政府总理出示档案以参详,决定允许举行国际会议和研讨会。
第四步:收到政府总理的意见后,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指示外事厅向举办单位作出书面答复,并同送至外交部、公安部,有关的机构和地方政府。
2.办理方式
直接上交或通过邮政系统,在线公共服务上交。地址: 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
3. 接收地点: 广义省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广义省,广义市,阮严坊,雄王街-54号。
4. 档案组成
(1) 申请举办许可的公文;
(2) 根据政府总理2020年2月21日第06/2020/QD-TTg号第01号规定了在越南举办、管理国际会议与研讨会的01表格举办提案;
(3)当其他法律规定另有要求的,需要有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4)同意主办国际会议和研讨会文件(如有)。
5. 档案数量:一份。
6. 办理期限:
-广义省各机构和单位与被征求意见机构办理并向政府总理出示档案的总时间:不超过16个工作日;其中:
+ 外交部、公安部、各被征求意见的机关和地方:不超过15天(11个工作日);
+ 省 级人民委员会:02个工作日;
+ 外事厅: 03个工作日。
-收到政府总理的答复后,在07个工作日内向该举办单位作出书面答复。
+ 省级人民委员会:04个工作日;
+ 外事厅:03个工作日。
7. 办理行政手续对象: 越南的机关,单位;国外单位。
8. 办理行政手续机构:
- 参谋机构:广义省外事厅。
- 有权向政府总理出示审议,决定的机关:广义省级人民委员会。
- 有权机构:政府总理。
9. 办理行政手续的结果:批准举办国际会议和研讨会结果的书面答复。
10. 收费:无。
11. 申请表、申报表名称:政府总理2020年2月21日关于在越南举办、管理国际会议和研讨会的第06/2020/QD-TTg号规定第01号表格的提案。
12. 办理行政手续的要求,条件:各总理授权举办的国际会议,研讨会含在政府总理2020 年 2 月 21 日关于在越南举办,管理国际会议,研讨会第 06/2020/QD-TTg 号第 3 条第 1款,包含:
+ 出席会议和研讨会的成员是各国、领土和国际组织的领导,部长级或同等以上官员;
+ 国际会议与研讨会有主题和内容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国防、民族、宗教、人权问题,或根据国家秘密保护法属于国家机密的范围。
13.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政府总理2020年2月21日,在越南举办、管理国际会议,研讨会第06/2020/QD-TTg号
- 2020年3月10日发布的825/BNG-CNV号公函关于更正政府总理2020年2月21日第06/2020/QD-TTg号;
- 外交部2020年4月10日公布第729/QD-BNG关于公布在越南举办国际会议与研讨会行政手续
- 省级人民委员会2021年4月9日 发布第541/QD号规定,外事厅厅长授权决定允许在广义省举办国际会议与研讨会。
* 附件:
II. 不属于政府总理授权举办的国际会议,研讨会许可举办手续
1. 办理顺序
第一步:举办单位向广义省外事厅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接收与返还档案结果部门提交完整的举办会议,研讨会的申请档案。申请档案提交期限至少为预定举办日期前20天。
第二步:在收到完整且合格的档案后,外事厅应审查档案,并征求各有关机构和地方的书面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机构,地方必须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后不超过15日内向外事厅书面答复 。
第三步:有有关机构和地方的书面意见后,外事厅综合意见,并按以下步骤实施:
- 案例1:如果属于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授权的国际会议,研讨会、外事厅参谋,并向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出示以审议、决定,并书面答复举办单位,同送至有关的机构和地方。
- 案例2:如果属于外事厅厅长授权的会议,研讨会、则外事厅厅长审议、决定并书面答复举办单位,同送至有关机构和地方。
2. 办理方式:
直接上交或通过邮政系统,在线公共服务上交。地址: 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
3. 接收地点: 广义省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广义省,广义市,阮严坊,雄王街-54号。
4. 档案组成
(1) 申请许可举办的公文;
(2) 根据政府总理2020年2月21日第06/2020/QD-TTg号第01号规定了在越南举办、管理国际会议与研讨会01号表格的举办提案;
(3)当其他法律规定另有要求的,需要有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4)同意主办国际会议和研讨会文件(如有)。
5. 档案数量:一份。
6. 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其中:
+ 省级人民委员会:02个工作日;
+ 外事厅:03个工作日;
+ 征求意见的各机关和地方:05个工作日。
7. 办理行政手续对象: 越南机关、单位;国外单位。
8.办理行政手续机构:
- 参谋机构:广义省外事厅。
- 有权机构:广义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广义省外事厅。
9. 办理行政手续的结果:批准举办国际会议,研讨会结果的书面答复。
10. 收费:无。
11. 申请表、申报表的名称: 根据总理2020年2月21日关于在越南组织、管理国际会议和研讨会的第06/2020/QD-TTg号决定第01号举办表格的提案。
12. 办理行政手续的要求,条件:各国际会议,研讨会不含在政府总理2020 年 2 月 21 日关于在越南举办,管理国际会议,研讨会第 06/2020/QD-TTg 号第 3 条第 1 款,包含:
+ 出席会议,研讨会的成员是各国、领土和国际组织的领导,部长级或同等以上官员;
+ 国际会议,研讨会有主题和内容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国防、民族、宗教、人权问题,或根据国家秘密保护法属于国家机密的范围。
13.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政府总理2020年2月21日发布第06/2020/QD-TTg号在越南举办、管理国际会议,研讨会
- 2020年3月10日发布的825/BNG-CNV号公函关于更正政府总理2020年2月21日第06/2020/QD-TTg号;
- 外交部2020年4月10日公布第729/QD-BNG关于公布在越南举办国际会议与研讨会行政手续
- 省级人民委员会2021年4月9日 发布第541/QD号规定,外事厅厅长授权决定允许在广义省举办国际会议与研讨会。
* 附件:
III. 属于政府总理授权许可主办国际会议,研讨会的手续
1. 办理顺序
第一步:举办单位向广义省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外事厅的接收与返还档案结果的部门提交完整申请允许主办会议,研讨会的档案。
第二步:外事厅在收到完整的有效档案后,研究档案,参谋,向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出示并用文件向外交部,公安部,各有关机构,各有关地方征求书面意见。外事厅在有外交部;公安部,各有关机构和各有关地方的书面意见后,集合意见并向省会人民委员 会主席出示;
被征求意见的机构,地方必须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后不超过15日后应当作出书面答复
第三步:在收到外事厅提交完整文件后,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向政府总理出示档案以参详,批准允许主办国际会议,研讨会。
第四步:收到政府总理的意见后,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指示外事厅向、举办单位作出书面答复,并同送至外交部、公安部和有关机构和地方政府。
2.办理方式
直接上交或通过邮政系统,在线公共服务上交。地址: 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
3. 接收地点: 广义省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广义省,广义市,阮严坊,雄王街-54号。
4. 档案组成: 申请许可主办国际会议,研讨会的公文,其中说明举办会议的原因、目的、主题、预计参加,预计资金来源。
5. 档案数量:一份。
6. 办理 期限:
-广义省各机构和单位与被征求意见机构办理并向政府总理出示档案的总办理时间:不超过16个工作日;其中:
• 外交部、公安部、机关和地方被征求意见:不超过15天(11个工作日);
• 省级人民委员会:02个工作日;
• 外事厅:03个工作日。
- 在收到政府总理的答复后,在07个工作日内向该举办单位作出书面答复。
• 省级人民委员会:04个工作日;
• 外事厅:03个工作日。
7. 办理行政手续对象: 越南机关、单位;国外单位。
8. 办理行政手续机构:
- 参谋机构:广义省外事厅。
- 有权向政府总理出示审议,决定的机关:广义省级人民委员会。
- 有权机构:政府总理。
9. 办理行政手续的结果:批准许可主办国际会议和研讨会结果的书面答复。
10. 收费:无。
11. 申请表、申报表的名称: 无 。
12. 办理行政手续的要求,条件:政府总理授权举办的各国际会议,研讨会含在政府总理2020 年 2 月 21 日关于在越南举办,管理国际会议,研讨会第 06/2020/QD-TTg 号第 3 条第 1款,包含:
+ 出席会议和研讨会的成员是各国、领土和国际组织的领导,部长级或同等以上官员;
+ 国际会议,研讨会有主题和内容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国防、民族、宗教、人权问题,或根据国家秘密保护法属于国家机密的范围。
13.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政府总理2020年2月21日关于在越南举办、管理国际会议和研讨会的第06/2020/QD-TTg号规定;
- 2020年3月10日关于更正政府总理2020年2月21日第06/2020/QD-TTg号决定的第825/BNG-CNV号公函;
- 外交部2020年4月10日公布第729/QD-BNG关于公布在越南举办国际会议与研讨会行政手续
- 省级人民委员会2016年5月23日第23/2016/QD-UBND号《广义省外事厅职能、任务、权力和组织结构条例》;
- 省级人民委员会2021年4月9日 发布第541/QD号规定,外事厅厅长授权决定允许在广义省举办国际会议与研讨会。
* 注意:
- 申请许可主办国际会议,研讨会的取决权属于主办单位的需要,而不是在申请国际会议,研讨会之前必须办理的强制性手续。
- 在获得主办国际会议和研讨会的许可后,主办单位应制定举提案,并按规定向有权举办国际会议,研讨会的人提交申请。
四. 不属于政府总理授权许可主办国际会议,研讨会的手续
1. 办理顺序
第一步:举办单位向广义省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外事厅的接收与返还档案的结果部门提交完整的申请许可主办会议,研讨会档案。
第二步:在收到完整的有效档案后,外事厅应审查档案,并征求有关机构与地方的书面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机构,地方必须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后不超过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三步:有有关机构和地方的书面意见后,外事厅综合意见,并采取以下步骤:
- 案例1:如果属于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授权的国际会议,研讨会、外事厅参谋,并向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出示以审议、决定,并书面答复举办单位,同送至有关的机构和地方。
- 案例2:如果属于外事厅厅长授权的会议,研讨会、外事厅厅长则审议、决定并书面答复举办单位,同送至有关机构和地方。
2. 办理方式:
直接上交或通过邮政系统,在线公共服务上交。地址: 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
3. 接收地点: 广义省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广义省,广义市,阮严坊,雄王街-54号。
4. 档案组成: 申请允许主办国际会议,研讨会的公文,其中说明举办会议的原因、目的、主题、预计参加,预计资金来源。
5. 档案数量:一份。
6. 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其中:
+ 省级人民委员会:02个工作日;
+ 外事厅:03个工作日;
+ 各征求意见的机构,地方:05个工作日。
7. 办理行政手续对象: 越南机关、单位;国外单位。
8. 办理行政手续机构:
- 参谋机构:广义省外事厅。
- 有权机构:广义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广义省外事厅。
9. 办理行政手续的结果:批准许可举办国际会议,研讨会结果的书面答复。
10. 收费:无。
11. 申请表、申报表的名称: 无。
12. 办理行政手续的要求,条件:各国际会议,研讨会不含在政府总理2020 年 2 月 21 日关于在越南举办,管理国际会议,研讨会第 06/2020/QD-TTg 号第 3 条第 1 款,包含:
+ 出席会议和研讨会的成员是各国、领土和国际组织的首脑或部长级或同等以上官员;
+ 国际会议和研讨会的主题和内容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国防、民族、宗教、人权问题,或根据国家秘密保护法属于国家机密的范围。
13.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政府总理2020年2月21日关于在越南举办、管理国际会议和研讨会的第06/2020/QD-TTg号规定;
- 2020年3月10日关于更正政府总理2020年2月21日第06/2020/QD-TTg号规定的第825/BNG-CNV号公函;
- 外交部2020年4月10日公布第729/QD-BNG关于公布在越南举办国际会议与研讨会行政手续
- 省级人民委员会2016年5月23日第23/2016/QD-UBND号《广义省外事厅职能、任务、权力和组织结构条例》;
- 省级人民委员会2021年4月9日 发布第541/QD号规定,外事厅厅长授权决定允许在广义省举办国际会议与研讨会。
* 注意:
- 申请许可主办国际会议,研讨会的取决权属于主办单位的需要,而不是在申请国际会议,研讨会之前必须办理的强制性手续。
- 在获得主办国际会议和研讨会的许可后,主办单位应制定举提案,并按规定向有权举办国际会议,研讨会的人提交申请。
1、外国法律公司和分支的登记:
实施程序:
自获得设立许可证之日起六十天内,外国法律公司或分支机构必须在其所在地的司法部登记其业务。
司法部在收到完整的档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外国法律公司或分支机构颁发经营登记证书。
实施方法:将档案直送或通过邮政系统发送至司法部。
档案成分:
- 设立外国法律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许可证副本;
- 总部证明书。
档案数量:01 份。
办理时限:司法部在收到完整的档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外国法律公司或分支机构颁发经营登记证书。
行政手续的对象:组织。
办理行政手续的机构:司法部。
行政手续结果:在越外国法律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运营登记证。
费用:2,000,000 越南盾/档案。
申请表、申报表名称:无
办理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无。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2006 年 6 月 29 日第 65/2006/QH11 号律师法; 2012 年 11 月 20 日第 20/2012/QH13 号《律师法》的修正和补充条款。
- 财政部长2016年11月10日第220/2016/TT-BTC号通知规定了律师业务领域的收费、支付、管理制度。
2、外国法律公或司分之机构经营登记文件内容更换
执行顺序:
自获得书面批准更换设立许可证的内容之日起三十天内,分支机构或外国法律公司必须在其所在地的司法部登记其更换内容。
自收到完整有效的档案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司法部应通过向外国法律公或司分之机构重新授予经营登记证的方式,对经营登记证内容的更换进行登记。
实施方法:将档案直送或通过邮政系统发送至司法部。
档案成分:
- 更换外国法律公或司分之机构运营登记的申请表;
- 外国法律公或司分之机构的设立许可证副本;
- 司法部书面批准的更换设立许可证的内容。
档案数量:01 份。
办理时限:
自收到完整有效的档案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司法部应通过向外国法律公或司分之机构重新授予经营登记证的方式,对经营登记证内容的更换进行登记。外国法。
行政手续的对象:组织。
办理行政手续的机构:司法部。
行政手续结果:在越外国法律公或司分之机构的运营登记证。
费用:1,000,000 越南盾/档案。
申请表、申报表名称:无
办理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无。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否。
- 2006 年 6 月 29 日第 65/2006/QH11 号律师法; 2012 年 11 月 20 日第 20/2012/QH13 号《律师法》的修正和补充条款。
- 2013年10月14日政府第123/2013/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了《律师法》的若干条款和执行措施。
- 财政部长2016年11月10日第220/2016/TT-BTC号通知规定了律师业务领域的收费、支付、管理制度。
3. 外国法律公司转换越南法律公司登记
实施顺序:
自司法部书面批准之日起15天内,外国法律公司转换越南法律公司必须在营业场所的省会、中央直辖市司法局办理更换登记手续。
实施方式: 直送或通过邮政系统向司法部提交档案。
档案成分:
- 转换建议书;
- 司法部的批准文件;
- 越南法律公司章程草案。
档案数量: 01份。
办理期限: 自收到足够的有效档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
行政手续的执行对象: 被转换的外国公司。
办理行政手续的机构: 司法部。
行政手续执行结果: 越南法律公司的运营登记证。
费用: 50,000越南盾。
申请表名称、申报表: 没有。
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
越南法律公司转换的名称必须符合《律师法》第34条第5款的规定,不得与已转换的外国法律公司的名称一致。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2013年10月14日政府第123/2013/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了《律师法》的若干条款和执行措施。
- 财政部长2019年8月5日第47/2019/TT-BTC号通知规定了企业信息费与企业登记费的收取、支付、管理和使用。
4. 在越外国法律公司分支机构的登记
实施顺序:
外国法律公司必须在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当地司法总部提交公司分支机构的运营登记档案。
实施方式: 直送或通过邮政系统向司法部提交档案。
档案成分:
- 在越外国法律公司分支机构的运营登记申请书;
- 在越外国法律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许可证副本;
- 在越外国法律公司分公司的总部证明文件。
档案数量: 01份。
办理期限: 自收到足够的有效档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办理行政手续的对象: 在越的外国法律公司。
办理行政手续的机构: 司法部。
行政手续执行结果: 在越外国法律公司分支机构运营登记证。
费用:600,000越南盾/档案。
申请表、申报 表名称:TP-LS-17表格,以及司法部2015年1月16日第02/2015/TT-BTP号通知,规定了一些关于律师和律师执业的文件模板。
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 无。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2013年10月14日政府第123/2013/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了《律师法》的若干条款和执行措施。
- 司法部长2015年1月16日第02/2015/TT-BTP号通知规定了一些关于律师和律师执业的文件模板。
- 财政部长2016年11月10日第220/2016/TT-BTC号通知规定了律师业务领域的收费、支付、管理制度。
* 附件:
5. 重新签发外国法律公司和分支机构的运营登记证
实施顺序:
- 如果外国法律公司,分支机构的运营登记证丢失、撕裂、烧毁或其他不是故意的原因,外国法律公司,分支机构将重新签发运营登记证申请档案提交给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司法厅。
- 在收到充分有效档案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司法厅给外国法律公司和分支机构重新签发运营登记证。
执行方式:档案直送或通过邮政系统送至司法厅。
档案成分:
- 外国法律公司和分支机构重新签发运营登记证的申请书,其中明确指出了运营登记证的原因和编号;
- 《律师法》第79条规定的文件。
档案数量:01份。
办理期限:自收到足够的有效档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办理行政手续的机构:司法厅。
办理行政手续的对象:组织。
申请表,申报表名称:没有。
费用:2,000,000越南盾/档案。
行政手续的执行结果:外国法律公司的运营登记证。
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无。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2006年6月29日第65/2006/QH11号律师;2012年11月20日第20/2012/QH13号律师法若干条款的修订和补充法;
- 司法部2011年10月14日第17/2011/TT-BTP号通知指导《律师法》的若干规定、《律师法》若干条款的详细规定和指导执行,以及指导执行《律师法》关于律师社会和职业组织的规定的法令。
- 财政部长2016年11月10日第220/2016/TT-BTC号通知规定了律师业务领域的收费、支付、管理制度。
实施顺序:
在越外国仲裁机构,仲裁中心和分支机构完善档案并提交给司法厅以便将更换内容记录在运营登记证上。
实施方式: 档案直接提交或邮寄。
档案成分:
-更换外国仲裁中心/仲裁组织分支机构的运营登记证的申请书(表格10/TP-TTTM);
- 在越外国仲裁中心,分支机构运营登记证原件;
- 设立仲裁中心的许可证的已验证副本; 提交副本的,必须附上原件进行核对; 在越外国仲裁中心分支机构的设立许可证的已验证副本; 提交副本的,必须附上原件进行核对。
档案数量: 01份。
解决期限: 15个工作日内。
行政手续处理机构: 司法厅。
行政手续的执行对象:在越外国仲裁中心,仲裁中心的分支机构
申请表,申报表名称:更换外国仲裁中心/仲裁组织分支机构的运营登记证的申请书(表格10/TP-TTTM)。
审核费:
行政手续的执行结果: 将更换内容记入在越仲裁中心运营登记证、在越外国仲裁组织分支机构运营登记证上。
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 无。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第12届国会第54/2010/QH12号2010年《商业仲裁法》
- 政府2011年7月28日第63/2011/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并指导《商业仲裁法》若干条款的实施。
- 2018年9月19日政府第124/2018/ND-CP号法令修订和补充了政府2011年7月28日第63/2011/ND-CP号法令的若干条款,该法令详细规定了和指导《商业仲裁法》若干条款的实施;
- 司法部2012年11月7日第12/2012/TT-BTP号通知发布了关于商业仲裁组织和活动的若干表格。
- 财政部2016年11月10日第222/2016/TT-BTC号通知规定了领域的收取、缴纳,管理审核收费标准、商业仲裁业务的执业条件。
* 附件:
-实施顺序:国外仲裁机构分支机构完成业务登记申请后,发送至分支机构所在地司法厅。
实施方式:亲身递交或邮寄递交。
申请档案包括:
- 在越南设立仲裁中心/外国仲裁机构的分支机构申请表(表格编号05/TP-TTTM);
- 分支机构设立许可证的真实副本,如需提交副本,必须附上原件以供对应。
申请档案数量:01份。
结算时限:自收到完整资料之日起的10工作日之内。
办理行政手续的机关: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司法厅。
行政手续对象:外国仲裁机构在越南的分支机构。
申请表与申报名称:越南仲裁中心/外国仲裁机构分支机构的营业登记申请表(表格编号05/TP-TTTM)。
审核费:5,000,000 VND(五百万越南盾)。
办理行政手续的结果:向外国仲裁在越南的分支机构签发经营登记证书。
实施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无。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第 12 届国民议会第 54/2010/QH12 号 2010 年商事仲裁法;
- 政府于 2011 年 7 月 28 日颁布的第 63/2011/ND-CP 号法令详细说明并指导了《商事仲裁法》若干条款的实施;
- 2018 年 9 月 19 日第 124/2018/ND-CP 号政府法令修改和补充了 2011 年 7 月 28 日第 63/2011/ND-CP 号政府法令的一些条款,详细和指导规定了实施商事仲裁法的若干条款
- 司法厅 2012 年 11 月 7 日第 12/2012/TT-BTP 号通知,颁布了多项关于商事仲裁组织和运作的表格;
- 财政部 2016 年 11 月 10 日第 222/2016/TT-BTC 号通知,在商事仲裁领域规定了收费定额,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缴纳和经理方式,从事条件。
* 附件:
3. 仲裁中心与仲裁中心分支机构、外国仲裁机构在越南的分支机构的营业登记表的重发
实施顺序:
- 仲裁中心、仲裁中心分支机构、在越南的外国仲裁机构分支机构,其经营登记表被丢失、撕裂、撕毁、烧毁或毁坏,可向经营登记证所在地司法厅提交申请材料,获准重新发行。
- 已发给营运登记证的司法厅应在收到补发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考虑重新签发。
申请方式:亲自递交或邮寄。
申请档案成分:
- 外国仲裁机构在越南的仲裁中心/仲裁中心分部/分部重新签发经营登记证书申请表(Form No. 12/TP-TTTM);
- 遗失证明 证件遗失的乡级派出所的营业登记证明(如有遗失)。
档案数量:01份。
结算时限:自收到补发申请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
办理行政手续的机构:司法厅。
行政手续对象:仲裁中心、仲裁中心分支机构、外国仲裁机构在越南的分支机构。
申请表名称:越南仲裁中心/仲裁中心分部/外国仲裁机构分部重新签发经营登记证申请表(表12/TP-商城)。
鉴定费:
- 仲裁中心运营登记证书:1,500,000 VND(150 万越南盾)。
- 仲裁中心分公司营业登记证:1,000,000(100万盾)。
- 外国仲裁机构在越南的分支机构的经营登记证明:5,000,000(500万越南盾)。
行政手续结果:仲裁中心、仲裁中心分支机构、外国仲裁机构在越南的分支机构的运营登记证书。
实施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无。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第 12 届国民议会第 54/2010/QH12 号 2010 年商事仲裁法;
- 政府于 2011 年 7 月 28 日颁布的第 63/2011/ND-CP 号法令详细说明并指导了《商事仲裁法》若干条款的实施。
- 司法厅 2012 年 11 月 7 日第 12/2012/TT-BTP 号通告,颁布了多项关于商事仲裁组织和运作的表格。
-财政部 2016 年 11 月 10 日第 222/2016/TT-BTC 号通知,在商事仲裁领域规定了收费定额,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缴纳和经理方式,从事条件。
* 附件:
1. 向越南公民和居住在越南的外国人发放司法履历的程序
- 实施顺序:
+ 在司法厅提交文件:
越南公民向其永久居住地的司法厅提交;没有永久居住地的,应当向暂时居住的司法厅提交;居住在国外的,应在出境前向居住地司法厅提出。
居住在越南的外国人应向其居住地的司法厅提交档案。
+ 在申请地点获得结果。
- 实施方式:向司法厅提交档案。
- 申请档案的组成部分
申报表要求根据(表格编号 03/2013/TT-LLTP;表格编号 04/2013/TT-LLTP)签发规定司法履历。
持有司法履历人的身份证或公民身份证或护照的拍照版(提交拍照版时,必须出示原件以供比对。提交法律规定的核证副本)。
+ 委托他人办理第 1 号履历司法申请手续时的委托书 [ 办理申请手续时,被授权人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公民身份证或护照](如果被授权人是授权人的父亲、母亲、妻子、丈夫或子女,则不需要书面授权)。授权书必须按照越南法律进行公证和认证。
申请开具2号司法履历的人不能委托他人办理申请开具司法履历的手续。
此外,申请开具符合减免费用条件的司法履历的人,必须出示证明档案。
- 档案数量:01 份。
- 处理档案的时限:
+ 自收到有效请求之日起 10 天内。
+ 如果被要求签发司法履历的人是在许多地方居住或在国外有一段时间居住的越南公民,外国人,需要核实条件的案件将被删除,期限不得超过15天。
- 直接处理行政手续的机关:司法厅。
申请部分取消了 2020 年《居住法》第 37 条第 4 款规定的提交户口簿复印件、永久或临时居住证明的要求。
被授权人在办理申请开具司法记录卡的手续时,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公民身份证或者护照。
- 配合机关:
+ 公安机关:自收到司法履历之日起07个工作日内,省级公安机关查询当事人的犯罪记录状态信息并向司法厅送交搜索结果。需要在公安部档案系统和档案中查阅资料的,时限不得超过9个工作日。
+ 法院机关:如果在公安机关查询司法履历后仍然没有足够的理由可以断定当事人的案件记录状态的内容有不明确和不完整的,不足以确认当事人有案件记录或没有案件记录。
+ 国防部有权机关:向曾任军官、士官、士兵、职业军人或国防工作人员发放司法履历的情况。
+ 国家司法履历中心:越南公民在多个省,直辖市永久居住的案例;有一段时间在国外居住;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居住在越南的外国人。
+ 公社、区和乡人民委员会;进行相关诉讼的其他机构、组织
验证条件情况下自动删除案件记录。
- 实施行政手续的对象:个人。
- 申请表、申报表名称:
+ 要求签发司法履历(表格编号 03/2013/TT-LLTP);
+ 申请开具司法履历(适用于被授权申请发行 1 号司法履历的个人和申请发行司法履历的未成年人父母的个人) 第 2 号法律)(表格第 04/2013/TT-LLTP 号)。
- 收费:
+ 提供司法履历信息的费用:200,000 越南盾/次/人。
提供学生、革命立功人员、烈士亲属(包括生父、生母、妻子(或丈夫)、子女(亲生子女、收养子女)、烈士照料者)的司法履历100,000 越南盾/次/人。
免费提供司法履历信息的案例包括: 《儿童保护、照料和教育法》; 《老年人法》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残疾人法的残疾保障法;法律规定的贫困户和居住在极端困难公社的人,社会经济条件极差的公社,边境公社和安全区公社中的少数民族人民。
如果在已签发司法履历人的情况要求上级一次发出两份,则从第三版开始,司法履历发行人将额外收取 5,000 越南盾/版卡以支付印刷费用。
- 行政手续的结果:司法履历第 1 号、第 2 号。
- 行政手续要求(如有):无。
- 法律依据:
+ 第 28/2009/QH12 号司法履历法。
+ 外国人在越南入境、出境、过境和居留法第 51/2019/QH14 号。
+ 2014 年公民身份法。
+ 2020 年 11 月 13 日第 68/2020/QH14 号居留法。
+ 政府于 2010 年 11 月 23 日颁布的第 111/2010/ND-CP 号法令,详细说明并规定了《司法履历法》中若干条款。
+ 司法厅 2011 年 6 月 27 日第 13/2011/TT-BTP 号通知,关于颁布和指导司法履历表格的使用。
+ 司法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2012 年 5 月 10 日第 04/2012/TTLT-BTP-TANDTC-VKSNDTC-BCA-BQP 号联合通知 国防部指导搜索、验证、交换和提供司法履历信息的顺序和程序。
+ 司法厅 2013 年 11 月 11 日第 16/2013/TT-BTP 号通知 修订和补充了 2011 年 6 月 27 日第 13/2011/TT-BTP 号通知关于颁布和指示使用司法履历表格。
+ 财政部 2016 年 11 月 11 日第 244/2016/TT-BTC 号通知,规定了提供司法履历信息费用的征收率、征收方式、支付方式、经理和使用方式。
* 附件:
* 颁发越南原产地证书的手续
实施顺序
- 当需要证明该人是越南原产地时,请求者应亲自或通过邮寄方式将档案提交给越南海外代表处(如果该国没有代表处则交给兼任代表机关或最方便的代表处)或越南住国外的国家委员会、外交部或司法厅。
- 自收到完整的越南原产地证明申请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申请受理机构应考虑申请人提交的档案并对其进行审查。将关于国籍数据库,资料(如有)进行应对 , 如果有足够的必要条件确定该人是越南人,则授予该人一份越南国籍证明书。
- 如果没有足够的必要条件确定请求者是越南原产地,申请受理机构应书面通知。
实施方式:
申请人应亲自或邮寄到越南代表机关(如果居住在国外)、或者到海外越南人国家委员会、外交部或司法厅(如果居住在国内)。
档案包括:
- 越南原产地证明书(根据表格),附 02 张 4x6 照片;
- 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相当证件的副本
- 副本与原本相对或证明其曾拥有越南国籍的人文件的经核证无误的副本,其出生时的越南国籍是根据血统或父亲或母亲的原则确定的。,祖父或祖母、外祖父或祖母曾因血缘拥有越南国籍;
- 其他可供参考的相关资料包括:
+ 前政权在 1975 年 4 月 30 日之前签发的关于身份、公民身份和国籍的文件(与原件一起提供比较的副本或经核证的副本);
+ 申请者所居住的国越南团体驻外的保结书,证明此人是越南原产地;
+ 具有越南国籍的人的担保文件,确认申请人是越南血统;
+ 由外国有权机关签发的书面上面写越南国籍或提供越南国籍原件的文件(与原件一起附上用于比较的副本或经核证的真实副本)。
档案数量:01份
结算时限:自收到完整有效的资料之日起05个工作日。
办理行政手续的主体:个人
办理行政手续的机关:
- 中央层面:海外越南代表处;外交部海外越南人国家委员会。
- 省级:司法厅。
行政手续的结果:越南原产地证明书。
费用:
- 如果在越南驻外代表处提交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
- 如果向国家海外越南委员会、外交部或司法厅申请:100,000 越南盾
免收费用:获准居留的老挝移民,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缔结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申请越南血统证明;居住在与越南接壤的邻国,经济困难的海外越南人,经乡人民委员会认证。
申请表、申报表:越南原产地申报表(Form TP/QT-2013-TKXNCQTVN)。
办理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否
法律依据:
- 2008 年越南国籍法。
- 政府于 2009 年 9 月 22 日颁布的第 78/2009/ND-CP 号法令详细说明并指导了 2008 年越南国籍法的若干条款的实施。
- 2010年3月1日司法厅、外交部和公安部关于指导执行第78/2009/ND号令的第05/2010/TTLT/BTP-BNG-BCA号联合通知- CP 日期为 2009 年 9 月 22 日的政府。
- 司法厅、外交部和公安部2013年1月31日第05/2013/TTLT/BTP-BNG-BCA号联合通函修改和补充第05/2010号联合通函第13条/ TTLT/BTP-BNG-BCA 2010 年 3 月 1 日司法厅、外交部、公安部关于指导执行政府 2009 年 9 月 22 日第 78/2009/ND-CP 号令.
- 财政部 2016 年 11 月 14 日第 281/2016/TT-BTC 号通知,规定了数据库中信息的开发和使用费用的征收率,征收支付制度、经理和使用费用,使用户籍数据库,越南国籍确认费、越南原产地证明费、国籍费。
* 附件:
1. 越南入籍手续
实施程序
- 永久居住在越南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应向其居住地的司法厅申请越南公民国籍。
- 收件人负责检查整个申请档案,如果文件不完整或不合格,接受申请的机关应立即通知越南公民申请人补充和完成申请档案;如申请材料齐全,应记入越南国籍申请受理簿,同时按规定形式发给申请人申请档案接收表,并盖司法厅的印章。
- 自收到完整合格的档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司法厅应向省级警察局发出书面请求,以核实越南公民申请人的身份。
- 自收到司法厅提议之日起30日内,省级公安机关应当核实并将结果送交司法厅。在此期间,司法厅必须对申请越南公民身份的文件进行核实。
- 自收到核查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司法厅应完成档案并提交省人民委员会主席。
—自收到司法厅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应当审议、总结并向司法厅提出意见。
- 自收到省人民委员会主席书面建议之日起20日内,司法厅负责检查档案的准确性,如认具备入越南籍条件,则书面通知越南入籍申请人办理放弃外国国籍手续,除越南入籍申请人申请保留外国国籍或为无国籍人以外。
司法厅长在收到越南国籍申请人的放弃外国国籍证明10个工作日内后,司法厅部长向政府总理签署提交国家主席审议决定的书面请求。
- 如果越南入籍申请人申请保留外国国籍或为无国籍人,自收到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的书面建议之日起 20 日内,司法厅长有责任对档案检查
如果越南入籍申请人有合格条件司法厅部长向政府总理签署提交国家主席审议决定的书面请求。
- 在收到政府总理的提议30天内后,国家主席应考虑并决定。
- 有国家主席的进入越南国籍的决定之后,总统办公室将其发送至官方公报,司法厅将其在司法厅网站上公布,并在 10 天内向司法厅公布。
司法厅将《决定》副本抄送收件人,并附送入籍人员名单副本,同时将01副本抄送受理申请的省人民委员会进行监督经理. 办理国籍事项统计。同时,通知司法厅,该人的出生登记地点(如果出生登记在该国),或旧政权的出生登记簿的保存地点出生登记簿上注释。备注内容包括: 决定编号;决定发布的日期、月份和年份;决策内容。记录员必须签名,清楚地写上他或她的全名和作笔记的日期、月份和年份。
实施方法:越南入籍申请人直接向其居住地的司法厅提交申请。
档案成分:
- 越南入籍申请;
- 出生证、护照或其他相当替代文件的副本;
- 个人简历;
- 越南主管机关签发的越南公民申请者在越南居住期间的司法履历,外国主管机关签发的越南公民申请者居住在国外期间的司法履历。司法履历必须在申请之日起 90 天内签发;
- 证明越南语言能力的文件(包括以下文件之一:越南大学,学院,专业高中,高中或初中的毕业证)越南语言能力证明的文凭或证书副本,由越南语培训机关签发)。
如果越南入籍申请人声明其具备足够的越南语知识以融入越南社区,但没有上述文件之一,司法厅将组织面谈以核实申请人的越南语水平。面试结果必须以书面形式出具;根据第 78/2009/ND-CP 号法令第 5 条第 1 款规定的标准直接面谈的人员(对越南人的了解足以融入越南公民的越南社区)评估为:根据能够在生活中与越南公民进行交流,适合他们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提出想法并对他们的建议负责。
- 居住证明,在越南的永久居留时间(永久居留卡复印件)
-证明在越南生活保障的文件(包括以下文件之一:财产所有权证明;由工作机构或组织签发的工资或收入证明。税务机关的应税收入证明;证明组织担保的文件或在越南的个人;申请人永久居住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的证明。越南国籍证明其在越南生活的能力)。
- 未成年子女随父母申请越南国籍时,须提交未成年子女出生证复印件或其他证明亲子关系的文件。如果只有一位父母获得越南国籍,但与该人同住的未成年子女根据父母的要求获得越南国籍,还必须提交父母为其子女入籍越南的书面协议。
注意:免入越南某些条件的人免交与免条件相对应的文件,但必须提交以下部分文件来证明免条件,即:
- 配偶为越南公民的人必须提交证明婚姻关系的结婚证复印件(副本);
- 越南公民的亲生父亲、亲生母亲或亲生子女必须提交出生证复印件或其他证明亲子关系的有效文件;
- 对越南祖国的建设和保卫事业有特殊贡献的人必须提交勋章、勋章、其他贵族头衔证书或主管机关或组织的证书副本。
- 在越南入籍有利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的人(在科学、经济、文化、社会、艺术、体育领域有才华的人)必须提交其所在机关或组织的证明作品,经部级国家经理机构或省级人民委员会证明,其入籍越南将有助于科学、经济、文化、社会、艺术、体育领域之一的发展。
档案数量:03 份
处理时间:115天(在主管机构处理档案的实际时间)
办理行政手续的对象:个人
办理行政手续的机关:司法厅、司法厅。
行政手续的结果:越南总理决定允许越南国入籍
费用:3,000,000 越南盾。
以下情况免收费用:
+ 为越南祖国建设和保卫事业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士(必须是越南民主共和国、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越南政府勋章、勋章和其他贵族头衔的获得者)越南). 南越共和国临时革命政府、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或由越南主管机构或组织证明的此类特殊功绩)。
+ 经济困难的无国籍人,经居住地人民委员会认定。
申请表、申报表:
- 越南入籍申请表(表格TP/QT-2010-ĐXNQT)
- 简历申报表(表格 TP/QT-2010 - TKLL)
- 越南国籍申请(表格/QT-2010-DXNQT)
- 简历声明(表格 TP/QT- 2010 - TKLL)
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
- 在越南永久居留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公民申请越南国籍,如果具备以下条件,可以进入越南国籍:
• 根据越南法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遵守越南宪法和法律;尊重越南民族的传统、习俗和习俗;
• 懂越南语足以融入越南社区;
• 截至申请越南国籍时,在越南永久居住5年以上;
• 能够确保在越南的生活。
- 申请越南国籍的人,如果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越南公民的配偶、生父、生母或亲生子女; 为建设和保卫越南祖国事业做出特殊贡献(必须是越南民主共和国、越南南方共和国临时革命政府、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或被机构授予的勋章、勋章和其他崇高荣誉的人) 越南主管组织确认这一特殊功劳;有利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在科学、经济、文化、社会、艺术、体育等领域的人才,经其工作单位的机关和组织认证,以及部级国家经理机构或省级人民委员会确认其入籍将有助于越南上述领域的发展)。无需具备下列条件即可进入越南国籍:
• 懂越南语足以融入越南社区;
• 自获得永久居留证之日起在越南永久居住5年以上;
• 能够确保在越南的生活。
- 获得越南国籍的人必须放弃外国国籍,除非下列人员,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国家主席允许:
• 是越南公民的配偶、生父、生母或亲生子女;
• 为越南祖国的建设和保卫事业做出特殊贡献;
• 有利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 申请越南国籍的人必须以越南的名字命名。这个名字由越南国籍申请人选择,并在《越南国籍入籍决定》中注明。
- 申请越南国籍的人不得入籍越南国籍,如果损害越南的国家利益。
法律依据:
- 2008年《越南国籍法》。
- 2009年9月22日政府第78/2009/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了2008年《越南国籍法》若干条款的实施。
- 2014年10月17日政府第97/2014/ND-CP号法令修订和补充了政府2009年9月22日第78/2009/ND-CP号法令的若干条款,该法令详细规定了2008年《越南国籍法》若干条款的实施。
- 司法厅长2010年3月25日第08/2010/TT-BTP号通知指导国籍文件模板和接受国籍事务的手册模板。
- 司法厅、外交部和公安部2010年3月1日第05/2010/TTLT/BTP-BNG-BCA号联合通知,指导政府2009年9月22日第78/2009/ND-CP号法令的执行。
- 财政部2016年11月14日第281/2016/TT-BTC号通知规定了公民身份数据库中信息的收取、支付、经理和使用,以及越南国籍的确认费、越南血统的确认费、国籍费。
* 附件:
一、对于有外国因素住宿孩子的收养手续
实施程序
i) 办理被收养孩子的档案
养育机关评估孩子的收养需求,编制孩子的个人档案,并与经理机构(即直接经理寄养机构的机构,视情况而定,寄养机构)协商 经理层可以是劳工部、荣军与社会事务部、区人民委员会、红十字会、残疾人孤儿保护协会等)。经理机关应将意见发送给司法厅,并附件孩子档案。
ii) 找人收养孩子
- 在接收儿童档案时,如果永久居住在该省的越南公民登记收养孩子,司法厅根据法律将向收养人交付01套孩子档案并向乡镇委员会进行书面介绍收养孩子的人已得到处理。
- 如果没有永久居住在该国的越南公民登记收养孩子的情况:
对于残疾孩子,采用第 19/2011/ND-CP 号法令(根据第 24/2019/NĐ-CP 号法令-CP 修正和补充)第 3 条第 1 款规定的严重疾病的孩子通过姓名,司法厅确认足够条件被收养的孩子,并将孩子的档案发送给儿童收养局,以找到收养孩子的人。
儿童收养局建议外国收养办公室寻找适合照顾和抚养儿童的人
*) 对于第 19/2011/ND-CP 号法令第 3 条第 1 条未规定的孩子(根据第 24/2019/ND-CP 号法令修改和补充):
+) 司法厅应通知在该国寻找收养儿童的人。如果没有永久居住在该国的越南公民收养孩子,司法厅应将孩子的档案送交儿童收养局,通知中央一级寻找收养人。
+) 儿童收养局在该国寻找收养孩子的人。国内有人收养孩子的人,应当联系寄养机关所在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考虑安置。如果没有越南永久居民收养该儿童,儿童收养局应将其通知司法厅。
iii) 确认有资格被外国收养的孩子
+) 司法厅审核孩子的档案,并将其与关于被收养孩子的科目和年龄的规定进行核对,如果是通过姓名收养,要通过推荐手续,申请档案必须包含所有有效文件。
+) 对于被遗弃的孩子,司法厅应要求省级警察局核实孩子的来源。公安机关对遗弃儿童的来源有书面核查和明确结论,其亲生父母无法确定。
如果省级警方能够核实亲生父母的信息,在确认有足够条件被收养的孩子之前司法厅要联系到亲生父母征求意见。
如果无法联系到亲生父母,司法厅应在收到核实结果之日起 60 日内将其邮寄到司法厅总部,同时向亲生父亲或母亲的最后居住地的省级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收养孩子的书面请求。列名期限为乡级人民委员会收到司法厅书面请求之日起的60天。
a) 司法厅征得亲生父母的同意;生父或者生母死亡、失踪、缺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身份不明的,必须征得他人同意;亲生父母双方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身份不明的,必须征得监护人同意;如果收养年满 9 岁或以上的孩子,仍需征得该孩子的同意;如果孩子住在寄养机关,必须获得寄养机关主管关于收养孩子的书面同意书。
公务员在收集有关人士的意见时,必须:
*) 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和能力为孩子给予关爱、培养和教育;
**) 向亲生父母或监护人说明收养孩子的目的与收养登记后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果亲生父母和继父继母没有其他的协议则亲生父母就没有照顾、抚养、赡养、代理、赔偿损害,经理孩子的权利和义务。 ;
***) 自获得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向有关人士说明更改其同意的权利:在此期限内,有关的人(寄养机构负责人的意见除外)因不充分了解、不了解所咨询或受心里与健康影响的问题,已同意让孩子被收养,然后如果您想改变主意,则必须书面通知所收养文件正在处理的司法厅。期限届满,有关的人不能改变对收养子女的意见。
+) 司法厅确认有资格受外国收养的孩子,向收养局门发送一份孩子有资格被收养书面证明,给省级警察局发孩子被抛弃书面证明,书面向其亲生父亲、母亲或监护人以及满九岁以上孩子同意收养的书面意见,;如果孩子住在寄养机构,必须获得寄养机构主管关于收养孩子的书面同意书。
iv) 提交申请,审核并核实收养人的申请
- 外国孩子收养办公室向收养局提交收养人的档案,在越南工作或学习至少01年的外国人向儿童收养局提交本人与孩子的档案。
- 根据符合外国收养条件的孩子数量,儿童收养局收到收养人的档案。
- 儿童收养局审查和审核收养人的档案。如果申请获得批准,收养局将实施下一步的手续。如果档案不予批准,收养局应退回档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v) 介绍孩子
+) 收养局根据有足够外国收养条件的孩子数量与收养人的合格档案
通过推荐手续给司法厅转发收养人档案。
+) 司法厅推荐孩子,并向省级人民委员会报告与征求意见。
在考虑引进国外收养孩子之前,如果国内有收养人,介绍该人的司法厅应当与收养机构所在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联系考虑解决。收养完毕的,乡级人民委员会应当报请司法厅终止引进外国收养儿童。
+) 在省级人民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司法厅应附上省级人民委员会的书面同意书表。不予批准的,省级人民委员会应当书面明确说明理由,由司法厅重新提出。如果司法厅未能推荐孩子,收养人的档案应退回收养局,并附上书面说明,明确说明原因。
vi) 审核并通知外国收养结算结果
- 收养局根据第 d 点和 đ 点第 2 条第 28 条、第 3 条第 36 条收养法、第 19/2011/ND-CP 号法令第 20 条修订和补充的规定审查外国收养结算的结果第 24/2019/ND-CP 号法令。如有必要,收养局会咨询心理学、健康、家庭和社会领域的专家。
- 如果孩子有充足条件在国外收养,收养程序必须确保正确的顺序和程序,并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那么儿童收养局收养局应书面通知收养人,有关收养外国孩子中央机关,以及符合外国收养条件的儿童附上亲生父亲、母亲或监护人的书面意见,以及满九岁或以上儿童同意收养的意见;就收养儿童问题征求寄养机关经理意见的书面请求报告。如果儿童不符合收养资格,收养程序无法确保正确的顺序和程序,并且不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收养局将通知司法厅。
- 外国儿童收养办公室/负责外国收养的中央机关/收养人将收养人对被收养人的书面同意书和外国有权机关的书面同意书发送给收养局允许儿童入境并永久居住在孩子被收养的国家。
- 收养局应将外国主管机关的意见与收养人的意见通知给司法厅。儿童收养局对残疾儿童、重病儿童身份认定的档案,应当将孩子档案给收养人通知与转交。
vii) 允许儿童在国外被收养的决定与举行收养仪式
——司法厅将决定报上省级人民委员会作出收养涉外儿童的决定。
——省级人民委员会对外国人收养儿童作出决定。
- 省级人民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司法厅应通知收养人来越南收养儿童。
- 司法厅登记收养并组织收养仪式。在儿童收养仪式上,司法厅分配养父母01套儿童档案,包括《收养法》第32条第1款规定的文件和亲生父亲或母亲的书面意见。满九岁或以上同意收养儿童的儿童;如果孩子住在寄养机关,必须获得寄养机关经理的收养孩子的书面同意书。
- 司法厅应根据海牙公约(如果需要)签发外国收养证书。
实施方法:
- 被收养人的档案:寄养机关应准备并送交机关主管征求意见,寄养机关的主管应将其送交司法厅,并附上书面意见。
- 收养人的档案:
直接向收养局提交或通过邮局担保格式将收养人的档案寄给收养局。
在收养的情况下,永久居住与越南签订收养合作国际条约的国家,收养人应通过获得在越南经营许可的该国收养组织向收养局提交档案;如果该国没有许可在越南经营的收养组织,收养人应通过该国驻越南的外交使团或领事机构向收养局提交档案。
档案成分:
收养人的档案包括:
- 越南儿童收养申请表(用于寄养家庭收养);
- 护照复印件或有效相当的替代文件;
- 在越南收养儿童的书面许可;
- 心理和家庭调查;
- 健康状况的书面确认;
- 收入和资产的书面确认;
- 司法履历;
- 婚姻状况的书面确认:
+ 如果收养人是收养夫妇:结婚证。
• 收养人为收养单身者:婚姻状况证明。
- 越南居住地人民委员会或乡级警察的证明文件和其他文件,以证明收养人为在越南工作和学习至少1年的外国人,截至收养局提交申请日期(对于外国人在工作的情况, 在越南学习至少01年)。
注意:外国有权机关签发的文件必须:
*) 在领事局,越南外交部、外交代表机关或越南驻外领事馆领事合法化,但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成员的国际条约或双方的原则,可免除领事合法化。
*) 翻译成越南语和翻译必须根据越南法律对签名认证进行签名认证。
被收养人的档案包括:
- 出生证;
- 由县级以上卫生机构签发的体检证明;
- 两张全身照片,直视拍摄不超过6个月;
- 由乡级人民委员会或乡级警察委员会确认被遗弃儿童;生父、生母的死亡证件或法院宣布孤儿的亲生父亲和生母死亡的议定;宣布其生父的议定,亲生父母失踪的议定;法院的判决生父、生母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证件
- 决定将儿童纳入寄养机关;
- 关于儿童显著特征、兴趣和习惯的文本;
- 证明文件已按规定为儿童寻找国内替代家庭,但未通过推荐程序为儿童找到家庭。
- 如果将儿童先前是收养子女的兄弟姐妹:越南有权机关向收养人提供的决定副本,以及证明被收养孩子与被收养儿童是亲姐妹的文件 。
- 收养人向收养局提交的档案数量:
收养人档案:02套。
被收养的儿童档案:向司法部提交的3套档案和1份档案照片,在收养老人的收养人档案中提交档案(对于在越南工作和学习至少1年的外国人收养越南儿童)。
办理期限:
- 主管机关向司法部提出意见的时间:自收到完整、有效的档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
- 司法部审查档案和征求有关人员意见的时间:自收到足够的有效档案之日起20天。
- 有关人员就收养子女改变意见的时间:自征求意见之日起30天。
- 省级公安机关核实被遗弃儿童儿童来源的时间:自收到司法部建议之日起30天。
省级警察已核实被遗弃儿童的亲生父母信息,但无法联系的,司法厅和儿童父母最后居住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在机构总部通知被遗弃儿童作为收养孩子: 自收到核查结果之日起60天(对司法部)和收到司法厅书面建议之日起60天(关于子女父母最后居住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
- 收养局检查和审核外国人收养越南儿童档案的时间:自收到完整、有效的档案之日起15天,档案已支付费用。
- 司法部推荐收养孩子的时间:自收到收养人档案之日起30天。
- 省级人民委员会对收养儿童介绍提出意见的时间(通过介绍程序对属于儿童的儿童):自收到司法厅提交的档案之日起10天。
- 收养局根据《收养法》第28条第2款和第36条第3款第d点和第36条第3款的规定,检查解决收养问题的结果:自收到司法部关于收养结果的报告之日起30天。
- 收养局通知司法厅的时间:自收到收养人常住地国家主管机关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天,通知收养人同意收养儿童, 确认儿童被收养并永久居住在儿童收养的国家。
- 省级人民委员会决定收养外国人的儿童的时间:自收到司法部提交的文件之日起15天。
- 收养人在越南直接收养的时间:自收到司法部通知之日起60天或不超过90天,如有正当理由不能在60天内出席收养仪式。
实施行政手续的对象:
外国收养办公室、在外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定居在国外的越南人和在越南工作和学习至少一年的外国人,在办理行政手续时付费(如有)。
儿童寄养机关将子女作为收养人推荐。
有决定权的机关:被收养人的永久居住地省级人民委员会。
直接实施行政手续的机关:司法部的收养局;省级人民委员会;司法厅。
配合机关: 寄养机构的理事机构(视情况而定,管理机构可为劳动伤兵社会部、县级人民委员会、红十字会、残疾人和孤儿保护协会等);省级公安机关; 对儿童被遗弃儿 童亲生父母最终居住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省级公安机关核实了亲生父母的信息,但无法联系。
行政手续实施结果: 关于收养外国的收养决定。
费用:
外国人常驻国外,定居在国外的越南人通过外国收养办公室申请收养越南儿童,应当通过外国收养办公室支付费用和费用。
+) 费用:9,000,000越南盾/例
收养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为兄弟姐妹的,从第二个孩子开始,可享受外国收养登记费的50%的折扣。
+) 费用:50,000,000越南盾/例
接受残疾或重病的儿童的,可免除费用。
+) 费用:外国人常驻国外、定居在国外的越南人和在越南工作和学习在收养局接收并签发收养人档案代码后至少1年的外国人。
+) 费用:外国人常驻国外、定居在国外的越南人和在越南工作和学习在收养人同意儿童介绍结果后至少1年提交的外国人。
申请表名称、申报表:
-申请收养越南儿童作为外国收养子女(用于在收养机关的儿童)。
-关于被收养儿童的特征、兴趣和习惯书面文件。
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
- 收养人具备以下条件:
+) 符合收养人永久居住国法律规定的条件;
+) 符合《收养法》第14条规定的条件,包括:
i)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ii)比被收养孩子大20岁以上;
iii) 具备健康、经济、住宿,确保照顾、抚养和教育收养孩子的条件;
四)具有良好的道德资格;
v) 不属于下列未能收养的情况之一:
+) 限制父亲和母亲对未成年孩子的一些权利;
+) 在教育机构和医疗机构执行行政处理决定;
+) 正在服刑;
+) 尚未删除故意侵犯他人生命、健康、尊严和名誉罪之一的犯罪事实;虐待或虐待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有功的人抚养自己;引诱、胁迫或窝藏未成年人违反法律、买卖、篡改、侵占儿童。
- 被收养的人有充足条件:
+) 16岁以下;
+) 被遗弃、孤儿的儿童和其他生活在寄养设施的特殊儿童;
+) 一个孩子只能作一个单身或两是夫妻的孩子。
法律依据:
- 收养法;
- 2011年3月21日政府第19/2011/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了《收养法》若干条款;
- 2019年3月5日政府第24/2019/ND-CP号法令修订和补充了政府2011年3月21日第19/2011/ND-CP号法令的若干条款,该法令详细规定了《收养法》若干条款;
- 2016年7月8日政府第114/2016/ND-CP号法令规定了收养登记费和外国收养组织的营业执照费;
- 司法部长2020年12月28日第10/2020/TT-BTP号通知,关于颁布和指导记录、使用、管理和储存收养簿、文件模板和档案的通知。
- 财政部和司法部于2012年9月7日联合发布第146/2012/TTLT-BTC-BTP号联合通知,规定从收养登记费收入中估算、管理、使用和结算收养领域的专业和业务活动资金, 外国收养机构的许可证发放、续期和修改费、解决外国收养问题的费用;
- 司法部2011年11月21日关于管理外国收养办公室的第21/2011/TT-BTP号通知;
- 财政部长2016年11月14日第267/2016/TT-BTC号通知指导国家预算资金的编制、管理、使用和结算,以确保收养工作,并颁发、延长和修改外国收养组织在越南的经营许可证。
* 附件:
2. 办理有外国因素的继父、继母收养配偶继子女;姑姑、舅舅、姨妈、叔叔、姑姑、伯伯收养亲侄为养子女的手续
实施顺序:i) 被收养人的亲生父母或监护人将被收养人的档案送至被收养人长期居住所在地的司法厅。
- 司法厅负责审查档案,从收到足够的有效档案之日起进行征求有关人员的意见。
- 检查后,如果发现被收养人够格当外国养子女,司法厅确认孩子够格当外国养子女,通知申请人, 并将档案附上书面确认符合 收养条件的孩子,书面征求亲生父母或监护人的意见以及年满9岁或以上孩子的意见提交至孩子收养局
ii) 收养人向收养局提交其档案和被收养人档案的复印件。
收养局检查和评估收养人、被收养人的档案。不批准的档案时,将档案退回收养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批准档案时:
+)如果收养人在《海牙公约》框架内与越南没有国际收养合作关系的国家:收养局将收养人档案转交给被收养人长期居住所在地的司法厅,供省级人民委员会审议, 准许收养外国子女。
+)如果收养人在《海牙公约》框架内与越南有国际收养合作关系的国家:收养局以书面形式通知收养人和有关外国中央收养机构, 附上关于符合海外收养条件的孩子的评估报告 和 征求亲生父母或监护人的意见,以及年满9岁以上的孩子同意收养子女的意见。
在收到中央有关外国收养机构确认孩子将被入境并永久居住在收养国家的档案后,收养局将收养人的档案转交至司法厅, 建议司法厅出示省级人民委员会审议和决定收养外国养子女问题。
如果中央有关外国收养机构不批准,收养局将档案退回,向收养人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司法厅。
- 在省级人民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司法厅通知收养人来越南收养孩子。
- 司法厅登记收养,并举行收养仪式。在收养仪式上,司法厅向养父、养母提交一套孩子档案、征求亲生父母或监护人的意见以及9岁及以上孩子同意被收养的文件。
司法部根据《海牙公约》(如有要求)颁发具有外国元素的收养证书。
办理方式:
- 被收养人的档案:向司法厅提交。
-收养人档案:提交至收养据:直接向收养局提交档案;书面授权在越南的亲戚向收养局提交档案,或以担保形式邮寄给收养局。
档案成分:
收养人档案:
- 申请收养越南孩子(用于收养继子女或亲侄)书;
- 护照或有效文件的副本;
- 允许在越南收养子女的文件;
- 心理和家庭调查文件;
- 健康状况确认文件;
- 收入和财产确认文件;
- 司法履历单;
- 婚姻状况确认文件:
• 收养人为收养夫妇的案例:结婚证。
• 收养人为收养单身者:婚姻状况证明。
- 指名申请的证明文件,包括:
+) 继父或继母与被收养人的生母或生父的结婚证明复印件。
+) 证明收养人为被收养人的姑姑、舅舅、阿姨、叔叔、伯伯的文件。
注意:外国主管机构编制和签发的文件必须得:
*) 越南外交部领事局、外交使团或越南驻外使领馆领事合法化,但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当成员的国际条约或礼尚往来的原则,可免除领事合法化。
*) 翻译成越南语,翻译版必须根据越南法律签名认证规定进行签名认证。
被收养人的档案:
- 出生证明;
- 由县级以上卫生机构签发的体检证明;
- 两张直视拍摄的全身照片,时间不超过6个月;
- 生父、生母的死亡证明或法院的裁决宣布孤儿的生父、生母已死亡; 法院的裁决宣布被收养人的生父、生母已失踪; 法院的裁决宣布被收养人的生父、生母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
- 关于亲生父母,监护人或9岁以上的孩子的同意让孩子当养子女的书面意见;
- 司法厅确认孩子够格当外国养子女的文件。
- 关于被收养孩子的特征、爱好和习惯的书面文件(对于舅舅、阿姨、叔叔、伯伯,收养亲侄子女)。
- 如果指名的孩子为先前收养子女的亲兄弟姐妹:越南主管当局向收养人提供的决定副本,以及证明被收养人与以前被收养的孩子为亲兄弟姐妹。
档案数量:
收养人档案:02份。
被收养孩子的档案:03份提交至司法厅,01份收养人在收养局提交档案的复印件,。
解决期限:
-司法厅审查档案、征求有关人员意见、确认孩子符合外国收养条件的的时间:自收到足够的有效档案之日起20天。
- 有关人员更换同意孩子当外国养孩子的意见时间:自征求意见之日起30天。
- 对于在尚未与越南有国际收养合作的国家收养的孩子:收养局检查和评估收养人、被收养人的档案并将档案转交给司法厅: 自收到足够的有效档案之日起15天,档案已按规定支付费用。
行政手续的执行结果:关于收养有外国因素的养子女决定。
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如有):
+) 符合收养人永久居住国法律规定的条件。
+) 满足《收养法》第14条规定的条件,包括:
i)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ii)具有良好的道德资格;
iii) 不属于下列不许收养的例子:
+) 正被限制父亲和母亲对未成年子女的一些权利;
+) 正在教育机构和医疗机构执行行政处理决定;
+) 正在服刑;
+) 尚未删除故意侵犯他人生命、健康、尊严和名誉之一的犯罪事实;虐待或糟蹋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抚养自己的人;引诱、胁迫或窝藏未成年人违反法律、买卖、篡改、侵占孩子。
根据《收养法》第14条第3款,这一程序不适用以下条件:收养人必备收养人大了20岁以上,并有健康、经济、住宿条件,确保收养子女的照顾、抚养和教育。
+) 18岁以下的人;
+) 一个人只能作为一个单身或一对夫妻的孩子。
法律依据:
- 2010年收养法;
- 政府2011年3月21日第19/2011/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了《收养法》的若干条款;
- 2019年3月5日政府第24/2019/ND-CP号法令修订和补充了政府2011年3月21日第19/2011/ND-CP号法令的若干条款,该法令详细规定了《收养法》若干条款的实施;
- 司法厅长2020年12月28日第10/2020/TT-BTP号通知,关于颁布和指导记录、使用、管理和存储收养簿、文件模板和档案;
- 2016年7月8日政府第114/2016/ND-CP号法令规定了收养登记费和外国收养组织的营业执照费;
- 财政部长2016年11月14日第267/2016/TT-BTC号通知指导国家预算资金的编制、管理、使用和结算,以确保收养工作,并颁发、延长和修改外国收养组织在越南的经营许可证。
* 附件:
3. 重新登记有外国因素收养
实施顺序:
- 要求重新登记收养的人,在养父母和收养子女的常驻或以前收养登记地的司法厅提交重新登记收养的文件。
- 司法厅向省级人民委员会提交关于越南孩子作为有外国因素收养的决定,以便向要求重新登记的人提供重新登记。
办理方式:直接在司法厅。
文件组成:
重新登记收养的申报表。如在司法厅申请重新登记不是以前登记收养的地方,则申报表应有要求重新登记的人承诺前收养登记是真实的,并至少有两名证人签字。
办理期限:自收到足够的有效档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
有权主管机关:省级人民委员会。
直接办理行政手续的机构:司法厅。
配合机构:不
办理行政手续的对象: 要求重新登记收养的人。
申请表,申报表名称:[1] 重新登记收养的申报表。
费用: 不。
行政手续的办理结果:有外国因素因素的收养孩子决定。
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如有):
法律依据:
- 2010年收养法;
- 政府2011年3月21日第19/2011/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了《收养法》的若干条款;
- 司法部长2020年12月28日第10/2020/TT-BTP号通知,关于颁布和指导记录、使用、管理和存储收养簿、文件模板和档案;
- 2016年7月8日政府第114/2016/ND-CP号法令规定了收养登记费和有外国因素收养组织的营业执照费;
- 财政部长2016年11月14日第267/2016/TT-BTC号通知指导国家预算资金的编制、管理、使用和结算,以确保收养工作,并颁发、延长和修改有外国因素收养组织在越南的经营许可证。
[1]申请表根据司法部长2020年12月28日第10/2020/TT-BTP号通知关于颁布、记录指导、使用、管理和储存收养簿、文件模板和档案而更改。
* 附件:
4. 解决在越南常驻外国人收养越南孩子为子女
实施顺序:
- 在越南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在被推荐收养子女常驻的司法厅提交其档案和被收养人档案;
- 司法厅检查档案,征求有关人员的意见:
• 公务员检查档案。 在检查档案时, 公务员必须仔细研究有关人员的心思、愿望和情况。 被收养人有亲生父母的,公务员应当检查亲生父母是否与养父母达成协议,以保留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收养子女后如何行使该权利和义务。
• 公务员征求有关人员的意见:
在征求有关人员的意见时,公务员必须:
i) 建议孩子根据家庭的实际条件和能力继续得到照顾、抚养和教育;
ii)向亲生父母或监护人提供充分咨询收养目的;收养父母与收养子女在收养登记后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如果亲生父母和养父母没有其他协议,生父母将不再对收养子女有照顾、抚养、赡养、法律代表和损害赔偿、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和义务;
iii)向有关人员解释 在征求同意意见后15天内同意意见变更的权利。期限到期后,有关人员不得改变对收养孩子的意见。
- 司法厅向省级人民委员会提交审议和决定;
- 省级人民委员会作出有外国因素收养决定;
- 司法厅根据公民身份登记法登记收养,在司法厅举行收养交接仪式。
- 拒绝情况,司法部必须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实施方式:直接在司法厅。
档案成分:
收养人档案:
- 收养越南孩子申请表;
- 护照的复印件、身份证或有效证件;
- 司法记录单;
- 婚姻状况确认文件:
• 收养人为收养夫妇的案例:结婚证。
• 收养人为收养单身者:婚姻状况证明。
- 县级以上卫生机构签发的体检证明;
- 收养人常驻的乡级人民委员会签发的家庭情况、住宿状况和经济条件的确认文件。
被收养人的档案:
- 出生证明;
- 由县级以上卫生机构签发的体检证明;
- 不超过6个月的两张全身照片,直视拍摄;
-对孩子被遗弃情况,需要有由发现被遗弃孩子的乡级人民委员会或警察对被遗弃孩子的确认记录;对于孤儿情况需要有生父、生母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布孩子的生父、生母已死亡的决定; 对于被推荐为养生子女人的生父、生母失踪情况下,需要有法院的宣布被推荐人的生父、生母已失踪的决定;对于被推荐为生子女人的生父,生母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情况下,需要有法院宣布被介绍为生子女生父,生母已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的决定。
- 对寄养机构孩子的接收决定。
档案数量:01份。
办理期限:
- 司法厅审查档案并征求意见:自收到足够的有效档案之日起20天内;
- 有关人员对收养有外国因素孩子的同意意更改的时间:自征求意见之日起15天。
- 省级人民委员会作出决定:自收到司法厅提交的档案之日起15天。
决定主管机构:被收养人的常驻地省级人民委员会。
直接办理行政手续的机构:被收养人的常驻地的司法部厅。
配合机构:不。
办理行政手续的对象: 收养越南孩子的常驻在越南的外国人。
申请表,申报表名称:[1]
- 申请收养越南孩子作为外国收养子女(用于收养机构的孩子);
- 申请收养越南孩子作为外国收养子女(用于收养子女女或侄子)。
手术费: 4,500,000越南盾/档案。
行政手续的办理结果: 关于收养有外国因素的收养决定。
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
收养人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超过20岁或以上的养子女 - 不适用于继父收养妻子的私生子、继母收养丈夫的私生子或姑姑、舅舅、姨妈、叔叔收养孙侄子;
- 有健康、经济、住宿条件,确保照顾、抚养和教育收养子女 - 不适用于继父收养妻子的私生子、继母收养丈夫的私生子或姑姑、舅舅、姨妈、叔叔收养侄子的情况;
-有良好的道德资格。
不准收养案列
- 正被限制父亲和母亲对未成年子女的一些权利;
- 正在执行教育机构和医疗机构行政处理;
- 正在服刑;
- 尚未删除故意侵犯他人生命、健康、尊严和名誉罪之一的积案;虐待或糟踏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侄子、抚养自己有功的人;引诱、胁迫或窝藏未成年人违法;买卖、篡夺、侵占孩子。
被收养的孩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是 16 岁以下的孩子;如果属于继父、继母、姑姑、舅舅、姨妈、叔叔伯伯收养:16岁至18岁以下的孩子;
• 一个人只能作为一个单身人士或夫妻两人的孩子。
法律依据:
- 2010年收养法;
- 政府2011年3月21日第19/2011/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了《收养法》的若干条款;
- 司法部长2020年12月28日第10/2020/TT-BTP号通知,关于颁布和指导记录、使用、管理和存储收养簿、文件模板和档案;
- 2016年7月8日政府第114/2016/ND-CP号法令规定了收养登记费和有外国因素收养组织的营业执照费;
- 财政部长2016年11月14日第267/2016/TT-BTC号通知指导国家预算资金的编制、管理、使用和结算,以确保收养工作,并颁发、延长和修改外国收养组织在越南的经营许可证。
[1]申请表根据司法部长2020年12月28日关于收养的颁布、指导记录、使用、管理和储存收养手册、文件模板和档案的第10/2020/TT-BTP号通知而更改。
* 附件:
1. 在收养登记簿上记录外国有权机关已解决的收养档案
实施顺序:
- 申请在收养登记簿上登记已解决在外国主管机构的收养档案,并向主管县级人民委员会提交档案。
- 接收人负责检查所有档案,核对申报表上的信息,以及申请人提交和出示的档案的有效性。
-如果档案完整、有效,接收人写收条,其中注明结果返回的日期和时间。如果档案不足、不完善,则指导申请人按规定补充和完善档案;不能立即补充和完善档案的,应当做出指导文件,其中明确了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和文件、并签字、注明接收人姓名。
- 如果发现在收养登记簿上的要求符合条件的和符合法律规定的,司法部门应向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报告。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同意解决的,应当在收养簿签发关于国外主管机构已解决的收养手续的节录并向申请人发放;从事收养登记工作的公务员,按照规定在收养登记簿上注明了说明的内容。
办理方式:
- 有要求的人可以直接办理或授权其他人办理;
- 办理人可以直接向主管的县级人民委员会提交档案,或通过邮政系统提交档案。
档案成分:
必须出示的文件:
- 护照,身份证,公民身份证或其他文件,上面贴有有权机关签发的照片和个人信息,还有使用价值,为了证明有抚养权的人的身份的价值已在外国有权机关解决;
- 居住地证明文件以证明收养手续已在外国主管机构解决。
如通过邮政系统提交文件时,必须附上上述文件已认证的副本。
提交的文件:
- 户籍簿记录的收养申报表
- 证明收养手续已在外国有权机关解决的已认证的副本文件。
- 在授权笔记的情况下,必须有依法授权的文件(经证实)。被授权人为委托人的祖父、祖母、父亲、母亲、子女、配偶、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则授权文件不需证明。
- 根据收养手续已符合外国有权机关的国际条约的公证文件(如果收养手续已按照越南和同一成员国的收养问题所在国国际条约的规定进行)。
文件注意事项:
- 如果申请人提交文件是原簿签发的副本或原件的证实副本,则文件接收者不得要求出示正版;如果申请人只提交照片版并出示原件,则接受者接纳文件并检查,将照片与原件进行核对,并在照片版上签名,确认已对文件内容进行核对,不得要求登记人提交文件复印件。
- 对于登记户籍时出示的文件,接收人应检查、核对申报表上的信息,拍下来或记下来在档案中保存的信息,并退回申请人,不得要求提交文件的副本或照片版。
- 外国有权机关发放、公证或确认用于在越南登记户籍的文件必须使领事合法化,除非根据越南成员的国际条约豁免;有外国因素文件必须翻译成越南语,并依法公证翻译或证明翻译人员的签名。
档案数量:01份。
办理期限:
- 收到档案的当天。
- 如果必须核实,办理期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有决定权的主管机构:越南公民居住地的县级人民委员会。
直接办理行政手续的机构:司法部门。
配合机构:司法厅,司法部下属的收养局。
办理行政手续的对象:要求登记在收养登记簿的人,而收养手续已在外国主管机关办理。
申请表,申报表名称: 户籍簿记录的收养申报表。
手续费:
按照省级人民委员会规定的收费标准。对革命有功的家庭,属于贫困户的人;残疾人免除手续费;。
行政手续的办理结果:在收养登记簿写关于在外国有权机关已解决的收养手续的摘录。
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
越南公民之间的收养手续或越南公民与国外公民之间的收养手续已被外国有权机关解决的,在下列情况之一,应记入收养登记簿:
- 收养事务已根据越南和同一成员国家已解决收养手续的国际条约解决;
- 收养事务已根据外国法律解决,除非违反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
- 2014年《公民身份法》
- 2015年11月15日政府第123/2015/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了《公民身份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
- 政府2011年3月21日第19/2011/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了《收养法》的若干条款;
- 2019年3月5日政府第24/2019/ND-CP号法令修订和补充了政府2011年3月21日第19/2011/ND-CP号法令的若干条款,该法令详细规定了《收养法》若干条款的实施;
- 司法部长2020年5月28日第04/2020/TT-BTP号通知指导办理《公民身份法》和政府2015年11月15日第123/2015/ND-CP号法令的若干条款,详细规定了《公民身份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
- 司法部长2020年12月28日第10/2020/TT-BTP号通知,关于颁布和指导笔记、使用、管理和存储文件模板和收养簿档案;
- 财政部部长2019年11月29日第85/2019/TT-BTC号通知,指导中央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决定的费和收费。
* 附件:
1. 具有外国元素的出生登记手续
实施顺序
- 要求出生登记的人向有权县级人民委员会提交出生登记文件。
- 接收人负责检查所有档案,以及将申请人提交和出示的档案文件进行核对申报表上的信息。
- 如果档案完整、有效,接收人将写出接收文件,其中注明结果的支付日期和时间;如果档案不完整、不完整,应立即指导申请人按照规定补充和完善。
如果无法立即补充和完善档案,接收人必须制定指导文件,其中明确指出需要补充、完善、签名的文件类型和内容,并注明接收人的姓名和姓名。
- 在收到档案后,如果出生信息完整,明确司法厅向县级人民委员会报告。当主席同意处理时,办理户籍人将档案信息记录在出生登记书上。户籍结果出现的时候负责人该向申请出生户籍人再次检查本身的信息与检查出生登记书,然后跟注册出生登记人签名,给申请出生登记的人签发出生登记证原本。如果父母为其子女选择越南国籍,负责人应根据指示更新出生信息以获得个人身份证编号。
实施方法:
- 要求出生登记的人直接进行或授权他人进行出生登记;
- 进行出生登记的人可以直接向有权的县级人民委员会的提交申请,或通过邮政系统提交档案,或通过在线户籍登记系统提交。
档案的成分
* 必须出示的档案:
- 护照或身份证公民身份证或其他文件,贴上有权机关签发的照片和个人信息,以及证明需要出生登记的人身份的价值;
- 证明居住地的文件,以确定出生登记的权限。
- 如果父亲或母亲已登记结婚,则结婚证明。
- 如果在国外出生的孩子,其父母是越南公民,或父母都是越南公民,尚未在国外出生登记,并返回越南居住,则出示证明儿童合法进入越南的文件(如: 具有国际旅行价值的护照和文件,并带有出入境管理机构出入境确认的印章和公安机关关于儿童在越南居住的书面确认文件。
通过邮政系统提交文件时,必须附上上述文件证明的副本。
* 必须提交的文件:
- 出生登记申报表。
-出生证
没有出生证的,应当提交出生证人出具的书面证明;如果没有证人的书面文件,必须有出生保证书。
在国外出生的儿童,应提交外国主管当局签发的关于子女在国外出生和母子关系证明的其他证明(如有);
- 如果父亲或母亲或父亲或母亲是外国人,必须提交父亲或母亲关于子女选择国籍的书面协议。如果父母为子女选择外国国籍外,还必须得到国家主管当局的确认,其其国籍符合其法律规定的国籍。
- 在授权进行出生登记时,依法授权(经认证)文件。
* 注意:
- 对于提交和出示的文件:
• 对于越南公民,居住地证明证书和仅在国家人口数据库和全国电子公民身份数据库尚未建成并在全国统一实施(转换阶段)期间的结婚证出示。
• 对于在登记户籍份时出示的文件,接收人应检查、核对申报表上的信息,捕获或记录记录在档案中的信息,并退回申请人,不得要求提交副本或文件复印件。
• 申请公民登记户籍的人可以从原始簿或复印件中提交证明副本,或附有文件原件的复印件进行核对。申请人提交文件原件的,接收人应当核对照片原件并签字确认,不得要求登记人提交文件复印件。
• 外国有权机关签发的证书、公证或确认用于在越南登记户籍的文件必须使领事合法化,除非根据越南成员的国际条约豁免;外国文件必须翻译成越南语,并依法公证翻译或证明翻译人员的签名。
• 接收人员应按照《公民身份法》的规定正确与足额接收公民登记户籍档案,不得要求户籍登记人提交法律不需要的任何文件。
• 如果儿童出生登记人为祖父母或其他亲属,则不必获得儿童父亲或母亲的书面授权,但必须与儿童父亲或母亲就出生内容达成一致。
- 对于确定姓氏、民族,给孩子起名字的问题:
• 确定儿童姓氏、民族和命名必须符合法律,并要求维护越南的民族特性、习俗和文化传统;不要命名太长,难以使用。
• 如果父亲或母亲在出生登记时不能为孩子的姓氏、民族和家乡达成协议,则孩子的姓氏、民族和家乡应根据其习惯确定,但必须确保根据他们母亲的姓氏、民族、家乡决定。
档案数量: 01 套
办理期限: 在收到申请的当天;15小时后收到档案而无法立即解决的,在下一个工作日支付结果。
实施行政手续的对象: 个人
有权机关决定:
- 父亲或母亲居住地的县级人民委员会对在越南出生的儿童进行出生登记,情况包括:
• 父亲或母亲是越南公民,另一个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 父母是居住在国内的越南公民,另一个是定居在国外的越南公民。
• 父母是定居在国外的越南公民。
• 父母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 有父母或父母是越南公民的儿童的居住地的县级人民委员会,对在国外出生、未登记出生和居住在越南的儿童进行出生登记。
实施行政手续的机关:
县级司法厅受理档案,并请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审议决定。
协调机关: 没有。
行政手续实施结果: 出生证(原件)。
费用: 按省级人民委员会规定的收费标准。
对革命有功的家庭,属于贫困户的人;残疾人免除费用;。
申请表、申报表: 出生登记表
法律依据:
- 2014年《公民身份法》
- 政府2015年11月15日第123/2015/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了《公民身份法》的若干条款;
- 司法部2020年5月28日第04/2020/TT-BTP号通知详细规定了《公民身份法》和2015年11月15日政府第123/2015/ND-CP号法令的若干条款;
- 财政部2019年11月29日第85/2019/TT-BTC号通知,指导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决定的收费和收费。
* 附件:
2. 具有外国因素的结婚登记手续
实施顺序
- 要求结婚登记的人向有权县级人民委员会提交婚姻登记档案。
- 接收人应立即检查所有档案,核对申报表上的信息,以及申请人在档案中提交和出示的文件。
- 如果档案完整、有效,接收人将写出接收文件,其中注明发出结果的时间;如果档案不完整、不合格,应立即指导申请人按规定补充和完善;如果无法立即补充和完善档案,接收人必须制定指导性文件,其中明确指出需要补充、完善、签名、注明接收人姓名的文件类型和内容。
- 司法厅对结婚登记档案进行研究和审查。根据《婚姻和家庭法》的规定,对提出申诉或诉讼不符合婚姻条件,或认为有需要澄清男女一方身份或婚姻登记档案中的文件的问题,司法厅应配合有关机关核实澄清。在审查和核实记录的过程中,如果认为有必要,司法厅将直接与各方合作,澄清身份、自愿结婚、结婚目的。
- 如果鉴于档案合格有效,当事人符合《婚姻家庭法》规定的婚姻条件,不属于拒绝登记结婚的情况,司法部门应向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报告审查和决定。人民委员会主席同意解决的时候,应当签署结婚证原件2份。
- 司法厅向男女双方颁发结婚证。
- 男女双方在登记结婚时,必须到人民委员会总部,从事户籍工作的公务员征求男女双方的意见,如果双方自愿结婚,则将婚姻记录在婚姻登记簿上。从事户籍工作的公务员指导男女双方检查结婚证和婚姻登记簿的内容,如果双方发现内容正确,符合婚姻登记档案,则从事户籍工作的公务员与男女双方方一起在笔记本上签名;男女双方共同在结婚证上签字。
男女双方不能到场领取结婚证的,由司法厅书面建议,自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签署结婚证之日起,延长结婚证的签发期限,但不得超过60天。
男女双方未领取结婚证的60天后,司法局应当向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报告取消已签署的结婚证。如果以后男女双方仍想结婚,必须重新开始就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实施方法:
申请结婚登记的人直接向有权县级人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男方或女方可以直接提交申请,不用另一方的书面授权)。
档案成分:
* 必须出示的文件
- 护照或身份证或公民身份证或其他文件,贴有有权机关签发的照片和个人信息,以及证明越南公民身份的价值。
- 外国人出示护照原件,以证明身份;外国人没有护照出示的,可以出示国际旅行证件或居留证。
- 确定婚姻登记权限的居住地证明文件。(在转换期中)。
* 必须提交的文件
- 结婚登记表,有男女双方的充分信息。男女双方可共同申报结婚登记表;
- 越南或外国医疗机构确认没有得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的夫妻,可以主动控制自己的行为;
- 国内有权机关签有效的发婚姻状况证确认其目前没有妻子或没有丈夫;外国人不签发婚姻状况确认书的,则由外国有权机关确认其符合该国法律的婚姻条件的文件。外国人婚姻状况的使用价值根据该文件规定的期限确定。婚姻状况的文件未注明保质期的,则将文件发给医疗机构发6个月之内有效的证明书副本
- 外国人和定居在国外的越南公民必须提交护照/文件的副本,以取代护照。
- 居住在国内的越南公民的婚姻状况证明书(转换期间)。
* 除上述文件外,根据具体情况,男方、女方必须提交或出示以下相应文件:
- 在国外有权机关离婚或取消婚姻的越南公民必须提交关于已记入离婚或非法结婚记录的公民身份摘录副本(离婚说明摘录)
- 越南公民是公务员或现役部队,必须提交机关或单位,确认与外国人结婚不违反该部门规定的文件;
- 申请婚姻登记的人在国外工作、学习、有期限的,必须提交越南驻外外交代表和领事代表机构签发的婚姻状况证明。
* 注意:
- 对于必须提交和出示的文件:
• 如果申请人提交文件是原簿签发的副本或原件的副本,则接收档案者不得出示原件;如果申请人只提交照片并出示原件,则接收人应检查、核对照片和原件并签署确认书,不得要求提交文件副本。
• 对于在登记户籍要出示的文件,接收人应检查、核对申报表上的信息,捕获或记录在档案中的信息,并退回申请人,不得要求提交副本或文件复印件。
• 外国有权机关签发的文件、公证或确认用于在越南登记户籍的文件必须使领事合法化,除非根据越南成员的国际条约豁免;外国文件必须翻译成越南语,并依法公证翻译或证明翻译人员的签名。
• 接收人应按照《公民身份法》的规定正确、足额接收公民身份登记档案,不得要求户籍登记人提交公民身份法未规定的文件。
档案数量: 01 套
办理期限: 15天。
办理行政手续的对象: 个人。
有权机关决定:
越南公民居住地的县级人民委员会办理越南公民与外国人的婚姻登记;居住在国内的越南公民与定居在国外的越南公民之间;定居在国外的越南公民之间;越南公民与越南公民或外国人同时拥有外国国籍。
- 居住在越南的外国人需要登记结婚的,则其居住地的县级人民委员会应进行婚姻登记。
实行行政手续的机构:
县级司法厅受接受档案,并请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审议决定。
协调机关: 有关的机关。
行政手续办理结果: 结婚证(02份原件),夫妻双方各1份。
费用: 按省级人民委员会规定的收费标准。
对革命有功的家庭免除费用;属于贫困户的人;残疾人。
申请表、申报表: 结婚登记表
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
- 男性年满20岁,女性年满18岁;
- 婚姻由男性和女性自愿决定;
- 当事人不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定居在国外的越南公民必须持有外国主有权机关签发的居留许可文件。
- 婚姻不属于《婚姻家庭法》第5条第2款第a、b、c和d点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况之一,包括:
• 虚假婚姻;
• 童婚,强迫婚姻,欺骗婚姻,阻碍婚姻;
• 已婚、已婚或未婚、未婚者与已婚、已婚者结婚的人;
• 同血的人之间;在三代以内的人之间;在父亲、养母和养子女之间;曾经的父亲、养母和养子、公公与儿媳、岳母与女婿、继父与妻子继子、继母与丈夫继子之间结婚。
* 国家不承认同性之间的婚姻。
法律依据:
- 2014年《婚姻和家庭法》
- 2014年《公民身份法》
- 政府2015年11月15日第123/2015/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了《公民身份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
- 司法部2020年5月28日第04/2020/TT-BTP号通知详细规定了《公民身份法》和2015年11月15日政府第123/2015/ND-CP号法令的若干条款;
- 财政部2019年11月29日第85/2019/TT-BTC号通知,指导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决定的收费法。
* 附件:
3. 具有外国因素的死亡登记手续
实施顺序
-申请死亡登记者向主管县级人民委员会提交档案。
- 收件人有责任立即检查全部档案,核对申报表上的信息和在申请人提交,出示档案中的有效文件。
- 如果档案齐全、有效,收件人将写出接收文件,其中注明返还结果的日期和时间;如果档案不齐全、则指导申请者按照规定补充,完善档案;不能立即补充,完善档案的,应当做指导文件,其中明确需要补充、完善的各有关文件和内容。接收人要在指导文件上面签字。
- 在收到档案后,如果死亡信息齐全和有效的,司法处向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报告。如果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同意解决,司法处应当签署死亡摘录,交给申请者;户籍公务员在死亡登记簿上做记载。在返还户籍登记结果时,返还结果的人有责任指导申请户籍登记的人检查死亡摘录和死亡登记簿的内容,并与登记死亡的人一起在簿上签名。
- 登记死亡后,司法处向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报告书面通知,并附上死亡摘录(副本),通知死者是公民的国家有权机关。
办理方式:
- 要求死亡登记的人直接办理或授权他人办理;
- 申请者可以直接向主管县级人民委员会提交档案,或通过邮政系统提交档案,或通过网上户籍登记系统提交档案。
档案成分:
* 必须出示文件
- 护照,身份证或公民身份证,其他由有权机关签发具有照片和个人信息的文件,并要有使用价值以证明需要登记死亡人的亲身身份。
- 证明死者最终居住地的文件,以确定管辖权(在过渡期间);如果无法确定死者的最终居住地,应出示证明死者死亡地点或发现死者尸体、地方的文件。
- 通过邮政系统提交文件时,必须附上上述文件的核证副本。
* 必须提交的文件
-根据表格的死亡登记文件;
- 死亡通知书或死亡通知书的替代文件由有权机关签发。
- 对于因死者的死亡登记已久,没有死亡通知书或死亡通知书的替代文件的情况要提交主管机关或组织签发的文件,证据或有效证明死亡事件证件
- 如果是授权进行死亡登记需要依法授权(经证实)的文件。如果负责 登记死亡登记的人授权他人进行死亡登记的,被授权人为委托人的祖父、祖母、父亲、母亲、子女、配偶、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则授权文件无需证实.
* 注意:
- 对于必须提交和出示的文件:
• 如果申请者提交的文件是原簿签发的副本或原件的核证副本,则收件人不能要求出示原件;申请人提交附有证件原件的,接收人应当核对照片原件并签字确认,不得要求登记人提交文件复印件。
• 对于在登记户籍时出示的文件,接收人应检查、核对申报表上的信息,进行拍照或记录在档案中,并还给申请者,不得要求提交副本或文件复印件。
• 外国有权机关签发、公证或确认用于在越南登记公民身份的文件必须使领事合法化,除非根据越南是成员的国际条约豁免;用外国语的文件必须翻译成越南语,并依法公证翻译本或公证翻译人员的签名。
• 收件人应按照《公民身份法》的规定妥善、完整地收公民身份登记档案,收件人不得要求户籍登记人提交公民身份法未规定提交的额外文件。
档案数量: 01 份
办理期限:
- 在收到申请的当天,如果收到文件15小时后无法立即解决,则在下一个工作日支付结果。需要核实的,解决期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办理行政手续对象: 个人
有决定权的机关:
- 死者最后居住地的县级人民委员会为在越南死亡的外国人或定居在国外的越南公民进行死亡登记;
- 果是无法确定死者最终居住地的情况下,死者死亡地或发现死者尸体的县级人民委员会如进行死亡登记。
办理行政手续的机关:
县司法受理档案,并向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出示档案以审议,决定。
配合机关: 无。
行政手续办理结果: 死亡摘录(原件)。
费用: 按省级人民委员会规定的收费标准。
对于革命有功的家,贫困户,残疾人免除费用。
申请表、申报表: 死亡登记表
法律依据:
- 2014年《公民身份法》
- 政府2015年11月15日第123/2015/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了《公民身份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
- 司法部2020年5月25日第04/2020/TT-BTP号通知详细规定了《公民身份法》和2015年11月15日政府第123/2015/ND-CP号法令的若干条款的实施情况;详细规定了《公民身份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
- 财政部2019年11月29日第85/2019/TT-BTC号通知,指导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决定手续费。
* 附件:
4.涉及外国因素收养父母,子女的登记手续
实施顺序
- 申请登记收养父母,子女的人向主管县级人民委员会提交档案。
- 收件人有责任立即检查全部档案,核对申报表上的信息和在申请人提交,出示档案中的有效文件。
- 如果档案齐全、有效,收件人将写出接收文件,其中注明返还结果的日期和时间;如果档案不齐全、则指导申请者按照规定补充,完善档案;不能立即补充,完善档案的,应当做指导文件,其中明确需要补充、完善的各有关文件和内容。接收人要在指导文件上面签字。
- 户籍公务员连续7日在县级人民委员会进行核实,标明,收养父母,子女的事,并书面要求被收养人的主管乡级人民委员会连续7天进行标明。
- 如果认为收养父亲、母亲,子女是正确,没有争议的,司法部门向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报告。如果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同意解决则签署并向各方发放收养父母,子女的登记录。
- 在登记收养父母,子女时,各方必须在场,户籍公务员在收养父母,子女登记簿上注明;指导有要求人检查收养父亲、母亲、子女登记薄摘录和父亲、母亲、子女登记簿的内容,并与各方一起在簿簿上签字。
办理方式:
要求登记收养父母、子女(一方或两方)的人直接向主管县级人民委员会提交档案。
档案成分:
* 必须出示的文件:
- 护照或身份证或公民身份证或其他由有权机关签发具有照片和个人信息的文件,并要有使用价值以证明越南公民的身份。
- 证明居住地的文件,以确定父亲和母亲登记权限(在过渡期间)。
* 必须提交的文件
-根据收养收父母,子女登记表格的申请表。
- 证明父、子关系或母子关系的证据包括以 文件之一:
+国内或国外主管的医疗机构、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授权机关或组织确认父子关系、母子关系的文件。
+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父母、子女关系,必须提供父母、子女关系各方保证文件,至少有两人见证父母、子女关系。
- 在越南公民与外国人之间或外国人之间或外国人之间或外国人之间登记收养父母,子女的情况下,外国人必须提交护照或有效文件以证明其身份。
* 注释:
- 对于必须提交,出示的文件:
• 如果申请者提交的文件是原簿签发的副本或原件的核证副本,则收件人不能要求出示原件;申请人提交附有证件原件的,接收人应当核对照片原件并签字确认,不得要求登记人提交文件复印件。
• 对于在登记户籍时出示的文件,接收人应检查、核对申报表上的信息,进行拍照或记录在档案中,并还给申请者,不得要求提交副本或文件复印件。
• 外国有权机关签发、公证或确认用于在越南登记公民身份的文件必须使领事合法化,除非根据越南是成员的国际条约豁免;用外国语的文件必须翻译成越南语,并依法公证翻译本或公证翻译人员的签名。
• 收件人应按照《公民身份法》的规定妥善、完整地收公民身份登记档案,收件人不得要求户籍登记人提交公民身份法未规定提交的额外文件。
- 如果允许申请公民身份登记者做保证书对于登记内容,公民身份登记机关必须向其解释清楚保证内容不真实的责任和法律后果。
公民身份登记机关拒绝解决或要求主管机关撤销户籍登记结果,如有依据确定保证内容不真实。
档案数量: 01份。
办理期限: 15日。
办理行政手续的对象: 个人。
有决定权的机关:
被收养为父母,子女的县级人民委员会,其进行收养登记对于各情况:在越南公民与外国人;或居住在国内的越南公民与定居在国外的越南公民;或定居在国外的越南公民之间;或同时拥有外国国籍的越南公民与越南公民或外国人同时拥有外国国籍;外国人之间,其中一个或两方常驻越南。
办理行政手续机关:
县司法处受理档案,并请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审议决定。
配合机关: 被收养为父母,子女人居住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
办理行政手续的结果:收养父母,子女登记摘录(原件)。
费用: 按省级人民委员会规定的收费标准。
对于革命有功的家,贫困户,残疾人免除费用。
申请表、申报表:收养父母,子女的登记表。
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
- 收养方和被收养方都还活着;
-收养的事不发生任何争议。
法律依据:
- 2014年《婚姻和家庭法》
- 2014年《公民身份法》
- 政府2015年11月15日第123/2015/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了《公民身份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
- 司法部2020年5月28日第04/2020/TT-BTP号通知详细规定了《公民身份法》和2015年11月15日政府第123/2015/ND-CP号法令的若干条款的实施;
- 财政部2019年11月29日第85/2019/TT-BTC号通知,指导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决定的收费和收费。
* 附件:
5. 含有外国元素出生登记和父、母,子女的收养登记相结合的手续
实施顺序
- 申请出生登记和父、母,子女的收养者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区级人民委员会提交档案。
- 收件人负责立即检查整个档案,比较声明中的信息和请求者提交和提交的档案中文件的有效性。
- 如果档案齐全和有效的,那么接受档案的人员应写收据纸,明确说明返回结果的日期和时间;如果档案不齐全或者不完整的,那么接受档案的人员应当指导申请者按照规定补齐; 如果不能立即补充或完成档案,必须作出说明文件,其中明确说明要补充的文件类型和内容、收件人签名,写全名。
- 公民身份官员应连续7天内在区级人民委员会总部核实并张贴父、母,子女的收养,同时,向被认定为父、母,子女的人的常住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提出书面请求, 关于连续7天内在该乡级人民委员会总部张贴父、母,子女的收养。
如果发现父、母,子女的收养是正确的,则不存在争议; 完整、适当的出生信息,司法科应当向区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报告。 如果区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同意办理,则签署父、母,子女收养摘录和出生证,并向申请人颁发。 如果父母为其子女选择越南国籍,那么公民身份官员应根据指示更新出生信息以获得个人身份证号码。
办理父、母,子女的收养时,当事人必须在场,公民身份官员应当在父、母,子女的收养簿、出生登记簿中记录;指导申请者核对出生证明、父、母、子女登记摘录、出生登记簿和父、母,子女收养簿的内容,并与各方共同在簿上签字。
办理方式:
申请出生登记和父、母,子女的收养(一方或两方)者应当直接向区级人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档案成分:
*需要出示的文件
- 护照或人民身份证或公民身份证或其他有照片和个人信息的文件由主管部门签发,仍然有效使用,用于证明申请出生登记和父、母,子女的收养者的身份。- 证明居住地的文件,以确定出生登记、父,母,子女的收养权限(在过渡期间)。
- 如果子女在国外出生,父母一方是越南公民,或者父母都是越南公民,但其出生尚未在国外登记,并回越南居住,则出示证明子女的文件合法进入越南(例如;护照、由移民管理机关盖章的有国际旅行价值的文件)和主管警察机构关于证明儿童居住在越南的书面证明。
*需要提交的文件
- 出生登记声明表
- 父、母,子女的收养声明表
- 出生证书
+ 如果没有出生证书,应提交见证人的出生证明文件; 如果没有见证人的文件,则必须有出生保障表。
+ 如果子女在外国出生的情况,则提交出生证书或外国主管当局颁发的其他文件关于确认子女在国外出生以及母子关系(如有)。
- 在父亲或母亲或父母双方都是外国人的情况,必须提交父母为子女选择国籍的书面协议。在父母为其子女选择外国国籍的情况,除有选择国籍的书面协议以外,还必须得到子女所在国家的主管当局关于子女具有合适根据该国法律的国籍的证明。- 证明父子关系或母子关系的证据包括下列文件,材料之一:
+ 由国内外医疗机关、鉴定机关或国内或国外其他主管机关确认父子关系、母子关系的文件。
+ 在无证据证明上述亲子关系的情况,必须有当事人书面承诺认父、母、子女,且至少有两名见证人见证亲子关系。
- 在越南公民与外国人之间或外国人之间进行父、母,子女的收养时,外国人必须提交护照复印件或代替护照的有效文件,以证明身份。
*注释:
- 对于提交的文件:
+ 如果要求提交文件者提交文件是该文件是从原簿颁发的副本或原件的核证副本,则档案接收者无需出示原件; 如果要求提交文件者仅提交文件的影印本并出示原件的,则档案接收者应当将复印件与原件来检查,比对,并在复印件上签字,以证明文件内容已经比对。不得要求登记者提交该文件的副本。
+ 对于在公民身份登记时提交的文件,收件者有责任与声明表中的信息进行检查,比对,影印或记录信息保存在文件中并返回至提交人,不能要求提交副本或该文件的影印本。
+ 由外国主管当局签发、公证或认证用于在越南进行公民身份登记的文件必须经过领事合法化,但越南是成员的国际条约豁免的情况除外;外文文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翻译成越南文并依法对译文进行公证或者认证译者签字。
+ 收件者有责任根据公民身份法妥善、完整地接收公民身份登记档案,不得要求公民身份登记人提交公民身份法未要求提交的额外文件。
- 如果允许公民身份登记申请者在公民身份登记申请的内容作出书面承诺,那么公民身份登记机关必须向作出书面承诺的人明确说明作出虚假承诺的责任,法律后果。
如果有明确的依据承诺内容不真实的,公民身份登记机关应当拒绝办理或者要求主管机关撤销公民身份登记结果。
档案数量:一份。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行政手续的对象:个人。
有决定权的机关:
父亲或者母亲是越南公民(另一方是外国人或居住在国外的越南公民)的所在地的区级人民委员会应当办理出生和父、母,子女的收养结合登记
办理行政手续的机关:
区级司法科受理档案,提请区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审议决定。
配合机关:无.
办理行政手续的结果:出生证;父、母,子女的收养摘录(原件)。
收费:按省人民议会规定的收费
对革命有功的家庭, 贫困家庭的人, 残疾人免收费。
申请表、申报表:出生登记声明表;父、母,子女的收养声明表
办理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
- 认方和被认方是在世的父、母,子女;
- 对父、母,子女的收养没有争议。
法律依据:
- 2014 年《婚姻和家庭法》;
- 2014 年《公民身份法》;
- 政府 2015 年 11 月 15 日第 123/2015/ND-CP 号议定,详细规定了执行《公民身份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
- 司法部 2020 年 5 月 28 日第 04/2020/TT-BTP 号通知,关于指导办理《公民身份法》若干条款和 政府 2015 年 11 月 15 日第 123/2015/ND-CP 号议定,详细规定了执行《公民身份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
- 财政部 2019 年 11 月 29 日第 85/2019/TT-BTC 号通知,关于指导省,直辖市人民议会有决定权的费用及收费。
* 附件:
6. 含有外国元素的监护登记手续
实施顺序
- 申请监护登记者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区级人民委员会提交档案。
- 收件人有责任检查整个档案,将声明表中的信息与申请者提交档案中的文件的有效性进行比较。
- 如果档案齐全和有效的,那么接受档案的人员应写收据纸,明确说明返回结果的日期和时间;如果档案不齐全或者不完整的,那么接受档案的人员应当指导申请者按照规定补齐; 如果不能立即补充或完成档案,必须作出说明文件,其中明确说明要补充的文件类型和内容、收件人签名,写全名。
- 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司法科应当向区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报告。 区级人民委员会主任同意办理的,应当向申请者颁发监护登记摘录; 民事身份官员在监护登记簿上记录,指导监护登记者核对监护登记摘录和监护登记簿的内容,并陪同监护登记者在簿上签名。
办理方式:
- 申请监护登记者直接办理或授权他人办理;
- 办理监护登记者可以直接向主管区级人民委员会提交档案,或通过邮政系统发送档案,或通过在线公民身份登记系统提交档案
档案成分:
*需要出示的文件:
- 护照或人民身份证或公民身份证或其他有照片和个人信息的文件由主管部门签发,仍然有效使用,用于证明申请监护登记者的身份。
- 居住的证明文件用于确定监护登记权限(过渡期间)。
如果档案是通过邮政系统发送的,则必须附上上述文件的核证副本。
*需要提交的文件
- 监护登记声明表.
- 在监护指定登记的情况,需要根据民法规定指定监护人的文件;在监护自然登记的情况,需要证明民法规定的监护自然条件的文件; 在符合条件担任自然监护人的人超过1人的情况,应当另外提交指定一人担任自然监护人的书面协议。
- 在授权办理监护登记的情况下,必须有法律规定的授权文件(认证)。 在授权人是祖父、祖母、父亲、母亲、子女、妻子、丈夫、兄弟、姐妹的,授权文件无需认证。
*注释:
- 对于提交的文件:
+ 如果要求提交文件者提交文件是该文件是从原簿颁发的副本或原件的核证副本,则档案接收者无需出示原件; 如果要求提交文件者仅提交文件的影印本并出示原件的,则档案接收者应当将复印件与原件来检查,比对,并在复印件上签字,以证明文件内容已经比对。不得要求登记者提交该文件的副本。
+ 对于在公民身份登记时提交的文件,收件者有责任与声明表中的信息进行检查,比对,影印或记录信息保存在文件中并返回至提交人,不能要求提交副本或该文件的影印本。
+ 由外国主管当局签发、公证或认证用于在越南进行公民身份登记的文件必须经过领事合法化,但越南是成员的国际条约豁免的情况除外;外文文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翻译成越南文并依法对译文进行公证或者认证译者签字。
+ 收件者有责任根据公民身份法妥善、完整地接收公民身份登记档案,不得要求公民身份登记人提交公民身份法未要求提交的额外文件。
档案数量:一份。
办理时限:监护指定登记05个工作日,监护自然登记03个工作日。
办理行政手续的对象:个人,法人。
有决定权的机关:
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居住地的区级人民委员会对越南公民和一起在越南居住的外国人进行监护登记。
办理行政手续的机关:
司法科受理档案,提请区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审议决定。
配合机关:无.
办理行政手续的结果:监护登记摘录(原件)。
收费:按省人民议会规定的收费
对革命有功的家庭, 贫困家庭的人, 残疾人免收费。
申请表、申报表:监护登记声明表
办理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
- 越南公民与一起居住在越南的外国人之间的监护事。
- 完全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使监护人权,义务的必要条件。
+ 不是正在因刑事责任被起诉的人或因故意侵害他人生命、健康、荣誉、尊严或财产罪之一罪被定罪但尚未清除其犯罪记录的人。
+ 不是被法院宣布限制对未成年子女的权的人。
- 完全符合以下条件的法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 具有适合监护的民事法律能力。
+ 具有行使监护人权,义务的必要条件。
法律依据:
- 《民法典》;
- 2014 年《公民身份法》;
- 政府 2015 年 11 月 15 日第 123/2015/ND-CP 号议定,详细规定了执行《公民身份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
- 司法部 2020 年 5 月 28 日第 04/2020/TT-BTP 号通知,关于指导办理《公民身份法》若干条款和 政府 2015 年 11 月 15 日第 123/2015/ND-CP 号议定,详细规定了执行《公民身份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
- 财政部 2019 年 11 月 29 日第 85/2019/TT-BTC 号通知,关于指导省,直辖市人民议会有决定权的费用及收费。
* 附件:
7. 含有外国元素的监护终止登记手续
实施顺序
- 申请监护终止登记者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区级人民委员会提交档案。
- 收件人有责任检查整个档案,将声明表中的信息与申请者提交档案中的文件的有效性进行比较。
- 如果档案齐全和有效的,那么接受档案的人员应写收据纸,明确说明返回结果的日期和时间;如果档案不齐全或者不完整的,那么接受档案的人员应当指导申请者按照规定补齐; 如果不能立即补充或完成档案,必须作出说明文件,其中明确说明要补充的文件类型和内容、收件人签名,写全名。
- 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司法科应当向区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报告。 区级人民委员会主任同意办理的,应当向申请者颁发监护终止登记摘录; 民事身份官员在监护终止登记簿上记录,指导登记者核对监护终止登记摘录和监护终止登记簿的内容,并陪同监护登记者在簿上签名。
办理方式:
- 申请监护终止登记者直接办理或授权他人办理;
- 办理监护终止登记者可以直接向主管区级人民委员会提交档案,或通过邮政系统发送档案,或通过在线公民身份登记系统提交档案
档案成分:
*需要出示的文件:
- 护照或人民身份证或公民身份证或其他有照片和个人信息的文件由主管部门签发,仍然有效使用,用于证明申请监护终止登记者的身份。
如果档案是通过邮政系统发送的,则必须附上上述文件的核证副本。
*需要提交的文件
- 监护终止登记声明表.
-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作为监护终止依据的文件。
- 在授权办理监护终止登记的情况下,必须有法律规定的授权文件(认证)。 在授权人是祖父、祖母、父亲、母亲、子女、妻子、丈夫、兄弟、姐妹的,授权文件无需认证。
*注释:
- 对于提交的文件:
+ 如果要求提交文件者提交文件是该文件是从原簿颁发的副本或原件的核证副本,则档案接收者无需出示原件; 如果要求提交文件者仅提交文件的影印本并出示原件的,则档案接收者应当将复印件与原件来检查,比对,并在复印件上签字,以证明文件内容已经比对。不得要求登记者提交该文件的副本。
+ 对于在公民身份登记时提交的文件,收件者有责任与声明表中的信息进行检查,比对,影印或记录信息保存在文件中并返回至提交人,不能要求提交副本或该文件的影印本。
+ 由外国主管当局签发、公证或认证用于在越南进行公民身份登记的文件必须经过领事合法化,但越南是成员的国际条约豁免的情况除外;外文文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翻译成越南文并依法对译文进行公证或者认证译者签字。
+ 收件者有责任根据公民身份法妥善、完整地接收公民身份登记档案,不得要求公民身份登记人提交公民身份法未要求提交的额外文件。
档案数量:一份。
办理时限:02个工作日。
办理行政手续的对象:个人,法人。
有决定权的机关:
监护登记所在地的区级人民委员会应当办理监护终止登记。
办理行政手续的机关:
司法科受理档案,提请区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审议决定。
配合机关:无.
办理行政手续的结果:监护终止登记摘录(原件)。
收费:按省人民议会规定的收费
对革命有功的家庭, 贫困家庭的人, 残疾人免收费。
申请表、申报表:监护终止登记声明表
法律依据:
- 《民法典》;
- 2014 年《公民身份法》;
- 政府 2015 年 11 月 15 日第 123/2015/ND-CP 号议定,详细规定了执行《公民身份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
- 司法部 2020 年 5 月 28 日第 04/2020/TT-BTP 号通知,关于指导办理《公民身份法》若干条款和 政府 2015 年 11 月 15 日第 123/2015/ND-CP 号议定,详细规定了执行《公民身份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
- 财政部 2019 年 11 月 29 日第 85/2019/TT-BTC 号通知,关于指导省,直辖市人民议会有决定权的费用及收费。
* 附件:
8. 变更、更正,补充公民身份信息、民族重新确定的手续
实施顺序
- 申请变更、更正,补充公民身份信息,民族重新确定者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区级人民委员会提交档案。
- 收件人有责任检查整个档案,将声明表中的信息与申请者提交档案中的文件的有效性进行比较。
- 如果档案齐全和有效的,那么接受档案的人员应写收据纸,明确说明返回结果的日期和时间;如果档案不齐全或者不完整的,那么接受档案的人员应当指导申请者按照规定补齐; 如果不能立即补充或完成档案,必须作出说明文件,其中明确说明要补充的文件类型和内容、收件人签名,写全名。
- 如果发现变更、更正,补充公民身份信息,民族重新确定事有根据,适合民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司法科向区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报告。区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同意办理的,应当向申请者颁发相应的变更/更正/补充公民身份信息/民族重新确定的摘录;公民身份公务员在变更、更正,补充公民身份信息,民族重新确定登记簿上记录;指导登记者核对变更/更正/补充公民身份信息/民族重新确定的摘录和变更、更正,补充公民身份信息,民族重新确定登记簿的内容,公民身份公务员和申请变更、更正,补充公民身份信息,民族重新确定者在簿上签字。
办理方式:
- 申请变更、更正,补充公民身份信息,民族重新确定者直接办理或授权他人办理;
- 办理变更、更正,补充公民身份信息,民族重新确定者可以直接向主管区级人民委员会提交档案,或通过邮政系统发送档案,或通过在线公民身份登记系统提交档案。
档案成分:
*需要出示的文件:
- 护照或人民身份证或公民身份证或其他有照片和个人信息的文件由主管部门签发,仍然有效使用,用于证明申请变更、更正,补充公民身份信息,民族重新确定者的身份。
在变更、更正,补充公民身份信息,民族重新确定不在原公民身份登记地的区级人民委员会的情况,需要居住的证明文件用于确定登记权限(在过渡期间)。
如果档案是通过邮政系统发送的,则必须附上上述文件的核证副本。
*需要提交的文件
- 变更、更正,补充公民身份信息,民族重新确定登记声明表.
- 与变更、更正,补充公民身份信息,民族重新确定有关的文件。
- 在授权办理变更、更正,补充公民身份信息,民族重新确定登记的情况下,必须有法律规定的授权文件(认证)。 在授权人是祖父、祖母、父亲、母亲、子女、妻子、丈夫、兄弟、姐妹的,授权文件无需认证。
*注释:
- 对于提交的文件:
+ 如果要求提交文件者提交文件是该文件是从原簿颁发的副本或原件的核证副本,则档案接收者无需出示原件; 如果要求提交文件者仅提交文件的影印本并出示原件的,则档案接收者应当将复印件与原件来检查,比对,并在复印件上签字,以证明文件内容已经比对。不得要求登记者提交该文件的副本。
+ 对于在公民身份登记时提交的文件,收件者有责任与声明表中的信息进行检查,比对,影印或记录信息保存在文件中并返回至提交人,不能要求提交副本或该文件的影印本。
+ 由外国主管当局签发、公证或认证用于在越南进行公民身份登记的文件必须经过领事合法化,但越南是成员的国际条约豁免的情况除外;外文文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翻译成越南文并依法对译文进行公证或者认证译者签字。
+ 收件者有责任根据公民身份法妥善、完整地接收公民身份登记档案,不得要求公民身份登记人提交公民身份法未要求提交的额外文件。
档案数量:一份。
办理时限:
- 在工作日内对于补充公民身份信息,15小时后收到申请且无法立即解决的,将在下一个工作日返回结果。
- 03 个工作日对于变更、更正公民身份信息、种族重新确定 。 需要核实的,时限延长不超过6个工作日。
办理行政手续的对象:个人。
有决定权的机关:
- 之前公民身份登记地的区级人民委员会或外国人居住地对在越南主管机关处理已登记公民身份的外国人的更正,补充公民身份信息。
- 之前公民身份登记地的区级人民委员会为居住在国外的越南人办理变更、更正,补充公民身份信息,民族重新确定。
- - 之前公民身份登记地的区级人民委员会或个人居住地为居住在国内的14 岁以上的越南公民办理变更、更正公民身份信息;民族重新确定。
- 之前公民身份登记地的区级人民委员会办理更正死亡申报摘录或者死亡证明中的死亡登记内容。
对于之前在司法厅登记民事身份事的,则办理变更、更正,补充公民身份信息,民族重新确定的权限确定如下:
+ 如果申请人是居住在国外的越南公民,那么出境前居住地的区级人民委员会办理变更、修正,补充公民身份信息,民族重新确定。
+ 如果申请人是居住在越南的外国人,那么居住地的人民委员会办理修正,补充公民身份信息。
+ 如果申请人不在越南居住的外国人,那么司法厅总部之前登记公民身份的所在地的区级人民委员会办理修正,补充公民身份信息。
办理行政手续的机关:
司法科受理档案,提请区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审议决定。
配合机关:无.
办理行政手续的结果:变更、更正,补充公民身份信息,民族重新确定摘录(原件)。
收费:按省人民议会规定的收费
对革命有功的家庭, 贫困家庭的人, 残疾人免收费。
申请表、申报表:变更、更正,补充公民身份信息,民族重新确定登记声明表
办理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
+更正 公民身份只在确定公民身份登记存在错误后才得办理;
+ 如果有主管机关或组织有效签发证明的文件,材料,那么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有效的公民身份文件但缺少公民身份信息得补充。
越南国籍的补充记录申请仅办理于2016年1月1日起颁发的公民身份文件,并且在根据越南国籍法确定申请人具有越南国籍后。
法律依据:
- 2014 年《公民身份法》;
- 政府 2015 年 11 月 15 日第 123/2015/ND-CP 号议定,详细规定了执行《公民身份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
- 司法部 2020 年 5 月 28 日第 04/2020/TT-BTP 号通知,关于指导办理《公民身份法》若干条款和 政府 2015 年 11 月 15 日第 123/2015/ND-CP 号议定,详细规定了执行《公民身份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
- 财政部 2019 年 11 月 29 日第 85/2019/TT-BTC 号通知,关于指导省,直辖市人民议会有决定权的费用及收费。
* 附件:
9. 户口簿上记录越南公民婚事的手续已在外国主管机关解决
实施顺序
- 要求在户口簿上记录结婚已在外国主管机关解决的人(以下简称结婚记录)向主管县级人民委员会提交档案 。
- 接收人负责检查所有档案,核对申报表上的信息,以及申请人提交和出示的档案中文件的合格性。
- 如果档案完整、合格,接收人将写出接收文件,其中注明返回结果的日期和时间;如果档案不完整、不完善,则指导申请人按照规定补充和完善档案;不能立即补充和完善档案的,应当建立指导性文件,其中明确了需要补充、完善的文件和内容;签字、注明接收人的姓名。
- 如果认为结婚记录的要求符合条件,不属于拒绝按规定在户口簿上记录婚事的情况,司法部门应向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报告审查和决定。人民委员会主席同意解决的,应当签署结婚记录的摘录,签发请求人;从事户籍工作的公务员在婚姻记录簿上记录。
实施方式:
- 要求婚姻记录的人直接实施或授权他人办理结婚记录
- 办理结婚记录的人可以直接向主管县级人民委员会提交档案,或通过邮政系统提交档案,或通过网上户籍登记系统提交档案。
档案的成分:
* 必须出示的文件
- 有效的护照或身份证或上面贴有主管机关签发的照片和个人信息的其他文件,其证明结婚记录要求人的人身(随身证件)
- 确定管辖权的居住地证明文件(过渡期间)。
通过邮政系统提交文件时,必须附上上述文件有认证的传真。
* 必须 提交的文件
-按表格记录结婚申报表;
- 外国主管机关签发的结婚证明文件的传真;
- 如果越南公民在国外主管机关离婚或取消婚姻,必须提交关于离婚或取消婚姻的户口簿的摘录(离婚摘录)。
- 在授权记录结婚时,依法授权(经证实)的文件。 被授权人为委托人的祖父、祖母、父亲、母亲、子女、配偶、兄弟姐妹、则授权文件无需证实。
* 注意:
• 如果申请人提交文件是原簿签发的传真或原件经证实的传真,则档案接收人不得要求出示原件;如果申请人只提交照片件并出示原件,则档案接收人将照片件与原件进行核对和检查,并在照片上签名,确认已对文件内容进行核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其档案传真。
• 对于在登记户籍时出示的文件,接收人负责检查、核对申报表上的信息,拍照或记录保存档案中的信息,并退回申请人,不得要求提交传真或文件的照片件。
• 外国主管机关签发、公证或确认用于在越南登记户籍的文件必须使领事合法化,除非根据越南成员的国际条约豁免;外语文件必须翻译成越南语,并依法公证译本或证实翻译人员的签名。
• 接收人应按照《户籍法》的规定、正确、足够的接收户籍登记档案,不得要求户籍登记人提交户籍法未规定提交的文件。
档案数量: 01 份
办理期限: 12天。
办理行政手续的对象: 个人
有决定权的机关:
越南公民居住地的县级人民委员会。
实施行政手续的机构:
县司法局接受档案,并参谋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审议决定。
配合机构: 没有。
行政手续实施结果:记录结婚摘录(原件)。
手续费: 按省级人民委员会规定的收费标准。
对革命有功的家庭,属于贫困户的人,残疾人免除手续费。
申请表、申报表: 结婚记录申报表
行政手续实施的要求和条件:
- 如果越南公民在结婚时符合结婚条件,并且不违反《越南婚姻和家庭法》的规定,越南公民结婚或与外国人结婚婚姻问题已在外国主管机关解决,其记入户口簿。
- 如果在外国主管机关登记时,婚姻不符合结婚条件,但未违反《婚姻和家庭法》规定的禁止条款,但在要求在户口簿上记录婚姻时,后果已得到克服或婚姻记录是为了保护越南公民和儿童的权利,便婚姻也记入户口簿。
* 在下列情况下,要求婚姻记录被拒绝:
- 婚姻违反了《婚姻和家庭法》规定的禁条。
- 越南公民在外交代办机关或外国驻越南领事代办机关与外国人结婚。
法律依据:
- 婚姻和家庭法;
- 2014年《户籍法》
- 政府2015年11月15日第123/2015/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了实施《户籍法》的若干律条和措施;
- 司法部2020年5月28日第04/2020/TT-BTP号通知指导施行《户籍法》的若干律条和政府2015年11月15日第123/2015/ND-CP号详细规定了《户籍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
- 财政部2019年11月29日第85/2019/TT-BTC号通知,指导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决定的收费和手续费。
* 附件:
10. 越南公民离婚和取消婚姻的户口簿上的手续已在外国主管机关处理。
实施顺序
- 要求在户口簿上记录离婚或取消婚姻已在外国主管机关解决的人(以下简称离婚记录)向主管县级人民委员会提交档案。
- 接收人负责检查所有档案,核对申报表上的信息,以及申请人提交和出示的档案中文件的合格性。
- 如果档案完整、合格,接收人将写出接收文件,其中注明返回结果的日期和时间;如果档案不完整、不完善,则指导申请人按照规定补充和完善档案;不能立即补充和完善档案的,应当建立指导性文件,其中明确了需要补充、完善的文件和内容;签字、注明接收人的姓名。
- 如果认为离婚记录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离婚或取消婚姻不属于在越南提出实施申请的情况或在越南提出不承认的申请,在司法部门户网站上发布,司法部应向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报告,审查和决定。人民委员会主席同意解决的,应当签署离婚记录的摘录,签发请求人;从事户籍工作的公务员在离婚记录簿书上记录。
实施方式:
- 要求离婚记录的人直接实施或授权他人办理离婚记录;
- 办理离婚记录的人可以直接向主管县级人民委员会提交档案,或通过邮政系统提交档案,或通过网上户籍登记系统提交档案。
档案的成分:
* 必须出示的文件
- 有效的护照或身份证或上面贴有主管机关签发的照片和个人信息的其他文件,其证明离婚记录要求人的人身(随身证件)
- 如果从国外返回越南常驻的越南公民要求离婚,非越南公民要求在出境前居住地的县级人民委员会提出离婚记录(过渡期间),以确定管辖权的证明文件。
通过邮政系统提交档案时,必须附上上述出示文件有证实的传真。
* 必须提交的文件
- 按表格记录离婚申报表;
- 外国主管机关签发的判决、离婚决定、取消婚姻、离婚协议文件或其他承认离婚的文件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的传真。
- 在授权办理离婚记录时,依法授权(经证实)文件。 被授权人为委托人的祖父、祖母、父亲、母亲、子女、配偶、兄弟姐妹,则授权书无需证实。
* 注意:
• 如果申请人提交文件是原簿签发的传真或原件经证实的传真,则档案接收人不得要求出示原件;如果申请人只提交照片件并出示原件,则档案接收人将照片件与原件进行核对和检查,并在照片上签名,确认已对文件内容进行核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其档案传真。
• 对于在登记户籍时出示的文件,接收人负责检查、核对申报表上的信息,拍照或记录保存档案中的信息,并退回申请人,不得要求提交传真或文件的照片件。
• 外国主管机关签发、公证或确认用于在越南登记户籍的文件必须使领事合法化,除非根据越南成员的国际条约豁免;外语文件必须翻译成越南语,并依法公证译本或证实翻译人员的签名。
• 接收人应按照《户籍法》的规定、正确、足够的接收户籍登记档案,不得要求户籍登记人提交户籍法未规定提交的文件。
档案数量: 01 份
办理期限: 12天。
办理行政手续的对象: 个人
有决定权的机关:
- 登记结婚或在户口簿上记录以前结婚的县级人民委员会实施离婚记录。
在司法部实施结婚或结婚记录的情况下,则离婚记录由越南公民居住地的县级人民委员会实施。
以前在乡级人民委员会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则离婚记录由上级县级人民委员会实施。。
越南公民不常驻越南的情况下,离婚记录由越南公民出境前的居住地县级人民委员会实施
- 从国外返回越南永久居留的越南公民需要离婚记录,而以前在代表机关或外国主管机关登记的婚姻,离婚记录由越南公民常驻的县级人民委员会实施。
- 居住在海外的越南公民需要离婚记录为了新的婚姻,而以前在代表机关或外国主管机关登记的婚姻,离婚记录由接受新结婚档案的县级人民委员会实施。
-不常驻越南的越南公民在越南主管机关要求在户口簿上记录离婚为了办理新婚姻登记手续,则在以前登记结婚的县级人民委员会或新婚姻登记地实施。
实施行政手续的机构:
县司法局接受档案,并参谋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审议决定。
配合机构: 没有。
行政手续实施结果:记录结婚摘录(原件)。
手续费: 按省级人民委员会规定的收费标准。
对革命有功的家庭,属于贫困户的人,残疾人免除手续费。
申请表、申报表: 离婚记录申报表
行政程序的要求和条件:
- 离婚判决、决定、取消婚姻、已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文件或其他承认外国主管机关签发的离婚文件,不违反《婚姻和家庭法》的规定。
- 外国主管机关处理的越南公民离婚或取消婚姻不属于在越南提出实施申请或在越南提出不承认的申请的情况。
- 已离婚、取消海外婚姻、然后回国或在越南主管机关办理新结婚登记手续的越南公民必须记录离婚。多次离婚或取消婚姻的,只要办理次数离婚记录,取消最近的婚姻。
法律依据:
- 2014年《户籍法》
- 政府2015年11月15日第123/2015/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了《户籍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
- 司法部2020年5月28日第04/2020/TT-BTP号通知指导执行《户籍法》和政府2015年11月15日第123/2015/ND-CP号法令的若干条款,详细规定了《户籍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
- 财政部2019年11月29日第85/2019/TT-BTC号通知,指导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决定的费和手续费。
* 附件:
11. 越南公民的其他户籍事项在户籍中记录已在外国主管机关解决的手续(出生声明;监护;父亲、母亲、孩子的收养;父亲、母亲和孩子的身份证;收养;死亡声明;户籍的改变)。
实施顺序:
- 申请者将已在外国主管机关处理的出生事;监护事;父亲、母亲、孩子的收养事;父亲、母亲和孩子的身份证事;收养事;死亡事;户籍的改变事,...在户籍中登记(以下称其他户籍事项在户籍中记录)应将档案提交至主管的区级人民委员会。
- 收件人有责任检查整个档案,将声明表中的信息与申请者提交档案中的文件的有效性进行比较。
- 如果档案齐全和有效的,那么接受档案的人员应写收据纸,明确说明返回结果的日期和时间;如果档案不齐全或者不完整的,那么接受档案的人员应当指导申请者按照规定补齐; 如果不能立即补充或完成档案,必须作出说明文件,其中明确说明要补充的文件类型和内容、收件人签名,写全名。
- 如果在户籍上登记的要求满足所有条件并符合法律规定,司法科应向区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报告。 如果人民委员会主席同意办理,应当签署发给请求者的相应户籍提取物; 户籍官员应当按照规定在户籍上记笔记。
办理方式:
- 在户籍上要求记录其他户籍的人直接记或授权他人记笔记;
- 记笔记的人可以直接向主管区级人民委员会提交档案,或通过邮政系统发送档案,或通过在线户籍登记系统提交档案。
档案成分:
*需要出示的文件:
- 护照或人民身份证或公民身份证或其他有照片和个人信息的文件由主管部门签发,仍然有效使用,用于证明身份(申请与外国元素改变户籍的笔记的人);
- 居住证明的文件用于地确定与外国因素改变户籍的权力说明(在过渡期间)
如果档案是通过邮政系统发送的,则必须附上上述文件的核证副本。
*需要提交的文件
-在户籍中记录出生事的声明表/在户籍中记录死亡事的声明表/在户籍中记录收养事的声明表/在户籍中记录监护事、承认父亲、母亲、孩子事的声明表/在户籍中记录其他户籍事项按照规定表格的声明表。
-已在主管外国机关办理户籍事证明的文件副本。
- 在授权办理笔记的情况下,必须有法律规定的授权文件(认证)。 在授权人是祖父、祖母、父亲、母亲、子女、妻子、丈夫、兄弟、姐妹的,授权文件无需认证。
*注释:
+ 如果要求提交文件者提交文件是该文件是从原簿颁发的副本或原件的核证副本,则档案接收者无需出示原件; 如果要求提交文件者仅提交文件的影印本并出示原件的,则档案接收者应当将复印件与原件来检查,比对;并在复印件上签字,以证明文件内容已经比对。不得要求登记者提交该文件的副本。
+ 对于在户籍登记时提交的文件,收件者有责任与声明表中的信息进行检查,比对,影印或记录信息保存在文件中并返回至提交人,不能要求提交副本或该文件的影印本。
+ 由外国主管当局签发、公证或认证用于在越南进行户籍登记的文件必须经过领事合法化,但越南是成员的国际条约豁免的情况除外;外文文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翻译成越南文并依法对译文进行公证或者认证译者签字。
+ 收件者有责任根据户籍法妥善、完整地接收户籍登记档案,不得要求户籍登记人提交户籍法未要求提交的额外文件。
档案数量:一份。
办理时限:收到档案当天。在15点后收到档案但无法立即解决的情况,将在下一个工作日返回结果。在必须验证的情况下,处理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办理行政手续的对象:个人。
有决定权的机关
- 越南公民居住地的区级人民委员会应在户籍上记录已在外国主管机关办理 的出生事;监护事;父亲、母亲、孩子的收养事;父亲、母亲和孩子的身份证明事;收养事;户籍的改变事。
- 死亡声明责任人居住地的区级人民委员会应在户籍上记录已在外国主管机关办理 的死亡证明。
办理行政手续的机关:
区级司法科受理档案,提请区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审议决定。
配合机关:无。
办理行政手续的结果:出生证在户籍中记录的摘录/其他户籍事项(原件)在户籍中记录的摘录。
收费:按省级人民委员会规定的收费
对革命有功的家庭, 贫困家庭的人, 残疾人免收费。
申请表、申报表:出生在户籍中记录的声明表;死亡在户籍中记录的声明表; 收养在户籍中记录的声明表; 监护在户籍中记录的声明表;父亲、母亲、孩子的收养在户籍中记录的声明表; 其他户籍事项在户籍中记录的声明表。
法律依据:
- 2014 年《户籍法》;
- 政府 2015 年 11 月 15 日第 123/2015/ND-CP 号议定,详细规定了执行《户籍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
- 司法部 2020 年 5 月 28 日第 04/2020/TT-BTP 号通知,关于指导办理《户籍法》若干条款和 政府 2015 年 11 月 15 日第 123/2015/ND-CP 号议定,详细规定了执行《户籍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
- 财政部 2019 年 11 月 29 日第 85/2019/TT-BTC 号通知,关于指导省,直辖市人民议会有决定权的费用及收费。
* 附件:
12. 含有外国元素的出生重新登记手续
实施顺序:
- 申请出生重新登记者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区级人民委员会提交档案。
- 收件人有责任检查整个档案,将声明表中的信息与申请者提交档案中的文件的有效性进行比较。
- 如果档案齐全和有效的,那么接受档案的人员应写收据纸,明确说明返回结果的日期和时间;如果档案不齐全或者不完整的,那么接受档案的人员应当指导申请者按照规定补齐; 如果不能立即补充或完成档案,必须作出说明文件,其中明确说明要补充的文件类型和内容、收件人签名,写全名。
- 司法部进行审查和核实档案。
如果之前的出生登记是在乡级人民委员会或司法厅进行的,那么司法科应当向原出生登记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司法厅提出书面提议,对户籍的保存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原登记出生的人民委员会/司法厅收到书面提议后,应当对户籍仍然保存或者未保留的事实进行检查、核实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如果申请出生重新登记者的文件中没有任何信息可以证明父亲、母亲和孩子之间的关系,那么户籍登记机关应书面向主管警察机关提出核实提议。 如果公安机关答复无信息的,那么申请出生重新登记者的户籍登记机关应当对父母的信息作出书面保障,并根据书面保障确定出生登记内容。
- 在收到在出生登记地不再保留户籍的核实结果后,或自发出书面核实申请之日起20天后未收到书面答复,如果档案经查明完整、准确、按照法律规定的,司法科应当报告区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审议决定。如果人民委员会主席同意解决,则签署并向请求者签发出生证. 返还户籍登记结果时,返还结果人员负责指导户籍登记申请者核对出生证和出生登记簿的内容;并陪同出生重新登记者在簿上签名,向重新登记人颁发01出生证原件。
办理方式:
- 申请出生重新登记者直接办理或授权他人办理;
- 办理出生重新登记者可以直接向主管区级人民委员会提交档案,或通过邮政系统发送档案,或通过在线户籍登记系统提交档案。
档案成分:
*需要出示的文件:
- 护照或人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或其他有照片和个人信息的文件由主管部门签发,仍然有效使用,用于证明申请出生重新登记者的身份。
如果档案是通过邮政系统发送的,则必须附上上述文件的核证副本。
*需要提交的文件
- 出生重新登记声明表,其中包含申请人已提交所有现有文件的承诺。
- 申请者的所有档案和文件的副本或其他包含与出生内容相关信息的档案、文件;包括:
+ 越南主管机关签发的出生证的有效副本(原件的核证副本,从出生登记簿摘录的副本); 有效证件的原件或副本,以代替北方在 1945 年之前和南方在 1975 年之前签发的出生证。
+ 如果申请者没有上述文件,那么必须提交由越南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文件副本,例如:人民身份证、公民身份证或护照; 户口簿、暂住户口簿、居住证明; 由主管当局颁发或认证的文凭、证书、学业成绩; 其他包含个人全名、出生日期的文件。
申请出生重新登记者职责提交上述文件的所有副本(如有),并且必须承诺已提交拥有的所有文件; 对作出虚假承诺的后果负责
- 在授权出生重新登记的情况下,必须有法律规定的授权文件(认证)。 在授权人是祖父、祖母、父亲、母亲、子女、妻子、丈夫、兄弟、姐妹的,授权文件无需认证。
*注释:
- 对于提交的文件:
+ 如果要求提交文件者提交文件是该文件是从原簿颁发的副本或原件的核证副本,则档案接收者无需出示原件; 如果要求提交文件者仅提交文件的影印本并出示原件的,则档案接收者应当将复印件与原件来检查,比对,并在复印件上签字,以证明文件内容已经比对。不得要求登记者提交该文件的副本。
+ 对于在户籍登记时提交的文件,收件者有责任与声明表中的信息进行检查,比对,影印或记录信息保存在文件中并返回至提交人,不能要求提交副本或该文件的影印本。
+ 由外国主管当局签发、公证或认证用于在越南进行户籍登记的文件必须经过领事合法化,但越南是成员的国际条约豁免的情况除外;外文文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翻译成越南文并依法对译文进行公证或者认证译者签字。
+ 收件者有责任根据户籍法妥善、完整地接收户籍登记档案,不得要求户籍登记人提交户籍法未要求提交的额外文件。
- 如果允许户籍登记申请者在户籍登记申请的内容作出书面承诺,那么户籍登记机关必须向作出书面承诺的人明确说明作出虚假承诺的责任,法律后果。
如果有明确的依据承诺内容不真实的,户籍登记机关应当拒绝办理或者要求主管机关撤销户籍登记结果。
档案数量:一份。
办理时限:05个工作日。
需要核实的,结算期限不得超过25日。
办理行政手续的对象:个人。
有决定权的机关:
- 之前出生登记地的区级人民委员会应当重新进行登记出生。
- 如果出生事之前在乡级人民委员会登记 ;那么出生重新登记由上级区级人民委员会办理。
- 如果出生事之前在省人民委员会或司法部登记,那么出生重新登记由申请人居住地的区级人民委员会办理;如果此人不在越南居住,那么出生重新登记由司法厅现任总部所在地区人民委员会办理。
办理行政手续的机关:
区级司法科受理档案,提请区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审议决定。
配合机关:申请出生重新登记者曾进行过出生登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司法厅;主管警察机关。
办理行政手续的结果:出生证(原件)。
收费:按省级人民委员会规定的收费
对革命有功的家庭, 贫困家庭的人, 残疾人免收费。
申请表、申报表:出生重新登记声明表
办理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
-居住在国外的越南公民或在 2016 年 1 月 1 日之前在越南主管机关进行出生登记但出生登记簿和出生证原件均丢失的外国人。
- 在申请重新登记出生时,申请人仍然在世。
-申请人有责任提交与出生重新登记有关的完整文件副本。
法律依据:
- 2014 年《户籍法》;
- 政府 2015 年 11 月 15 日第 123/2015/ND-CP 号议定,详细规定了执行《户籍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
- 司法部 2020 年 5 月 28 日第 04/2020/TT-BTP 号通知,关于指导办理《户籍法》若干条款和 政府 2015 年 11 月 15 日第 123/2015/ND-CP 号议定,详细规定了执行《户籍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
- 财政部 2019 年 11 月 29 日第 85/2019/TT-BTC 号通知,关于指导省,直辖市人民议会有决定权的费用及收费。
* 附件:
13. 对于已有个人档案和文件者含有外国元素的出生登记手续
实施顺序:
- 申请出生登记者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区级人民委员会提交档案。
- 收件人有责任检查整个档案,将声明表中的信息与申请者提交档案中的文件的有效性进行比较。
- 如果档案齐全和有效的,那么接受档案的人员应写收据纸,明确说明返回结果的日期和时间;如果档案不齐全或者不完整的,那么接受档案的人员应当指导申请者按照规定补齐; 如果不能立即补充或完成档案,必须作出说明文件,其中明确说明要补充的文件类型和内容、收件人签名,写全名。
司法科应当在出境前向申请人居住地的乡人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申请人的出生登记进行检查,核实和户籍保存情况。
收到书面申请后,收到核查请求的人民委员会应当对请求人已办理还是没办理出生登记,保留或不保留户籍进行审查、核实并书面答复。
如果申请出生登记者的文件中没有任何信息可以证明父亲、母亲和孩子之间的关系,那么户籍登记机关应书面向主管警察机关提出核实提议。 如果公安机关答复无信息的,那么申请出生登记者的户籍登记机关应当对父母的信息作出书面保障,并根据书面保障确定出生登记内容。
收到核查结果后或自发出书面核查申请之日起 20 天后未收到答复的,如发现申请材料完整、准确并符合法律规定,司法科应当报告区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审议决定。 如果人民委员会主席同意解决,则签署并向请求者签发出生证; 户籍公务员在出生登记簿上记录出生登记信息,指导户籍登记申请人核对出生证和出生登记簿的内容,并陪同出生登记者在出生登记簿上签名。
办理方式:
- 申请出生登记者直接办理或授权他人办理;
- 办理出生登记者可以直接向主管区级人民委员会提交档案,或通过邮政系统发送档案,或通过在线户籍登记系统提交档案。
档案成分:
*需要出示的文件:
- 护照或人民身份证或公民身份证或其他有照片和个人信息的文件由主管部门签发,仍然有效使用,用于证明申请出生登记者的身份(随身文件)。
- 出境前的居住地证明文件,以确定出生登记的权限。
如果档案是通过邮政系统发送的,则必须附上上述文件的核证副本。
*需要提交的文件
- 出生登记声明表.
- 出生未登记的书面保障。
- 申请者的所有档案和文件的副本或其他包含与出生内容相关信息的档案、文件;包括:人民身份证、公民身份证或护照; 户口簿、暂住户口簿、居住证明; 由主管当局颁发或认证的文凭、证书、学业成绩; 其他包含个人全名、出生日期的文件。
申请出生登记者职责提交上述文件的所有副本(如有),并且必须承诺已提交拥有的所有文件; 对作出虚假承诺的后果负责
- 在授权出生登记的情况下,必须有法律规定的授权文件(认证)。 在授权人是祖父、祖母、父亲、母亲、子女、妻子、丈夫、兄弟、姐妹的,授权文件无需认证。
*注释:
- 对于提交的文件:
+ 如果要求提交文件者提交文件是该文件是从原簿颁发的副本或原件的核证副本,则档案接收者无需出示原件; 如果要求提交文件者仅提交文件的影印本并出示原件的,则档案接收者应当将复印件与原件来检查,比对,并在复印件上签字,以证明文件内容已经比对。不得要求登记者提交该文件的副本。
+ 对于在户籍登记时提交的文件,收件者有责任与声明表中的信息进行检查,比对,影印或记录信息保存在文件中并返回至提交人,不能要求提交副本或该文件的影印本。
+ 由外国主管当局签发、公证或认证用于在越南进行户籍登记的文件必须经过领事合法化,但越南是成员的国际条约豁免的情况除外;外文文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翻译成越南文并依法对译文进行公证或者认证译者签字。
+ 收件者有责任根据户籍法妥善、完整地接收户籍登记档案,不得要求户籍登记人提交户籍法未要求提交的额外文件。
- 如果允许户籍登记申请者在户籍登记申请的内容作出书面承诺,那么户籍登记机关必须向作出书面承诺的人明确说明作出虚假承诺的责任,法律后果。
如果有明确的依据承诺内容不真实的,户籍登记机关应当拒绝办理或者要求主管机关撤销户籍登记结果。
档案数量:一份。
办理时限:05个工作日;需要核实的,结算期限不得超过25日。
办理行政手续的对象:个人。
有决定权的机关:
越南侨民出境前居住地的区级人民委员会。
办理行政手续的机关:
区级司法科受理档案,提请区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审议决定。
配合机关:
出境前申请出生登记者所在乡人民委员会; 主管警察机关
办理行政手续的结果:出生证(原件)。
收费:按省级人民委员会规定的收费
对革命有功的家庭, 贫困家庭的人, 残疾人免收费。
申请表、申报表:出生登记声明表
办理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
居住在国外的越南人,尚未在越南主管当局登记出生,有个人档案和文件(原件或经正式认证的副本),例如:随身的文件; 户口簿、暂住户口簿; 由越南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的其他文件,其中有记录在越南的出生地。
法律依据:
- 2014 年《户籍法》;
- 政府 2015 年 11 月 15 日第 123/2015/ND-CP 号议定,详细规定了执行《户籍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
- 司法部 2020 年 5 月 28 日第 04/2020/TT-BTP 号通知,关于指导办理《户籍法》若干条款和 政府 2015 年 11 月 15 日第 123/2015/ND-CP 号议定,详细规定了执行《户籍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
- 财政部 2019 年 11 月 29 日第 85/2019/TT-BTC 号通知,关于指导省,直辖市人民议会有决定权的费用及收费。
* 附件:
14. 含有外国元素的婚姻重新登记手续
实施顺序:
- 申请婚姻重新登记者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区级人民委员会提交档案。
- 收件人有责任立即检查整个档案,将声明表中的信息与申请者提交档案中的文件的有效性进行比较。
- 如果档案齐全和有效的,那么接受档案的人员应写收据纸,明确说明返回结果的日期和时间;如果档案不齐全或者不完整的,那么接受档案的人员应当指导申请者按照规定补齐; 如果不能立即补充或完成档案,必须作出说明文件,其中明确说明要补充的文件类型和内容、收件人签名,写全名。
-收到申请后,司法部进行审查和核实档案。
如果之前的婚姻登记是在乡级人民委员会或司法厅进行的,那么司法科应当向原婚姻登记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司法厅提出书面提议,对户籍的保存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原登记婚姻的人民委员会/司法厅收到书面提议后,应当对户籍仍然保存或者未保留的事实进行检查、核实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在收到在婚姻登记地不再保留户籍的核实结果后,或自发出书面核实申请之日起20天后未收到书面答复,如果档案经查明完整、准确、按照法律规定的,司法科应当报告区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审议决定。如果人民委员会主席同意解决,则签署并向请求者签发02张婚姻证.
- 司法科向男女双方颁发婚姻证书; 户籍公务员在婚姻登记簿中记录婚姻事务,户籍公务员指导男女双方核对婚姻证和婚姻登记簿的内容,如果双方认为内容正确,则与婚姻登记档案一致,户籍公务员与男女双方在簿上签字; 男女双方在婚姻证上签字。
*注释:
- 对于提交的文件:
+ 如果要求提交文件者提交文件是该文件是从原簿颁发的副本或原件的核证副本,则档案接收者无需出示原件; 如果要求提交文件者仅提交文件的影印本并出示原件的,则档案接收者应当将复印件与原件来检查,比对,并在复印件上签字,以证明文件内容已经比对。不得要求登记者提交该文件的副本。
+ 对于在户籍登记时提交的文件,收件者有责任与声明表中的信息进行检查,比对,影印或记录信息保存在文件中并返回至提交人,不能要求提交副本或该文件的影印本。
+ 由外国主管当局签发、公证或认证用于在越南进行户籍登记的文件必须经过领事合法化,但越南是成员的国际条约豁免的情况除外;外文文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翻译成越南文并依法对译文进行公证或者认证译者签字。
+ 收件者有责任根据户籍法妥善、完整地接收户籍登记档案,不得要求户籍登记人提交户籍法未要求提交的额外文件。
办理方式:
申请婚姻重新登记者必须直接向有权的区级人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男女双方均可直接提出申请,无需对方书面授权)。
档案成分:
*需要出示的文件:
- 护照或人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或其他有照片和个人信息的文件由主管部门签发,仍然有效使用,用于证明申请婚姻重新登记者的身份。
*需要提交的文件
- 婚姻登记声明表.
- 之前签发的结婚证复印件。 如果没有结婚证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包含婚姻登记内容相关信息的档案和个人文件复印件。
档案数量:一份。
办理时限:05个工作日;需要核实的,结算期限不得超过25日。
办理行政手续的对象:个人。
有决定权的机关:
- 之前婚姻登记的区人民委员会。
- 如果婚姻事之前在乡级人民委员会登记 ;那么出生重新登记由上级区级人民委员会办理。
- 如果婚姻事之前在省人民委员会或司法部登记,那么出生重新登记由申请人居住地的区级人民委员会办理;如果此人不在越南居住,那么出生重新登记由司法厅现任总部所在地区人民委员会办理。
办理行政手续的机关:
区级司法科受理档案,提请区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审议决定。
配合机关:之前婚姻登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司法厅。
办理行政手续的结果:婚姻证(原件)。每方(夫,妻)01份。
收费:按省级人民委员会规定的收费
对革命有功的家庭, 贫困家庭的人, 残疾人免收费。
申请表、申报表:婚姻重新登记声明表
办理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
- 2016 年 1 月 1 日之前在越南主管机关已登记婚姻事但婚姻登记簿和婚姻证原件已均丢失。
- - 在申请重新登记婚姻时,申请的双方当事人仍然在世。
法律依据:
- 婚姻法;
- 2014 年《户籍法》;
- 政府 2015 年 11 月 15 日第 123/2015/ND-CP 号议定,详细规定了执行《户籍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
- 司法部 2020 年 5 月 28 日第 04/2020/TT-BTP 号通知,关于指导办理《户籍法》若干条款和 政府 2015 年 11 月 15 日第 123/2015/ND-CP 号议定,详细规定了执行《户籍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
- 财政部 2019 年 11 月 29 日第 85/2019/TT-BTC 号通知,关于指导省,直辖市人民议会有决定权的费用及收费。
* 附件:
15. 含有外国元素的死亡重新登记手续
实施顺序:
- 申请死亡重新登记者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区级人民委员会提交档案。
- 收件人有责任检查整个档案,将声明表中的信息与申请者提交档案中的文件的有效性进行比较。
- 如果档案齐全和有效的,那么接受档案的人员应写收据纸,明确说明返回结果的日期和时间;如果档案不齐全或者不完整的,那么接受档案的人员应当指导申请者按照规定补齐; 如果不能立即补充或完成档案,必须作出说明文件,其中明确说明要补充的文件类型和内容、收件人签名,写全名。
- 收到档案后,司法科检查文件,进行验证(如有必要)。
- 如果档案经查明完整、准确、死亡重新登记是合法的,那么司法科应当报告区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审议决定。如果人民委员会主席同意解决,则签署并向请求者签发死亡证明摘录. 户籍官员应当在死亡登记簿上记录,指导户籍登记申请者核对死亡证明摘录和死亡登记簿的内容;并陪同死亡重新登记者在簿上签名,
办理方式:
- 申请死亡重新登记者直接办理或授权他人办理;
- 办理死亡重新登记者可以直接向主管区级人民委员会提交档案,或通过邮政系统发送档案,
档案成分:
*需要出示的文件:
- 护照或人民身份证或公民身份证或其他有照片和个人信息的文件由主管部门签发,仍然有效使用,用于证明申请死亡重新登记者的身份。
如果档案是通过邮政系统发送的,则必须附上上述文件的核证副本。
*需要提交的文件
- 死亡重新登记声明表,
- 之前签发的死亡证明的有效复印件的。 如果没有之前签发的死亡证明的有效复印件的,应当提交证明死亡事件内容的相关档案和文件复印件
- 在授权死亡重新登记的情况下,必须有法律规定的授权文件(认证)。 在授权人是祖父、祖母、父亲、母亲、子女、妻子、丈夫、兄弟、姐妹的,授权文件无需认证。
*注释:
- 对于提交的文件:
+ 如果要求提交文件者提交文件是该文件是从原簿颁发的副本或原件的核证副本,则档案接收者无需出示原件; 如果要求提交文件者仅提交文件的影印本并出示原件的,则档案接收者应当将复印件与原件来检查,比对,并在复印件上签字,以证明文件内容已经比对。不得要求登记者提交该文件的副本。
+ 对于在户籍登记时提交的文件,收件者有责任与声明表中的信息进行检查,比对,影印或记录信息保存在文件中并返回至提交人,不能要求提交副本或该文件的影印本。
+ 由外国主管当局签发、公证或认证用于在越南进行户籍登记的文件必须经过领事合法化,但越南是成员的国际条约豁免的情况除外;外文文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翻译成越南文并依法对译文进行公证或者认证译者签字。
+ 收件者有责任根据户籍法妥善、完整地接收户籍登记档案,不得要求户籍登记人提交户籍法未要求提交的额外文件。
档案数量:一份。
办理时限:05个工作日;需要核实的,结算期限不得超过10日。
办理行政手续的对象:个人。
有决定权的机关:
- 之前死亡登记地的区级人民委员会应当重新对外国人和在国外居住的越南进行登记死亡证明。
- 如果死亡事之前在乡级人民委员会登记 ;那么死亡重新登记由上级区级人民委员会办理。
- 如果死亡事之前在省人民委员会或司法部登记,那么死亡重新登记由申请人居住地的区级人民委员会办理;如果此人不在越南居住,那么死亡重新登记由司法厅现任总部所在地区人民委员会办理。
办理行政手续的机关:
区级司法科受理档案,提请区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审议决定。
配合机关:无。
办理行政手续的结果:死亡证明摘录(原件)。
收费:按省级人民委员会规定的收费
对革命有功的家庭, 贫困家庭的人, 残疾人免收费。
申请表、申报表:死亡重新登记声明表
办理行政手续的要求和条件
-居住在国外的越南公民或在 2016 年 1 月 1 日之前在越南主管机关进行死亡登记但死亡登记簿和死亡证原件均丢失的外国人。
法律依据:
- 2014 年《户籍法》;
- 政府 2015 年 11 月 15 日第 123/2015/ND-CP 号议定,详细规定了执行《户籍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
- 司法部 2020 年 5 月 28 日第 04/2020/TT-BTP 号通知,关于指导办理《户籍法》若干条款和 政府 2015 年 11 月 15 日第 123/2015/ND-CP 号议定,详细规定了执行《户籍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
- 财政部 2019 年 11 月 29 日第 85/2019/TT-BTC 号通知,关于指导省,直辖市人民议会有决定权的费用及收费。
* 附件:
颁发户籍摘要副本的手续
实施顺序:
- 申请颁发户籍摘要副本者应当向主管户籍数据库管理机关提交档案。主管机关或组织申请颁发个人户籍摘要副本的,应向户籍数据库管理机关提出书面请求,并写明理由。
- 收件人有责任检查和比对声明表中的信息以与申请者提交的文件的有效性。
- 如果档案齐全和有效的,那么接受档案的人员应写收据纸,明确说明返回结果的日期和时间;如果档案不齐全或者不完整的,那么接受档案的人员应当指导申请者按照规定补齐; 如果不能立即补充或完成档案,必须作出说明文件,其中明确说明要补充的文件类型和内容、收件人签名,写全名。
- 收到档案后,如果档案完整和适当,户籍官员根据户籍数据库记录户籍摘要副本的内容,并向管理户籍数据库的机关负责人报告,以签署并向申请者颁发户籍摘要的副本。
办理方式:
- 申请颁发户籍摘要副本者直接办理或授权他人办理;
- 办理颁发户籍摘要副本者可以直接向主管区级人民委员会提交档案,申请颁发户籍摘要副本的机关,组织可以直接向主管户籍数据库管理机关发送书面申请或通过邮政系统发送档案,书面申请。
档案成分:
*需要出示的文件:
- 护照或人民身份证或公民身份证或其他有照片和个人信息的文件由主管部门签发,仍然有效使用,用于证明申请颁发户籍摘要副本者的身份。
如果档案是通过邮政系统发送的,则必须附上上述文件的核证副本。
*需要提交的文件
- 颁发户籍摘要副本声明表 (申请者是个人)。
- 颁发户籍摘要副本的书面请求,并明确说明原因(申请者是机关或组织)。
- 在授权办理申请颁发户籍摘要副本的情况下,必须有法律规定的授权文件。 在授权人是祖父、祖母、父亲、母亲、子女、妻子、丈夫、兄弟、姐妹的,授权文件无需认证。
*注释:
+ 如果要求提交文件者提交文件是该文件是从原簿颁发的副本或原件的核证副本,则档案接收者无需出示原件; 如果要求提交文件者仅提交文件的影印本并出示原件的,则档案接收者应当将复印件与原件来检查,比对;并在复印件上签字,以证明文件内容已经比对。不得要求登记者提交该文件的副本。
+ 如果法律要求在户籍登记时提交文件,收件人有责任检查提交的文件,将其与声明表中的信息进行比较,并退还给提交人,不得要求户籍登记者提交此类文件的额外副本。 收件人可以影印01份提交的文件或记录提交的文件信息用于记录保存。。
+ 收件者有责任根据户籍法妥善、完整地接收户籍登记档案,不得要求户籍登记人提交户籍法未要求提交的额外文件。
档案数量:一份。
办理时限:收到档案当天。在15点后收到档案但无法立即解决的情况,将在下一个工作日返回结果。
办理行政手续的对象:个人。
办理行政手续的机关:户籍数据库管理机关。
办理行政手续的结果:户籍摘要副本
收费:8,000 越南盾/摘录副本/登记的户籍事件
申请表、申报表: 颁发户籍摘要副本的声明表
法律依据:
- 2014 年《户籍法》;
- 政府 2015 年 11 月 15 日第 123/2015/ND-CP 号议定,详细规定了执行《户籍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
- 司法部 2020 年 5 月 28 日第 04/2020/TT-BTP 号通知,关于指导办理《户籍法》若干条款和 政府 2015 年 11 月 15 日第 123/2015/ND-CP 号议定,详细规定了执行《户籍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
- 财政部 2016 年 11 月 14 日第 281/2016/TT-BTC 号通知,规定了民事数据库中信息开发和使用费用,越南国籍证明费用、越南血统证明费用和国籍费用的征收率、征收、支付、管理和使用费用。
* 附件:
1. 核发外商在越南设立代表处许可证
a. 实施流程:
第一步:外商有代表处设立许可证核发之需要应按规定准备好文件。
第二步:
- 商人在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路54号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提交申请。
- 受理与审查档案之人员:
如果档案完整有效则开具收据交给商人。
如果档案未完整或无效,受理人员应当指导商人按规定补充其他文件。
- 第三步: 商人在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路54号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直接或通过邮寄接收结果。
b. 实施方式:
- 在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路54号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直接或通过邮寄提交申请。
- 在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路54号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直接或通过邮寄返回结果。
- 受理档案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工作日之办公时间(从7:15点至11:15点上午,13:30点至16:30点下午)。
c. 档案成分:
1. 由外商权责代表签字依工商部制定格式之代表处设立许可证核发申请书;
2. 外商的商业登记证或同等价值文件之副本;
3. 外商指派或任命代表处负责人之书面文件;
4. 由外商设立所在地权责机关、单位核发的经审计之财务报表或纳税义务履行状态的确认书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或其他同等价值的文件之副本,证明了外商在最近财务年度之真正存在与运作。
5. 代表处负责人的护照或人民身份证或公民身份证之副本(对于越南人)或护照副本(对于外国人);
6. 拟代表处所在地之文件包括:
- 代表处所在地租用备忘录或协议之副本,或证明外商有权在代表处所在地所使用及开发的文件之副本;
- 外商拟代表处所在地的文件之副本应当与越南法律规定的安全、秩序、劳动卫生安全及法律规定之其他条件符合;代表处所在地不得出借或转租。
7. 第4.1项的b点、c点、d点、đ点规定之所列文件应按照越南法律规定翻译成越南语并认证(对于外国人代表处负责人护照副本)。外商的商业登记证及其他同等价值的文件之副本须按越南法律规定获得越南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馆认证或领事认证。
d. 档案数量:01套
đ. 行政程序之解决期限:
1. 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三)个工作日内,如果发现文件未完整或无效、核发许可证机关审查及要求补充其他文件。补充文件之要求在解决文件期间内最多实施一次。
2. 除第3点规定外,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文件之日起5(五)个工作日内,核发许可证机关将决定授予或拒绝准予外商代表处设立许可证。如果拒绝应当给予书面明确说明理由。
3. 如果代表处之活动范围不符合越南在其是签署国的国际条约中的承诺或外商非属于在越南是签署国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或地区以及如果设立代表处未有专业法律规范文件规定,核发许可证机关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文件之日起3(三)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发出专业管理部之征求意见函。在收到核发许可证机关之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五)个工作日内,专业管理部应发出同意或拒绝授予允许设立代表处之书面意见。且在收到专业管理部之意见之日起5(五)个工作日内,核发许可证机关向外商核发许可证或书面通知外商拒绝其申请并书面明确说明拒绝理由。
e. 实施行政程序对象:外商
g. 实施行政程序机关:
- 有权责决定之机关:工商厅。
- 直接实施行政程序之机关:工商厅。
h. 实施行政程序结果:许可证。
i. 费用:3.000.000盾/许可证。
k. 申请表、申报表之名称:
代表处设立许可证之核发、补发申请书依工商部2016年7月05日第11/2016/TT-BTC号通知附录之MD-1表格。
l. 实施行政程序之条件及要求:
如果外商满足所列条件,该外商将获得代表处设立许可证:
- 外商根据越南在其是签署国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的法律规定或获得该国家、地区承认则有权设立及登记其活动;
- 外商自成立之日起至少正式运营一年;
- 如果外商之商业登记证或同等价值之文件上规定了经营期限,则剩余期限自提交设立代表处的申请文件之日起至少为一年;
- 代表处之活动范围应遵守越南在其是签署国的国际条约的承诺;
- 如果代表处之活动范围不符合越南在其是签署国的国际条约中的承诺或外商非属于越南是签署国的国际条约之成员国或地区,设立代表处需要事先获得部长、与专业管理部同级首长的批准(总称为专业管理部长)。
m. 行政程序之法律根据:
-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2005年《贸易法》;
- 政府2016年01月25日核发关于《贸易法》的外商在越南设立代表处及分支机构的详细规定的第07/2016/ND-CP号决议;
- 工商部2016年7月05日第11/2016/TT-BTC号通知规定了政府2016年01月25日第07/2016/ND-CP号决议的实行表格关于《贸易法》的外商在越南设立代表处及分支机构的详细规定;
- 财政部2016年9月26日发出关于核发外国贸易促进组织及外商在越南设立代表处许可证的收费率、收费制度、支付费用的第143/2016/TT-BTC号。
* 附件:
2. 补发外商在越南设立代表处许可证
a. 实施流程:
第一步:外商有代表处设立许可证补发之需要应按规定准备好文件。
第二步:
- 商人在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路54号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提交申请。
- 受理与审查档案之人员:
如果档案完整有效则开具收据交给商人。
如果档案未完整或无效,受理人员应当指导商人按规定补充。
- 第三步: 商人在Quang Ngai省Quang Ngai市Hung Vuong路54号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直接或通过邮寄接收结果。
b. 实施方式:
- 在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路54号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直接或通过邮寄提交申请。
- 在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路54号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直接或通过邮寄返回结果。
- 受理档案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工作日之办公时间(从7:15点至11:15点上午,13:30点至16:30点下午)。
c. 档案成分:
1. 在代表处所在地从一个省、直辖市或管理委会管辖之地理区域迁至另一个省、直辖市、或管理委会管辖的地理区域的代表处设立许可证补发情况,所需之文件包括:
- 由外商权责代表签字依工商部制定格式之代表处设立许可证补发申请书;
- 由外商权责代表按规定签字送至迁入地之核发许可证机关依工商部制定格式之代表处经营终止通知书,收回代表处设立许可证之情况除外。
- 已领取的代表处设立许可证之副本。
- 拟迁入地代表处所在地之文件包括:
* 代表处所在地租用备忘录或协议之副本,或证明外商有权在代表处所在地所使用及开发的文件之副本;
* 外商拟代表处所在地的文件之副本应当与越南法律规定的安全、秩序、劳动卫生安全及法律规定之其他条件符合;代表处所在地不得出借或转租。
2. 代表处设立许可证以任何形式下被遗失、损坏、损毁、或销毁,补发代表处设立许可证之文件包括:由外商权责代表签字依工商部制定格式之代表处设立许可证补发申请书;
d. 档案数量:01套
đ. 行政程序之解决时限:
- 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三)个工作日内,如果发现文件未完整或无效、核发许可证机关审查及要求补充其他文件。补充文件之要求在解决文件期间内最多实施一次。
- 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文件之日起3(三)个工作日内,核发许可证机关授予代表处设立许可证之补发许可证。如果拒绝补发应当给予书面明确说明理由。
e.实施行政程序对象:外商
g. 实施行政程序机关:
- 有权责决定之机关:工商厅。
- 直接实施行政程序之机关:工商厅。
h. 实施行政程序之结果:许可证。
i. 费用:1.500.000盾/许可证。
k. 申请表、申报表之名称:
* 代表处设立许可证补发申请书依第11/2016/TT-BTC号通知附录之MD-1表格。
* 代表处设立许可证补发申请书依第11/2016/TT-BTC号通知附录之MD-2表格。
l. 实施行政程序之条件及要求:在代表处设立许可证以任何形式下被遗失、损坏、损毁、或销毁之情况;在代表处所在地从一个省、直辖市或管理委会管辖的地理区域迁至另一个省、直辖市、或管理委会管辖的地理区域的补发代表处设立许可证的情况,外商进行办理代表处设立许可证补发手续。
m. 行政程序之法律根据:
-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2005年《贸易法》;
- 政府2016年01月25日核发关于《贸易法》的外商在越南设立代表处及分支机构的详细规定的第07/2016/ND-CP号决议;
- 工商部2016年7月05日第11/2016/TT-BTC号通知规定了政府2016年01月25日第07/2016/ND-CP号决议的实行表格关于《贸易法》的外商在越南设立代表处及分支机构的详细规定;
- 财政部2016年9月26日发出关于核发外国贸易促进组织及外商在越南设立代表处许可证的收费率、收费制度、支付费用的第143/2016/TT-BTC号。
* 附件:
3. 延期外商在越南设立代表处许可证
a. 实施流程:
第一步:外商有代表处设立许可证延期之需要应按规定准备好文件。
第二步:
- 商人在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路54号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提交申请。
- 受理与审查档案之人员:
如果档案完整有效则开具收据交给商人。
如果档案未完整或无效,受理人员应当指导商人按规定补充。
- 第三步: 商人在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路54号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直接或通过邮寄接收结果。
b. 实施方式:
- 在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路54号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直接或通过邮寄提交申请。
- 在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路54号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直接或通过邮寄返回结果。
- 受理档案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工作日之办公时间(从7:15点至11:15点上午,13:30点至16:30点下午)。
c. 档案成分:
1. 由外商权责代表签字依工商部制定格式之代表处设立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2. 外商的商业登记证或同等价值文件之副本;
3. 由外商设立所在地权责机关、单位核发的经审计之财务报表或纳税义务履行状态的确认书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或其他同等价值的文件之副本,证明了外商在最近财务年度之真正存在与运作。
4. 已领取的代表处设立许可证之副本。
7. 第2点规定的所列文件应按照越南法律规定翻译成越南语及按越南法律获得越南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馆认证或领事认证。第3点之所列文件按越南法律规定应当翻译成越南语及认证。
d. 档案数量:一套
đ.行政程序之解决时限:
1. 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三)个工作日内,如果发现文件未完整或无效、核发许可证机关审查及要求补充其他文件。补充文件之要求在解决文件期间内最多实施一次。
2. 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文件之日起3(三)个工作日内,核发许可证机关授予代表处设立许可证延期许可证。如果拒绝延期应当给予书面明确说明理由。
3. 如果延期代表处设立许可证在专业法律规范文件未规定,核发许可证机关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文件之日起3(三)个工作内向有关部门发出专业管理部之征求意见函。在收到核发许可证机关之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五)个工作日内,专业管理部应发出同意或拒绝延期代表处设立许可证之书面意见。且在收到专业管理部之意见之日起5(五)个工作日内,核发许可证机关向外商延期许可证或书面通知外商拒绝其申请并书面明确说明拒绝理由。
e. 实施行政程序对象:外商
g. 实施行政程序机关:
- 有权责决定之机关:工商厅。
- 直接实施行政程序之机关:工商厅。
h. 实施行政程序之结果:许可证。
i. 费用:1.500.000盾/许可证。
k. 申请表、申报表之名称:代表处设立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依照工商部第11/2016/TT-BTC号通知附录之MD-4表格。
l. 执行行政程序之条件、要求:除被收回代表处设立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外,外商当许可证规定的届满时经获得延期代表处设立许可证,如:在一年内尚未运营、与核发许可证机关未发生任何交易;连续两年未申报代表处经营情况;自提交报告过期或有书面请求之日起六个月内未按规定向核发许可证机关提交报告;依法之其他情况。
m. 行政程序之法律根据:
-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2005年《贸易法》;
- 政府2016年01月25日核发关于《贸易法》的外商在越南设立代表处及分支机构的详细规定的第07/2016/ND-CP号决议;
- 工商部2016年7月05日第11/2016/TT-BTC号通知规定了政府2016年01月25日第07/2016/ND-CP号决议的实行表格关于《贸易法》的外商在越南设立代表处及分支机构的详细规定;
- 财政部2016年9月26日发出关于核发外国贸易促进组织及外商在越南设立代表处许可证的收费率、收费制度、支付费用的第143/2016/TT-BTC号。
* 附件:
4. 调整外商在越南设立代表处许可证
a. 实施流程:
第一步:外商有代表处设立许可证调整之需要应按规定准备好文件。
第二步:
- 商人在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路54号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提交申请。
- 受理与审查档案之人员:
如果档案完整有效则开具收据交给商人。
如果档案未完整或无效,受理人员应当指导商人按规定补充。
- 第三步: 商人在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路54号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直接或通过邮寄接收结果。
b. 实施方式:
- 在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路54号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直接或通过邮寄提交申请。
- 在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路54号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直接或通过邮寄返回结果。
- 受理档案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工作日之办公时间(从7:15点至11:15点上午,13:30点至16:30点下午)。
c. 档案成分:
1. 对于更换代表处负责人之情况:
- 由外商权责代表签字依工商部制定格式之代表处设立许可证调整申请书;
- 证明变更内容之文件,具体:
*外商指派或任命代表处新负责人之书面文件;
*代表处新负责人的护照或人民身份证或公民身份证之副本(对于越南人)或者护照副本(对于外国人);
* 证明代表处前负责人至变更时已履行个人所得税义务之文件;
- 代表处设立许可证之正本。
- 证明变更内容之文件(对于外文外商指派或任命代表处新负责人之书面文件及外籍代表处新负责人之护照副本)应当按越南法律规定翻译成越南语及认证。
2. 在一个省、直辖市或一个管理委会管辖之地理区域范围内之变更代表处所在地地址:
- 由外商权责代表签字依工商部制定格式之代表处设立许可证调整申请书;
- 证明变更内容之文件,具体:
* 代表处所在地租用备忘录或协议之副本,或证明外商有权在代表处所在地所使用及开发的文件之副本;
* 外商拟代表处所在地的文件之副本应当与越南法律规定的安全、秩序、劳动卫生安全及法律规定之其他条件符合;代表处所在地不得出借或转租。
- 代表处设立许可证之正本。
3. 变更外商所在地之名称或地址:
- 由外商权责代表签字依工商部制定格式之代表处设立许可证调整申请书;
- 证明变更内容之文件,具体:由权责机关出具证明外商所在地之名称或地址变更的法律文件之副本。
- 代表处设立许可证之正本。
- 证明变更内容之所列文件应按越南法律规定翻译成越南语及认证。证明变更内容之所列文件应按越南法律规定获得越南驻外国之外交代表机构、领事馆认证或领事认证。
d. 档案数量:01套
đ. 实施行政程序之时限:
1. 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三)个工作日内,如果发现文件未完整或无效、核发许可证机关审查及要求补充其他文件。补充文件之要求在解决文件期间内最多实施一次。
2. 除第3点规定外,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文件之日起5(五)个工作日内,核发许可证机关将决定调整或拒绝调整外商代表处设立许可证之许可。如果拒绝应当给予书面明确说明理由。
3. 如果代表处之活动范围不符合越南在其是签署国的国际条约中的承诺或外商非属于设立在越南是签署国的国际条约 成员国或地区,设立代表处需要事先获得部长、与专业管理部同级首长的批准以及如果调整代表处之活动范围未有专业法律规范文件规定,核发许可证机关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文件之日起3(三)个工作内向有关部门发出专业管理部之征求意见函。在收到核发许可证机关之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五)个工作日内,专业管理部应发书面出同意或拒绝调整代表处设立许可证之书面意见。且在收到专业管理部之意见之日起5(五)个工作日内,核发许可证机关向外商调整许可证或书面通知外商拒绝其申请并明确说明拒绝理由。
e. 实施行政程序对象:外商
g. 实施行政程序机关:
- 有权责决定之机关:工商厅。
- 直接实施行政程序之机关:工商厅。
h. 实施行政程序结果:许可证。
i. 费用:1.500.000盾/许可证。
k. 申请表、申报表之名称:代表处设立许可证调整申请书之MD-3表格...(附件表格)。
l. 实施行政程序之条件及要求:在更换代表处负责人的情况,在有变更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外商应当办理代表处设立许可证调整手续。(第07决议第十七条第一款)
m. 行政程序之法律根据:
-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2005年《贸易法》;
- 政府2016年01月25日核发关于《贸易法》的外商在越南设立代表处及分支机构的详细规定的第07/2016/ND-CP号决议;
- 工商部2016年7月05日第11/2016/TT-BTC号通知规定了政府2016年01月25日第07/2016/ND-CP号决议的实行表格关于《贸易法》的外商在越南设立代表处及分支机构的详细规定;
- 财政部2016年9月26日发出关于核发外国贸易促进组织及外商在越南设立代表处许可证的收费率、收费制度、支付费用的第143/2016/TT-BTC号。
* 附件:
4. 调整外商在越南设立代表处许可证
a. 实施流程:
第一步:外商有代表处设立许可证调整之需要应按规定准备好文件。
第二步:
- 商人在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路54号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提交申请。
- 受理与审查档案之人员:
如果档案完整有效则开具收据交给商人。
如果档案未完整或无效,受理人员应当指导商人按规定补充。
- 第三步: 商人在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路54号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直接或通过邮寄接收结果。
b. 实施方式:
- 在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路54号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直接或通过邮寄提交申请。
- 在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路54号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直接或通过邮寄返回结果。
- 受理档案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工作日之办公时间(从7:15点至11:15点上午,13:30点至16:30点下午)。
c. 档案成分:
1. 对于更换代表处负责人之情况:
- 由外商权责代表签字依工商部制定格式之代表处设立许可证调整申请书;
- 证明变更内容之文件,具体:
*外商指派或任命代表处新负责人之书面文件;
*代表处新负责人的护照或人民身份证或公民身份证之副本(对于越南人)或者护照副本(对于外国人);
* 证明代表处前负责人至变更时已履行个人所得税义务之文件;
- 代表处设立许可证之正本。
- 证明变更内容之文件(对于外文外商指派或任命代表处新负责人之书面文件及外籍代表处新负责人之护照副本)应当按越南法律规定翻译成越南语及认证。
2. 在一个省、直辖市或一个管理委会管辖之地理区域范围内之变更代表处所在地地址:
- 由外商权责代表签字依工商部制定格式之代表处设立许可证调整申请书;
- 证明变更内容之文件,具体:
* 代表处所在地租用备忘录或协议之副本,或证明外商有权在代表处所在地所使用及开发的文件之副本;
* 外商拟代表处所在地的文件之副本应当与越南法律规定的安全、秩序、劳动卫生安全及法律规定之其他条件符合;代表处所在地不得出借或转租。
- 代表处设立许可证之正本。
3. 变更外商所在地之名称或地址:
- 由外商权责代表签字依工商部制定格式之代表处设立许可证调整申请书;
- 证明变更内容之文件,具体:由权责机关出具证明外商所在地之名称或地址变更的法律文件之副本。
- 代表处设立许可证之正本。
- 证明变更内容之所列文件应按越南法律规定翻译成越南语及认证。证明变更内容之所列文件应按越南法律规定获得越南驻外国之外交代表机构、领事馆认证或领事认证。
d. 档案数量:01套
đ. 实施行政程序之时限:
1. 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三)个工作日内,如果发现文件未完整或无效、核发许可证机关审查及要求补充其他文件。补充文件之要求在解决文件期间内最多实施一次。
2. 除第3点规定外,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文件之日起5(五)个工作日内,核发许可证机关将决定调整或拒绝调整外商代表处设立许可证之许可。如果拒绝应当给予书面明确说明理由。
3. 如果代表处之活动范围不符合越南在其是签署国的国际条约中的承诺或外商非属于设立在越南是签署国的国际条约 成员国或地区,设立代表处需要事先获得部长、与专业管理部同级首长的批准以及如果调整代表处之活动范围未有专业法律规范文件规定,核发许可证机关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文件之日起3(三)个工作内向有关部门发出专业管理部之征求意见函。在收到核发许可证机关之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五)个工作日内,专业管理部应发书面出同意或拒绝调整代表处设立许可证之书面意见。且在收到专业管理部之意见之日起5(五)个工作日内,核发许可证机关向外商调整许可证或书面通知外商拒绝其申请并明确说明拒绝理由。
e. 实施行政程序对象:外商
g. 实施行政程序机关:
- 有权责决定之机关:工商厅。
- 直接实施行政程序之机关:工商厅。
h. 实施行政程序结果:许可证。
i. 费用:1.500.000盾/许可证。
k. 申请表、申报表之名称:代表处设立许可证调整申请书之MD-3表格...(附件表格)。
l. 实施行政程序之条件及要求:在更换代表处负责人的情况,在有变更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外商应当办理代表处设立许可证调整手续。(第07决议第十七条第一款)
m. 行政程序之法律根据:
-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2005年《贸易法》;
- 政府2016年01月25日核发关于《贸易法》的外商在越南设立代表处及分支机构的详细规定的第07/2016/ND-CP号决议;
- 工商部2016年7月05日第11/2016/TT-BTC号通知规定了政府2016年01月25日第07/2016/ND-CP号决议的实行表格关于《贸易法》的外商在越南设立代表处及分支机构的详细规定;
- 财政部2016年9月26日发出关于核发外国贸易促进组织及外商在越南设立代表处许可证的收费率、收费制度、支付费用的第143/2016/TT-BTC号。
* 附件:
6. 向外资经济组织行使货物零售分销权核发营业执照
a. 实施流程:
第一步:外资经济组织依法准备好文件并在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路54号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直接或通过邮寄提交申请;接收档案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工作日之办公时间(从7:15点至11:15点上午,13:30点至16:30点下午)。
第二步:受理与审查档案之人员:
如果档案完整有效则开具收据交给商人。
如果档案未完整或无效,受理人员应当指导商人按规定补充。
第三步:专业部门受理、审查申请文件之完整性、有效性。
* 如果文件未完整或无效,在收到文件之日起3(三)个工作日内,工商厅向外资经济组织通知补充、完整文件。完整文件时间不计入核发营业执照时间。
* 在收到完整有效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工商厅审查授予条件之满足。
如果未满足条件,工商厅应当作出书面答复并明确说明理由。
如果满足条件,工商厅向外国投资者在越南是签署国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或地区有对购买货物或直接有关购买货物活动的市场开放承诺核发营业执照或对外国投资者非属于在越南是签署国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或地区发送文件及征求工商部意见。
- 在收到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工商部将2018年01月15日第09/2018/NĐ-CP号决议第十条之规定审查相应内容以发出营业执照核发书面批准;如果拒绝应当作出书面答复并明确说明拒绝理由。
- 在收到工商部之书面批准之日起3(三)个工作日内,工商厅核发营业执照。如果工商部有书面拒绝,工商厅应当作出书面答复并明确说明理由。
第四步:外资经济组织以收据上之预约当天为准到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领取行政程序解决结果。
如果通过在线公共服务提交申请文件及在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直接接收结果,外资经济组织当到接收结果时应当提交原件档案(纸质档案)。受理与返回结果部门将原件与外资经济组织在工商厅的在线公共服务上发送之文件进行审查、核对,若成分相符及完整则按规定向企业返回结果;若成分未相符及完整则按规定有权拒绝返回结果。
b. 实施方式:
在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路54号省行政手续服务控制中心直接或通过邮寄或在线公共服务地址:motcua.quangngai.gov.vn 提交申请。
c. 档案之数量及成分:
- 档案成分包括:
(1)营业执照核发申请书(第09/2018/ND-CP号决议附录01号表格);
(2)按照政府2018年01月15日第09/2018/ND-CP号决议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内容之说明;
(3)税务机构证明不再存在逾期税收债务之文件;
(4)商业登记证之副本;
(5)购买货物与直接有关购买货物活动项目投资登记证之副本(若有)。
- 档案数量:
* 对于外国投资者在越南是签署国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或地区有对购买货物或直接有关购买货物活动之市场开放承诺:01套;
* 外于外国投资者非属于越南是签署国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或地区:02套。
d. 解决期限:
+ 对于外国投资者属于在越南是签署国的国际条约中的成员国或地区有对购买货物或直接有关购买货物活动之市场开放承诺: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文件之日起10(十)个工作日内。
+ 外于外国投资者非属于越南是签署国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或地区: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文件之日起28个工作日内(其中,工商厅之解决时限为13个工作日内,工商部之解决时限为15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在各机构之间传输文件之期间。
e. 实施行政程序之对象:外资经济组织
f. 实施行政程序机关:外资经济组织所在地之工商厅
g. 实施行政程序结果:营业执照
h. 费用:无
i. 申请表、申报表之名称:
营业执照核发申请书2018年01月15日第09/2018/ND-CP号通知附录之01号表格。
j. 实施行政程序之条件及要求:
对于外国投资者属于越南是签署国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或地区有对购买货物或直接有关购买货物活动之市场开放承诺:
* 满足越南是签署国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的市场准入条件;
* 实行营业执照核发申请活动之财务计划;
* 在越南设立一年以上不再存在逾期税收债务。
外于国投资商非属于越南是签署国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或地区:
* 实行营业执照核发申请活动之财务计划;
* 在越南设立一年以上不再存在逾期税收债务;
* 满足下列标志:符合于专门法律规定;符合于国内企业在同一活动领域之竞争力;为国内劳动者创造就业机会之能力;对国家预算之贡献能力。
k. 行政程序之法律根据:
-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2005年6月14日《贸易法》;
- 2017年6月12日《外商管理法》;
- 2014年11月26日《投资法》
- 2016年11月22日《投资法》关于有条件之经营投资行业、领域清单的第六条与附录4《修改及补充法》;
- 政府 于2018 年 01 月 15 日颁布第 09/2018/ND-CP 号决议有关贸易法与外商管理法之细则针对在越南之外国投资商外资经济组织有购买货物与直接有关购买货物活动规定。
* 附件:
7. 向外资经济组织行使进口权和石油、润滑油脂等货物之批发分销权核发营业执照
a. 实施流程:
第一步:外资经济组织依法准备好文件并在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路54号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直接或通过邮寄提交申请;接收档案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工作日的办公时间(从7:15点至11:15点上午,13:30点至16:30点下午)。
第二步:受理与审查档案之人员:
如果档案完整有效则开具收据交给商人。
如果档案未完整或无效,受理人员应当指导商人按规定补充。
第三步:专业部门受理、审查申请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
* 如果文件未完整或无效,在收到文件之日起3(三)个工作日内,工商厅向外资经济组织通知补充、完整文件。完整文件时间不计入核发营业执照时间。
* 在收到完整有效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工商厅审查授予条件之满足。如果未满足条件,工商厅作出书面答复并明确说明理由。如果满足条件,工商厅发送文件及征求工商部意见。
- 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工商部将2018年01月15日第09/2018/NĐ-CP号决议第十条之规定审查相应内容以发出营业执照核发书面批准;如果拒绝应当作出书面答复并明确说明拒绝理由。
- 在收到工商部的书面批准之日起3(三)个工作日内,工商厅核发营业执照。如果工商部有书面拒绝,工商厅应当作出书面答复并明确说明理由。
第四步:外资经济组织以收据上之预约当天为准到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领取行政程序解决结果。
如果通过在线公共服务提交申请文件及在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直接收到结果,外资经济组织当到接收结果时应当提交原件档案(纸质档案)。受理与返回结果部门将原件与外资经济组织在工商厅的在线公共服务上发送之文件进行审查、核对,如果成分相符及完整则按规定向企业返回结果;若成分未相符及完整则按规定有权拒绝返回结果。
b. 实施方式:
在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路54号省行政手续服务控制中心直接或通过邮寄或在线公共服务地址:motcua.quangngai.gov.vn 提交申请。
c. 档案之数量及成分:
- 档案成分包括:
(1)营业执照核发申请书(第09/2018/ND-CP号决议附录01号表格);
(2)按照政府2018年01月15日第09/2018/ND-CP号决议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内容之说明;
(3)税务机构证明不再存在逾期税收债务之文件;
(4)商业登记证之副本;
(5)购买货物与直接有关购买货物活动项目投资登记证之副本(若有)。
- 档案数量:02套
d. 解决期限: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文件之日起28个工作日内(其中,工商厅之解决期间为13个工作日内,工商部之解决期间为15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在各机构之间传输文件之期间。
e. 实施行政程序对象:外资经济组织
f. 实施行政程序机关:外资经济组织所在地之工商厅
g. 实施行政程序结果:营业执照。
h. 费用:无
i. 申请表、申报表之名称:
营业执照核发申请书依照政府2018年01月15日第09/2018/ND-CP号决议附录之01号表格。
j. 实施行政程序之条件及要求:
- 实行营业执照核发申请活动之财务计划;
- 在越南设立一年以上不再存在逾期税收债务;
- 满足下列标志:
* 符合于专门法律规定;
* 符合于国内企业在同一活动领域之竞争力;
* 为国内劳动者创造就业机会之能力;
* 对国家预算之贡献能力。
- 外资经济组织行使下列活动之一:
* 在越南生产石油、润滑油脂;
* 在越南生产或允许分销使用特殊特殊石油和润滑油脂之机器、设备及货物。
k. 行政程序之法律根据:
-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2005年6月14日《贸易法》;
- 2017年6月12日《外商管理法》;
- 2014年11月26日《投资法》;
- 2016年11月22日《投资法》关于有条件之经营投资行业、领域清单的第六条与附录4《修改及补充法》;
- 政府 于2018 年 01 月 15 日颁布第 09/2018/ND-CP 号决议有关贸易法与外商管理法之细则针对在越南之外国投资商外资经济组织有购买货物与直接有关购买货物活动规定。
* 附件:
8. 向外资经济组织行使大米;食糖;录像物品;书籍、报纸及杂志等货物的零售分销权颁发经营执照
a. 实施流程:
第一步:外资经济组织依法准备好文件并在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路54号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直接或通过邮寄提交申请;接收档案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工作日的办公时间(从7:15点至11:15点上午,13:30点至16:30点下午)。
第二步:受理与审查档案之人员:
如果档案完整有效则开具收据交给商人。
如果档案未完整或无效,受理人员应当指导商人按规定补充。
第三步:专业部门受理、审查申请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
* 如果文件未完整或无效,在收到文件之日起3(三)个工作日内,工商厅向外资经济组织通知补充、完整文件。完整文件时间不计入核发营业执照时间。
* 在收到完整有效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工商厅审查授予条件之满足。如果未满足条件,工商厅作出书面答复并明确说明理由。如果满足条件,工商厅级、发送文件同征求工商部及行业管理部意见。
- 在收到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工商部将2018年01月15日第09/2018/ND-CP号决议第十条之规定审查相应内容以发出营业执照核发书面批准;如果拒绝应当作出书面答复并明确说明拒绝理由。
- 在收到工商部及行业管理部的书面批准之日起3(三)个工作日内,工商厅核发营业执照。如果工商部或行业管理部有书面拒绝,工商厅应当作出书面答复并明确说明理由。
第四步:外资经济组织以收据上之预约当天为准到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领取行政程序解决结果。
如果通过在线公共服务提交申请文件及在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直接收到结果,外资经济组织当到接收结果时应当提交原件档案(纸质档案)。受理与返回结果部门将原件与外资经济组织在工商厅的在线公共服务上发送之文件进行审查、核对,如果成分相符及完整则按规定向企业返回结果;若成分未相符及完整则按规定有权拒绝返回结果。
b. 实施方式:
在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路54号省行政手续服务控制中心直接或通过邮寄或在线公共服务地址:motcua.quangngai.gov.vn 提交申请。
c. 档案之数量及成分:
- 档案成分包括:
(1)营业执照核发申请书(第09/2018/ND-CP号决议附录01号表格);
(2)按照政府2018年01月15日第09/2018/ND-CP号决议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内容之说明;
(3)税务机构证明不再存在逾期税收债务之文件;
(4)商业登记证之副本;
(5)购买货物与直接有关购买货物活动项目投资登记证之副本(若有)。
- 档案数量:03套
d. 解决期限: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文件之日起28个工作日内(其中,工商厅之解决期间为13个工作日内,工商部之解决期间为15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在各机构之间传输文件之期间。
e. 实施行政程序对象:外资经济组织
f. 实施行政程序机关:外资经济组织所在地之工商厅
g. 实施行政程序结果:营业执照。
h. 费用:无
i. 申请表、申报表之名称:
营业执照核发申请书依照政府2018年01月15日第09/2018/ND-CP号决议附录之01号表格。
j. 实施行政程序之条件及要求:
- 实行营业执照核发申请活动之财务计划;
- 在越南设立一年以上不再存在逾期税收债务;
- 满足下列标志:
* 符合于专门法律规定;
* 符合于国内企业在同一活动领域之竞争力;
* 为国内劳动者创造就业机会之能力;
* 对国家预算之贡献能力。
- 外资经济组织已拥有零售商店之形式为超市、迷你市场、便利店、以便在这些商店内进行零售。
k. 行政程序之法律根据:
-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2005年6月14日《贸易法》;
- 2017年6月12日《外商管理法》;
- 2014年11月26日《投资法》;
- 2016年11月22日《投资法》关于有条件之经营投资行业、领域清单的第六条与附录4《修改及补充法》;
- 政府 于2018 年 01 月 15 日颁布第 09/2018/ND-CP 号决议有关贸易法与外商管理法之细则针对在越南之外国投资商外资经济组织有购买货物与直接有关购买货物活动规定。
* 附件:
9. 为外资经济组织行使在第09/2018/ND-CP号决议第五条第一款第d、đ、e、g、h、i点规定之服务核发营业执照
a. 实施流程:
第一步:外资经济组织依法准备好文件并在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路54号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直接或通过邮寄提交申请;接收档案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工作日的办公时间(从7:15点至11:15点上午,13:30点至16:30点下午)。
第二步:受理与审查档案之人员:
如果档案完整有效则开具收据交给商人。
如果档案未完整或无效,受理人员应当指导商人按规定补充。
第三步:专业部门受理、审查申请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
* 如果文件未完整或无效,在收到文件之日起3(三)个工作日内,工商厅向外资经济组织通知补充、完整文件。完整文件时间不计入核发营业执照时间。
* 在收到完整有效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工商厅审查授予条件之满足。如果未满足条件,工商厅作出书面答复并明确说明理由。如果满足条件,工商厅发送文件及征求工商部意见。
- 在收到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工商部将2018年01月15日第09/2018/NĐ-CP号决议第十条之规定审查相应内容以发出营业执照核发书面批准;如果拒绝应当作出书面答复并明确说明拒绝理由。
- 在收到工商部的书面批准之日起3(三)个工作日内,工商厅核发营业执照。如果工商部有书面拒绝,工商厅应当作出书面答复并明确说明理由。
第四步:外资经济组织以收据上之预约当天为准到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领取行政程序解决结果。
如果通过在线公共服务提交申请文件及在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直接收到结果,外资经济组织当到接收结果时应当提交原件档案(纸质档案)。受理与返回结果部门将原件与外资经济组织在工商厅的在线公共服务上发送之文件进行审查、核对,如果成分相符及完整则按规定向企业返回结果;若成分未相符及完整则按规定有权拒绝返回结果。
b. 实施方式:
在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路54号省行政手续服务控制中心直接或通过邮寄或在线公共服务地址:motcua.quangngai.gov.vn 提交申请。
c. 档案之数量及成分:
- 档案成分包括:
(1)营业执照核发申请书(第09/2018/ND-CP号决议附录01号表格);
(2)按照政府2018年01月15日第09/2018/ND-CP号决议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内容之说明;
(3)税务机构证明不再存在逾期税收债务之文件;
(4)商业登记证之副本;
(5)购买货物与直接有关购买货物活动项目投资登记证之副本(若有)。
- 档案数量:02套
d. 解决期限: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文件之日起28个工作日内(其中,工商厅之解决期间为13个工作日内,工商部之解决期间为15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在各机构之间传输文件之期间。
e. 实施行政程序对象:外资经济组织
f. 实施行政程序机关:外资经济组织所在地之工商厅
g. 实施行政程序结果:营业执照。
h. 费用:无
i. 申请表、申报表之名称:
营业执照核发申请书依照政府2018年01月15日第09/2018/ND-CP号决议附录之01号表格。
j. 实施行政程序之条件及要求:
对于外国投资者属于越南是签署国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或地区有对购买货物或直接有关购买货物活动之市场开放承诺:
* 满足越南是签署国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的市场准入条件;
* 实行营业执照核发申请活动之财务计划;
* 在越南设立一年以上不再存在逾期税收债务。
外于国投资商非属于越南是签署国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或地区;对于越南作为成员国国际条约中未获得市场开放承诺的经营服务:
* 实行营业执照核发申请活动之财务计划;
* 在越南设立一年以上不再存在逾期税收债务;
* 满足下列标志:符合于专门法律规定;符合于国内企业在同一活动领域之竞争力;为国内劳动者创造就业机会之能力;对国家预算之贡献能力。
k. 行政程序之法律根据:
-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2005年6月14日《贸易法》;
- 2017年6月12日《外商管理法》;
- 2014年11月26日《投资法》
- 2016年11月22日《投资法》关于有条件之经营投资行业、领域清单的第六条与附录4《修改及补充法》;
- 政府 于2018 年 01 月 15 日颁布第 09/2018/ND-CP 号决议有关贸易法与外商管理法之细则针对在越南之外国投资商外资经济组织有购买货物与直接有关购买货物活动规定。
* 附件:
10. 向外资经济组织之营业执照 补发
a. 实施流程:
第一步:外资经济组织依法准备好文件并在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路54号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直接或通过邮寄提交申请;接收档案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工作日的办公时间(从7:15点至11:15点上午,13:30点至16:30点下午)。
第二步:受理与审查档案之人员:
如果档案完整有效则开具收据交给商人。
如果档案未完整或无效,受理人员应当指导商人按规定补充。
第三步:专业部门受理、审查申请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
* 如果文件未完整或无效,在收到文件之日起3(三)个工作日内,工商厅向外资经济组织通知补充、完整文件。完整文件时间不计入核发营业执照时间。
* 在收到完整有效文件之日起5(五)个工作日内,工商厅补发营业执照,如果拒绝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明确说明理由。工商厅在第09/2018/ND-CP号决议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补发营业执照并向迁入地之工商厅将营业执照复印一份以输入数据库系统。
第四步:外资经济组织以收据上之预约当天为准到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领取行政程序解决结果。
如果通过在线公共服务提交申请文件及在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直接收到结果,外资经济组织当到接收结果时应当提交原件档案(纸质档案)。受理与返回结果部门将原件与外资经济组织在工商厅的在线公共服务上发送之文件进行审查、核对,如果成分相符及完整则按规定向企业返回结果;若成分未相符及完整则按规定有权拒绝返回结果。
第五步:在获得补发营业执照之日起5(五)个工作日内,外资经济组织按照第09/2018/ND-CP号决议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向迁入地之工商厅归还以前核发之营业执照。
b. 实施方式:
在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路54号省行政手续服务控制中心直接或通过邮政服务或在线公共服务地址:motcua.quangngai.gov.vn 提交申请。
c. 档案之数量及成分:
- 档案成分包括:
(1)营业执照补发申请书(第09/2018/ND-CP号决议附录03号表格);
(2)商业登记证副本(对于由外资经济组织将其所在地从一个省、直辖市迁至另一个省、直辖市之补发)
- 档案数量:01套
d. 解决时限: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文件之日起5(五)个工作日内。
e. 实施行政程序对象:外资经济组织
f. 实施行政程序机关:外资经济组织所在地之工商厅
g. 实施行政程序结果:营业执照。
h. 费用:无
i. 申请表、申报表之名称:
营业执照补发申请书依照政府2018年01月15日第09/2018/ND-CP号决议附录之03号表格。
j. 实施行政程序之条件及要求:
- 共同条件:满足在2018年01月15日第09/2018/ND-CP号决议第九条规定与更新手续相应之条件。
- 具体条件:
* 在外资经济组织将其所在地从一个省、直辖市迁至另一个省、直辖市的情况下,营业执照获得补发。在将其所在地从一个省、直辖市迁至另一个省、直辖市的搬迁确认内容的营业执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工商厅送交文件(迁入地)。
* 营业执照被遗失或损坏。
k. 行政程序之法律根据:
-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2005年6月14日《贸易法》;
- 2017年6月12日《外商管理法》;
- 2014年11月26日《投资法》;
- 2016年11月22日《投资法》关于有条件之经营投资行业、领域清单的第六条与附录4《修改及补充法》;
- 政府 于2018 年 01 月 15 日颁布第 09/2018/ND-CP 号决议有关贸易法与外商管理法之细则针对在越南之外国投资商外资经济组织有购买货物与直接有关购买货物活动规定。
* 附件:
11. 向外资经济组织营业执照调整之核发
a. 实施流程:
第一步:外资经济组织依法准备好文件并在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路54号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直接或通过邮寄提交申请;接收档案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工作日的办公时间(从7:15点至11:15点上午,13:30点至16:30点下午)。
第二步:受理与审查档案之人员:
如果档案完整有效则开具收据交给商人。
如果档案未完整或无效,受理人员应当指导商人按规定补充。
第三步:专业部门受理、审查申请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
* 如果文件未完整或无效,在收到文件之日起3(三)个工作日内,工商厅向外资经济组织通知补充、完整文件。完整文件时间不计入核发营业执照时间。
* 在收到完整有效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工商厅审查授予条件之满足。如果未满足条件,工商厅作出书面答复并明确说明理由。
如果满足条件,工商厅调整营业执照(对于调整营业执照以行使在第09/2018/ND-CP号决议第五条第一款a点规定之活动)或发送文件及征求工商部之书面意见(对于调整营业执照以行使在第09/2018/ND-CP号决议第五条第一款第b、d、đ、e、h、g、i点规定之活动),或发送文件及征求工商部和行业管理部之书面意见(对于调整营业执照以行使在第09/2018/ND-CP号决议第五条第一款第c点规定之活动)。
* 在收到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工商部将2018年01月15日第09/2018/ND-CP号决议第十条之规定审查相应内容以发出营业执照调整书面批准;如果拒绝应当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拒绝理由。
* 在收到工商部及行业管理部的书面批准之日起3(三)个工作日内,工商厅调整营业执照。如果工商部或行业管理部有书面拒绝,工商厅应当作出书面答复并明确说明理由。
第四步:外资经济组织以收据上之预约当天为准到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领取行政程序解决结果。
如果通过在线公共服务提交申请文件及在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直接收到结果,外资经济组织当到接收结果时应当提交原件档案(纸质档案)。受理与返回结果部门将原件与外资经济组织在工商厅的在线公共服务上发送之文件进行审查、核对,如果成分相符及完整则按规定向企业返回结果;若成分未相符及完整则按规定有权拒绝返回结果。
第五步:在收到经调整之营业执照调整之日起5(五)个工作日内,外资经济组织向工商厅将已前核发之营业执照归还。
b. 实施方式:
在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路54号省行政手续服务控制中心直接或通过邮政服务或在线公共服务地址:motcua.quangngai.gov.vn 提交申请。
c. 档案之数量及成分:
- 档案成分包括:
(1)营业执照调整申请书(2018年01月15日第09/2018/ND-CP号决议附录02号表格);
(2)在2018年01月15日第09/2018/ND-CP号决议第十一条第一款第a点规定之变更内容的情况,在2018年01月15日第09/2018/ND-CP号决议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将其所在地搬迁的情况除外:调整内容确认的商业登记证之副本。
(3)在2018年01月15日第09/2018/ND-CP号决议第是一条第一款第b、c、d、đ点规定的变更内容的情况:
- 按照政府2018年01月15日第09/2018/ND-CP号决议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内容之说明;
- 税务机构证明不再存在逾期税收债务之文件;
- 商业登记证之副本;购买货物与直接有关购买货物活动项目投资登记证之副本(若有)。
- 档案数量:
* 对于调整营业执照以行使在第09/2018/ND-CP号决议第五条第一款a点规定之活动:01套;
* 对于调整营业执照以行使在第09/2018/ND-CP号决议第五条第一款第b、d、đ、e、h、g、i点规定之活动:02套;
* 对于调整营业执照以行使在第09/2018/ND-CP号决议第五条第一款第c点规定之活动:03套。
d. 解决期限:
- 对于调整营业执照以行使在第09/2018/ND-CP号决议第五条第一款a点规定之活动: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对于调整营业执照但按规定需征求工商部之意见: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文件之日起28个工作日内(其中,工商厅之解决期间为13个工作日内,工商部和行业管理部之解决期间为15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在各机构之间传输文件之期间。
e. 实施行政程序对象:外资经济组织
f. 实施行政程序机关:外资经济组织所在地址工商厅
g. 实施行政程序结果:营业执照调整。
h. 费用:无
i. 申请表、申报表之名称:
营业执照调整申请书依照政府2018年01月15日第09/2018/ND-CP号决议附录之02表格。
j. 实施行政程序之条件及要求:
- 共同条件:满足在2018年01月15日第09/2018/ND-CP号决议第九条规定与调整申请内容相应之条件。
- 具体条件:当有下列营业执照变更之情形之一:
* 企业之名称、代码,其所在地及法定代表人;
* 所有者、出资成员、创始股东;
* 货物分销;
* 直接有关购买货物活动;
* 其他事项。
- 营业执照调整文件在有对企业之名称、代码,其所在地及法定代表人;所有者、出资成员、创始股东之调整内容确认之商业登记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至工商厅。
k. 行政程序之法律根据
-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2005年6月14日《贸易法》;
- 2017年6月12日《外商管理法》;
- 2014年11月26日《投资法》;
- 2016年11月22日《投资法》关于有条件之经营投资行业、领域清单的第六条与附录4《修改及补充法》;
- 政府 于2018 年 01 月 15 日颁布第 09/2018/ND-CP 号决议有关贸易法与外商管理法之细则针对在越南之外国投资商外资经济组织有购买货物与直接有关购买货物活动规定。
* 附件:
12. 按09/2018/ND-CP号决议第二十条规定同时核发营业执照及第一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
a. 实施流程:
第一步:外资经济组织依法准备好文件并在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路54号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直接或通过邮寄提交申请;接收档案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工作日的办公时间(从7:15点至11:15点上午,13:30点至16:30点下午)。
第二步:受理与审查档案之人员:
如果档案完整有效则开具收据交给商人。
如果档案未完整或无效,受理人员应当指导商人按规定补充。
第三步:专业部门受理、审查申请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
* 如果文件未完整或无效,在收到文件之日起3(三)个工作日内,工商厅向外资经济组织通知补充、完整文件。完整文件时间不计入核发许可证时间。
* 在收到完整有效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工商厅审查满足第09/2018/NĐ-CP号决议第九条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条件。
如果未满足条件,工商厅作出书面答复并明确说明理由。
如果满足条件,工商厅发送文件及征求工商部意见。
- 在收到文件之日起7(七)个工作日内,工商部将第09/2018/NĐ-CP号决议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审查相应内容以作出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核发书面批准;如果拒绝应当作出书面答复并明确说明拒绝理由。
- 在收到工商部的书面批准之日起3(三)个工作日内,工商厅核发营业执照及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如果工商部拒绝核发,工商厅应当作出书面答复并明确说明理由。
第四步:外资经济组织以收据上之预约当天为准到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领取行政程序解决结果。
如果通过在线公共服务提交申请文件及在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直接收到结果,外资经济组织当到接收结果时应当提交原件档案(纸质档案)。受理与返回结果部门将原件与外资经济组织在工商厅的在线公共服务上发送之文件进行审查、核对,如果成分相符及完整则按规定向企业返回结果;若成分未相符及完整则按规定有权拒绝返回结果。
b. 实施方式:
在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路54号省行政手续服务控制中心直接或通过邮寄或在线公共服务地址:motcua.quangngai.gov.vn 提交申请。
c. 档案之数量及成分:
- 档案成分包括:
(1)营业执照核发申请书(第09/2018/ND-CP号决议附录01号表格);
(2)按照政府2018年01月15日第09/2018/ND-CP号决议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内容之说明;
(3)税务机构证明不再存在逾期税收债务之文件;
(4)商业登记证之副本;
(5)购买货物与直接有关购买货物活动项目投资登记证之副本(若有)。
(6)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核发申请书(第09/2018/ND-CP号决议附录04号表格)
(7)说明之内容如下:
* 设立零售商店之地点:零售商店之地址;描述共同区域、相关区域、用于设立零售商店区域;满足在第09/2018/ND-CP号决议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c点规定之条件的说明;附零售商店设立地点之文件;
* 在零售商店之经营计划:说明经营计划及市场发展;劳动力需求;经营计划之经济社会影响和效益评估;
* 零售商店设立之财务计划:在越南设立为一年以上的零售商店的最近一个经审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基础上的经营活动结果报告;资金说明、资金来源及筹集资金方式;附财务文件;
(8)零售商店设立项目投资登记证(若有)。
- 档案数量:02套
d. 解决期限: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其中,工商厅之解决期间为13个工作日内,工商部之解决期间为7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在各机构之间传输文件之期间。
e. 实施行政程序对象:外资经济组织申请同时核发营业执照与第一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
f. 实施行政程序机关:外资经济组织所在地之工商厅及第一商店商店
g. 实施行政程序结果:营业执照及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
h. 费用:无
i. 申请表、申报表之名称:
- 营业执照核发申请书依照政府2018年01月15日第09/2018/ND-CP号决议附录之01号表格。
- 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核发申请书依照政府2018年01月15日第09/2018/ND-CP号决议附录之04号表格。
j. 实施行政程序之条件及要求:
- 共同条件:满足在2018年01月15日第09/2018/ND-CP号决议第九条规定与更新手续相应之条件。
- 具体条件:外资经济组织之第一零售商店设立地点与省/直辖市与其所在地
k. 行政程序之法律根据
-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2005年6月14日《贸易法》;
- 2017年6月12日《外商管理法》;
- 2014年11月26日《投资法》;
- 2016年11月22日《投资法》关于有条件之经营投资行业、领域清单的第六条与附录4《修改及补充法》;
- 政府 于2018 年 01 月 15 日颁布第 09/2018/ND-CP 号决议有关贸易法与外商管理法之细则针对在越南之外国投资商外资经济组织有购买货物与直接有关购买货物活动规定。
* 附件:
13. 核发第一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第一零售商店外之零售商店但属于无需办理经济需求测试(ENT)手续
a. 实施流程:
第一步:外资经济组织依法准备好文件并在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路54号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直接或通过邮寄提交申请;接收档案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工作日的办公时间(从7:15点至11:15点上午,13:30点至16:30点下午)。
第二步:受理与审查档案之人员:
如果档案完整有效则开具收据交给商人。
如果档案未完整或无效,受理人员应当指导商人按规定补充。
第三步:专业部门受理、审查申请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
* 如果文件未完整或无效,在收到文件之日起3(三)个工作日内,工商厅向外资经济组织通知补充、完整文件。完整文件时间不计入核发营业执照时间。
* 在收到完整有效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工商厅审查满足第09/2018/ND-CP号决议第九条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条件。如果未满足条件,工商厅作出书面答复并明确说明理由。如果满足条件,工商厅发送文件级征求工商部意见。
- 在收到文件之日起7(七)个工作日内,工商部将第09/2018/ND-CP号决议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审查相应内容以作出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核发书面批准;如果拒绝应当作出书面答复并明确说明拒绝理由。
- 在收到工商部之书面批准之日起3(三)个工作日内,工商厅核发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如果工商部拒绝核发,工商厅应当作出书面答复并明确说明理由。
第四步:外资经济组织以收据上之预约当天为准到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领取行政程序解决结果。
如果通过在线公共服务提交申请文件及在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直接收到结果,外资经济组织当到接收结果时应当提交原件档案(纸质档案)。受理与返回结果部门将原件与外资经济组织在工商厅的在线公共服务上发送之文件进行审查、核对,如果成分相符及完整则按规定向企业返回结果;若成分未相符及完整则按规定有权拒绝返回结果。
b. 实施方式:
在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路54号省行政手续服务控制中心直接或通过邮寄或在线公共服务地址:motcua.quangngai.gov.vn 提交申请。
c. 档案之数量及成分:
- 档案成分包括:
(1)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核发申请书(第09/2018/ND-CP号决议附录04号表格);
(2)说明之内容如下:
* 设立零售商店之地点:零售商店之地址;描述共同区域、相关区域、用于设立零售商店区域;满足在第09/2018/ND-CP号决议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c点规定之条件的说明;附零售商店设立地点之文件;
* 在零售商店之经营计划:说明经营计划和市场发展;劳动力需求;经营计划之评估经济社会影响和效益;
* 设立零售商店之财务计划:在越南设立为一年以上的零售商店的最近一个经审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基础上的经营活动结果报告;资金说明、资金来源及筹集资金方式;附财务文件;
(3)税务机构证明不再存在逾期税款之文件;
(4)副本:商业登记证、设立零售商店项目投资登记证(若有)、营业执照。
- 档案数量:02套
d. 解决时限: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其中,工商厅之解决期间为13个工作日内,工商部之解决期间为7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在各机构之间传输文件之期间。
e. 实施行政程序对象:外资经济组织设立零售商店
f. 实施行政程序机关:工商厅
g. 实施行政程序结果: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
h. 费用:无
i. 申请表、申报表之名称:
- 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核发申请书依照政府2018年01月15日第09/2018/ND-CP号决议附录之04号表格。
j. 实施行政程序之条件及要求:
- 有设立零售商店之财务计划;
- 在越南设立一年以上不再存在逾期税收债务;
- 零售商店设立地点与地理市场区域之相关规划相符。
k. 行政程序之法律根据
-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2005年6月14日《贸易法》;
- 2017年6月12日《外商管理法》;
- 2016年11月26日《投资法》;
- 2016年11月22日《投资法》关于有条件之经营投资行业、领域清单的第六条与附录4《修改及补充法》;
- 政府 于2018 年 01 月 15 日颁布第 09/2018/ND-CP 号决议有关贸易法与外商管理法之细则针对在越南之外国投资商外资经济组织有购买货物与直接有关购买货物活动规定。
* 附件:
14. 核发位于第一零售商店外之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且属于需办理济需求测试(ENT)手续
a. 实施流程:
第一步:外资经济组织依法准备好文件并在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路54号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直接或通过邮寄提交申请;接收档案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工作日的办公时间(从7:15点至11:15点上午,13:30点至16:30点下午)。
第二步:受理与审查档案之人员:
如果档案完整有效则开具收据交给商人。
如果档案未完整或无效,受理人员应当指导商人按规定补充。
第三步:专业部门受理、审查申请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
* 如果文件未完整或无效,在收到文件之日起3(三)个工作日内,工商厅向外资经济组织通知补充、完整文件。完整文件时间不计入核发营业执照时间。
*在收到完整有效文件之日起5(五)个工作日内,工商厅审查满足第09/2018/ND-CP号决议第九条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条件。如果未满足条件,工商厅作出书面答复并明确说明理由。如果满足条件,工商厅按第09/2018/ND-CP号决议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提出设立ENT委员会;
* 在获得设立ENT委员会建议之日起7(七)个工作日内,省级人民委员会设立ENT委员会。
* 在设立之日起30天内,ENT委员会根据第09/2018/ND-CP号决议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之评估ENT标志以ENT委员会首席作出书面提出结论。
* 在获得ENT委员会首席之书面提出结论之日起3(三)个工作日内:如果书面提出结论未授予,工商厅作出书面答复并明确说明理由。如果书面提出结论获得授予,工商厅根据第09/2018/ND-CP号决议第八条第三款第c点规定发送文件及征求工商部书面意见。
* 在收到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工商部将第09/2018/ND-CP号决议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审查相应内容以作出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核发书面批准;如果拒绝应当作出书面答复并明确说明拒绝理由。
* 在收到工商部的书面批准之日起3(三)个工作日内,工商厅核发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如果工商部有书面拒绝,工商厅应当作出书面答复并明确说明理由。
第四步:外资经济组织以收据上之预约当天为准到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领取行政程序解决结果。
如果通过在线公共服务提交申请文件及在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直接收到结果,外资经济组织当到接收结果时应当提交原件档案(纸质档案)。受理与返回结果部门将原件与外资经济组织在工商厅的在线公共服务上发送之文件进行审查、核对,如果成分相符及完整则按规定向企业返回结果;若成分未相符及完整则按规定有权拒绝返回结果。
b. 实施方式:
在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路54号省行政手续服务控制中心直接或通过邮政服务或在线公共服务地址:motcua.quangngai.gov.vn 提交申请。
c. 档案之数量及成分:
- 档案成分包括:
(1)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核发申请书(第09/2018/ND-CP号决议附录04号表格);
(2)说明之内容如下:
* 设立零售商店之地点:零售商店之地址;描述共同区域、相关区域、用于设立零售商店区域;满足在第09/2018/ND-CP号决议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c点规定之条件的说明;附零售商店设立地点之文件;
* 在零售商店之经营计划:说明经营计划及市场开放;劳动力需求;经营计划之评估经济社会影响和效益;
* 设立零售商店的财务计划:在越南设立为一年以上的零售商店的最近一个经审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基础上的经营活动结果报告;资金说明、资金来源及筹集资金方式;附财务文件;
(3)税务机构证明不再存在逾期税款的文件;
(4)副本:商业登记证、设立零售商店项目投资登记证(若有)、营业执照。
(5)根据第09/2018/ND-CP号决议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c、d、đ点规定之ENT标志的说明。
- 档案数量:02套
d. 解决期限: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文件之日起58个工作日内(其中,工商厅之解决期间为11个工作日内,省级人民委员会为7个工作日内、ENT委员会为30个工作日内及工商部为1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在各机构之间传输文件之期间。
e. 实施行政程序对象:外资经济组织设立零售商店
f. 实施行政程序机关:工商厅
g. 实施行政程序结果: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
h. 费用:无
i. 申请表、申报表之名称:
- 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颁核发请书依照政府2018年01月15日第09/2018/ND-CP号决议附录之04号表格。
j. 实施行政程序之条件及要求:
- 有设立零售商店之财务计划;
- 在越南设立一年以上不再存在逾期税收债务;
- 零售商店设立地点与地理市场区域之相关规划相符。
- 满足下列经济需求测试标志:
* 零售商店运营时,地理市场区域之规模将会受影响;
* 在地理市场区域运营之零售商店数量;
* 零售商店对市场稳定性以及地理市场区域内的零售商店及传统市场的经营活动的影响力。
* 零售商店对地理市场区域内之交通密度、环境卫生、防火的影响;
* 零售商店为地理市场区域之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能力,具体:
(i)为国内劳动者创造就业机会;
(ii)为地理市场区域内的零售业之发展及现代化做出贡献;
(iii)改善地理市场区域内人口之环境及生活条件;
(iv)对国家预算之贡献能力
k. 行政程序之法律根据
-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2005年6月14日《贸易法》;
- 2017年6月12日《外商管理法》;
- 2014年11月26日《投资法》;
- 2016年11月22日《投资法》关于有条件之经营投资行业、领域清单的第六条与附录4《修改及补充法》;
- 政府 于2018 年 01 月 15 日颁布第 09/2018/ND-CP 号决议有关贸易法与外商管理法之细则针对在越南之外国投资商外资经济组织有购买货物与直接有关购买货物活动规定。
* 附件:
15. 调整企业之名称、代码、总部地址;零售商店之名称、地址;零售商店类型(将零售商店类型变更成便利店、迷你市场除外);调整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上减少零售商店之面积
a. 实施流程:
第一步:外资经济组织依法准备好文件并在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路54号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直接或通过邮寄提交申请;接收档案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工作日的办公时间(从7:15点至11:15点上午,13:30点至16:30点下午)。
第二步:受理与审查档案之人员:
如果档案完整有效则开具收据交给商人。
如果档案未完整或无效,受理人员应当指导商人按规定补充。
第三步:专业部门受理、审查申请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
* 如果文件未完整或无效,在收到文件之日起3(三)个工作日内,工商厅向外资经济组织通知补充、完整文件。完整文件时间不计入核发营业执照时间。
* 在收到完整有效文件之日起5(五)个工作日内,工商厅调整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如果拒绝应当作出书面答复并明确说明理由。
第四步:外资经济组织以收据上之预约当天为准到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领取行政程序解决结果。
如果通过在线公共服务提交申请文件及在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直接收到结果,外资经济组织当到接收结果时应当提交原件档案(纸质档案)。受理与返回结果部门将原件与外资经济组织在工商厅的在线公共服务上发送之文件进行审查、核对,如果成分相符及完整则按规定向企业返回结果;若成分未相符及完整则按规定有权拒绝返回结果。
第五步:在领取获得调整之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之日起5(五)个工作日内,外资经济组织向工商厅有责任归还以前核发之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
b. 实施方式:
在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路54号省行政手续服务控制中心直接或通过邮政服务或在线公共服务地址:motcua.quangngai.gov.vn 提交申请。
c. 档案之数量及成分:
- 档案成分包括:
(1)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调整申请书(第09/2018/ND-CP号决议附录05号表格);
(2)变更其所在地之名称、地址:确认调整内容之营业执照之副本;
(3)变更零售商店地址:镇/社/坊级权责机关确认变更地址事项的文件之副本。
- 档案数量:01套
d. 解决期限: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文件之日起5(五)个工作日内。
e. 实施行政程序对象:外资经济组织
f. 实施行政程序机关:工商厅
g. 实施行政程序结果:获得调整之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
h. 费用:无
i. 申请表、申报表之名称:
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调整申请书依照政府2018年01月15日第09/2018/ND-CP号决议附录之05表格。
j. 实施行政程序之条件及要求:
- 共同条件:满足第09/2018/ND-CP号决议第二十二条规定之共同条件。
- 具体条件:外资经济组织有调整企业之名称、代码、总部地址;零售商店之名称、地址;零售商店类型;调整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上减少零售商店面积之需求。
k. 行政程序之法律根据:
-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2005年6月14日《贸易法》;
- 2017年6月12日《外商管理法》;
- 2014年11月26日《投资法》;
- 2016年11月22日《投资法》关于有条件之经营投资行业、领域清单的第六条与附录4《修改及补充法》;
- 政府 于2018 年 01 月 15 日颁布第 09/2018/ND-CP 号决议有关贸易法与外商管理法之细则针对在越南之外国投资商外资经济组织有购买货物与直接有关购买货物活动规定。
* 附件:
16. 调整增加购物中心内之第一零售商店面积;增加在购物中心内设立之位于第一零售商店外及非属于便利店、迷你市场之形式、面积至500平方米以下的面积
a. 实施流程:
第一步:外资经济组织依法准备好文件并在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路54号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直接或通过邮寄提交申请;接收档案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工作日的办公时间(从7:15点至11:15点上午,13:30点至16:30点下午)。
第二步:受理与审查档案之人员:
如果档案完整有效则开具收据交给商人。
如果档案未完整或无效,受理人员应当指导商人按规定补充。
第三步:专业部门受理、审查申请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
* 如果文件未完整或无效,在收到文件之日起3(三)个工作日内,工商厅向外资经济组织通知补充、完整文件。完整文件时间不计入核发营业执照时间。
* 在收到完整有效文件之日起5(五)个工作日内,工商厅调整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如果拒绝应当作出书面答复并明确说明理由。
第四步:外资经济组织以收据上之预约当天为准到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领取行政程序解决结果。
如果通过在线公共服务提交申请文件及在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直接收到结果,外资经济组织当到接收结果时应当提交原件档案(纸质档案)。受理与返回结果部门将原件与外资经济组织在工商厅的在线公共服务上发送之文件进行审查、核对,如果成分相符及完整则按规定向企业返回结果;若成分未相符及完整则按规定有权拒绝返回结果。
第五步:在领取获得调整之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之日起5(五)个工作日内,外资经济组织向工商厅有责任归还以前核发之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
b. 实施方式:
在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路54号省行政手续服务控制中心直接或通过邮政服务或在线公共服务地址:motcua.quangngai.gov.vn 提交申请。
c. 档案之数量及成分:
- 档案成分包括:
(1)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调整申请书(第09/2018/ND-CP号决议附录05号表格);
(2)说明之内容如下:
- 设立零售商店之地点:零售商店之地址;描述共同区域、相关区域、用于设立零售商店区域;附零售商店设立地点之文件;
- 零售商店在最近一个年度之经营活动情形之报告;
(3)税务机构证明不再存在逾期税款之文件;
- 档案数量:01套
d. 解决期限: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文件之日起5(五)个工作日内。
e. 实施行政程序对象:外资经济组织
f. 实施行政程序机关:工商厅
g. 实施行政程序结果:获得调整之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
h. 费用:无
i. 申请表、申报表之名称:
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调整申请书依照政府2018年01月15日第09/2018/ND-CP号决议附录之05号表格。
j. 实施行政程序之条件及要求:
- 共同条件:满足第09/2018/ND-CP号决议第二十二条规定之共同条件。
- 具体条件:外资经济组织有调整增加购物中心内之第一零售商店面积;增加在购物中心内设立之第一零售商店外及非属于便利店、迷你市场之形式、面积至500平方米以下的面积的需求。
k. 行政程序之法律根据:
-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2005年6月14日《贸易法》;
- 2017年6月12日《外商管理法》;
- 2014年11月26日《投资法》;
- 2016年11月22日《投资法》关于有条件之经营投资行业、领域清单的第六条与附录4《修改及补充法》;
- 政府 于2018 年 01 月 15 日颁布第 09/2018/ND-CP 号决议有关贸易法与外商管理法之细则针对在越南之外国投资商外资经济组织有购买货物与直接有关购买货物活动规定。
* 附件:
17. 调整增加位于购物中心外之第一零售商店面积
a. 实施流程:
第一步:外资经济组织依法准备好文件并在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路54号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直接或通过邮寄提交申请;接收档案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工作日的办公时间(从7:15点至11:15点上午,13:30点至16:30点下午)。
第二步:受理与审查档案之人员:
如果档案完整有效则开具收据交给商人。
如果档案未完整或无效,受理人员应当指导商人按规定补充。
第三步:专业部门受理、审查申请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
* 如果文件未完整或无效,在收到文件之日起3(三)个工作日内,工商厅向外资经济组织通知补充、完整文件。完整文件时间不计入核发营业执照时间。
* 在收到完整有效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工商厅审查满足第09/2018/NĐ-CP号决议第九条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条件。如果未满足条件,工商厅作出书面答复并明确说明理由。如果满足条件,工商厅按第09/2018/NĐ-CP号决议号第八条第三款第c点规定发送文件及征求工商部意见。
- 在收到文件之日起7(七)个工作日内,工商部将第09/2018/NĐ-CP号决议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审查相应内容以作出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核发书面批准;如果拒绝应当作出书面答复并明确说明拒绝理由。
- 在收到工商部的书面批准之日起3(三)个工作日内,工商厅调整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如果工商部拒绝核发,核发许可证机关应当作出书面答复并明确说明理由。
第四步:外资经济组织以收据上之预约当天为准到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领取行政程序解决结果。
如果通过在线公共服务提交申请文件及在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直接收到结果,外资经济组织当到接收结果时应当提交原件档案(纸质档案)。受理与返回结果部门将原件与外资经济组织在工商厅的在线公共服务上发送之文件进行审查、核对,如果成分相符及完整则按规定向企业返回结果;若成分未相符及完整则按规定有权拒绝返回结果。
第五步:在领取获得调整之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之日起5(五)个工作日内,外资经济组织向工商厅有责任归还以前核发之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
b. 实施方式:
在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路54号省行政手续服务控制中心直接或通过邮政服务或在线公共服务地址:motcua.quangngai.gov.vn 提交申请。
c. 档案之数量及成分:
- 档案成分包括:
(1)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调整申请书(第09/2018/ND-CP号决议附录05号表格);
(2)说明之内容如下:
- 设立零售商店之地点:零售商店之地址;描述共同区域、相关区域、用于设立零售商店区域;附零售商店设立地点之文件;
- 售商店在最近一个年度之经营活动情形之报告。
(3)税务机构证明不再存在逾期税款之文件;
(4)满足第09/2018/ND-CP号决议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c点规定之条件的说明。
- 档案数量:02套
d. 解决期限: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其中,工商厅之解决期间为13个工作日内,工商部之解决期间为7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在各机构之间传输文件之期间。
e. 实施行政程序对象:外资经济组织
f. 实施行政程序机关:工商厅
g. 实施行政程序结果:获得调整之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
h. 费用:无
i. 申请表、申报表之名称:
- 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调整申请书依照政府2018年01月15日第09/2018/ND-CP号决议附录之05号表格。
j. 实施行政程序之条件及要求:
- 共同条件:满足在2018年01月15日第09/2018/ND-CP号决议第二十二条之条件。
- 具体条件:
* 外资经济组织有调整增加位于购物中心外之第一零售商店面积的需求。
* 零售商店设立地点与地理市场区域之相关规划相符。
k. 行政程序之法律根据
-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2005年6月14日《贸易法》;
- 2017年6月12日《外商管理法》;
- 2014年11月26日《投资法》;
- 2016年11月22日《投资法》关于有条件之经营投资行业、领域清单的第六条与附录4《修改及补充法》;
- 政府 于2018 年 01 月 15 日颁布第 09/2018/ND-CP 号决议有关贸易法与外商管理法之细则针对在越南之外国投资商外资经济组织有购买货物与直接有关购买货物活动规定。
* 附件:
18. 调整增加其他零售商店面积以及位于第一零售商店外之商店类型变更成便利店和迷你市场
a. 实施流程:
第一步:外资经济组织依法准备好文件并在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路54号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直接或通过邮寄提交申请;接收档案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工作日的办公时间(从7:15点至11:15点上午,13:30点至16:30点下午)。
第二步:受理与审查档案之人员:
如果档案完整有效则开具收据交给商人。
如果档案未完整或无效,受理人员应当指导商人按规定补充。
第三步:专业部门受理、审查申请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
* 如果文件未完整或无效,在收到文件之日起3(三)个工作日内,工商厅向外资经济组织通知补充、完整文件。完整文件时间不计入核发营业执照时间。
*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文件之日起5(五)个工作日内,工商厅审查满足第09/2018/ND-CP号决议第九条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条件。如果未满足条件,工商厅作出书面答复并明确说明理由。如果满足条件,按第09/2018/ND-CP号决议第二十四条 第一、二款规定提出设立ENT委员会;
* 在获得设立ENT委员会建议之日起7(七)个工作日内,省级人民委员会设立ENT委员会。
* 在设立之日起30天内,ENT委员会根据第09/2018/ND-CP号决议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之评估ENT标志以ENT委员会首席作出书面提出结论。
* 在获得ENT委员会首席之书面提出结论之日起3(三)个工作日内:如果书面提出结论未授予,工商厅作出书面答复并明确说明理由。如果书面提出结论授予,工商厅发送文件及征求工商部书面意见。
* 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工商部将第09/2018/ND-CP号决议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审查相应内容以作出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调整书面批准;如果拒绝应当作出书面答复并明确说明拒绝理由。
* 在收到工商部之书面批准之日起3(三)个工作日内,工商厅调整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如果工商部有书面拒绝,核发许可证机关应当作出书面答复并明确说明理由。
第四步:外资经济组织以收据上之预约当天为准到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领取行政程序解决结果。
如果通过在线公共服务提交申请文件及在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直接收到结果,外资经济组织当到接收结果时应当提交原件档案(纸质档案)。受理与返回结果部门将原件与外资经济组织在工商厅的在线公共服务上发送之文件进行审查、核对,如果成分相符及完整则按规定向企业返回结果;若成分未相符及完整则按规定有权拒绝返回结果。
第五步:在领取获得调整之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之日起5(五)个工作日内,外资经济组织向工商厅有责任归还以前核发之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
b. 实施方式:
在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路54号省行政手续服务控制中心直接或通过邮政服务或在线公共服务地址:motcua.quangngai.gov.vn 提交申请。
c. 档案之数量及成分:
- 档案成分包括:
(1)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调整申请书(第09/2018/ND-CP号决议附录05号表格);
(2)售商店在最近一个年度之经营活动情形之报告。
(3)说明之内容如下:
* 设立零售商店之地点:零售商店之地址;描述共同区域、相关区域、用于设立零售商店区域;满足在第09/2018/ND-CP号决议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c点规定之条件的说明;附零售商店设立地点之文件;
* 在零售商店的经营计划:说明经营计划及市场开放;劳动力需求;经营计划之评估经济社会影响和效益;
* 设立零售商店的财务计划:在越南设立为一年以上的零售商店的最近一个经审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基础上的经营活动结果报告;资金说明、资金来源及筹集资金方式;附财务文件;
(4)税务机构证明不再存在逾期税款之文件;
(5)根据第09/2018/ND-CP号决议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c、d、đ点规定之ENT标志的说明。
- 档案数量:02套
d. 解决期限: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文件之日起58个工作日内(其中,工商厅之解决期间为11个工作日内,市人民委员会为7个工作日内、ENT委员会为30个工作日内及工商部为1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在各机构之间传输文件之期间。
e. 实施行政程序对象:外资经济组织有调整获得授予之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之需求
f. 实施行政程序机关:工商厅
g. 实施行政程序结果:获得调整之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
h. 费用:无
i. 申请表、申报表之名称:
- 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调整请书依照政府2018年01月15日第09/2018/ND-CP号决议附录之05号表格。
j. 实施行政程序之条件及要求:
- 共同条件:满足在2018年01月15日第09/2018/ND-CP号决议第二十二条之共同条件。
- 具体条件:
* 外资经济组织有调整增加其他零售商店面积以及位于第一零售商店外之商店类型变更成便利店和迷你市场之需求;
* 有设立零售商店之财务计划;
* 在越南设立一年以上不再存在逾期税收债务;
* 零售商店设立地点与地理市场区域之相关规划相符。
* 满足下列经济需求测试标志:
* 零售商店运营时,地理市场区域之规模将会受影响;
* 在地理市场区域运营之零售商店数量;
* 零售商店对市场稳定性以及地理市场区域内的零售商店及传统市场的经营活动影响力。
* 零售商店对地理市场区域内之交通密度、环境卫生、防火之影响;
* 零售商店为地理市场区域之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能力,具体:
(i)为国内劳动者创造就业机会;
(ii)为地理市场区域内之零售业之发展和现代化做出贡献;
(iii)改善地理市场区域内人口之环境及生活条件;
(iv)对国家预算之贡献能力。
k. 行政程之的法律根据
-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2005年6月14日《贸易法》;
- 2017年6月12日《外商管理法》;
- 2014年11月26日《投资法》;
- 2016年11月22日《投资法》关于有条件之经营投资行业、领域清单的第六条与附录4《修改及补充法》;
- 政府 于2018 年 01 月 15 日颁布第 09/2018/ND-CP 号决议有关贸易法与外商管理法之细则针对在越南之外国投资商外资经济组织有购买货物与直接有关购买货物活动规定。
* 附件:
19. 补发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
a. 实施流程:
第一步:外资经济组织依法准备好文件并在广义省广义市广义路54号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直接或通过邮寄提交申请;接收档案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工作日的办公时间(从7:15点至11:15点上午,13:30点至16:30点下午)。
第二步:受理与审查档案之人员:
如果档案完整有效则开具收据交给商人。
如果档案未完整或无效,受理人员应当指导商人按规定补充。
第三步:专业部门受理、审查申请文件之完整性、有效性。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文件之日起5(五)个工作日内,工商厅补发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如果拒绝应当作出书面答复并明确说明理由。
第四步:外资经济组织以收据上之预约当天为准到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领取行政程序解决结果。
如果通过在线公共服务提交申请文件及在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直接收到结果,外资经济组织当到接收结果时应当提交原件档案(纸质档案)。受理与返回结果部门将原件与外资经济组织在工商厅的在线公共服务上发送之文件进行审查、核对,如果成分相符及完整则按规定向企业返回结果;若成分未相符及完整则按规定有权拒绝返回结果。
b. 实施方式:
在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路54号省行政手续服务控制中心直接或通过邮政服务或在线公共服务地址:motcua.quangngai.gov.vn 提交申请。
c. 档案之数量及成分:
- 档案成分: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补发申请书(第09/2018/ND-CP号决议附录05号表格);
- 档案数量:01套
d. 解决期限: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文件之日起5(五)个工作日内。
e. 实施行政程序对象:外资经济组织有遗失和损坏之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
f. 实施行政程序机关:工商厅
g. 实施行政程序结果:获得补发之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
h. 费用:无
i. 申请表、申报表之名称:
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补发申请书依照政府2018年01月15日第09/2018/ND-CP号决议附录之06号表格。
j. 实施行政程序之条件及要求:
- 共同条件:满足第09/2018/ND-CP号决议第二十二条规定之共同条件。
- 具体条件:被遗失或损失之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
k. 行政程序之法律根据:
-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2005年6月14日《贸易法》;
- 2017年6月12日《外商管理法》;
- 2014年11月26日《投资法》;
- 2016年11月22日《投资法》关于有条件之经营投资行业、领域清单的第六条与附录4《修改及补充法》;
- 政府 于2018 年 01 月 15 日颁布第 09/2018/ND-CP 号决议有关贸易法与外商管理法之细则针对在越南之外国投资商外资经济组织有购买货物与直接有关购买货物活动规定。
* 附件:
20.延期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
a. 实施流程:
第一步:外资经济组织依法准备好文件并在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路54号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直接或通过邮寄提交申请;接收档案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工作日的办公时间(从7:15点至11:15点上午,13:30点至16:30点下午)。
第二步:受理与审查档案之人员:
如果档案完整有效则开具收据交给商人。
如果档案未完整或无效,受理人员应当指导商人按规定补充。
第三步:专业部门受理、审查申请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
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5(五)个工作日内,如果文件未完整无效、如果发现文件未完整或无效、工商厅审查和要求补充其他文件。如果文件完整有效,工商厅延期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如果拒绝应当作出明确说明理由。
第四步:外资经济组织以收据上之预约当天为准到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领取行政程序解决结果。
如果通过在线公共服务提交申请文件及在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直接收到结果,外资经济组织当到接收结果时应当提交原件档案(纸质档案)。受理与返回结果部门将原件与外资经济组织在工商厅的在线公共服务上发送之文件进行审查、核对,如果成分相符及完整则按规定向企业返回结果;若成分未相符及完整则按规定有权拒绝返回结果。
b. 实施方式:在广义省广义市雄王路54号省行政手续服务控制中心直接或通过邮政服务或在线公共服务地址:motcua.quangngai.gov.vn 提交申请。
c. 档案之数量及成分:
- 档案成分包括:
(1)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延期申请书(第09/2018/ND-CP号决议附录07号表格);
(2)说明之内容如下:
* 设立零售商店之地点:零售商店之地址;描述共同区域、相关区域、用于设立零售商店区域;满足在第09/2018/ND-CP号决议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c点规定之条件的说明;附零售商店设立地点之文件;
* 在零售商店的经营计划:说明经营计划和市场开放;劳动力需求;经营计划的评估经济社会影响和效益;
* 设立零售商店的财务计划:在越南设立为一年以上的零售商店的最近一个经审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基础上的经营活动结果报告;资金说明、资金来源及筹集资金方式;附财务文件;
(3)税务机构证明不再存在逾期税款之文件;
(4)副本:商业登记证、设立零售商店项目投资登记证(若有)、营业执照。
- 档案数量:02套
d. 解决期限: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文件之日起5(五)个工作日内。
e. 实施行政程序对象:外资经济组织有即将到期之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
f. 实施行政程序机关:工商厅
g. 实施行政程序结果: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
h. 费用:无
i. 申请表、申报表之名称:
政府2018年01月15日第09/2018/ND-CP号决议附录之07号表格。
j. 实施行政程序之条件及要求:
- 共同条件:满足第09/2018/ND-CP号决议第二十二条规定之共同条件。
- 具体条件:在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过期之前至少30天内将文件发送至工商厅
k. 行政程序之法律根据:
-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2005年6月14日《贸易法》;
- 2017年6月12日《外商管理法》;
- 2014年11月26日《投资法》;
- 2016年11月22日《投资法》关于有条件之经营投资行业、领域清单的第六条与附录4《修改及补充法》;
- 政府 于2018 年 01 月 15 日颁布第 09/2018/ND-CP 号决议有关贸易法与外商管理法之细则针对在越南之外国投资商外资经济组织有购买货物与直接有关购买货物活动规定。
* 附件:
21. 允许零售商店继续运营之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核发
a. 实施流程:
第一步:在领取确认变更内容之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外资经济组织按下面(c)项指南完善文件,向工商部通过邮寄或电子网站或直接提交申请(若满足适用条件)。
第二步:
* 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三)个工作日内,如果发现文件未完整或无效、工商厅审查和要求补充其他文件。
* 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工商部审查及向零售商店继续运营申请之工商厅发送文件;
* 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20日内,工商厅将文件及零售商店所在地之审查、评估以便向工商部书面提出授予(第09/2018/ND-CP号决议附录09号表格);如果提出未授予应当书面答复给工商部并明确说明理由;
* 在收到工商厅之书面之日起15日内,工商部根据工商厅值提出意见及第09/2018/ND-CP号决议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之相应内容以发出书面批准;如果拒绝应当给予明确说明拒绝理由(第09/2018/ND-CP号决议附录10号表格)。
* 在收到工商部之书面批准之日起5(五)个工作日内,工商厅核发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如果拒绝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明确说明理由。
第三步:外资经济组织以收据上之预约当天为准到省行政程序服务控制中心领取行政程序解决结果。
如果外资经济组织通过在线公共服务要求返回结果,工商厅之受理与返回结果部门配合与邮政服务以便通过公益邮政服务受理文件及返回行政程序解决结果之流程应外资经济组织之要求投送。
b. 实施方式:通过邮寄或电子网站或直接提交给工商部之文件(如果满足适用条件)。
c. 档案之数量及成分:
- 档案成分包括:
(1)允许零售商店继续运营之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核发申请书(第09/2018/ND-CP号决议附录08号表格);
(2)零售商店之说明内容如下:
- 设立零售商店之地点:零售商店之地址;描述共同区域、相关区域、用于设立零售商店区域;满足在第09/2018/ND-CP号决议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c点规定之条件的说明;在第09/2018/ND-CP号决议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c、d、đ点规定之标志说明,在第09/2018/ND-CP号决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向零售商店申请核发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的情况下;附零售商店设立地点之文件;
- 在零售商店的经营计划:说明经营计划及市场发展;劳动力需求;经营计划之估经济社会影响和效益;
- 零售商店的最近一个经审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基础上的经营活动结果报告;
(3)外资经济组织在最近一个经审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基础上的经营活动结果的综合报告;财务计划;同财务文件;
(4)税务机构证明不再存在逾期税款之文件;
(5)副本:商业登记证、设立零售商店项目投资登记证(若有)、营业执照(若有)。
- 档案数量:02套
d. 解决期限: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文件之日起55个工作日内(其中,工商部之解决期间为30个工作日内、工商厅为25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在各机构之间传输文件之期间。
e. 实施行政程序对象:外资经济组织在越南有零售商店,在获得出资后成为外资经济组织,经济组织属于在《投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b、c点规定有向零售商店继续运营之需求。
f. 实施行政程序机关:工商部及工商厅
g. 实施行政程序结果:零售商店设立许可证
h. 费用:无
i. 申请表、申报表之名称:
2018年01月15日第09/2018/ND-CP号决议附录08号表格
2018年01月15日第09/2018/ND-CP号决议附录09号表格
2018年01月15日第09/2018/ND-CP号决议附录10号表格
j. 实施行政程序之条件及要求:
- 零售商店设立地点与地理市场区域之相关规划相符。
- 零售商店对市场稳定性以及地理市场区域内的零售商店及传统市场的经营活动的影响力。
- 零售商店对地理市场区域内之交通密度、环境卫生、防火的影响;
- 零售商店为地理市场区域之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能力,具体:
(i)为国内劳动者创造就业机会;
(ii)为地理市场区域内的零售业之发展和现代化做出贡献;
(iii)改善地理市场区域内人口的环境及生活条件;
(iv)对国家预算之贡献能力。
k. 行政程序之法律根据:
-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2005年6月14日《贸易法》;
- 2017年6月12日《外商管理法》;
- 2014年11月26日《投资法》;
- 2016年11月22日《投资法》关于有条件之经营投资行业、领域清单的第六条与附录4《修改及补充法》;
- 政府 于2018 年 01 月 15 日颁布第 09/2018/ND-CP 号决议有关贸易法与外商管理法之细则针对在越南之外国投资商外资经济组织有购买货物与直接有关购买货物活动规定。
* 附件:
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之有关外国人和投资者的行政程序目录
(附上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于2022/07/20日第1679/BQL-VP号公文)
I. 投资领域
省人民委员会对于高尔夫球场的经营与建设投资项目的投资政策批准程序(投资法第32条第1款c点规定的项目)
a) 执行程序
第一步:
投资者或国家主管机构向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充分提交资料,或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直接接受并返回结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早上8点至11点半
下午1点至4点半
第二步:
如果提交资料齐全,接收官员将接受资料并交出收据(预约返回结果时间)
如果提交资料不齐全,可要求补充资料(在线或邮寄接收):管理局将在收到资料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资者或国家主管机构。
(邮寄送达者:以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收到邮递员送来的档案之日为接受档案之日)。
第三步:
预约返回结果时间到,如获批准的话,投资者或国家主管机构将收到获批准的档案。 如不符合资格,投资者将收到主管机构的书面回复(明确说明原因)。
领取档案时,领取者应出示收据,收据遗失或邮寄的档案者,领取者应出示投资者或国家主管机构的介绍信。
b)执行方式
在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直接提交档案。
邮寄提交
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c)档案内容
-投资者为投资项目提出的投资政策批准申请文件包括:
+投资项目实施申请书,包括承诺在项目未获批准时承担所有费用和风险;
+ 投资者的法律资格资料;
+投资者的财务能力证明文件至少包括以下文件之一: 投资者最近两年的财务报告; 母公司的财务支持具结书; 金融机构的财务支持具结书;投资者的财务能力保证书; 投资者的其他财务能力证明文件;
+投资项目建议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投资者或投资者选择形式、投资目标、投资规模、投资资金及筹资计划、项目实施地点、期限、进度、投资项目所在地的土地利用现状信息及土地需求量预测(如有)、劳动力需求、投资优惠建议、项目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与效益、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环境影响初步评估(如有)。
如果建筑法规定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则投资者可以提交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来代替投资项目建议书;
+对于不需要政府进行土地划拨、出租或允许土地用途变更之投资项目,应提交土地使用权文件副本或者能够确认投资项目的场地使用权的其他文件;
+投资项目所使用技术的说明内容(对于根据技术转让法进行技术评审和收集评审意见的项目);
+ BCC合同(对于BCC合同形式的投资项目);
+与投资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法律规定对于投资者的条件和能力(如有));
+投资法第三十三条第一和二款规定的投资者选择形式的说明文件包括:
●省级人民议会批准的土地回收项目名目副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土地使用权拍卖方式选择投资者的,应提供土地拆迁完毕的证明文件(如有)及其他说明文件(如有)。
●省级人民议会批准的土地回收项目名目副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用地项目招标方式选择投资者的,应提供土地未拆迁的证明文件(如有)及其他说明文件(如有)。在此情况下,投资项目建议书应初估项目实施的总成本,其根据建筑法规定的项目投资总额确定,并不包括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
在根据社会化法及专门法律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投资者的情况下,根据社会化法及专门法律之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适用投资者选择形式有关法律依据和条件的说明文件。
●项目不属省级人民议会批准的土地回收项目名目的证明文件; 土地划拨或土地出租决定书、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证书、住房所有权及住宅用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住房及地上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的有效副本(对根据投资法第29条第4款a点规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并在投资政策批准与投资者批准同时申请的情况下)。
● 由批准权级人民委员会批准有关实施投资项目的接受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资及租赁文件的有效副本及其他场地使用协议书的有效副本(对根据投资法第29条第4款b点规定为实施非农业生产经营投资项目而接受农地使用权转让、出资和租赁的投资者并在投资政策批准与投资者批准同时申请的情况下)。
-由国家主管机构编制的投资政策批准申请档案包括:
+ 投资政策批准申请签呈;
+投资项目建议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项目的投资目标、投资规模、投资资金、地点、期限、实施进度、项目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和效益; 项目所在地的土地利用现状及属于土地回收项目的土地回收条件以及土地需求量预测(如有); 根据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影响(如有)进行初步评估; 投资者选择的预期形式和对投资者的条件(如有); 特殊政策(如有)。
如果建筑法规定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则投资者可以提交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来代替投资项目建议书;
+投资法第三十三条第一和二款规定的投资者选择形式的说明文件包括:
● 省级人民议会批准的土地回收项目名目副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土地使用权拍卖方式选择投资者的,应提供土地拆迁完毕的证明文件(如有)及其他说明文件(如有)。
●省级人民议会批准的土地回收项目名目副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用地项目招标方式选择投资者的,应提供土地未拆迁的证明文件(如有)及其他说明文件(如有)。在此情况下,投资项目建议书应初步确定项目实施的总成本,其根据建筑法规定的项目投资总额确定,并不包括土地赔偿及安置补助费。
在根据社会化法及专门法律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投资者的情况下,根据社会化法及专门法律之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适用投资者选择形式有关法律依据和条件的说明文件。
●项目不属省级人民议会批准的土地回收项目名目的证明文件; 土地划拨或土地出租决定书、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证书、住房所有权及住宅用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住房及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的有效副本(对根据投资法第29条第4款a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并在投资政策批准与投资者批准同时申请的情况下)。
●由批准权级人民委员会批准有关实施投资项目的接受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资及租赁文件的有效副本及其他场地使用协议书的有效副本(对根据投资法第29条第4款b点为实施非农业生产投资项目而接受农地使用权转让、出资和租赁的投资者并在投资政策批准与投资者批准同时申请的情况下)。
d)档案数量:04份
đ) 办理时间: 35日,具体如下:
-自收到合格的投资项目档案之日起25日内,管理局编制评审报告并呈递省人民委员会决定批准投资政策。
-自收到档案和评审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省人民委员会应当审议批准投资政策。
e) 执行单位:
- 管理局接收档案、收集评审意见并进行评审;
- 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投资政策。
g) 办理行政手续单位:
- 投资者;
-国家主管机构。
h) 行政手续办理结果:
根据与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书一同颁布的A.II.1表格的省人民委员会对投资政策的批准决定或拒绝批准投资政策的通知书(说明原因)。
i)费用:无
k)表格名称
与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书一同颁布的A.I.1表格的投资项目实施申请书。
与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书一同颁布的A.I.2表格的投资项目建议书(由国家主管机构编制的属于投资政策批准项目)。
与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书一同颁布的A.I.3表格的投资项目建议书(由国家主管机构编制的属于投资政策批准项目)。
l) 执行程序的要求和条件:
- 投资法第 32 条第 1 款 c 点规定的投资项目。
- 政府于2020 年 4 月 27 日颁布的关于高尔夫球场投资、建设和经营的第 52/2020/ND-CP 号法令规定了高尔夫球场投资建设和经营的条件。
m)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2020 年投资法。
- 政府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颁布的第 31/2021/ND-CP 号法令,详细规定并指导实施投资法的若干条款。
- 计划与投资部部长于 2021 年 4 月 9 日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书规定了与越南投资、越南海外投资和投资促进各相关文件和报告的表格。
- 广义省人民委员会 于2021 年 6 月 30 日第 30/2021/QD-UBND 号决定书,颁布关于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的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的规定。
* 附件:
2. 政府于2021 年 3 月 26 日第 31/2021/ND-CP 号法令第 33 条第 7 款规定了管理局的投资政策批准程序,该法令详细说明并指导实施投资法的若干条款(第 31/2021/ND-CP 号法令)。
a) 执行程序:
第一步:
投资者向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充分提交资料,或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直接接受并返回结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上午8点至11点半
- 下午1点至4点半
第二步:
如果提交资料齐全,接收官员将接受资料并交出收据(预约返回结果时间)
如果提交资料不齐全,可要求补充资料(在线或邮寄接收):管理局将在收到资料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资者。
(邮寄送达者:以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收到邮递员送来的档案之日为接受档案之日)。
第三步:
预约返回结果时间到,如获批准的话,投资者将收到获批准的档案。 如不符合资格,投资者将收到主管机构的书面回复(明确说明原因)。
领取档案时,领取者应出示收据,收据遗失者或邮寄的档案,领取者应出示投资者或国家主管机构的介绍信。
b) 执行方式:
- 在 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直接提交资料。
- 邮寄提交。
- 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c) 档案内容:
- 投资者为投资项目提出的投资政策批准申请文件包括:
+ 投资项目实施申请书,包括承诺在项目未获批准时承担所有费用和风险。
+ 投资者的法律资格资料。
+ 投资者的财务能力证明文件至少包括以下文件之一: 投资者最近两年的财务报告; 母公司的财务支持具结书; 金融机构的财务支持具结书;投资者的财务能力保证书; 投资者的其他财务能力证明文件;
+ 投资项目建议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投资者或投资者选择方式、投资目标、投资规模、投资资金及筹资计划、项目实施地点、期限、进度、投资项目所在地的土地利用现状信息及土地需求量预测(如有)、劳动力需求、投资优惠申请、项目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与效益、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环境影响初步评估(如有)。
如果建筑法规定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则投资者可以提交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来代替投资项目建议书;
+ 对于不需要政府进行土地划拨、出租或允许土地用途变更之投资项目,应提交土地使用权文件副本或者能够确认投资项目的场地使用权的其他文件;
+ 投资项目所使用的技术说明内容(对于根据技术转让法进行技术评审及收集评审意见的项目);
+ BCC合同(对于BCC合同形式的投资项目);
+ 与投资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法律规定对于投资者的条件和能力(如有));
+ 投资法第三十三条第一和二款规定的投资者选择方式的说明文件包括:
● 省级人民议会批准的土地回收项目名目副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土地使用权拍卖方式选择投资者的,应提供土地拆迁完毕的证明文件(如有)及其他说明文件(如有)。
● 省级人民议会批准的土地回收项目名目副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用地项目招标方式选择投资者的,应提供土地未拆迁的证明文件(如有)及其他说明文件(如有)。在此情况下,投资项目建议书应确定项目实施的初步总成本,其根据建筑法规定的项目投资总额确定,并不包括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
在根据社会化法及专门法律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投资者的情况下,根据社会化法及专门法律通过招标方式适用投资者选择形式的法律依据和条件的说明文件。
● 项目不属省级人民议会批准的土地回收项目名目的证明文件; 土地划拨或土地出租决定书、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证书、住房所有权及住宅用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住房及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的有效副本(对根据投资法第29条第4款a点规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并在投资政策批准与投资者批准同时申请的情况下)。
● 由有批准权限的人民委员会批准有关实施投资项目的接受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资及租赁文件的有效副本及其他场地使用协议书的有效副本(对根据投资法第29条第4款b点规定为实施非农业生产投资项目而接受农地使用权转让、出资和租赁的投资者并在投资政策批准与投资者批准同时申请的情况下)。
+ 对于投资建设项目,投资项目建议书包括:
● 投资法第 33 条第 1 款第 d 点或第 2 款第 b 点规定的内容、符合都市区发展的目标和方向的说明文件、住房项目发展计划、 项目划分计划(如有)、确保同步要求的分期投资初步方案、 住房产品和社会住房开发土地基金的初步结构、项目范围内外都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初步方案,其中对于住房和都市区的建设投资项目,初步提出投资者保留用于经营投资及负责划拨或拟划拨给地方政府的部分都市基础设施。
对于都市区项目,如果建筑法规定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者或国家主管机构可以提交或使用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来代替投资项目建议书,其中初步提出投资者保留用于经营投资及负责划拨或拟划拨给地方政府的部分都市基础设施。
● 投资法第 33 条第 1 款第 d 点或第 2 款第 b 点规定的内容,对不属于第 31/2021/ND-CP 号法令第31条第3款a点规定的建设投资项目,则进行项目划分计划(如有)。
- 由国家主管机构编制的投资政策批准申请档案包括:
+ 投资政策批准签呈;
+ 投资项目建议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项目的投资目标、投资规模、投资资金、地点、期限、实施进度、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及效益; 项目所在地的土地利用现状及属于土地回收项目的土地回收条件以及土地使用需求计划(如有); 根据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影响(如有)进行初步评估; 投资者选择的预期形式和对投资者的条件(如有); 特殊政策(如有)。
如果建筑法规定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则投资者可以提交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来代替投资项目建议书;
投资法第33条第1和2款规定的投资者选择方式的说明文件包括:
● 省级人民议会批准的土地回收项目名目副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土地使用权拍卖方式选择投资者的,应提供土地拆迁完毕的证明文件(如有)及其他说明文件(如有)。
● 省级人民议会批准的土地回收项目名目副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用地项目招标方式选择投资者的,应提供土地未拆迁的证明文件(如有)及其他说明文件(如有)。在此情况下,投资项目建议书应初步确定项目实施的总成本,其根据建筑法规定的项目投资总额确定,并不包括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
在根据社会化法及专门法律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进行投资者选择的情况下,根据社会化法及专门法律通过招标方式适用投资者选择形式有关法律依据和条件的说明文件。
● 项目不属省级人民议会批准的土地回收项目名目的证明文件; 土地划拨或土地出租决定书、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证书、住房所有权及住宅用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住房及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的有效副本(对根据投资法第29条第4款a点规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并在投资政策批准与投资者批准同时申请的情况下)。
● 由有批准权限的人民委员会批准有关实施投资项目的接受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资及租赁文件的有效副本及其他场地使用协议书的有效副本(对根据投资法第29条第4款b点规定为实施非农业生产投资项目而接受农地使用权转让、出资和租赁的投资者,并在投资政策批准与投资者批准同时申请的情况下)。
+ 对于投资建设项目,投资项目建议书包括:
● 投资法第 33 条第 1 款第 d 点或第 2 款第 b 点规定的内容、符合都市区发展的目标和方向的说明文件、住房项目发展计划、 项目划分计划(如有)、确保同步要求的分期投资初步方案、 住房产品和社会住房开发土地基金的初步结构、项目范围内外都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初步方案,其中对于住房和都市区的建设投资项目,初步提出投资者保留用于经营投资及负责划拨或拟划拨给地方政府的部分都市基础设施。
对于都市区项目,如果建筑法规定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者或国家主管机构可以提交或使用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来代替投资项目建议书,其中初步提出投资者保留用于经营投资及负责划拨或拟划拨给地方政府的部分都市基础设施。
● 投资法第 33 条第 1 款第 d 点或第 2 款第 b 点规定的内容,对不属于第 31/2021/ND-CP 号法令第31条第3款a点规定的建设投资项目,则进行项目划分计划(如有)。
d) 档案数量: 04 套
đ) 办理时间: 25 天
自收到合格的投资项目档案之日起25日内,管理局编制评审报告并决定批准投资政策。
e) 执行单位:
管理局接受档案、收集意见、组织评审并批准投资政策。
g) 行政程序办理对象:
- 投资者.
- 国家主管机构.
h) 行政程序办理结果:
根据与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书一同颁布的A.II.1表格的投资政策批准决定书或拒绝批准投资政策的通知书(说明原因)。
i)费用:无
k)表格名称
根据与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书一同颁布的A.I.1表格的投资项目实施申请书。
根据与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书一同颁布的A.I.2表格的投资项目建议书(由国家主管机构编制的属于投资政策批准项目)。
根据与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书一同颁布的A.I.3表格的投资项目建议书(由投资者提出的属于投资政策批准项目)。
l) 办理程序的要求和条件:
- 投资法第 32 条第 1 款规定的对于在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科技区及经济区的投资项目。
m)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2020 年投资法。
- 政府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颁布的第 31/2021/ND-CP 号法令,详细规定并指导实施投资法的若干条款。
- 计划与投资部部长于 2021 年 4 月 9 日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书规定了与越南投资、越南海外投资和投资促进各相关文件和报告的表格。
- 广义省人民委员会 于2021 年 6 月 30 日第 30/2021/QD-UBND 号决定书,颁布关于广义省各工业区及荣国经济区管理局的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的规定。
* 附件:
3. 根据第 31/2021/ND-CP 号法令第 30 条第 4 款规定对属于经济区的投资项目的投资者批准程序。
a)执行程序:
第一步:
投资者向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充分提交资料,或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直接接受并返回结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上午8点至11点半
- 下午1点至4点半
第二步:
如果提交资料齐全,接收官员将接受资料并交出收据(预约返回结果时间)。
如果提交资料不齐全,可要求补充资料(在线或邮寄接收):管理局将在收到资料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资者。
(邮寄送达者:以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收到邮递员送来的档案之日为接受档案之日)。
第三步:
预约返回结果时间到,如获批准的话,投资者或国家主管机构将收到获批准的档案。 如不符合资格,投资者将收到主管机构的书面回复(明确说明原因)。
领取档案时,领取者应出示收据,收据遗失者或邮寄的档案,领取者应出示投资者或国家主管机构的介绍信。
b)执行方式:
- 在 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直接提交资料。
- 邮寄提交。
-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c)档案内容:
+投资项目实施申请书。
+投资者的财务能力证明文件至少包括以下文件之一: 投资者最近两年的财务报告; 母公司的财务支持具结书; 金融机构的财务支持具结书;投资者的财务能力保证书; 投资者的其他财务能力证明文件;
- 投资项目所使用技术的说明内容(对于根据技术转让法进行技术评审及收集评审意见的项目);
+ BCC合同(对于BCC合同形式的投资项目);
+与投资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法律规定对于投资者的条件和能力(如有));
d) 档案数量: 04 份。
đ) 办理时间: 25 日
自收到合格的档案之日起25日内,管理局将对投资者做出批准决定。
e) 执行单位:
管理局接受档案、收集评审意见、进行评审并对投资者做出批准决定。
g) 行政程序办理对象:
- 投资者。
h) 行政程序办理结果:
根据与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书一同颁发的 A.II.5表格的投资者批准决定书。
i) 费用: 无
k) 表格名称:
根据与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书一同颁发的 A.I.5表格的投资者批准申请书。
l) 程序办理条件和要求:
根据投资法第32 条第 2 款规定对属于经济区的投资项目。
m)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2020 年投资法。
- 政府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颁布的第 31/2021/NĐ-CP 号法令,详细说明并指导投资法一些条款的实施。
- 计划与投资部部长在 2021 年 4 月 9 日颁发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规定了与越南投资活动、越南海外投资和投资促进有关的文件和报告的表格。
- 广义省人民委员会 于2021 年 6 月 30 日第 30/2021/QĐ-UBND 号决定书,颁布关于广义省各工业区及荣国经济区管理局的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的规定。
* 附件:
4. 对不属于投资政策批准项目的投资登记证书颁发程序
a) 执行程序
第一步:
投资者向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充分提交资料,或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直接接受并返回结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早上8点至11点半
下午1点至4点半
第二步:
如果提交资料齐全,接收官员将接受资料并交出收据(预约返回结果时间)
如果提交资料不齐全,可要求补充资料(在线或邮寄接收):管理局将在收到资料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资者。
(邮寄送达者:以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收到邮递员送来的档案之日为接受档案之日)。
第三步:
预约返回结果时间到,如获批准的话,投资者或国家主管机构将收到获批准的档案。 如不符合资格,投资者将收到主管机构的书面回复(明确说明原因)。
领取档案时,领取者应出示收据,收据遗失者或邮寄的档案,领取者应出示投资者或国家主管机构的介绍信。
b) 执行方式
在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直接提交档案。
- 邮寄提交。
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c) 档案内容
+投资项目实施申请书,包括承诺在项目未获批准时承担所有费用和风险。
+投资者的法律资格资料。
+ 投资者的财务能力证明文件至少包括以下文件之一: 投资者最近两年的财务报告; 母公司的财务支持具结书; 金融机构的财务支持具结书;投资者的财务能力保证书; 投资者的其他财务能力证明文件;
+ 投资项目建议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投资者或投资者选择方式、投资目标、投资规模、投资资金及筹资计划、项目实施地点、期限、进度、投资项目所在地的土地利用现状信息及土地需求量预测(如有)、劳动力需求、投资优惠申请、项目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与效益、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环境影响初步评估(如有)。
如果建筑法规定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则投资者可以提交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来代替投资项目建议书;
+对于不需要政府进行土地划拨、出租或允许土地用途变更之投资项目,应提交土地使用权文件副本或者能够确认投资项目的场地使用权的其他文件;
+ 投资项目所使用技术的说明内容(对于根据技术转让法进行技术评审及收集评审意见的项目);
+ BCC合同(对于BCC合同形式的投资项目);
+ 与投资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法律规定对于投资者的条件和能力(如有))。
(*) 对于已运营的投资项目,投资者提交上述文件,其中投资项目建议书改为从开展之时到投资登记证书颁发申请之时的投资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d) 档案数量: 01 份
đ) 办理时间: 15 日
在收到合格的档案后15天内,管理局将签发投资登记证书。
e) 执行单位: 管理局接受档案并签发投资登记证书。
g) 行政程序办理单位:
- 有需要申请投资登记证书的国内投资者。
- 外国投资者;
- 投资法第23条第1款a、b、c点规定的外资投资经济组织。
h) 行政程序办理结果:
根据与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书一同颁发的A.II.8 表格的投资登记证书
i) 费用: 无.
k) 表格名称:
- 根据与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书一同颁发的A.I.1表格的投资项目实施申请书。
- 根据与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书一同颁发的A.I.4表格的投资项目建议书。
l) 程序办理条件和要求:
- 不属于投资法第六条和国际投资条约规定的禁止投资的行业或职业;
- 用有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其以土地使用权文件的有效副本、场地租赁协议书的有效副本或者其他确定场地使用权以执行投资项目的文件为依据;
- 根据第 31/2021/ND-CP 号法令第 31 条第 7款规定的符合规划的投资项目;
- 符合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并经省级人民议会常委会批准的投资率条件(如有)及使用劳动人数(如有);
- 符合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条件。
m)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2020 年投资法。
- 政府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颁布的第 31/2021/ND-CP 号法令,详细规定并指导实施投资法的若干条款。
- 计划与投资部部长于 2021 年 4 月 9 日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书规定了与越南投资、越南海外投资和投资促进各相关文件和报告的表格。
- 广义省人民委员会 于2021 年 6 月 30 日第 30/2021/QD-UBND 号决定书,颁布关于广义省各工业区及荣国经济区管理局的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的规定。
* 附件:
5. 属于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投资政策权限下的投资项目调整程序
a) 执行程序:
第一步:
投资者或国家主管机构向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充分提交资料,或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直接接受并返回结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上午8点至11点半
- 下午1点至4点半
第二步:
如果提交资料齐全,接收官员将接受资料并交出收据(预约返回结果时间)。
如果提交资料不齐全,可要求补充资料(在线或邮寄接收):管理局将在收到资料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资者或国家主管机构。
(邮寄送达者:以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收到邮递员送来的档案之日为接受档案之日)。
第三步:
预约返回结果时间到,如获批准的话,投资者或国家主管机构将收到获批准的档案。 如不符合资格,投资者将收到主管机构的书面回复(明确说明原因)。
领取档案时,领取者应出示收据,收据遗失者或邮寄的档案,领取者应出示投资者或国家主管机构的介绍信。
b) 执行方式:
- 在 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直接提交资料。
- 邮寄提交。
- 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c) 档案内容:
- 投资项目调整申请书 ;
- 截至投资项目调整时的执行情况报告;
- 投资者的投资项目调整决定书(对于投资者是组织)
- 说明或提供有关投资法第 33 条第 1 款 b、c、d、đ、e、g 和 h规定的内容调整文件(如有)。
d) 档案数量: 04 份。
đ) 办理时间: 35 日, 具体如下:
- 自收到有效的投资项目档案之日起25日内,管理局编制评审报告并呈递省人民委员会决定批准投资政策。
- 自收到档案和评审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省人民委员会审议批准投资政策。
e) 执行单位:
- 管理局接收档案、收集评审意见并进行评审;
- 省人民委员会对投资政策的调整进行批准。
g) 行政程序办理对象:
- 投资者;
- 国家主管机构。
h) 行政程序办理结果:
根据与03/2021/TT-BKHĐT号通知书一同颁发的A.II.2 表格的投资政策调整批准决定书。
i) 费用: 无
k) 表格名称:
- 根据与03/2021/TT-BKHĐT号通知书一同颁发的A.I.11.h 表格的投资项目调整申请书(适用于其他调整内容)。
- 根据与03/2021/TT-BKHĐT号通知书一同颁发的A.I.12 表格的截至投资项目调整时的执行情况报告
l) 程序办理条件和要求:
属于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投资政策权限下及经投资者调整的投资项目,属于下列情况之一:
- 投资政策批准书所规定的目标变更及属于投资政策批准类型的目标补充;
- 土地使用面积规模变更10%以上或30公顷以上及投资地点变更;
- 投资总额变更自20%以上而导致项目规模变更事宜;
- 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延长,且与初始投资政策批准书中规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相比,总投资时间超过12个月者;
- 投资项目期限调整;
- 在投资政策批准的过程中已经评审并收集评审意见的工艺变更;
- 在项目投入运营之前或对投资者的条件有所变更之前对属于投资政策及投资者批准的投资项目的投资者变更 (如有)。
这一程序也适用于根据在投资法生效之前 (在2021 年1 月 1 日之前)的投资、住房、都市区和建筑法规定的,属于投资政策决定、投资政策批准或投资批准的投资项目并在投资法生效之前获得国家主管机构批准或决定投资政策的项目。 兹投资者对属于投资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进行调整投资项目。
m)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2020 年投资法。
- 政府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颁布的第 31/2021/ND-CP 号法令,详细规定并指导实施投资法的若干条款。
- 计划与投资部部长于 2021 年 4 月 9 日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书规定了与越南投资、越南海外投资和投资促进各相关文件和报告的表格。
- 广义省人民委员会 于2021 年 6 月 30 日第 30/2021/QD-UBND 号决定书,颁布关于广义省各工业区及荣国经济区管理局的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的规定。
* 附件:
6. 属于管理局批准投资政策权限的投资项目调整程序
a) 执行程序:
第一步:
投资者或国家主管机构向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充分提交资料,或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直接接受并返回结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上午8点至11点半
- 下午1点至4点半
第二步:
如果提交资料齐全,接收官员将接受资料并交出收据(预约返回结果时间)
如果提交资料不齐全,可要求补充资料(在线或邮寄接收):管理局在收到资料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资者或国家主管机构。
(邮寄送达者:以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收到邮递员送来的档案之日为接受档案之日)。
第三步:
预约返回结果时间到,如获批准的话,投资者或国家主管机构将收到获批准的档案。 如不符合资格,投资者将收到主管机构的书面回复(明确说明原因)。).
领取档案时,领取者应出示收据,收据遗失者或邮寄的档案,领取者应出示投资者或国家主管机构的介绍信。
b) 执行方式:
- 在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直接提交资料。
- 邮寄提交。
- 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c) 档案内容:
- 投资项目调整申请书;
- 截至投资项目调整时的执行情况报告;
- 投资者的投资项目调整决定书 (对于投资者是组织)
- 说明或提供有关投资法第 33 条第 1 款 b、c、d、 đ、e、g、h 点规定的内容调整资料。
d) 档案数量: 04份。
đ) 办理时间: 25日;
自收到合格资料之日起25日内,管理局决定批准投资政策的调整。
e) 执行单位:
管理局接受档案、收集评审意见、进行评审并批准投资政策的调整。
g) 行政程序办理对象:
- 投资者;
- 国家主管机构。
h) 行政程序办理结果:
根据与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书一同颁发的 A.II.2及A.II.4 表格的投资政策调整批准决定书。
i) 费用: 无
k) 表格名称:
- 根据与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书一同颁发的 A.I.11.h 表格的投资项目调整申请书 (适用于其他调整情况)。
- 根据与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书一同颁发的 A.I.12 表格的截至投资项目调整时的执行情况报告 。
l. 程序办理条件和要求:
属于管理局對投资政策批准的权限及经投资者调整的投资项目,属于下列情况之一:
- 投资政策批准书所规定的目标变更及属于投资政策批准类型的目标补充;
- 土地使用面积规模变更10%以上或30公顷以上及投資地点变更;
- 投资总额变更自20%以上而导致项目规模变更事宜;
- 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延长,且与初始投资政策批准书中规定的投资项目實施进度相比,总投资时间超过12个月者;
- 投资项目期限调整;
- 在投资政策批准的过程中已评审并收集评审意见的工艺变更;
- 在项目投入运营之前或对投资者的条件有所变更之前对属于投资政策及投资者批准的投资项目的投资者变更 (如有)。
这一程序也适用于根据在投资法生效之前 (在2021 年/1 月 1 日之前)的投资、住房、都市区和建筑法规定的,属于投资政策决定、投资政策批准或投资批准的投资项目并在投资法生效之前获得国家主管机构批准或决定投资政策的项目。 兹投资者对属于投资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进行投资项目调整。
m)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2020 年投资法。
- 政府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颁布的第 31/2021/ND-CP 号法令,详细规定并指导实施投资法的若干条款。
- 计划与投资部部长于 2021 年 4 月 9 日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书规定了与越南投资、越南海外投资和投资促进各相关文件和报告的表格。
- 广义省人民委员会 于2021 年 6 月 30 日第 30/2021/QD-UBND 号决定书,颁布关于广义省各工业区及荣国经济区管理局的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的规定。
* 附件:
7.对于已获投资登记证书颁发并不属于投资政策批准类型的投资项目调整程序
a)执行程序:
第一步:
投资者向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充分提交资料,或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直接接受并返回结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上午8点至11点半
- 下午1点至4点半
第二步:
如果提交资料齐全,接收官员将接受资料并交出收据(预约返回结果时间)。
如果提交资料不齐全,可要求补充资料(在线或邮寄接收):管理局将在收到资料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资者或国家主管机构。
(邮寄送达者:以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收到邮递员送来的档案之日为接受档案之日).
第三步:
预约返回结果时间到,如获批准的话,投资者将收到获批准的档案。 如不符合资格,投资者将收到主管机构的书面回复(明确说明原因)。
(领取档案时,领取者应出示收据,收据遗失者或邮寄的档案,领取者应出示投资者或国家主管机构的介绍信。).
b)执行方式:
- 在 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直接提交资料。
- 邮寄提交。
-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c)档案内容:
-对于第一情况(投资项目名称及投资者姓名变更)
+ 投资项目调整申请书;
+投资项目名称及投资者姓名变更的有关资料。
-对于第二情况(投资登记证书中的其他内容变更)
+ 投资项目调整申请书;
+ 截至投资项目调整时的执行情况报告;
- 投资者对投资项目的调整决定书(对于投资者是组织)
-说明或提供有关投资法第 33 条第 1 款 b、c、d、đ、e、g 和 h规定的内容调整资料(如有)。
d) 档案数量: 01 份
đ) 办理时间:
-对于第一情况(投资项目名称及投资者姓名变更):3个工作日
-对于第二情况(投资登记证书中的其他内容变更):10日
自收到合格的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于第一情况或10日内对于第二情况,管理局就投资登记证书进行调整。
e) 执行单位:
管理局接受档案并就投资登记证书进行调整。
g) 行政程序办理对象:
已获投资登记证书颁发的投资者。
h) 行政程序办理结果:
根据与2021 年 4 月 9 日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书一同颁发的A.II.9表格的投资登记证书调整
i) 费用: 无
k) 表格名称:
-根据与2021 年 4 月 9 日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书一同颁发的A.I.11.h表格的投资项目调整申请书
- 根据与2021 年 4 月 9 日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书一同颁发的A.I.12表格的截至投资项目调整时的执行情况报告
l) 程序办理条件和要求:
已获投资登记证书颁发的项目。
m)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2020 年投资法。
- 政府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颁布的第 31/2021/ND-CP 号法令,详细规定并指导实施投资法的若干条款。
- 计划与投资部部长于 2021 年 4 月 9 日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书规定了与越南投资、越南海外投资和投资促进各相关文件和报告的表格。
- 广义省人民委员会 于2021 年 6 月 30 日第 30/2021/QD-UBND 号决定书,颁布关于广义省各工业区及荣国经济区管理局的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的规定。
* 附件:
8.投资者转让全部或部分投资项目时的投资项目调整程序
a)执行程序:
第一步:
投资者向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充分提交资料,或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直接接受并返回结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上午8点至11点半
- 下午1点至4点半
第二步:
如果提交资料齐全,接收官员将接受资料并交出收据(预约返回结果时间)
如果提交资料不齐全,可要求补充资料(在线或邮寄接收):管理局将在收到资料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资者。
(邮寄送达者:以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收到邮递员送来的档案之日为接受档案之日).
第三步:
预约返回结果时间到,如获批准的话,投资者将收到获批准的档案。 如不符合资格,投资者将收到主管机构的书面回复(明确说明原因)。
(领取档案时,领取者应出示收据,收据遗失者或邮寄的档案,领取者应出示投资者或国家主管机构的介绍信)。
b)执行方式:
- 在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直接提交资料.
- 邮寄提交。
- 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c)档案内容:
- 投资项目调整申请书;
- 截至投资项目转让时的投资项目执行报告;
-有关转让全部或部分投资项目的合约或原则合约;
-转让和受让投资者的法律资格资料副本;
-投资登记证书副本、投资政策批准决定书及投资者批准决定书(如有)的副本;
- BCC合同副本(对于BCC合同形式的投资项目);
-接受投资项目转让的投资者的下列文件之一的副本: 投资者最近两年的财务报告或所有者权益审计报告; 母公司的财务支持具结书; 金融机构的财务支持具结书;投资者的财务能力保证书; 投资者的财务能力证明文件;
d) 档案数量: 04份。
đ) 办理时间:
-管理局在25日内决定批准投资政策的调整。
-省人民委员会在35日内决定批准投资政策的调整。
+ 自收到合格资料之日起25日内,管理局应当对投资项目调整内容编制评审报告并呈递省人民委员会。
+ 自收到管理局的资料和评审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省人民委员会决定批准投资政策的调整。
e) 执行单位:
- 管理局接收档案,收集评审意见,组织评审并决定批准投资政策的调整(对于由管理局批准投资政策调整的项目);
- 省人民委员会决定批准投资政策的调整(对于由省人民委员会批整投资政策调整的项目)。
g) 行政程序办理对象:
投资者。
h) 行政程序办理结果:
根据与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书一同颁布的A.II.2表格的投资政策调整批准决定书。
i) 费用: 无。
k) 表格名称:
-根据与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书一同颁布的A.I.11.a 表格的投资项目调整申请书。
-根据与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书一同颁布的A.I.20 表格的截至投资项目调整时的执行情况报告。
l) 程序办理条件和要求:
-符合投资法第46条规定的投资项目转让条件,具体如下:
1.投资者在满足下列条件时,有权将投资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投资者:
a)根据投资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终止运营的投资项目或投资项目的转让部分;
b)外国投资者接受投资项目或部分投资项目的转让必须符合投资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c)符合土地法规定有关投资项目转让与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资产转让的条件;
d) 符合住房法、房地产法规定有关住房建设投资项目及房地产项目转让的条件。
đ)符合投资政策批准书、投资登记证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 (如有);
e) 投资项目转让时,除遵守第 31/2021/ND-CP 号法令第 48 条的规定外,国有企业有责任遵守法律规定关于企业在投资项目调整前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国有资本使用和管理规定。
2.在满足第 31/2021/ND-CP 号法令第 48 条第 1 款规定的转让条件的情况下,投资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程序如下:
a)投资者依照投资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批准并取得投资登记证书签发的投资项目,投资者应当根据投资法第41条办理投资项目调整程序。
b)对于不属于本项a点规定的投资项目,投资项目转让或转让后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给接受投资项目的投资者的,必须符合民事法、企业法、房地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这一程序也适用于根据在投资法生效之前 (在2021 年1 月 1 日之前)的投资、住房、都市区和建筑法规定的,属于投资政策决定、投资政策批准或投资批准的投资项目并在投资法生效之前获得国家主管机构批准或决定投资政策的投资项目。 兹投资者对于投资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进行投资项目调整。
m)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2020 年投资法。
- 政府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颁布的第 31/2021/ND-CP 号法令,详细规定并指导实施投资法的若干条款。
- 计划与投资部部长于 2021 年 4 月 9 日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书规定了与越南投资、越南海外投资和投资促进各相关文件和报告的表格。
- 广义省人民委员会 于2021 年 6 月 30 日第 30/2021/QD-UBND 号决定书,颁布关于广义省各工业区及荣国经济区管理局的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的规定。
* 附件:
9.投资者收到投资项目转让是担保财产情况下的投资项目调整程序
a) 执行程序:
第一步:
投资者向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充分提交资料,或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直接接受并返回结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上午8点至11点半
- 下午1点至4点半
第二步:
如果提交资料齐全,接收官员将接受资料并交出收据(预约返回结果时间)。
如果提交资料不齐全,可要求补充资料(在线或邮寄接收):管理局将在收到资料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资者。
(邮寄送达者:以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收到邮递员送来的档案之日为接受档案之日)。
第三步:
预约返回结果时间到,如获批准的话,投资者将收到获批准的档案。 如不符合资格,投资者将收到主管机构的书面回复(明确说明原因)。
(领取档案时,领取者应出示收据,收据遗失者或邮寄的档案,领取者应出示投资者或国家主管机构的介绍信)。
b)执行方式:
- 在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直接提交资料。
- 邮寄提交。
- 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c) 档案内容:
- 投资项目调整申请书;
-担保人与受让投资者之间的投资项目转让合同
- 贷款合同或授信合同或债务买卖合同(如有)
-担保财产交易確認書或合同(如有);
-担保人或民事案件执行机构拍卖财产时的拍卖中标确认书(如有);
-转让投资者及受让投资者的法律资格资料副本;
-投资登记证书、投资政策批准决定书、投资者批准决定书(如有) 的副本;
-受让投资者的下列文件副本之一:投资者最近两年的财务报告; 母公司的财务支持具结书; 金融机构的财务支持具结书;投资者的财务能力保证书; 投资者的其他财务能力证明文件;
-担保人对于担保财产的法律状态的确认书
d) 档案数量: 04 份。
đ) 办理时间:
- 管理局在25日内决定批准投资政策的调整。
- 省人民委员会在35日内决定批准投资政策的调整,其中:
+ 自收到合格资料之日起25日内,管理局应当对投资项目调整内容的评审报告呈递省人民委员会;
+ 自收到管理局的资料和评审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省人民委员会决定批准投资政策的调整。
e) 执行单位:
- 管理局接收档案,收集评审意见,组织评审并决定批准投资政策调整(对于管理局批准投资政策调整的项目);
- 省人民委员会决定批准调整投资政策(对省人民委员会批准调整投资政策的项目)。
g) 行政程序办理对象:
投资者
h) 行政程序办理结果:
根据与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书一同颁发的A.II.1 表格的投资政策调整批准决定书。
i) 费用: 无
k) 表格名称:
根据与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一同颁发的A.I.11.c 表格的投资项目调整申请书。
l) 程序办理条件和要求:
-属于投资法第41条第3款g点规定的情况下,对于投资政策与投资者同时获批准而转让全部投资项目的投资项目,担保人或接受投资项目转让的投资者应根据第 31/2021/ND-CP 号法令第 49 条第 3 款的规定提交资料,并根据第 31/2021/ND-CP 号法令第 44 、45 和46条的相应规定办理项目调整程序;
-对于已获得投资政策批准的投资项目,属于投资法第 41 条第3款 a、b、c、d、đ 和 e 点规定的情况之一,项目的转让改变了投资政策批准的内容,项目转让时的项目调整程序应根据第 31/2021/ND-CP 号法令第 44、45 和 46 条的相应规定办理(第 31/2021/ND-CP 号法令第 49 条第 5 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m)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2020 年投资法。
- 政府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颁布的第 31/2021/ND-CP 号法令,详细规定并指导实施投资法的若干条款。
- 计划与投资部部长于 2021 年 4 月 9 日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书规定了与越南投资、越南海外投资和投资促进各相关文件和报告的表格。
- 广义省人民委员会 于2021 年 6 月 30 日第 30/2021/QD-UBND 号决定书,颁布关于广义省各工业区及荣国经济区管理局的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的规定。
* 附件:
10. 投资项目分割、分立、合并的调整手续
a)执行程序:
第一步:
投资者向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充分提交资料,或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直接接受并返回结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上午8点至11点半
- 下午1点至4点半
第二步:
如果提交资料齐全,接收官员将接受资料并交出收据(预约返回结果时间)
如果提交资料不齐全,可要求补充资料(在线或邮寄接收):管理委员会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投资者
(邮寄送达者:以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收到邮递员送来的档案之日为接受档案之日).
第三步:
按照资料接收单子中的预约日期,若资料符合投资者将准时收到结果。 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将收到主管部门的书面答复(明确说明原因)。).
(领取档案时,领取者应出示收据,收据遗失者或邮寄的档案,领取者应出示投资者或国家有权机构的介绍信。).
b)执行方式:
- 直接提交资料在 广义省个各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
- 邮寄提交.
-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c)档案内容:
- 投资项目调整申请书;
- 至分割、分立、合并时的投资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
- 投资者对投资项目的分割、分立、合并决定或相当法律文件;
- 投资者的法律资格资料;
- 投资登记证明书 或 批准投资政策的决定副本 (如有);
- 投资者批准决定书副本(如有);
- 说明或提供有关调整投资法第 33 条第 1 款 b、c、d、đ、e、g 和 h 点规定内容的文件 (如有);
d) 档案数量: 04 套资料.
đ) 办理时间:
- 管理委员会在25天内决定批准投资政策的调整.
- 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在35日内批准投资政策调整,其中:
+ 自收到合格资料之日起25日内,管理委员会应当对投资项目调整内容的评估报告报省人民委员会。;
+ 自收到管理委员会的申请和评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省人民委员会决定批准投资政策的调整.
e) 执行单位:
- 管理委员会接收档案,收集评审意见,组织评审并决定批准投资政策调整(对于管理委员会批准投资政策调整的项目);
- 省人民委员会决定批准调整投资政策(对省人民委员会批准调整投资政策的项目)。.
g) 行政程序办理主体:
投资者.
h) 行政程序办理结果:
根据与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一起颁发的A.II.1 表格批准投资政策的决定.
i) 费用: 无.
k) 表格名称:
- 根据与第 03/2021/TT-BKHĐT 号通知一起发布的 A.I.11.d 表投资项目调整申请书 。
- 根据与第 03/2021/TT-BKHĐT 号通知一起发布的 A.I.12表投的至投资项目调整时的执行情况报告 .
l) 办理执行的条件及手续:
- 投资项目分割、分立、合并属于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投资政策的权限,属于投资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 投资项目分割、分立、合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土地法规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经营投资条件(如有)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
+在进行 投资项目分割、分立、合并之前不得变更在批准投资政策的决定 或 投资登记证明书的投资者条件(若有)。
m)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2020 年投资法.
- 政府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颁布的第 31/2021/ND-CP 号法令,详细说明并指导《投资法》一些条款的实施.
- 投资和计划部部长在 2021 年 4 月 9 日颁发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规定了与越南投资活动、越南海外投资和投资促进有关的文件和报告的表格。.
- 广义省人民委员会 于2021 年 6 月 30 日第 30/2021/QD-UBND 号决定书,颁布关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及广义省各工业区的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的规定。.
* 附件:
11. 经济组织分割、分立、合并或转型投资项目调整程序
a)执行程序:
第一步:
投资者向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充分提交资料或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直接接受并返回结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上午8点至11点半
- 下午1点至4点半
第二步:
如果提交资料齐全,接收官员将接受资料并交出收据(预约返回结果时间)
如果提交资料不齐全,可要求补充资料(在线或邮寄接收):管理委员会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投资者
(邮寄送达者:以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收到邮递员送来的档案之日为接受档案之日).
第三步:
按照资料接收单子中的预约日期,若资料符合投资者将准时收到结果。 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将收到主管部门的书面答复(明确说明原因)。).
(领取档案时,领取者应出示收据,收据遗失者或邮寄的档案,领取者应出示投资者或国家有权机构的介绍信。). 领取档案时,领取者应出示收据,收据遗失者或邮寄的档案,领取者应出示投资者的介绍信。
b)执行方式:
- 直接提交资料在 广义省个各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
- 邮寄提交.
-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c)档案内容:
- 投资项目调整申请书;
投资项目变更申请书
- 重组后关于经济组织的法人资格资料副本;
- 重组投资者是经济组织关于重组的决议或决定副本,决定书中说明投资项目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资产处理的内容。
-说明或按照投资法第 33 条第 1 款 b、c、d、đ、e、g 和 h 点规定内容提供有关调整的文件。
- 副本 投资登记证明书, 批准投资政策的决定;投资者投资登记证,投资政策批准决定书; 投资者批准决定(如有)副本.
d) 档案数量: 四套档案04 套资料.
đ) 办理时间:
- 管理委员会在25天内决定批准投资政策的调整.
- 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在35日内批准投资政策调整,其中:
+ 自收到合格资料之日起25日内,管理委员会应当对投资项目调整内容的评估报告报省人民委员会。;
+ 自收到管理委员会的申请和评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省人民委员会决定批准投资政策的调整.
e) 执行单位:
- 管理委员会接收档案,收集评审意见,组织评审并决定批准投资政策调整(对于管理委员会批准投资政策调整的项目);
- 省人民委员会决定批准调整投资政策(对省人民委员会批准调整投资政策的项目)。.
g) 行政程序办理主体:
投资者.
h) 行政程序办理结果:
根据与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一起颁发的A.II.1 表格批准投资政策的决定.
i) 费用: 无.
k) 表格名称:
投资项目调整申请书 根据与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一起颁发的A.I.11.đ表格。
l) 办理执行的条件及手续:
投资项目分割、分立、合并属于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投资政策的权限,属于投资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m)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2020 年投资法.
- 政府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颁布的第 31/2021/ND-CP 号法令,详细说明并指导《投资法》一些条款的实施.
- 投资和计划部部长在 2021 年 4 月 9 日颁发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规定了与越南投资活动、越南海外投资和投资促进有关的文件和报告的表格。.
- 广义省人民委员会 于2021 年 6 月 30 日第 30/2021/QD-UBND 号决定书,颁布关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及广义省各工业区的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的规定。.
* 附件:
12.以投资项目下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附着资产为企业出资的投资项目调整手续
a)执行程序:
第一步:
投资者向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充分提交资料,或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直接接受并返回结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上午8点至11点半
- 下午1点至4点半
第二步:
如果提交资料齐全,接收官员将接受资料并交出收据(预约返回结果时间)
如果提交资料不齐全,可要求补充资料(在线或邮寄接收):管理委员会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投资者
(邮寄送达者:以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收到邮递员送来的档案之日为接受档案之日).
第三步:
按照资料接收单子中的预约日期,若资料符合投资者将准时收到结果。 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将收到主管部门的书面答复(明确说明原因)。).
(领取档案时,领取者应出示收据,收据遗失者或邮寄的档案,领取者应出示投资者或国家有权机构的介绍信。).
b) 执行方式:
- 直接提交资料在 广义省个各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
- 邮寄提交.
- 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c)档案内容:
- 投资项目调整申请书;
- 至出资时的投资醒目执行情况报告
-股东与成员就投资项目下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资产出资企业或追加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协议。
- 出资投资者, 投资者接受出资的法律资格资料 副本;
-投资登记证副本、投资政策批准决定书副本、出资人的投资者批准决定书副本(如有)
-土地使用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房屋等土地附着资产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d) 档案数量: 04 套资料.
đ) 办理时间:
- 管理委员会在25天内决定批准投资政策的调整.
- 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在35日内批准投资政策调整,其中:
+ 自收到合格资料之日起25日内,管理委员会应当对投资项目调整内容的评估报告报省人民委员会。;
+ 自收到管理委员会的申请和评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省人民委员会决定批准投资政策的调整。
e) 执行单位:
- 管理委员会接收档案,收集评审意见,组织评审并决定批准投资政策调整(对于管理委员会批准投资政策调整的项目);
- 省人民委员会决定批准调整投资政策(对省人民委员会批准调整投资政策的项目)。
g) 行政程序办理主体:
投资者.
h) 行政程序办理结果:
根据与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一起颁发的A.II.1 表格批准投资政策的决定.
i) 费用: 无
k) 表格名称:
- 投资项目调整申请书根据与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一起颁发的A.I.11.e表格.
- 根据与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一起颁发的A.I.12表格关于至调整时的投资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l) 办理执行的条件及手续:
- 投资项目属于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投资政策的权限,属于投资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 以投资项目下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资产出资企业或出资成立经济组织必须满足一下条件:
+ 土地法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和有土地财产的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条件;接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着资产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出资与接受接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着资产出资的条件;
+ 房屋法、不动产经营法、公共财产管理和使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有);
+ + 投资政策批准决定、投资者批准决定、投资登记证书、主管部门与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或其他相关法律中规定的条件。(如有);
+ 依照国有资本投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和使用法、公共财产管理和使用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国有企业的有关法规,以国有企业资产形式出资和接受出资的条件;
+ 按照投资法第 24 条第 2 款和第 31/2021/ND-CP 号法令第 15、16 和 17 条规定了出资、股份购买和出资购买条件。根据投资法第23条第一款第a、b、c点规定对于经济组织和外商投资的经济组织。
+ 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对国家的财政义务(如有)
m)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2020 年投资法.
- 政府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颁布的第 31/2021/ND-CP 号法令,详细说明并指导《投资法》一些条款的实施.
- 投资和计划部部长在 2021 年 4 月 9 日颁发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规定了与越南投资活动、越南海外投资和投资促进有关的文件和报告的表格。.
- 广义省人民委员会 于2021 年 6 月 30 日第 30/2021/QD-UBND 号决定书,颁布关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及广义省各工业区的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的规定。.
* 附件:
13. 将投资项目下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附着资产用于经营合作的投资项目调整办手续
a) 执行程序:
第一步:
投资者向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充分提交资料,或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直接接受并返回结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上午8点至11点半
- 下午1点至4点半
第二步:
如果提交资料齐全,接收官员将接受资料并交出收据(预约返回结果时间)
如果提交资料不齐全,可要求补充资料(在线或邮寄接收):管理委员会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投资者
(邮寄送达者:以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收到邮递员送来的档案之日为接受档案之日).
第三步:
按照资料接收单子中的预约日期,若资料符合投资者将准时收到结果。 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将收到主管部门的书面答复(明确说明原因)。).
(领取档案时,领取者应出示收据,收据遗失者或邮寄的档案,领取者应出示投资者或国家有权机构的介绍信。).
b) 执行方式:
- 直接提交资料在 广义省个各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
- 邮寄提交.
- 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c 档案内容:
- 投资项目调整申请书;
- 到经营合作 时 投资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
- 经营合作的合同副本 ;
-各方参与经营合作的法律资格 资料副本 ;
- 投资登记证明书 或 批准投资政策的决定,投资者批准的决定(如有), 用于经营合作的投资项目的投资者土地使用权,土地附着资产使用权副本;
-以下文件之一的 副本 : 土地使用权证明书, 房屋所有权和住宅用地使用权证明, 土地使用权证明书, 房屋和其他附属于土地的财产的所有权
- 参与经营合作方的下列文件之一副本 : 最近 2 年的财务报表或经审计的投资者所有资金报告 , 母公司资金支持担保书、金融机构资金支持担保书、投资者资金能力保证书、投资者资金能力说明文件。
d) 档案数量: 04 套资料.
đ) 办理时间:
- 管理委员会在25天内决定批准投资政策的调整.
- 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在35日内批准投资政策调整,其中:
+ 自收到合格资料之日起25日内,管理委员会应当对投资项目调整内容的评估报告报省人民委员会。;
+ 自收到管理委员会的申请和评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省人民委员会决定批准投资政策的调整.
e) 执行单位:
- 管理委员会接收档案,收集评审意见,组织评审并决定批准投资政策调整(对于管理委员会批准投资政策调整的项目);
- 省人民委员会决定批准调整投资政策(对省人民委员会批准调整投资政策的项目)。.
g) 行政程序办理主体:
投资者.
h) 行政程序办理结果:
根据与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一起颁发的A.II.1 表格批准投资政策的决定.
i) 费用: 无.
k) 表格名称:
- 根据与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一起颁发的A.I.11g 表格投资项目调整申请书 。
- 根据与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一起颁发的A.I.12 表格至投资项目调整时的执行情况报告 .
l) 办理执行的条件及手续:
- 投资项目属于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投资政策的权限,属于投资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 以投资项目下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资产为合资必须满足一下条件:
+ 土地法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和有土地财产的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条件;接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着资产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出资与接受接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着资产出资的条件
+ 房屋法、不动产经营法、公共财产管理和使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有);
+ 投资政策批准决定、投资者批准决定、投资登记证书、主管部门与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或其他相关法律中规定的条件。(如有);
+ 依照国有资本投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和使用法、公共财产管理和使用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国有企业的有关法规,以国有企业资产形式出资和接受出资的条件;
+ 按照投资法第 24 条第 2 款和第 31/2021/ND-CP 号法令第 15、16 和 17 条规定了出资、股份购买和出资购买条件。根据投资法第23条第一款第a、b、c点规定对于经济组织和外商投资的经济组织。
+ 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对国家的财政义务(如有)
+ 根据相关法律开展业务合作的条件(如有).
m)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2020 年投资法.
- 政府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颁布的第 31/2021/ND-CP 号法令,详细说明并指导《投资法》一些条款的实施.
- 投资和计划部部长在 2021 年 4 月 9 日颁发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规定了与越南投资活动、越南海外投资和投资促进有关的文件和报告的表格。.
- 广义省人民委员会 于2021 年 6 月 30 日第 30/2021/QD-UBND 号决定书,颁布关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及广义省各工业区的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的规定。.
* 附件:
14. 根据仲裁、法院判决或决定对于已批准投资政策的投资项目调整程序(第 31/2021/ND-CP 号法令第 54 条第 3 款)
a) 执行程序:
第一步:
投资者向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充分提交资料,或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直接接受并返回结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上午8点至11点半
- 下午1点至4点半
第二步:
如果提交资料齐全,接收官员将接受资料并交出收据(预约返回结果时间)
如果提交资料不齐全,可要求补充资料(在线或邮寄接收):管理委员会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投资者
(邮寄送达者:以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收到邮递员送来的档案之日为接受档案之日).
第三步:
按照资料接收单子中的预约日期,若资料符合投资者将准时收到结果。 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将收到主管部门的书面答复(明确说明原因)。).
(领取档案时,领取者应出示收据,收据遗失者或邮寄的档案,领取者应出示投资者或国家有权机构的介绍信。).
b) 执行方式:
- 直接提交资料在 广义省个各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
- 邮寄提交.
- 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c) 档案内容:
- 投资项目调整申请书;
- 投资者的法律资格资料副本;
- 法院、仲裁的法律效力的决定和判决书;
- 投资登记证副本; 批准投资政策的决定副本; 投资者接受决定副本(如有)
d) 档案数量: 01 套资料.
đ) 办理时间:
- 管理委员会在07个工作日内批准投资政策的调整决定
- 省人民委员会在12个工作日内批准投资政策的调整决定,其中:
+ 自收到合格资料之日起07日内,管理委员会应当对投资项目调整内容的决定呈报给省人民委员会。;
+ 自收到管理委员会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省人民委员会决定批准投资政策的调整。
e) 执行单位:
- 管理委员会接收档案并决定批准投资政策调整(对于管理委员会批准投资政策调整的项目)或呈报给 省人民委员会决定批准调整投资政策(对省人民委员会批准调整投资政策的项目)。
- 省人民委员会决定批准调整投资政策
g) 行政程序办理主体:
投资者.投资者
h) 行政程序办理结果:
根据与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一起颁发的A.II.1 表格批准投资政策的决定.
i) 费用: 无.
k) 表格名称:
根据与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一起颁发的A.I.11.h 表投资项目调整申请书.
l) 办理执行的条件及手续:
对省人民委员会批准调整投资政策的项目需要根据法院、仲裁的法律效力的决定和判决书调整.
m)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2020 年投资法.
- 政府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颁布的第 31/2021/ND-CP 号法令,详细说明并指导《投资法》一些条款的实施.
- 投资和计划部部长在 2021 年 4 月 9 日颁发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规定了与越南投资活动、越南海外投资和投资促进有关的文件和报告的表格。
- 广义省人民委员会 于2021 年 6 月 30 日第 30/2021/QD-UBND 号决定书,颁布关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及广义省各工业区的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的规定。
* 附件:
15. 对于已取得投资登记证且不受投资政策批准的投资项目或已获批准投资政策但不属于投资方第41条第3款规定的投资项目。(第 31/2021/ND-CP 号法令第 54 条第 4 款)根据仲裁、法院判决或决定调整投资项目的程序。
a) 执行程序:
第一步:
投资者向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充分提交资料,或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直接接受并返回结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上午8点至11点半
- 下午1点至4点半
第二步:
如果提交资料齐全,接收官员将接受资料并交出收据(预约返回结果时间)
如果提交资料不齐全,可要求补充资料(在线或邮寄接收):管理委员会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投资者
(邮寄送达者:以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收到邮递员送来的档案之日为接受档案之日).
第三步:
按照资料接收单子中的预约日期,若资料符合投资者将准时收到结果。 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将收到主管部门的书面答复(明确说明原因)。).
(领取档案时,领取者应出示收据,收据遗失者或邮寄的档案,领取者应出示投资者或国家有权机构的介绍信。).
b) 执行方式:
- 直接提交资料在 广义省个各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
- 邮寄提交.
- 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c) 档案内容:
- 投资项目调整申请书;
- 投资者的法律资格资料副本;
- 法院、仲裁的法律效力的决定和判决书;
- 投资登记证副本; 批准投资政策的决定副本; 投资者接受决定副本(如有)
d) 档案数量: 01 套资料.
đ) 办理时间: 5个工作日.
自收到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管理委员会将调整投资登记证。
e) 执行单位:
管理委员会接收资料并进行投资登记证调整程序。
g) 行政程序办理主体:
投资者.
h) 行政程序办理结果:
根据与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一起颁发的A.II.9 表投资项目调整证明书.
i) 费用: 无.
k) 表格名称:
根据与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一起颁发的A.I.11.h 表投资项目调整申请书.
l) 办理执行的条件及手续:
已取得投资登记证的投资项目根据法院、仲裁的法律效力的决定和判决书调整.
m)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2020 年投资法.
- 政府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颁布的第 31/2021/ND-CP 号法令,详细说明并指导《投资法》一些条款的实施.
- 投资和计划部部长在 2021 年 4 月 9 日颁发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规定了与越南投资活动、越南海外投资和投资促进有关的文件和报告的表格。.
- 广义省人民委员会 于2021 年 6 月 30 日第 30/2021/QD-UBND 号决定书,颁布关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及广义省各工业区的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的规定。
* 附件:
16. 投资项目经营期限调整和延期程序
a) 执行程序:
第一步:
投资者向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充分提交资料,或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直接接受并返回结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上午8点至11点半
- 下午1点至4点半
第二步:
如果提交资料齐全,接收官员将接受资料并交出收据(预约返回结果时间)
如果提交资料不齐全,可要求补充资料(在线或邮寄接收):管理委员会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投资者
(邮寄送达者:以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收到邮递员送来的档案之日为接受档案之日).
第三步:
按照资料接收单子中的预约日期,若资料符合投资者将准时收到结果。 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将收到主管部门的书面答复(明确说明原因)。).
(领取档案时,领取者应出示收据,收据遗失者或邮寄的档案,领取者应出示投资者或国家有权机构的介绍信。).
b) 执行方式:
- 直接提交资料在 广义省个各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
- 邮寄提交.
- 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c) 档案内容:
- 投资项目经营期限延期申请
- 批准投资政策的决定;
- 投资登记证明书;
- 投资者批准决定书或相当法律有效文件;
- 土地使用权证明书 或相当法律有效文件;
- 证明投资者经济能力的文件包括下列文件之一:投资者最近 2 年的财务报表;母公司的财政支持的确保;金融机构对财政支持的承诺;保证投资者的财务能力;其他证明投资者财务能力的文件。
d) 档案数量: 04 套资料.
đ) 办理时间:
- 管理委员会在15天内决定投资项目经营期限延期;
- 省人民委员会在20天内决定投资项目经营期限延期;其中
+ 管理委员会自收到合格资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评估报告,呈报给省人民委员会。
+ 自收到管理委员会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省人民委员会决定投资项目经营期限延期。
e) 执行单位:
- 管理委员会接收资料并决定投资项目经营期限延期或呈报给省人民委员会。
- 省人民委员会决定投资项目经营期限延期。
g) 行政程序办理主体:
投资者.
h) 行政程序办理结果:
投资项目经营期限延期同意书
i) 费用: 无.
k) 表格名称:
根据与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一起颁发的A.I.14 表的投资项目经营期限延期同意书。
l) 办理执行的条件及手续:
- 投资项目由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投资政策。
- 投资项目经营期限延期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 符合国家规划、区域规划、省级规划、城市规划和特别行政区规划(如有); 与城市发展目标和方向、住房发展计划一致(用于建造房屋和城市地区的投资项目);
+ 符合土地法规定的土地分配和土地租赁条件(对于土地使用期限延期)。
+ 不属于投资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a、b点规定的情况,包括:
投资项目使用落后技术,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深用财源:a) 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节能、环保技术法规规定的工艺生产线的项目;或剩余工艺线的产能(以该工艺线单位时间内生产的产品数量计算)或效率低于设计产能或效率的85%;或原材料、材料和能源的消耗量超过设计的15%。
使用越南进出口货物清单第 84 章和第 85 章商品编码(HS 编码)的机械设备进行生产的项目,其使用年限超过 10 年或操作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法规,节能环保的规定。如项目机械设备无安全、节能、环保等国家技术规范,则适用越南国家标准或G7国家之一的国家标准,韩国关于安全、节能、环保的技术标准。
投资者必须在不退还资产的情况下将资产转让给越南国家或越南一方的投资项目
m)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2020 年投资法.
- 政府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颁布的第 31/2021/ND-CP 号法令,详细说明并指导《投资法》一些条款的实施.
- 投资和计划部部长在 2021 年 4 月 9 日颁发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规定了与越南投资活动、越南海外投资和投资促进有关的文件和报告的表格。.
- 广义省人民委员会 于2021 年 6 月 30 日第 30/2021/QD-UBND 号决定书,颁布关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及广义省各工业区的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的规定。.
* 附件:
17. 投资项目暂停经营的手续
a) 执行程序:
第一步:
投资者向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充分提交资料,或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直接接受并返回结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上午8点至11点半
- 下午1点至4点半
第二步:
如果提交资料齐全,接收官员将接受资料并交出收据(预约返回结果时间)
如果提交资料不齐全,可要求补充资料(在线或邮寄接收):管理委员会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投资者
(邮寄送达者:以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收到邮递员送来的档案之日为接受档案之日).
第三步:
按照资料接收单子中的预约日期,若资料符合投资者将准时收到结果。 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将收到主管部门的书面答复(明确说明原因)。).
(领取档案时,领取者应出示收据,收据遗失者或邮寄的档案,领取者应出示投资者或国家有权机构的介绍信。).
b) 执行方式:
- 直接提交资料在 广义省个各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
- 邮寄提交.
- 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c) 档案内容:
投资项目停止经营的书面通知
d) 档案数量: 01 套资料.
đ) 办理时间: 05 天工作日.
管理委员会将在 05 个工作日内自收到资料并通知相关机构关于投资项目暂停经营事项。
e) 执行单位:
管理委员会接收资料并并通知投资项目暂停经营事项。
g) 行政程序办理主体:
投资者.
h) 行政程序办理结果:
根据与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一起颁发的A.II.15 表投资项目暂停经营决定书.
i) 费用: 无.
k) 表格名称:
根据与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一起颁发的A.II.13 表投资者通知投资项目暂停经营的文件.
l) 办理执行的条件及手续:
- 投资项目在投资法第 47 条第 1 款规定的情况下暂停运营.
- 投资项目总停工时间不超过12个月。投资项目根据法院判决或决定、生效仲裁裁决或国家投资主管部门的决定暂停运营的,将按照法院判决或决定、生效仲裁裁决或国家投资主管部门的决定确定项目暂停期限。如果上述文件没有规定投资项目的暂停时间,则总暂停时间不得超过第 31/2021/ND-CP 号法令第 56 条第 2 款规定的时间。
m)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2020 年投资法.
- 政府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颁布的第 31/2021/ND-CP 号法令,详细说明并指导《投资法》一些条款的实施.
- 投资和计划部部长在 2021 年 4 月 9 日颁发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规定了与越南投资活动、越南海外投资和投资促进有关的文件和报告的表格。.
- 广义省人民委员会 于2021 年 6 月 30 日第 30/2021/QD-UBND 号决定书,颁布关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及广义省各工业区的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的规定。.
* 附件:
18. 投资项目停止经营程序
a) 执行程序:
第一步:
投资者向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充分提交资料,或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直接接受并返回结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上午8点至11点半
- 下午1点至4点半
第二步:
如果提交资料齐全,接收官员将接受资料并交出收据(预约返回结果时间)
如果提交资料不齐全,可要求补充资料(在线或邮寄接收):管理委员会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投资者
(邮寄送达者:以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收到邮递员送来的档案之日为接受档案之日).
第三步:
按照资料接收单子中的预约日期,若资料符合投资者将准时收到结果。 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将收到主管部门的书面答复(明确说明原因)。).
(领取档案时,领取者应出示收据,收据遗失者或邮寄的档案,领取者应出示投资者或国家有权机构的介绍信。).
b) 执行方式:
- 直接提交资料在 广义省个各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
- 邮寄提交.
- 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c) 档案内容:
- 投资项目停止经营的书面通知
- 投资登记证明书 (如有).
- 投资项目停止运营的文件
d) 档案数量:
01 套资料.
đ) 办理时间: 三天工作日
管理委员会将在 03个工作日内自收到资料投资项目停止经营的书面通知或决定书,并通知相关机构关于投资项目停止经营事项。
e) 执行单位:
管理委员会接收投资者的通知书通知相关机构关于投资项目停止经营事项。
g) 行政程序办理主体:
投资者.
h) 行政程序办理结果:
无政程序办理结果
i) 费用: 无
k) 表格名称:
根据与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一起颁发的A.II.15 表投资项目停止经营决定书.
l) 办理执行的条件及手续:
根据投资法第48条第1款a点的规定停止投资经营项目
m)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2020 年投资法.
- 政府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颁布的第 31/2021/ND-CP 号法令,详细说明并指导《投资法》一些条款的实施.
- 投资和计划部部长在 2021 年 4 月 9 日颁发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规定了与越南投资活动、越南海外投资和投资促进有关的文件和报告的表格。
- 广义省人民委员会 于2021 年 6 月 30 日第 30/2021/QD-UBND 号决定书,颁布关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及广义省各工业区的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的规定。.
* 附件:
19. 投资登记证明书重发或更正程序
a) 执行程序:
第一步:
投资者向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充分提交资料,或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投资者或国家有权机构向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充分提交资料,或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直接接受并返回结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上午8点至11点半
- 下午1点至4点半
第二步:
如果提交资料齐全,接收官员将接受资料并交出收据(预约返回结果时间)
如果提交资料不齐全,可要求补充资料(在线或邮寄接收):管理委员会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投资者
(邮寄送达者:以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收到邮递员送来的档案之日为接受档案之日).
第三步:
按照资料接收单子中的预约日期,若资料符合投资者将准时收到结果。 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将收到主管部门的书面答复(明确说明原因)。).
(领取档案时,领取者应出示收据,收据遗失者或邮寄的档案,领取者应出示投资者或国家有权机构的介绍信。).
b) 执行方式:
- 直接提交资料在 广义省个各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
- 邮寄提交.
-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c) 档案内容:
- 重发或更正申请书
d) 档案数量: 01 套资料.
đ) 办理时间:
- 自收到合格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管理委员会将重新签发投资登记证明书。
- 自收到合格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管理委员会将更正投资登记证明书。
e) 执行单位:
管理委员会接收,重发或更正投资登记证明书.
g) 行政程序办理主体:
投资者.
h) 行政程序办理结果:
根据与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一起颁发的A.II.10 表投资登记证明书.
i) 费用: 无.
k) 表格名称:
- 根据与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一起颁发的A.I.17 表投资登记证明书重发申请书.
- 根据与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一起颁发的A.I.18 表投资登记证明书更正申请书.
l) 办理执行的条件及手续:
- 投资登记证明书 遗失或损坏;
- 投资证明上的信息与投资程序实施申请中登记的信息不一致。
m)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2020 年投资法.
- 政府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颁布的第 31/2021/ND-CP 号法令,详细说明并指导《投资法》一些条款的实施.
- 投资和计划部部长在 2021 年 4 月 9 日颁发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规定了与越南投资活动、越南海外投资和投资促进有关的文件和报告的表格。.
- 广义省人民委员会 于2021 年 6 月 30 日第 30/2021/QD-UBND 号决定书,颁布关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及广义省各工业区的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的规定。.
广义省人民委员会在 2021 年 6 月 30 日颁发第 30/2021/QD-UBND 号决定了关于同季经济区和其他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的职能、任务、权力和组织结构的规定。行业
* 附件:
20. 投资登记证明书换发手续
a)执行程序:
第一步:
投资者向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充分提交资料,或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直接接受并返回结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上午8点至11点半
- 下午1点至4点半
第二步:
如果提交资料齐全,接收官员将接受资料并交出收据(预约返回结果时间)
如果提交资料不齐全,可要求补充资料(在线或邮寄接收):管理委员会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投资者
(邮寄送达者:以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收到邮递员送来的档案之日为接受档案之日).
第三步:
按照资料接收单子中的预约日期,若资料符合投资者将准时收到结果。 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将收到主管部门的书面答复(明确说明原因)。).
(领取档案时,领取者应出示收据,收据遗失者或邮寄的档案,领取者应出示投资者或国家有权机构的介绍信。).
b)执行方式:
- 直接提交资料在 广义省个各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
- 邮寄提交.
-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c)档案内容:
- 投资登记证明书变更申请书。
- 投资许可证、投资优惠证明书、投资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资料的副本.
d) 档案数量: 01 套资料.
đ) 办理时间: 三天工作日.
自收到合格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管理委员会将换发投资登记证明书。
e) 执行单位:
管理委员会接收投资登记证明书换发资料。
g) 行政程序办理主体:
投资者.
h) 行政程序办理结果:
根据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的A.II.10 表的投资登记证明书 (换发、重发、 之情况下) .
i) 费用: 无.
k) 表格名称:
根据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的A.I.16 表的投资登记证明书 换发申请书。
l) 办理执行的条件及手续:
投资者在投资法生效日之前已取得投资许可证、投资优惠证书、投资证书或同等法律文件的投资人,将按照投资登记证明书经营。
m)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2020 年投资法.
- 政府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颁布的第 31/2021/ND-CP 号法令,详细说明并指导《投资法》一些条款的实施.
- 投资和计划部部长在 2021 年 4 月 9 日颁发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规定了与越南投资活动、越南海外投资和投资促进有关的文件和报告的表格。.
- 广义省人民委员会 于2021 年 6 月 30 日第 30/2021/QD-UBND 号决定书,颁布关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及广义省各工业区的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的规定。.
* 附件:
21. 外国投资者以出资、股份购买或出资购买形式进行投资活动的程序
a) 执行程序:
第一步:
投资者向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充分提交资料,或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直接接受并返回结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上午8点至11点半
- 下午1点至4点半
第二步:
如果提交资料齐全,接收官员将接受资料并交出收据(预约返回结果时间)
如果提交资料不齐全,可要求补充资料(在线或邮寄接收):管理委员会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投资者
(邮寄送达者:以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收到邮递员送来的档案之日为接受档案之日).
第三步:
按照资料接收单子中的预约日期,若资料符合投资者将准时收到结果。 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将收到主管部门的书面答复(明确说明原因)。).
(领取档案时,领取者应出示收据,收据遗失者或邮寄的档案,领取者应出示投资者或国家有权机构的介绍信。).
b)执行方式:
- 直接提交资料在 广义省个各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
- 邮寄提交.
-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c)档案内容:
- 出资、股份购买或出资购买形登记文件包括以下内容:外国投资者拟出资、股份购买或出资购买的经济组织的企业登记信息;经营行业;所有者、成员、创始股东名单、所有者名单、成员、股东为外国投资者(如有);外国投资者在经济组织出资、股份购买或出资购前后的注册资本拥有率;
- 出资、股份购买或出资购买的个人和组织以及外国投资者股份购买或出资购买的经济组织的法律文件副本
- 外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出资、股份购买或出资购买的经济组织之间关于出资、股份购买或出资购买或外国投资者与该经济组织的股东或成员之间的原则性书面协议。
- 外国投资者出资、股份购买或出资购买的经济组织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副本。(对于第 31/2021/ND-CP 号法令第 65 条第 4 条第 b 点规定的情况)
d) 档案数量: 01 套资料.
đ) 办理时间: 15 天.
自收到合格资料之日起15日内,管理委员会将通知投资者
e) 执行单位:
管理委员会接收资料并通知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出资、购买股份或购买出资的经济组织。
g) 行政程序办理主体:
- 具有外国投资者的经济组织 按照《投资法》第 23 条第 1 项 a、b 和 c 点规定出资、购买股份、购买出资的经济组织
- 投资法第23条第1款a、b、c点规定的外国投资者和经济组织在经济组织出资、购买股份、购买出资的。
h) 行政程序办理结果:
根据与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一起发布的 A.II.20 表格的满足外国投资者出资、购买股份和购买出资条件的通知。
i) 费用: 无.
k) 表格名称:
根据与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一起发布的 A.I.7 表格的满足外国投资者出资、购买股份和购买出资注册书。
l) 办理执行的条件及手续:
出资、购买股份、购买出资,提高了外国投资者在从事外国投资者有条件市场准入的业务和交易的经济组织中的持股比例。
- 出资、购买股份、购买出资导致投资法第 23 条第 1 款 a、b 和 c 点规定的外国投资者,经济组织持有超过 50% 的注册资金在下列情况下:将外国投资者的注册资本从小于或等于 50% 增加到 50% 以上;当外国投资者已在经济组织中拥有超过50%的注册资本时,提高外国投资者注册资本的拥有率;
- 外国投资者出资、购买股份、购买出资在海岛和边境公社、区、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经济组织;沿海的公社、区和镇; 其他影响国防和安全的区域。
m)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2020 年投资法.
- 政府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颁布的第 31/2021/ND-CP 号法令,详细说明并指导《投资法》一些条款的实施.
- 投资和计划部部长在 2021 年 4 月 9 日颁发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规定了与越南投资活动、越南海外投资和投资促进有关的文件和报告的表格。.
- 广义省人民委员会 于2021 年 6 月 30 日第 30/2021/QD-UBND 号决定书,颁布关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及广义省各工业区的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的规定。.
* 附件:
22. BCC合同中外国投资者设立营业所的程序
第一步:
投资者向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充分提交资料,或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直接接受并返回结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上午8点至11点半
- 下午1点至4点半
第二步:
如果提交资料齐全,接收官员将接受资料并交出收据(预约返回结果时间)
如果提交资料不齐全,可要求补充资料(在线或邮寄接收):管理委员会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投资者
(邮寄送达者:以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收到邮递员送来的档案之日为接受档案之日).
第三步:
按照资料接收单子中的预约日期,若资料符合投资者将准时收到结果。 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将收到主管部门的书面答复(明确说明原因)。).
(领取档案时,领取者应出示收据,收据遗失者或邮寄的档案,领取者应出示投资者或国家有权机构的介绍信。).
b) 执行方式:
- 直接提交资料在 广义省个各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
- 邮寄提交.
- .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c) 档案内容:
- 设立营业所登记申请书包括:BCC合同中外国投资者在越南(如有) 设立营业所 的名称及地址;营业所的名称及地址;营业所的经营范围、时限及内容;营业所管理者的护照或公民号,身份证,姓名,住址。
- BCC合同中外国投资者关于设立营业所的决定
- 任命行政办公室管理者的决定副本;
- BCC合同副本;
d) 档案数量: 01 套资料.
đ) 办理时间: 天.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管理委员会应向BCC合同中的外国投资者颁发营业所的经营登记证书。
e) 执行单位:
预计营业所所在地的管理委员会应向 BCC 合同中的外国投资者颁发营业所注册证书。
g) 行政程序办理主体:
外国投资者.
h) 行政程序办理结果:
根据与第 03/2021/TT-BKHĐT号法令 一起签发的 A.II.12 表格营业所的运营登记证明。
i) 费用: 无.
k) 表格名称:
根据与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一起发布的 A.I.8 表格的外国投资者在商业合作合同中设立营业所的书面登记。
l) 办理执行的条件及手续:
BCC合同是境内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之间或者按照投资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办理投资登记证书手续的外国投资者之间签订的合同。
m)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2020 年投资法.
- 政府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颁布的第 31/2021/ND-CP 号法令,详细说明并指导《投资法》一些条款的实施.
- 投资和计划部部长在 2021 年 4 月 9 日颁发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规定了与越南投资活动、越南海外投资和投资促进有关的文件和报告的表格。.
- 广义省人民委员会 于2021 年 6 月 30 日第 30/2021/QD-UBND 号决定书,颁布关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及广义省各工业区的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的规定。.
* 附件:
23. BCC合同中外国投资者营业所终止运作程序
第一步:
投资者向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充分提交资料,或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直接接受并返回结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上午8点至11点半
- 下午1点至4点半
第二步:
如果提交资料齐全,接收官员将接受资料并交出收据(预约返回结果时间)
如果提交资料不齐全,可要求补充资料(在线或邮寄接收):管理委员会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投资者
(邮寄送达者:以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收到邮递员送来的档案之日为接受档案之日).
第三步:
按照资料接收单子中的预约日期,若资料符合投资者将准时收到结果。 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将收到主管部门的书面答复(明确说明原因)。).
(领取档案时,领取者应出示收据,收据遗失者或邮寄的档案,领取者应出示投资者或国家有权机构的介绍信。).
b) 执行方式:
- 直接提交资料在 广义省个各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
- 邮寄提交.
- 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c) 档案内容:
- 如果营业所在截止日期之前停止运作,需要提供营业所终止运作的决定书。
- 债务名单以及已支付的债务。
- 员工名单、劳动者权利已经解决名单
- 税务机关确认已履行纳税义务的证明书
- 社保局确认已履行社会保险义务的证明书
- 营业所营业证明书;
- 投资登记证明书副本;
- BCC合同副本.
d) 档案数量: 01 套资料.
đ) 办理时间: 15 天.
自收到合格资料之日起 15 日内,管理委员会将决定撤销营业所的经营登记证书。
e) 执行单位:
管理委员会将决定撤销营业所的经营登记证书。
g) 行政程序办理主体:
外国投资者
h) 行政程序办理结果:
根据与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一起发布的 A.II.13 表格的撤销营业所经营登记证明书。
i) 费用: 无.
k) 表格名称:
根据与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一起发布的 A.I.10 表格外国投资者在商业合作合同中撤销营业所的通知书。
l) 办理执行的条件及手续:
外国投资者申请终止营业所的运作。
m)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2020 年投资法.
- 政府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颁布的第 31/2021/ND-CP 号法令,详细说明并指导《投资法》一些条款的实施.
- 投资和计划部部长在 2021 年 4 月 9 日颁发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规定了与越南投资活动、越南海外投资和投资促进有关的文件和报告的表格。.
- 广义省人民委员会 于2021 年 6 月 30 日第 30/2021/QD-UBND 号决定书,颁布关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及广义省各工业区的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的规定。.
* 附件:
II. 规划领域:
24. 万墙新城区中的项目1/500比例规模建设详细规划任务批准及审定程序,在依法制定建设详细规划的指定管理工业园 范围内(经有关单位和地方授权)
a) 执行程序:
投资者向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充分提交资料,或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直接接受并返回结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上午8点至11点半
- 下午1点至4点半
第二步:
如果提交资料齐全,接收官员将接受资料并交出收据(预约返回结果时间)
如果提交资料不齐全,可要求补充资料(在线或邮寄接收):管理委员会将在收到资料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资者。
第三步:
领取档案时,投资者收到批准1/500比例调整详细的建设规划和任务的决定。
领取档案时,领取者应出示收据,收据遗失者或邮寄的档案,领取者应出示投资者或国家有权机构的介绍信。
b) 执行方式:
- 直接提交资料在 广义省个各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
- 邮寄提交.
- 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c) 档案内容:
- 申请审定及批准的签呈
- 说明规划任务及附上的附件
- 符合规定的微型图和黑白图
- 相关法律文件(主管当局的政策;关于土地界定边界和规划范围的文件和资料 - 如有)。
d) 档案数量: 02 bộ
đ) 办理时间: 自收到完整合格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
e) 执行行政程序的对象:
工程建设投资项目业主.
g) 行政程序执行单位:
广义省个各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
h) 行政程序办理结果: 批准按1/500比例调整建设详细规划的任务和任务的决定
i) 费用:
按制定建设规划项目成本的百分比计算; 根据批准的预算确定或或在建设部部长 2019 年 12 月 31 日第 20/2019/TT-BXD 号通知中规定。
k) 表格名称: 无
l) 行政办理执行的条件及手续 : 无.
m)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2014 年 6 月 18 日的建筑法;2020 年 6 月 17 日修改和补充《建筑法》若干条款的法律;
- 都市规划法,第 35/2018/QH14 号法,修改和补充 37 部与规划有关的法律的若干条款;
- 政府在 2015 年 5 月 6 日颁发第 44/2015/ND 号法令,详细说明了建设规划的一些内容
- 在2010 年 4 月 7 日政府颁发关于都市规划的制定、评估、批准和管理的第 37/2010/ND-CP 号法令
- 政府颁发第72/2019/NĐ-CP 号法令关于补充、修正在2010 年 4 月 7 日政府颁发关于都市规划的制定、评估、批准和管理的第 37/2010/ND-CP 号法令的若干条款和第 44/2015/ND 号法令,详细说明了建设规划的一些内容。
- 在2016 年 6 月 29 日建设部部长颁发第 12/2016/TT-BXD 号通知,规定区域建设规划、城市规划和区域建设规划特殊职能的任务和项目档案
- 建设部部长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布的第 20/2019/TT-BXD 号通知,指导城市规划和建设成本的确定和管理。
- 广义省人民委员会2021年6月30日第30/2021/QD-UBND号决定,关于颁布广义省个各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的职能、任务、权力和组织结构的规定。
25. 万墙新城区中的项目1/500比例规模建设详细规划任务批准及审定程序,在依有关建设的法律制定建设详细规划的指定管理工业园 范围内(经有关单位和地方授权)
a) 执行程序:
投资者向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充分提交资料,或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第一步:
直接接受并返回结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上午8点至11点半
- 下午1点至4点半
第二步:
如果提交资料齐全,接收官员将接受资料并交出收据(预约返回结果时间)
如果提交资料不齐全,可要求补充资料(在线或邮寄接收):管理委员会将在收到合格资料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资者。
第三步:
预约返回结果时间到投资者将收到1/500的比例获得建设详细规划项目的批准。
领取档案时,领取者应出示收据,收据遗失者或邮寄的档案,领取者应出示投资者或国家有权机构的介绍信。
b) 执行方式:
- 直接提交资料在 广义省个各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
- 邮寄提交.
- 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c) 档案内容
- 比例1/500建设详细规划项目审定报告。
-消防警察对于比例1/500详细建设规划项目设计文件消防解决方案的书面答复。(投资者需办理手续,以收到消防局的意见)
- 规划政策、批准规划任务决定书
- 根据详细规划项目规划和管理规定说明
- 详细的1/500 建设规划项目档案 包括:
● 土地区的界限和位置图, 比例1/2.000或1/5.000.
● 风景园林与建设用地评估现状图,比例1/500。
● 技术基础设施系统的现状图,比例1/500
● 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图,比例1/500。
● 空间、建筑、景观的组织结构图。
● 技术基础设施线路红线、建设边界和保护廊道图
● 技术基础设施和环境规划图,比例1/500。
● 技术线路和管道总图,比例1/500。
● 战略环境评估图,比例1/500。
对于下面的图纸有必要展示更多包含地政图的地形图:风景园林与建设用地评估现状图;技术基础设施系统的现状图;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图;技术基础设施线路红线、建设边界和保护廊道图; 技术基础设施和环境规划图; 技术线路和管道总图; 战略环境评估图.
● 将所有内容、说明拷贝在光盘
d) 档案数量: 02 套
đ) 办理时间: 自收到合格文件之日起 25 天;
e) 行政手续执行对象:
建设投资项目投资者
g 行政程序执行单位:
广义省个各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
h) 行政程序办理结果: 建设详细规划的批准决定书,比例1/500.
i) 费用
按制定建设规划项目成本的百分比计算;根据批准的预算确定或在建设部部长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第 20/2019/TT-BXD 号通知中规定。
k) 表格名称: 无.
l) 办理执行的条件及行政手续 : 无.
m)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根据与第 03/2021/TT-BKHDT 号通知一起发布的 A.I.7 表格的满足外国投资者出资、购买股份和购买出资注册书。
- 2014 年 6 月 18 日的建筑法;2020 年 6 月 17 日修改和补充《建筑法》若干条款的法律;
- 都市规划法,第 35/2018/QH14 号法,修改和补充 37 部与规划有关的法律的若干条款;
- 政府在 2015 年 5 月 6 日颁发第 44/2015/ND 号法令,详细说明了建设规划的一些内容
- 在2010 年 4 月 7 日政府颁发关于都市规划的制定、评估、批准和管理的第 37/2010/ND-CP 号法令
- 政府颁发第72/2019/NĐ-CP 号法令关于补充、修正在2010 年 4 月 7 日政府颁发关于都市规划的制定、评估、批准和管理的第 37/2010/ND-CP 号法令的若干条款和第 44/2015/ND 号法令,详细说明了建设规划的一些内容。
- 在2016 年 6 月 29 日建设部部长颁发第 12/2016/TT-BXD 号通知,规定区域建设规划、城市规划和区域建设规划特殊职能的任务和项目档案
- 建设部部长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布的第 20/2019/TT-BXD 号通知,指导城市规划和建设成本的确定和管理。
- 广义省人民委员会2021年6月30日第30/2021/QD-UBND号决定,关于颁布广义省个各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的职能、任务、权力和组织结构的规定。
III. 建设活动领域
26. 建设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程序(用于在指定管理的工业园区范围内使用其他资金需要审定,但经建设部、专业建设管理部审定的工程除外。)
a) 执行程序:
第一步:
申请审定者向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充分提交资料,或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直接接受并返回结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上午8点至11点半
- 下午1点至4点半
第二步:
如果提交资料齐全,接收官员将接受资料并交出收据(预约返回结果时间)
如果提交资料不齐全,可要求补充资料(在线或邮寄接收):管理委员会将在收到资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审定申请人。具体如下:
+ 要求补充资料之书面通知
+ 退回审定文件在以下情况:审定不符合专业建设机构的权限或申请审定的人不符合政府 2021 年 3 月 3 日第 15/2021/ND-CP 号法令规定的权限。不属于经专业建设机构鉴定的对象;提交审定的档案不保证合法性或不符合本法令规定。
+ 若投资者有要求,将文件发送至负责消防的主管机构,收集有关消防解决方案的基本设计意见。
- 在收到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供补充文件的公文之日起 20 天内,若申请审定者尚未补充材料,管理委员会将停止审定,再有需求时请审定者重新申请。
- 在审定过程中,管理委员会有权暂停审定(不超过一次)并将资料内容信息、数据存在错误和遗漏的,导致审定人无法作出审定结论及时通知申请者。若上述 错误和遗漏在20 天内无法克服,管理委员会将停止审定,再有需求时请审定者重新申请。
第三步:
领取档案时申请审定者将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建设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整结果的书面通知。
领取档案时,领取者应出示收据,收据遗失者或邮寄的档案,领取者应出示投资者或国家有权机构的介绍信。
b) 执行方式:
- 直接提交资料在 广义省个各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
- 邮寄提交.
- 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c) 档案内容:
- 根据第 15/2021/ND-CP 号法令附录 I 表格 01 拟定的建设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整建设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定签呈;
- 根据投资法建设工程的投资政策文件
- 根据规定和所附设计方案通过比赛决定选择建筑设计方案(如有要求)
- 下列规划类型之一的批准文件/决定和附图(如有):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详细建设规划;按照规划法规定的其他专业技术性质的规划; 对于按照路线的工程,国家主管机构批准的工程位置,路线方案;无需拟定建设详细规划的情况下的建设分区规划;
- 消防基本设计方案的书面意见; 依照环境保护法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执行结果文件(如有 根据消防和环境保护法的要求)
- 消防和环境保护程序按同步原则进行, 在提交审定文件时不需要强制提交这些文件,但必须在鉴定结果通知期限前将结果送交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机构评估建设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投资者要求按照一站式机制办理基本设计消防解决方案意见征集程序,投资者应根据消防法的规定提交补充的文件;
- 项目技术基础设施连接的协议和确认:供电、供水、排污水、交通连接、其他基础设施连接协议文件(如有);根据越南政府关于航空障碍高度管理和战场管理和保护空域的规定,对工作高度的书面批准。(若项目不在该地区或在建设规划审批阶段不要求工程高度管理面上取得一致意见)(如有);
- 根据文化遗产法对历史文物、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修缮、修复项目进行鉴定的结果
- 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如有);
- 已批准的建设考察档案; 建设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说明;拟定建设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本设计或其他设计(包括设计图和说明书);主要适用于项目的标准清单;
- 考察承包商、基础设计承包商、审查承包商能力证书代码的承包商名单(如有); 建设考察主任的建设实践证书;设计科目的主任、主持,设定总投资;审查的主任、主持。
- 使用公共投资资金的项目,公共投资外的国有资金需考虑投资总额,除上述规定外,审定申请书还必须包含以下内容:确定总投资的价格和规范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如有).;
d) 档案数量: 01 套.
đ) 办理时间:
审定时间从收到完整合格的档案开始计算,具体如下:
- 对于B组项目,自收到合格资料之日起,审定时间不得超过25天,其中专业建设机构的审定时间不超过21天。
+ 对于C组项目,自收到合格资料之日起,审定时间不得超过15天,其中专业建设机构的审定时间不超过11天。
e) 行政手续执行对象:投资决策者/国家主管部门指定准备项目的投资者或组织/个人统称为审定请申请者
g) 行政程序执行单位:
- 行政程序直接执行单位: 广义省个各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
- 协助单位: 投资计划局、财政局、文体旅游局、信息通信局、科技局、省公安局、县人民委员会, … 和专业的建设管理部门,例如:建筑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和农村发展、工商局。
h) 行政程序办理结果:
根据第 15/2021/ND-CP 号法令附录 I 表格 01 拟定的建设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整建设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定签呈,附上广义省个各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审定盖章的设计档案。
i) 费用: 根据财政部长 2020 年 12 月 29 日第 112/2020/TT-BCT 号通知的规定。
k) 表格名称:
根据第 15/2021/ND-CP 号法令附录 I 表格 01 拟定的建设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整建设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定签呈;
l) 行政程序执行要求及条件: 提交审定的资料必须保证合法性,并与审定申请的内容一致。提交审定的档案视为有效若符合政府 在2021 年 3 月 3 日第 15/2021/ND-CP 号法令第 14 条第 3 款规定的内容符合规格,以越南语为主要语言,并由要求审定者检查和确认。
m)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2014 年 6 月 18 日第 50/2014/QH13 号建筑法; 2020 年 6 月 17 日《建筑法》若干条款修订和补充法。
- 政府 在2021 年 3 月 3 日第 15/2021/ND-CP 号法令,详细规定了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内容
- 广义省人民委员会 于2021 年 6 月 30 日第 30/2021/QD-UBND 号决定书,颁布关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及广义省各工业区的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的规定。
* 附件:
27. 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C 组项目的工程建设投资项目审定手续。
a) 执行程序:
第一步:
个人、组织向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充分提交资料,或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直接接受并返回结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上午8点至11点半
- 下午1点至4点半
第二步:
如果提交资料齐全,接收官员将接受资料并交出收据(预约返回结果时间)
如果提交资料不齐全,可要求补充资料(在线或邮寄接收):管理委员会将在收到资料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组织、个人。
(邮寄送达者:以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收到邮递员送来的档案之日为接受档案之日).
第三步:
按照资料接收单子中的预约日期,若资料符合投资者将准时收到结果。 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将收到主管部门的书面答复(明确说明原因)。
(领取档案时,领取者应出示收据,收据遗失者或邮寄的档案,领取者应出示投资者或国家有权机构的介绍信。).
b) 执行方式:
- 直接提交资料在 广义省个各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
- 邮寄提交.
- 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c) 档案内容:
- 建设投资项目审定申请(根据 2021 年 3 月 3 日第 15/2021/ND-CP 号法令所附表格 01)。
- 可行性研究报告说明(包括投资总额;主要技术法规和标准选用清单)。
- 基本设计包括:基本设计说明、基本设计图、工程主要承重结构计算说明。
- 相关施工考察文件.
- 批准投资政策的决定书副本.
- 参与建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能力资料副本; 消防审批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如有)。
- 建筑平面图协议文件 (如有).
- 相关法律文件(土地使用权、建设规划等文件)。
- 其他相关文件
d) 档案数量: 01 套.
đ) 资料办理时间 : 项目审定:20天,其中基本设计审定时间:15天。
e) 行政程序办理主体: 组织和个人
g) 行政程序执行单位:
- 主管机关依规定决定: 广义省个各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
- 协助单位 (如有): 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
h) 行政程序办理结果:
- 投资项目审定报告
- 项目审批决定
i) 审定费:根据财政部 在2016 年 11 月 10 日第 209/2016/TT-BTC 号文关于指导建设投资项目基本设计审定费征收、支付、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k) 表格名称:
建设投资项目审定申请表(附于 2021 年 3 月 3 日政府关于建设投资项目管理的第 15/2021/ND-CP 号法令的第 01 号表格)。
l) 办理执行的条件及行政手续 : 无.
m)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在2014 年 6 月 18 日的建筑法;在 2020 年 6 月 17 日修订和补充《建筑法》若干条款的法律。
- 在2019 年 6 月 13 日公共投资法
- 政府法令:在2021 年 3 月 3 日关于建设投资项目管理的 15/2021/ND-CP号,在2021年2月9日第10/2021/ND-CP号的建设投资成本管理;在2021 年 1 月 26 日第 06/2021/ND-CP 号,详述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和维护的一些内容。
- 建设部通知:在2019年12月26日第09/2019/TT-BXD号,指导建设投资成本的确定和管理;在2016 年 6 月 30 日第 18/2016/TT-BXD 号文,详细规定和指导了工程审定和设计、施工概算的一些内容。
- 广义省人民委员会主席 在2017 年 11 月 11 日第 03/2017/QD-UBND 号决定关于颁布关于在广义省投资建设管理任务的规定。
- 广义省人民委员会 于2021 年 6 月 30 日第 30/2021/QD-UBND 号决定书,颁布关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及广义省各工业区的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的规定。
* 附件:
28. 特殊等级、一级、二级工程新建建设许可证的核签发程序(市区的线路/非线性/宗教信仰/纪念碑,画作/分阶段用于非线性工程/分阶段进行城市线路工程/项目)
a) 执行程序
第一步:
- 投资者向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充分提交资料,或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直接接受并返回结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上午8点至11点半
- 下午1点至4点半
第二步:
如果提交资料齐全,接收官员将接受资料并交出收据(预约返回结果时间)
如果提交资料不齐全,可要求补充资料(在线或邮寄接收):自收到补充资料但尚未满足书面通知要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管理委员会有责任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资者,并指导投资者继续完成资料。补充资料仍未满足通知内容的,在3个工作日内管理委员会将以书面通知投资者不签发许可证的原因。
第三步:
按照资料接收单子中的预约日期,投资者会收到j建设许可证或书面通知,明确说明不符合设许可证签发的原因。
领取档案时,领取者应出示收据,收据遗失者或邮寄的档案,领取者应出示投资者或国家有权机构的介绍信。
b) 执行方式:
- 直接提交资料在 广义省个各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
- 邮寄提交.
- 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c) 档案内容:
c1. 对于非路线工程
- 按照第 15/2021/ND-CP 号法令附录 II 第 01 号表格规定的建设许可证申请表) 对于有期限的建设许可证申请表,应将申请书的标题改为“有期限的建设许可证申请”)
- 土地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之一或国家主管机构对位置和路线计划的书面批准或 国家主管机构根据土地法作出的土地回收决定;
- 项目审批决定;来自专业建筑机构的书面评估结果通知和附有认证印章的基本设计图纸档案。第 15/2021/ND-CP 号法令第 41 条第 4 款规定的建筑设计审查结果报告;消防设计批准证书和符合消防法规定的批准文件和图纸; 对于建设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专业建设机构鉴定的,按照环境保护法规定办理环境保护手续的结果的文件;
- 在基本设计按照建设法获得批准后的基础展开02 套施工设计档案中的施工设计图纸,包括:整个项目的总地面图,地块上的工程定位面图;工程的主要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平面图,基础截面;显示项目主要结构方案的图纸;连接到工程或项目之外的技术基础设施系统的地面图纸。
c2. 对于路线工程
- 按照第 15/2021/ND-CP 号法令附录 II 第 01 号表格规定的建设许可证申请表)对于有期限的建设许可证申请表,应将申请书的标题改为“有期限的建设许可证申请”)
- 土地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之一或国家主管机构对位置和路线计划的书面批准或 国家主管机构根据土地法作出的土地回收决定;
- 项目审批决定;来自专业建筑机构的书面评估结果通知和附有认证印章的基本设计图纸档案。第 15/2021/ND-CP 号法令第 41 条第 4 款规定的建筑设计审查结果报告;消防设计批准证书和符合消防法规定的批准文件和图纸; 对于建设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专业建设机构鉴定的,按照环境保护法规定办理环境保护手续的结果的文件;
- 在基本设计按照建设法获得批准后的基础展开02 套施工设计档案中的施工设计图纸,包括:整个项目的总地面图,地块上的工程定位面图;工程的主要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平面图,基础截面;显示项目主要结构方案的图纸;连接到工程或项目之外的技术基础设施系统的地面图纸。
c3. 对于信仰和宗教工程
c3.1. 申请颁发宗教工程建设许可证的文件包括跟“1. 对于非线性作品”文件一样和省人民委员会信仰宗教事务专门机构对建设必要性和工程规模的书面批准。
c3.2. 建造信仰作品的许可证申请文件包括第 15/2021/ND-CP 号法令第 46 条规定的文件,包括:
- 按照第 15/2021/ND-CP 号法令附录 II 第 01 号表格规定的建设许可证申请表)对于有期限的建设许可证申请表,应将申请书的标题改为“有期限的建设许可证申请”)
- 土地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之一
- 附有消防法要求消防设计鉴定和批准证书的施工设计图的02套建设图纸;在建筑法要求的情况下,关于建筑设计审查结果的报告,包括:土地上的工程现场图,附有工程位置图;楼层、立面图和正剖面的图纸;基础平面图和基础剖面图以及建筑物外技术基础设施系统的连接图包括供水、排水、供电;
- 对于有相邻工程的建设工程,必须承诺确保相邻工程的安全。
- 省人民委员会信仰宗教事务专门机构的意见(信仰宗教法规定之情况)。
- 严重影响社区安全和利益的宗教工程建设设计审查结果报告。
c3.3. 对于历史文物、风景名胜区保护、翻新、修复的信仰和宗教作品之工程,除政府 在2021 年 3 月 3 日第 15/2021/ND-CP 号法令第 43 条第 3 款 a 和 b 点规定的文件外,必须根据文化遗产法,补充有关由国家文化主管部门的建设必要性和工程规模的文件。
c4. 对于纪念碑,画作工程
- 按照第 15/2021/ND-CP 号法令附录 II 第 01 号表格规定的建设许可证申请表));
- 土地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之一
- 项目审批决定;来自专业建筑机构的书面评估结果通知和附有认证印章的基本设计图纸档案。第 15/2021/ND-CP 号法令第 41 条第 4 款规定的建筑设计审查结果报告;消防设计批准证书和符合消防法规定的批准文件和图纸; 对于建设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专业建设机构鉴定的,按照环境保护法规定办理环境保护手续的结果的文件;
- 在基本设计按照建设法获得批准后的基础展开02 套施工设计档案中的施工设计图纸,包括:整个项目的总地面图,地块上的工程定位面图;工程的主要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平面图,基础截面;显示项目主要结构方案的图纸;连接到工程或项目之外的技术基础设施系统的地面图纸。
- 国家文化主管部门对建设必要性和工作规模的书面批准
C5. 用于外交组织和国际组织的工程
对于外交机构、国际组织和外国机构在越南投资的工程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文件,应遵守相应的规定和档案成分:线性和非线性工程档案内容在第 1 项和第 2 项以及与越南政府签署的协议或议定的条款中规定。
C6. 对于分阶段建设许可证的情况
C6.1. 对于非线性工程:
- 按照第 15/2021/ND-CP 号法令附录 II 第 01 号表格规定的建设许可证申请表)对于有期限的建设许可证申请表,应将申请书的标题改为“有期限的建设许可证申请”)
- 土地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之一
- 根据第 15/2021/ND-CP 号法令第 43 条第 1 款 c 点规定的文件;
- 在建设设计档案中的2 套建设设计图纸应,在基本设计根据第 15/2021/ND-CP 号法令第 43 条第 1 款规定的建设许可证申请阶段对应的建设法获得批准后进行。
C6.2. 对于线性工程:
- 按照第 15/2021/ND-CP 号法令附录 II 第 01 号表格规定的建设许可证申请表)对于有期限的建设许可证申请表,应将申请书的标题改为“有期限的建设许可证申请”)
- 土地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之一或国家主管机构对位置和路线计划的书面批准或 国家主管机构根据土地法作出的土地回收决定;
- 根据第 15/2021/ND-CP 号法令第 43 条第 1 款 c 点规定的文件
- 在建设设计档案中的2 套建设设计图纸应,在基本设计根据第 15/2021/ND-CP 号法令第 43 条第 1 款规定的建设许可证申请阶段对应的建设法获得批准后进行。
C7. 对于属于该项目下的工程组、项目签发建设许可证的情况下,
- 按照第 15/2021/ND-CP 号法令附录 II 第 01 号表格规定的建设许可证申请表)对于有期限的建设许可证申请表,应将申请书的标题改为“有期限的建设许可证申请”)
- 工程或项目土地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之一
- 根据第 15/2021/ND-CP 号法令第 43 条第 1 款 c 点规定的文件
- 在基本设计按照建设法获得批准后的基础展开02 套施工设计档案中的施工设计图纸, 根据工程组中每项工程或整个批准项目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
对于非线性工程根据第 15/2021/ND-CP 号法令第 43 条第 1 款第 d 点规定的施工设计档案;
对于线性工程根据第 15/2021/ND-CP 号法令第 43 条第 2 款第 d 点规定的施工设计档案;
d) 档案数量: 02 套.
đ) 办理时间: 自收到完整合格的档案之日起 20 天
e) 行政手续执行对象:机构、组织、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g) 行政程序执行单位:
- 行政程序直接执行单位: 广义省个各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
- 协助单位: 省级的局、厅、县人民委员会…
h) 行政程序办理结果:
建设许可证(根据第 15/2021/ND-CP 号法令附录 II 中的03、04、05、06、07、08表格 )附上申请建设许可证的设计文件,并加盖广义省个各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的印章或书面通知,明确说明不符合建设许可证签发资格的原因。
i) 费用: 150.000 越盾/01 张许可证 (十五万越盾)
k) 办理建设许可证申请表及文件名称:
- 根据第 15/2021/ND-CP 号法令附录 II 第 01 号表格的建设许可证申请表
- 建设许可证(根据第 15/2021/ND-CP 号法令附录 II 中的03、04、05、06、07、08表格 )。
l) 行政程序执行要求及条件
- 符合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详细建设规划。市区内已稳定但尚未制定详细建设规划的地区或街道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规划、建筑或城市设计管理规定。(对于不沿市区外路线的工程,须与经主管机关书面批准的工程地点及总地面一致。)
- 符合土地法规定的土地使用目的
- 确保周边工程和工程的安全和环境保护、防火防爆的要求;确保技术基础设施、水利工程保护走廊、堤坝、能量、交通、文化遗产区、历史文物的安全;确保与易燃易爆,有毒物工程和涉及国防安全的重要工程保持安全距离。
- 工程建设设计已按规定审定、批准
- 建设许可证.对于无城市规划区、功能区建设规划或农村住宅小区建设详细规划则相关技术或专业性质的规划或建筑管理法规或国家主管机构批准位置和总地面的文件(对于不在城市外线的工程)是考虑建筑许可的依据
- 建设许可证.根据规划法不需要详细建设规划的在建投资项目,由投资者组织的规模小于05公顷的在建投资项目(公寓建筑投资项目小于02公顷) ),建筑分区规划是考虑和发放建筑许可证的依据。
- 对于严重影响社区安全和利益的建筑工程,需要根据 2014 年《建筑法》第 82 条第 6 款,第 62/2020/QH14 号《建筑法》第 1 条第 24 条修订和补充法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告,除投资者的具体要求外,必须有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符合设计文件标准和技术规定的结论。
m)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2014 年 6 月 18 日第 50/2014/QH13 号建筑法; 2020 年 6 月 17 日《建筑法》若干条款修订和补充法。
- 政府 在2021 年 3 月 3 日第 15/2021/ND-CP 号法令,详细规定了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内容
- 政府于 2017 年 5 月 8 日颁布的第 53/2017/ND-CP 号法令,规定了有关颁发建筑许可证的土地的法律文件(自 2017 年 6 月 25 日起生效)。
- 广义省人民委员会 2021 年 3 月 3 日第 05/2021/QD-UBND 号决定 颁布有期限的建筑许可证签发的工程规模规定,将建筑许可证的颁发权限下放到省人民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内;
- 广义省人民委员会在 2017 年 4 月 25 日第 17/2017/QD-UBND 号决定规范广义省建筑许可费用的费率、征收、支付和管理
- 广义省人民委员会 于2021 年 6 月 30 日第 30/2021/QD-UBND 号决定书,颁布关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及广义省各工业区的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的规定。.
附录 1
建设许可签发程序中的表格文件
表格01 |
建设许可证签发申请书 (适用于工程: 市区的线路/非线性/宗教信仰/纪念碑,画作/个人住房/维修,改造/分阶段用于非线性工程/分阶段进行城市线路工程/项目/工程搬迁) |
表格03 |
建设许可证 (适用于工程: 非线性) |
表格04 |
建设许可证 (适用于工程: 地下) |
表格05 |
建设许可证 (适用于工程: 线路) |
表格06 |
建设许可证 (适用签发给分阶段用于非线性工程) |
表格07 |
建设许可证 (适用签发给分阶段用于线性工程) |
表格08 |
建设许可证 (适用签发给 项目) |
* 附件:
29. 特级、一级、二级工程修缮改造建设许可证发放程序(市区的线性/非线性/宗教信仰/纪念碑,画作/分阶段用于非线性工程/分阶段进行城市线路工程/项目/工程搬迁
a) 执行程序:
第一步:
投资者 向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充分提交资料,或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直接接受并返回结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上午8点至11点半
- 下午1点至4点半
Bước 2:第二步:
如果提交资料齐全,接收官员将接受资料并交出收据(预约返回结果时间)
如果提交资料不齐全,可要求补充资料(在线或邮寄接收):管理委员会将在收到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资者. 具体如下:
+自收到合格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管理委员会组织对资料进行评审,现场检查。
+自收到补充材料但尚未满足书面通知要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管理委员会负责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资者,并指导投资者继续完成资料。投资者应当按照书面通知补充和完善资料。若补充资料仍不能满足通知内容的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管理委员会负责通知投资者不签发许可的原因。
第三步:
到领取之日,投资者将收到维修或改造的建设许可证或说明不合格原因的书面通知。
b)执行方式:
- 直接提交资料在 广义省个各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
- 邮寄提交.
- 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c) 档案内容:
- 按照第 15/2021/ND-CP 号法令附录 II 第 01 号表格规定的建设许可证申请表);
-法律规定有权拥有、管理和使用工程或独立房屋的证明文件之一
-修缮或改造的建筑工程已按规定批准的现有图纸,具有与申请修缮改造许可证的图纸比例相对应的比例。
-根据第 15/2021/ND-CP 号法令第 43 条或第 46 条规定的每种工程类型的维修和改造的相应设计档案
-对历史文物、名胜古迹的工程,必须取得国家文化主管部门的建设必要性和工程规模的书面批准。
d) 档案数量: 02 套
đ) 办理时间: 自收到完整有效的资料之日起 20 天。
e) 执行行政手续的对象:机构、组织、个人(简称投资者)
g) 行政程序执行单位:
- 行政程序直接执行单位: 广义省个各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
- 协助单位:直属省的各局、县的人民委员会
h) 行政程序办理结果:
维修、改造的 建设许可证(根据第 15/2021/ND-CP 号法令附录 II第 10表格)或说明不合格原因的书面通知。
i) 费用: 150.000 越盾/01 张许可证 (十五万越盾)
k)办理建设许可证申请表格及文件名称:
-根据第 15/2021/ND-CP 号法令附录 II 第 01 号表建设许可证申请表。
-建设许可证 表格(根据第 15/2021/ND-CP 号法令附录 II第 10表格).
l) 行政程序执行要求及条件
- 符合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详细建设规划。市区内已稳定但尚未制定详细建设规划的地区或街道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规划、建筑或城市设计管理规定。(对于不沿市区外路线的工程,须与经主管机关书面批准的工程地点及总地面一致。)
- 符合土地法规定的土地使用目的
- 确保周边工程和工程的安全和环境保护、防火防爆的要求;确保技术基础设施、水利工程保护走廊、堤坝、能量、交通、文化遗产区、历史文物的安全;确保与易燃易爆,有毒物工程和涉及国防安全的重要工程保持安全距离。
- 工程建设设计已按规定审定、批准
- 建设许可证.对于无城市规划区、功能区建设规划或农村住宅小区建设详细规划则相关技术或专业性质的规划或建筑管理法规或国家主管机构批准位置和总地面的文件(对于不在城市外线的工程)是考虑建筑许可的依据
- 建设许可证.根据规划法不需要详细建设规划的在建投资项目,由投资者组织的规模小于05公顷的在建投资项目(公寓建筑投资项目小于02公顷) ),建筑分区规划是考虑和发放建筑许可证的依据。
- 对于严重影响社区安全和利益的建筑工程,需要根据 2014 年《建筑法》第 82 条第 6 款,第 62/2020/QH14 号《建筑法》第 1 条第 24 条修订和补充法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告,除投资者的具体要求外,必须有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符合设计文件标准和技术规定的结论。
m)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2014 年 6 月 18 日第 50/2014/QH13 号建筑法; 2020 年 6 月 17 日《建筑法》若干条款修订和补充法。
- 政府 在2021 年 3 月 3 日第 15/2021/ND-CP 号法令,详细规定了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内容
- 政府于 2017 年 5 月 8 日颁布的第 53/2017/ND-CP 号法令,规定了有关颁发建筑许可证的土地的法律文件(自 2017 年 6 月 25 日起生效)。
- 广义省人民委员会 2021 年 3 月 3 日第 05/2021/QD-UBND 号决定颁布了关于颁发有期限的建筑许可证的工程规模的规定,下放建筑许可证的审批权由省人民委员会负责.
- 广义省人民委员会在 2017 年 4 月 25 日第 17/2017/QD-UBND 号决定规范广义省建筑许可证签发的费用、征收、支付和管理 。
- 广义省人民委员会 于2021 年 6 月 30 日第 30/2021/QD-UBND 号决定书,颁布关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及广义省各工业区的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的规定。
附录II
工程修缮或改造许可证签发流程中的书面表格
01表格 |
建设许可证签发 申请书(修缮或改造) |
10表格 |
维修、改造的 建设许可证 |
* 附件:
30. 特级、一级、二级工程搬迁许可证签发程序(市区的线性/非线性/宗教信仰/纪念碑,画作/个人住房/维修,改造/分阶段用于非线性工程/分阶段进行城市线路工程/项目 )
a) 执行程序:
第一步:
投资者 向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充分提交资料,或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直接接受并返回结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上午8点至11点半
- 下午1点至4点半
Bước 2:第二步:
如果提交资料齐全,接收官员将接受资料并交出收据(预约返回结果时间)
如果提交资料不齐全,可要求补充资料(在线或邮寄接收):自收到补充材料但尚未满足书面通知要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管理委员会负责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资者,并指导投资者继续完成资料。投资者应当按照书面通知补充和完善资料。若补充资料仍不能满足通知内容的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管理委员会负责通知投资者不签发许可的原因.
第三步:
按照资料接收单子中的预约日期,若资料符合投资者将准时收到结果。 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将收到主管部门的书面答复(明确说明原因)。).
(领取档案时,领取者应出示收据,收据遗失者或邮寄的档案,领取者应出示投资者或国家有权机构的介绍信。).
b) 执行方式:
- 直接提交资料在 广义省个各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
- 邮寄提交.
- 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c) 档案内容:
- 按照第 15/2021/ND-CP 号法令附录 II 第 01 号表格规定的建设许可证申请表));
-工程拟迁移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及依法享有该工程所有权的法律文件副本。
-描述迁移工程实际情况的竣工图(如有)或设计图,包括平面图、基础剖面图和主要承重结构图, 工程将迁移到的地点总平面图;工程将迁移到的平面图、基础剖面图
-由有执政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的工作现状考察和评估结果报告。
- 符合能力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实施的迁移计划包括:
● 工程现状及迁移到区域的说明;迁移解决方案、设备和人力资源安排计划; 确保工程、人员、机器、设备和邻近工程安全的解决方案;确保环境卫生; 迁移进度; 进行工程迁移的组织和个人;
● 工程迁移施工措施图。
d) 档案数量: 02 套资料
đ) 办理时间: 自收到完整合格的档案之日起 20 天.
e) 行政手续执行对象:机构、组织、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g) 行政程序执行单位:
- 行政程序直接执行单位: 广义省个各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
- 协助单位: 省级的局、厅、县人民委员会…
h) 行政程序办理结果:
工程迁移许可证(根据第 15/2021/ND-CP 号法令附录 II 中的第 11 号表格)附上申请建设许可证的设计文件,并加盖 广义省各 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的印章或书面通知明确说明不合格的原因。
i) 费用: 150.000 越盾/01 张许可证 (十五万越盾)
k) 建设许可证签发执行程序中的文件及表格:
-根据第 15/2021/ND-CP 号法令附录 II 第 01 号表格制作的建设许可证许可证申请表
- 工程迁移许可证表格( 根据第 15/2021/ND-CP 号法令附录 II 第 11 号表格).
l) 行政程序执行要求及条件
- 符合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详细建设规划。市区内已稳定但尚未制定详细建设规划的地区或街道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规划、建筑或城市设计管理规定。(对于不沿市区外路线的工程,须与经主管机关书面批准的工程地点及总地面一致。)
- 符合土地法规定的土地使用目的
- 确保周边工程和工程的安全和环境保护、防火防爆的要求;确保技术基础设施、水利工程保护走廊、堤坝、能量、交通、文化遗产区、历史文物的安全;确保与易燃易爆,有毒物工程和涉及国防安全的重要工程保持安全距离。
- 工程建设设计已按规定审定、批准
- 建设许可证.对于无城市规划区、功能区建设规划或农村住宅小区建设详细规划则相关技术或专业性质的规划或建筑管理法规或国家主管机构批准位置和总地面的文件(对于不在城市外线的工程)是考虑建筑许可的依据
- 建设许可证.根据规划法不需要详细建设规划的在建投资项目,由投资者组织的规模小于05公顷的在建投资项目(公寓建筑投资项目小于02公顷) ),建筑分区规划是考虑和发放建筑许可证的依据。
- 对于严重影响社区安全和利益的建筑工程,需要根据 2014 年《建筑法》第 82 条第 6 款,第 62/2020/QH14 号《建筑法》第 1 条第 24 条修订和补充法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告,除投资者的具体要求外,必须有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符合设计文件标准和技术规定的结论。
m)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2014 年 6 月 18 日第 50/2014/QH13 号建筑法; 2020 年 6 月 17 日《建筑法》若干条款修订和补充法。
- 政府 在2021 年 3 月 3 日第 15/2021/ND-CP 号法令,详细规定了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内容
- 政府于 2017 年 5 月 8 日颁布的第 53/2017/ND-CP 号法令,规定了有关颁发建筑许可证的土地的法律文件(自 2017 年 6 月 25 日起生效)。
- 广义省人民委员会 2021 年 3 月 3 日第 05/2021/QD-UBND 号决定颁布了关于颁发有期限的建筑许可证的工程规模的规定,下放建筑许可证的审批权由省人民委员会负责.
- 广义省人民委员会在 2017 年 4 月 25 日第 17/2017/QD-UBND 号决定规范广义省建筑许可证签发的费用、征收、支付和管理
- 广义省人民委员会 于2021 年 6 月 30 日第 30/2021/QD-UBND 号决定书,颁布关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及广义省各工业区的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的规定。.
第三附录
建设许可证签发执行程序中的表格
01号表格 |
建设许可证签发申请表 (工程迁移) |
11号表格 |
工程迁移申请表 |
* 附件:
31. 特级、一级、二级工程搬迁变更许可证签发程序(市区的线性/非线性/宗教信仰/纪念碑,画作/个人住房/维修,改造/分阶段用于非线性工程/分阶段进行城市线路工程/项目 )
a)执行程序:
Bước 1 : 第一步:
投资者 向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充分提交资料,或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直接接受并返回结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上午8点至11点半
- 下午1点至4点半
Bước 2:第二步:
如果提交资料齐全,接收官员将接受资料并交出收据(预约返回结果时间)
如果提交资料不齐全,可要求补充资料(在线或邮寄接收):自收到补充材料但尚未满足书面通知要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管理委员会负责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资者,并指导投资者继续完成资料。投资者应当按照书面通知补充和完善资料。若补充资料仍不能满足通知内容的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管理委员会负责通知投资者不签发许可的原因.
第三步:
按照资料接收单子中的预约日期,若资料符合投资者将准时收到结果。 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将收到主管部门的书面答复(明确说明原因)。).
(领取档案时,领取者应出示收据,收据遗失者或邮寄的档案,领取者应出示投资者或国家有权机构的介绍信。).
b) 执行方式:
- 直接提交资料在 广义省个各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
- 邮寄提交.
- 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c) 档案内容:
+根据第 15/2021/ND-CP 号法令附录 II 第 02 号表格制作的建设许可证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 以签发的建设许可证正本;
+ 02套包含地面设计图、立面图、剖面图及按1/50-1/200比例调整的工程项目的主要复印件或档案;
+ 对于非经专业建设机构审定的设计,具有有规定的主管人员的设计调整批准文件原件及设计单位或个人能力条件文件的副本或档案或 由专业的建筑机构依照建筑法对调整后的设计进行评估的结果 报告。
d) 档案数量: 02 套.
đ) 办理时间: 自收到完整合格的档案之日起 20 天.
e) 行政手续执行对象:机构、组织、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g) 行政程序执行单位:
- 行政程序直接执行单位: 广义省个各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
- 协助单位: 省级的局、厅、县人民委员会…
h) 行政程序办理结果:
建设许可证与要求调整建设许可证的设计档案一起调整或书面通知,说明不合格的原因。
i) 费用: 50.000 越盾 /01 次(五万越盾)
k) 建设许可证签发执行程序中的文件及表格:
-根据第 15/2021/ND-CP 号法令附录 II 第 02 号表格的建设许可证调整申请表
l) 行政程序执行要求及条件
- 符合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详细建设规划。市区内已稳定但尚未制定详细建设规划的地区或街道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规划、建筑或城市设计管理规定。(对于不沿市区外路线的工程,须与经主管机关书面批准的工程地点及总地面一致。)
- 符合土地法规定的土地使用目的
- 确保周边工程和工程的安全和环境保护、防火防爆的要求;确保技术基础设施、水利工程保护走廊、堤坝、能量、交通、文化遗产区、历史文物的安全;确保与易燃易爆,有毒物工程和涉及国防安全的重要工程保持安全距离。
- 工程建设设计已按规定审定、批准
- 建设许可证.对于无城市规划区、功能区建设规划或农村住宅小区建设详细规划则相关技术或专业性质的规划或建筑管理法规或国家主管机构批准位置和总地面的文件(对于不在城市外线的工程)是考虑建筑许可的依据
- 根据规划法不需要详细建设规划的在建投资项目,由投资者组织的规模小于05公顷的在建投资项目(公寓建筑投资项目小于02公顷) ),建筑分区规划是考虑和发放建筑许可证的依据。
- 对于严重影响社区安全和利益的建筑工程,需要根据 2014 年《建筑法》第 82 条第 6 款,第 62/2020/QH14 号《建筑法》第 1 条第 24 条修订和补充法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告,除投资者的具体要求外,必须有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符合设计文件标准和技术规定的结论。
m)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2014 年 6 月 18 日第 50/2014/QH13 号建筑法; 2020 年 6 月 17 日《建筑法》若干条款修订和补充法。
- 政府 在2021 年 3 月 3 日第 15/2021/ND-CP 号法令,详细规定了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内容
- 政府于 2017 年 5 月 8 日颁布的第 53/2017/ND-CP 号法令,规定了签发建设许可证的土地合法文件
- 广义省人民委员会 2021 年 3 月 3 日第 05/2021/QD-UBND 号决定颁布了关于颁发有期限的建筑许可证的工程规模的规定,下放建筑许可证的审批权由省人民委员会负责.
- 广义省人民委员会在 2017 年 4 月 25 日第 17/2017/QD-UBND 号决定规范广义省建筑许可证签发的费用、征收、支付和管理
- 广义省人民委员会 于2021 年 6 月 30 日第 30/2021/QD-UBND 号决定书,颁布关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及广义省各工业区的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的规定。
* 附件:
32. 特级、一级、二级工程建设许可证延期程序(市区的线路/非线性/宗教信仰/纪念碑,画作/个人住房/维修,改造/分阶段用于非线性工程/分阶段进行城市线路工程/项目/工程搬迁)
a) 执行程序:
第一步:
投资者 向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充分提交资料,或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直接接受并返回结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上午8点至11点半
- 下午1点至4点半
第二步:
如果提交资料齐全,接收官员将接受资料并交出收据(预约返回结果时间)
如果提交资料不齐全,可要求补充资料(在线或邮寄接收 管理委员会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资者。
第三步:
到预约日期、投资者会收到延期的建设许可证。
领取档案时,领取者应出示收据,收据遗失者或邮寄的档案,领取者应出示投资者或国家有权机构的介绍信。
b) 执行方式:
- 直接提交资料在 广义省个各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
- 邮寄提交.
- 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c) 档案内容:
根据第 15/2021/ND-CP 号法令附录 II 第 02 号表格的建设许可证延期申请表。
- 以签发的建设许可证正本;
d) 档案数量: 02 套资料
đ) 办理时间: 自收到完整合格的档案之日起 05 个工作日。
e) 行政手续执行对象:机构、组织、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g) 行政程序执行单位:
- 行政程序直接执行单位: 广义省个各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
- 协助单位: 省级的局、厅、县人民委员会…
h) 行政程序办理结果:
建设许可证 延期。
i) 费用: 15.000 越盾/01次(一万五千越盾)
k) 建设许可证签发执行程序中的文件及表格:
根据第 15/2021/ND-CP 号法令附录 II 第 02 号表格的建设许可证延期申请表。
l) 行政程序执行要求及条件
- 符合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详细建设规划。市区内已稳定但尚未制定详细建设规划的地区或街道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规划、建筑或城市设计管理规定。(对于不沿市区外路线的工程,须与经主管机关书面批准的工程地点及总地面一致。)
- 符合土地法规定的土地使用目的
- 确保周边工程和工程的安全和环境保护、防火防爆的要求;确保技术基础设施、水利工程保护走廊、堤坝、能量、交通、文化遗产区、历史文物的安全;确保与易燃易爆,有毒物工程和涉及国防安全的重要工程保持安全距离。
- 工程建设设计已按规定审定、批准
- 建设许可证.对于无城市规划区、功能区建设规划或农村住宅小区建设详细规划则相关技术或专业性质的规划或建筑管理法规或国家主管机构批准位置和总地面的文件(对于不在城市外线的工程)是考虑建筑许可的依据
- 建设许可证. 根据规划法不需要详细建设规划的在建投资项目,由投资者组织的规模小于05公顷的在建投资项目(公寓建筑投资项目小于02公顷) ),建筑分区规划是考虑和发放建筑许可证的依据。
- 对于严重影响社区安全和利益的建筑工程,需要根据 2014 年《建筑法》第 82 条第 6 款,第 62/2020/QH14 号《建筑法》第 1 条第 24 条修订和补充法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告,除投资者的具体要求外,必须有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符合设计文件标准和技术规定的结论。
m)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2014 年 6 月 18 日第 50/2014/QH13 号建筑法; 2020 年 6 月 17 日《建筑法》若干条款修订和补充法。
- 政府 在2021 年 3 月 3 日第 15/2021/ND-CP 号法令,详细规定了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内容。
- 政府于 2017 年 5 月 8 日颁布的第 53/2017/ND-CP 号法令,规定了签发建设许可证的土地合法文件(自 2017 年 6 月 25 日起生效)
- 广义省人民委员会 2021 年 3 月 3 日第 05/2021/QD-UBND 号决定颁布了关于颁发有期限的建筑许可证的工程规模的规定,下放建筑许可证的审批权由省人民委员会负责.
- 广义省人民委员会在 2017 年 4 月 25 日第 17/2017/QD-UBND 号决定规范广义省建筑许可证签发的费用、征收、支付和管理
- 广义省人民委员会 于2021 年 6 月 30 日第 30/2021/QD-UBND 号决定书,颁布关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及广义省各工业区的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的规定。.
* 附件:
33. 特级、一级、二级工程建设许可证重发程序 (市区的线路/非线性/宗教信仰/纪念碑,画作/个人住房/维修,改造/分阶段用于非线性工程/分阶段进行城市线路工程/项目/工程搬迁)
a) 执行程序:
第一步:
投资者 向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充分提交资料,或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直接接受并返回结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上午8点至11点半
- 下午1点至4点半
第二步:
如果提交资料齐全,接收人员将接受资料并交出收据(预约返回结果时间)
如果提交资料不齐全,可要求补充资料(在线或邮寄接收):管理委员会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资者。
第三步:
领取档案时, 投资者受到重发的建设许可证 .
领取档案时,领取者应出示收据,收据遗失者或邮寄的档案,领取者应出示投资者或国家有权机构的介绍信。
b) 执行方式:
- 直接提交资料在 广义省个各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
- 邮寄提交.
- 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c) 档案内容:
- 重发建设许可证申请书, 其中根据政府第 15/2021/ND-CP 号法令附录 II 第 02 号表格说明重新签发的原因。
- 已签发的建设许可证 正本(对于撕裂,破碎的情况).
d) 档案数量: 02 套
đ) 办理时间: 自收到完整合格的资料之日起 05 个工作日
e) 执行行政手续的对象:机关、组织、个人(以下简称为投资者) 。
g) 行政程序执行单位:
- 行政程序直接执行单位: 广义省个各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
- 协助单位: 省级的局、厅、县人民委员会…
h) 行政程序办理结果:
重发建设许可证
i) 费用: 15.000 越盾/01 次 (一万五千越盾)
k) 建设许可证签发执行程序中的文件及表格:
根据第 15/2021/ND-CP 号法令附录 II 第 02 号表格的建设许可证延期申请表。
l) 行政程序执行要求及条件
- 符合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详细建设规划。市区内已稳定但尚未制定详细建设规划的地区或街道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规划、建筑或城市设计管理规定。(对于不沿市区外路线的工程,须与经主管机关书面批准的工程地点及总地面一致。)
- 符合土地法规定的土地使用目的
- 确保周边工程和工程的安全和环境保护、防火防爆的要求;确保技术基础设施、水利工程保护走廊、堤坝、能量、交通、文化遗产区、历史文物的安全;确保与易燃易爆,有毒物工程和涉及国防安全的重要工程保持安全距离。
- 工程建设设计已按规定审定、批准
- 建设许可证. 对于无城市规划区、功能区建设规划或农村住宅小区建设详细规划则相关技术或专业性质的规划或建筑管理法规或国家主管机构批准位置和总地面的文件(对于不在城市外线的工程)是考虑建筑许可的依据
- 根据规划法不需要详细建设规划的在建投资项目,由投资者组织的规模小于05公顷的在建投资项目(公寓建筑投资项目小于02公顷) ),建筑分区规划是考虑和发放建筑许可证的依据。
- 对于严重影响社区安全和利益的建筑工程,需要根据 2014 年《建筑法》第 82 条第 6 款,第 62/2020/QH14 号《建筑法》第 1 条第 24 条修订和补充法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告,除投资者的具体要求外,必须有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符合设计文件标准和技术规定的结论。
m)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2014 年 6 月 18 日第 50/2014/QH13 号建筑法; 2020 年 6 月 17 日《建筑法》若干条款修订和补充法。
- 政府 在2021 年 3 月 3 日第 15/2021/ND-CP 号法令,详细规定了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内容
- 政府于 2017 年 5 月 8 日颁布的第 53/2017/ND-CP 号法令,规定了有关颁发建筑许可证的土地的法律文件(自 2017 年 6 月 25 日起生效)。
- 广义省人民委员会 2021 年 3 月 3 日第 05/2021/QD-UBND 号决定颁布了关于颁发有期限的建筑许可证的工程规模的规定,下放建筑许可证的审批权由省人民委员会负责.
- 广义省人民委员会在 2017 年 4 月 25 日第 17/2017/QD-UBND 号决定规范广义省建筑许可证签发的费用、征收、支付和管理
- 广义省人民委员会 于2021 年 6 月 30 日第 30/2021/QD-UBND 号决定书,颁布关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及广义省各工业区的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的规定。
第II附录
建设许可证调整/延期/重发程序中的文件、表格
02 号表格 |
建设许可证调整/延期/重发申请书(适用于: 工程/个人住房) |
* 附件:
IV. 土地方面:
34. 未经土地使用权拍卖的土地再分配或土地租赁手续对于广义省个各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有权重新分配或租赁土地的情况下。
a) 执行程序:
第一步:
投资者 向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充分提交资料,或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直接接受并返回结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上午8点至11点半
- 下午1点至4点半
第二步:
- 若申请资料不完整或不合格,自收到申请之日起03个工作日内,管理委员会应以书面通知并指导申请人按规定补充和完成资料。
- 如果资料齐全,管理委员会将核对并颁发关于土地分配或土地租赁的决定
(邮寄送达者:以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收到邮递员送来的档案之日为接受档案之日).
第三步:
到领取档案时, 投资者收到土地分配或 土地出租决定书.
(领取档案时,领取者应出示收据,收据遗失者或邮寄的档案,领取者应出示投资者或国家有权机构的介绍信。).
b) 执行方式:
- 直接提交资料在 广义省个各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
- 邮寄提交.
- 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c) 档案内容:
- 土地分配或土地租赁申请书(与财源和环境部在 2014 年 6 月 2 日第 30/2014/TT-BTNMT 号通知一起发布的第 01 号表格,规定了有关土地分配、土地租赁、土地用途变更、征收归还土地的文件).
- 投资项目说明附上投资证书或投资批准文件副本
在申请土地用于国防治安之情况下,必须提交国家主管机构关于投资建设国防治安工程的决定书副本
如果项目使用土地进行矿产活动,则必须依法获得国家主管机构的许可。
- 土地使用需求审定文件; 土地法第 58 条第 3 款和政府 2014 年 5 月 15 日第 43/2014/ND-CP 号法令第 14 条规定的土地分配和土地租赁条件,详细说明在颁发投资证书或评估投资项目或批准项目时制定的若干《土地法》条款的实施情况。
- 从地籍测量中提取地图或提取土地面积的地籍测量。
d) 档案数量: 01 套.
đ) 办理时间: 20 天工作日
e) 行政程序办理主体: 组织/个人
g) 行政程序执行单位
- 行政手续执行机构 : 广义省个各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
- 协助单位: 财源及环境局、财政局、省税务局、县人民委员,土地所在的社人民委员会。
h) 行政程序办理结果: 土地分配或 土地出租决定书。
i) 费用: 无.
k) 表格名称.
土地分配/土地租赁申请书(与财源和环境部在 2014 年 6 月 2 日第 30/2014/TT-BTNMT 号通知一起发布的第 01 号表格,规定了有关土地分配、土地租赁、土地用途变更、征收归还土地的文件).
l) 行政办理执行的条件及手续 : 无。
m)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2013 年 11 月 29 日第 45/2013/QH13 号土地法.
- 2020 年投资法.
- 2014 年 5 月 15 日第 43/2014/ND-CP 号法令,关于执行 2013 年土地法的若干条款。
- 政府于 2017 年 1 月 6 日颁布的第 01/2017/ND-CP 号法令对《土地法》一些执行详细规定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 财源和环境部在 2014 年 6 月 2 日第 30/2014/TT-BTNMT 号通知,规定了有关土地分配、土地租赁、土地用途变更、征收归还土地的文件。
- 广义省人民委员会 于2021 年 6 月 30 日第 30/2021/QD-UBND 号决定书,颁布关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及广义省各工业区的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的规定。.
* 附件:
35. 土地使用延期手续
a) 执行程序:
第一步:
投资者 向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充分提交资料,或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直接接受并返回结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上午8点至11点半
- 下午1点至4点半
第二步:
若申请资料不完整或不合格,自收到申请之日起03个工作日内,管理委员会应以书面通知并指导申请人按规定补充和完成资料。
- 如果资料齐全,管理委员会将核对并颁发关于土地使用延期决定书
(邮寄送达者:以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收到邮递员送来的档案之日为接受档案之日).
第三步:
到领取档案时, 投资者收到土地使用延期决定书。
(领取档案时,领取者应出示收据,收据遗失者或邮寄的档案,领取者应出示投资者或国家有权机构的介绍信。).
b) 执行方式:
- 直接提交资料在 广义省个各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
- 邮寄提交.
- 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c) 档案内容:
- 土地及土地附属财产变动登记申请 (与财源和环境部在2014 年 5 月 19 日第 24/2014/TT-BTNMT 号通知一起发布关于地籍记录规定的第 09/DK 号表格)
- 已签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明书 .
- 对于外国组织或具有外交职能的组织使用土地、外商投资企业和海外越南人实施投资项目提供附加投资决定或投资许可证或投资证书副本显示时限或调整项目实施期限符合于土地使用延期的时间之申请。
投资项目调整,但项目经营期限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收到主管部门关于投资项目调整的文件后,提出延期土地使用期限的申请。
- 履行财务义务的证明(如有).
d) 档案数量: 01 套.
đ) 土地使用延期申请文件办理时间 : 07 个工作日.
e) 行政程序办理主体: 组织/个人
g) 行政程序执行单位
+ 行政程序直接执行单位: 荣国经济区管理局.
+ 协助单位: 财源及环境局、省税务局、县水务局。
h) 行政程序办理结果: 土地使用延期决定书.
i) 费用: 无.
k) 表格名称: 土地及土地附属财产变动登记申请 (与财源和环境部在2014 年 5 月 19 日第 24/2014/TT-BTNMT 号通知一起发布关于地籍记录规定的第 09/DK 号表格)
l) 行政办理执行的条件及手续 :
- 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前至少 06 个月.
- 在收到主管部门关于投资项目调整的文件后,对于投资项目调整的情况,项目的运营时间发生了变化。
m)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2013 年 11 月 29 日第 45/2013/QH13 号土地法
- 2020 年投资法.
- 2014 年 5 月 15 日第 43/2014/ND-CP 号法令,关于执行 2013 年土地法的若干条款。
- 政府于 2017 年 1 月 6 日颁布的第 01/2017/ND-CP 号法令对《土地法》一些执行详细规定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 财源和环境部在2014 年 5 月 19 日第 24/2014/TT-BTNMT 号通知发布关于地籍记录规定
- 广义省人民委员会 于2021 年 6 月 30 日第 30/2021/QD-UBND 号决定书,颁布关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及广义省各工业区的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的规定。.
* 附件:
36. 荣国经济区减免土地租金手续
a) 执行程序:
第一步:
投资者 向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充分提交资料,或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直接接受并返回结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上午8点至11点半
- 下午1点至4点半
第二步:
- 若申请资料不完整或不合格,自收到申请之日起03个工作日内,管理委员会应以书面通知并指导申请人按规定补充和完成资料。
- 如果资料齐全,管理委员会将核对并颁发按规定免征土地租金决定书。
(邮寄送达者:以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收到邮递员送来的档案之日为接受档案之日)。
第三步:
到领取档案时, 投资者收到减免土地租金决定书。
(领取档案时,领取者应出示收据,收据遗失者或邮寄的档案,领取者应出示投资者或国家有权机构的介绍信。).
b) 执行方式:
- 直接提交资料在 广义省个各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
- 邮寄提交.
- 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c) 档案内容
- 在基本建设期间土地租金免征资料:
+ 在基本建设期间土地租金免征申请书; 其中注明: 土地租赁面积, 土地租赁期限; 减免土地租金理由 (正本)。
+ 投资证明书、投资执照、投资登记证明书, 投资政策决定(根据投资法不需要出具这些文件的除外)(副本)。
+国家有权机关的土地出租决定书 (副本).
+ 依法批准的投资项目作为国家土地租赁的依据 (副本)。
- 根据投资法减免土地租金的文件。
+ 减免土地租金申请书,其中注明: 土地租赁面积, 土地租赁期限; 减免土地租金理由并期限。 (正本)
+ 投资证明书、投资执照、投资登记证明书, 投资政策决定 (根据投资法不需要出具这些文件的和国家划拨土地不征收土地使用费的,现转为土地租赁 或 向国家租赁土地现可享受土地租金减免) (副本)。
+ 根据投资法的规定批准投资项目(根据投资法不需要出具这些文件的和国家划拨土地不征收土地使用费的,现转为土地租赁 或 向国家租赁土地现可享受土地租金减免) (副本)。
+ 国家有权机关的土地出租决定书 (副本)。
+ 对于按照投资法第15条第2款c点规定的土地租金减免条件之情况,提供在 3 年内至少支付了 6 万亿越南盾的证明文件(副本)。
+ 对于按照投资法第15条第2款d点规定的土地租金减免条件之情况,提供项目实施地区劳动管理局出具的年度平均人员500人以上的证明文件。(副本)。
- 暂停期间免征土地租金之资料:
+ 暂停期间免征土地租金的申请单 (正本)。
+ 投资登记机构关于项目暂停期的书面证明(正本).
+ 有权决定机构土地出租决定书 (副本).
d) 档案数量: 01 套.
đ) 办理时间: 15 天.
e) 行政程序办理主体: 组织/个人
g) 行政手续解决机构
- 有权决定机构: 广义省个各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
- 行政程序执行协助单位 : 有关的各局,厅.
h) 行政程序办理结果
广义省各 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对在经济区内出租土地实施投资项目的组织和个人,按规定颁发免征或者减征土地租金的决定。
i) 费用 (如有): 无.
k) 表格名称、样本 (如有): 有
l) 行政办理执行的条件及手续 (如有): 无
m)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在2017 年 4 月 3 日政府第 35/2017/ND-CP 号法令规定经济区和高工艺区的土地使用税、土地租赁和水面租赁的征收
- 财政部 在2018 年 1 月 24 日第 102/QD-BTC 号决定,关于公布财政部管理职能下公共财产管理领域新行政程序
- 广义省人民委员会 于2021 年 6 月 30 日第 30/2021/QD-UBND 号决定书,颁布关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及广义省各工业区的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的规定。.
* 附件:
37. 国家划拨在经济区土地,征收土地使用费,投资建设社会住房服务职工生活的项目免征土地使用费手续
a) 执行程序:
第一步:
投资者 向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充分提交资料,或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直接接受并返回结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上午8点至11点半
- 下午1点至4点半
第二步:
- 若申请资料不完整或不合格,自收到申请之日起03个工作日内,管理委员会应以书面通知并指导申请人按规定补充和完成资料。
- 如果资料齐全,管理委员会将核对并颁发按规定免征土地使用费决定书。
(邮寄送达者:以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收到邮递员送来的档案之日为接受档案之日)。
第三步:
到预约时间, 投资者将受到 费。
(领取档案时,领取者应出示收据,收据遗失者或邮寄的档案,领取者应出示投资者或国家有权机构的介绍信。).
b) 执行方式:
- 直接提交资料在 广义省个各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
- 邮寄提交.
- 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c) 档案内容:
- 免征土地使用费申请书, 其中注明: 土地面积以及免征土地使用费理由(正本).
- 国家主管部门根据投资法和住房法批准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项目 (副本).
- 国家主管机构的土地分配决定 (副本).
d) 档案数量: 01 套.
đ) 办理时间: 15 天.
e) 行政程序办理主体: 由国家划拨土地的投资者。
g) 行政手续解决机构:
- 有权决定机构: 广义省个各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
- 行政程序执行协助单位 : 有关的各局,厅..
h) 行政程序办理结果: 免征土地租金的决定
i) 费用 (如有): 无
k) 表格名称、样本 (如有): 有
l) 行政办理执行的条件及手续 (如有): 无
m)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在2017 年 4 月 3 日政府第 35/2017/ND-CP 号法令规定经济区和高工艺区的土地使用税、土地租赁和水面租赁的征收.
- 财政部 在2018 年 1 月 24 日第 102/QD-BTC 号决定,关于公布财政部管理职能下公共财产管理领域新行政程序和在2018 年 8 月 29 日第 6276/BTC-VP号关于更正财政部 在2018 年 1 月 24 日第 102/QD-BTC 号决定中公布的行政程序。
- 广义省人民委员会 于2021 年 6 月 30 日第 30/2021/QD-UBND 号决定书,颁布关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及广义省各工业区的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的规定。.
* 附件:
38. 以荣国经济区土地使用 费和土地租金扣除拆迁补偿程序
a) 执行程序:
第一步:
投资者向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充分提交资料,或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直接接受并返回结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上午8点至11点半
- 下午1点至4点半
第二步:
如果提交资料齐全,接收官员将接受资料并交出收据(预约返回结果时间)
(根据政府在2017/04/03日第35/2017/NĐ-CP 号法令第6条第2款, 管理委员会确定土地使用 费和土地租金扣除拆迁补偿金额。)
- 若申请资料不完整或不合格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管理委员会将按规定发出书面修改和补充通知。
第三步:
到预约时间,若资料通过,组织或个人将收到劳动规章登记通知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组织或个人收到主管部门的书面答复(其中说明理由)
(领取档案时,领取者应出示收据,收据遗失者或邮寄的档案,领取者应出示投资者或国家有权机构的介绍信。).
b) 执行方式:
- 直接提交资料在 广义省个各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
- 邮寄提交.
- 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c) 档案内容:
- 土地使用者书面要求从应付的土地使用 费和土地租金扣除拆迁补偿金额。(正本).
- 有国家有权机构批准的拆迁补偿方案 (副本).
-国家有权机关批准拆迁补偿费的决定 (副本).
d) 档案数量: 01 套.
đ) 资料办理时间 : 无规定.
e) 行政程序办理主体: 在荣国经济区土地使用的个人/组织
g) 行政程序执行单位:
广义省个各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
h) 行政程序办理结果: 广义省个各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向用地单位或个人就应缴纳的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中扣除拆迁补偿费的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i) 费用: 无
k) 表格名称、样本 : 无
l) 行政办理执行的条件及手续 : 无.
m)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在2017 年 4 月 3 日政府第 35/2017/ND-CP 号法令规定经济区和高工艺区的土地使用税、土地租赁和水面租赁的征收.
- 财政部 在2018 年 1 月 24 日第 102/QD-BTC 号决定,关于公布财政部管理职能下公共财产管理领域新行政程序.
- 广义省人民委员会 于2021 年 6 月 30 日第 30/2021/QD-UBND 号决定书,颁布关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及广义省各工业区的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的规定。.
V. 劳动方面:
39. 劳动规章注册手续
a) 执行程序:
第一步:
组织、个人向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充分提交资料,或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直接接受并返回结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上午8点至11点半
- 下午1点至4点半
第二步:
如果提交资料齐全,接收官员将接受资料并交出收据(预约返回结果时间)
如果提交资料不齐全,可要求补充资料(在线或邮寄接收):管理委员会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该组织或个人。
(邮寄送达者:以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收到邮递员送来的档案之日为接受档案之日).
第三步:
到预约时间,若资料通过,组织或个人将收到劳动规章登记通知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组织或个人收到主管部门的书面答复(其中说明理由)
(领取档案时,领取者应出示收据,收据遗失者或邮寄的档案,领取者应出示投资者或国家有权机构的介绍信。).
b) 执行方式:
- 直接提交资料在 广义省个各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
- 邮寄提交.
- 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c) 档案内容:
- 企业关于颁布劳动规章的决定.
- 具有公司经理签名盖章的劳动规章。
- 公司劳动代表组织所在地劳动代表组织的书面意见.
- 使用劳动者有关劳动纪律和物质责任规定的文件 (如有).
(上述文件按规定做成本子(有封面、标题) ).
d) 档案数量: 02 套.
đ/ 办理时间: 5个工作日内.
e/ 行政程序办理主体: 个人和组织.
g/ 行政程序执行单位:
广义省个各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
h) 行政程序办理结果: 劳动规章注册通知书.
i) 费用 (如有): 无
l) 行政办理执行的条件及手续 (如有): 无
m)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2019年11月20日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民议会通过第45/2019/QH14号劳动法;
- 政府于 2020 年 12 月 14 日颁布的第 145/2020/ND-CP 号法令详细说明并指导了《劳动法》中有关工作条件和劳动关系的若干条款的实施。
- 广义省人民委员会 于2021 年 6 月 30 日第 30/2021/QD-UBND 号决定书,颁布关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及广义省各工业区的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的规定。.
VI. 进出口方面:
40. 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D表格的程序(C/O,D表格)
a) 执行程序:
在http://ecosys.gov.vn 网址 eCoSys 系统上或http://dichvucong.moit.gov.vn工商部公共服务网站或政府的其他地址参与签发电子 C/O D表格 过程的申报电子商人资料的商人
b) 执行方式:
-在http://ecosys.gov.vn 网址 eCoSys 系统上或http://dichvucong.moit.gov.vn工商部公共服务网站或政府的其他地址 商人根据原产地电子认证和管理系统上提供的电子表格申报C/O D表格申请档案。
- 商人在广义省个各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直接提交签发C/O D表格申请书及签发C/O D表格。
- 直接接受并返回结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上午8点至11点半
+ 下午1点至4点半
- 到预约时间,管理委员会将在 eCoSys 系统上批签发准电子 C/O D表格 ,以通过国家一站式机制将签发的 C/O 数据发送给东盟成员国。若商人申请重发纸 版的C/O D表格,管理委员会将返回出具C/O D表格纸 版的结果
c) 档案内容:
- 档案内容: 商人档案登记(在2018 年 3 月 8 日第 31/2018/ND-CP 号法令第 13 条中的规定):
+ 首次申请原产地证书的商人必须向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机构或组织登记商人档案,并在注册完整且有效的商人商档案后,方可考虑签发原产地证书。商人档案包括:
● 登记商人法定代表人或原产地证书申请授权签字者签字样本,签署原产地证书和商人印章样本按照01号表格与 第 31/2018/ND-CP 号法令一起颁布的附录
● 企业登记证明书副本 (有商人印章确认与 正本 无异);
● 根据与第 31/2018/ND-CP 号法令一起发布的附录中规定的第 02 号表格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如有)的商品生产厂名单
+ 商人档案通过 www.ecosys.gov.vn 的电子原产地证书管理和认证系统或工商部授权的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机构和组织的其他网站进行申报。工贸部鼓励商人注册电子商人档案。若不能注册电子商人档案,商人可以选择提交资料在广义省个各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
+ 在商人档案的信息有变更在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之前需要在 www.ecosys.gov.vn 网址更新或通知给 广义省个各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 。在没有变更的情况下,商人档案仍必须每 2 年更新一次。
- 签发C/O D表格物原产地证书的档案内容 (在2018 年 3 月 8 日第 31/2018/ND-CP 号法令第15条规定)
+ 对于首次申请C/O D表格或首次出口的新产品或非固定产品的商人 (数量定额、重量定额、HS编码、价值和每次签发C/O D表格输入材料或输出产品的原材料供应有变化),签发C/O D表格申请资料包括:
● 根据与2018 年 3 月 8 日第 31/2018/ND-CP 号法令一起发布的附录中规定的第 04 号表格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已完成申报
● 相应的原产地证书表格已完成申报;
● 出口报关单的打印件。出口货物依法不需要报关的,不需要报关单复印件;
● 贸易发票副本 (有商人印章确认与 正本 无异);
● 提单副本或相当运输文件副本(有商人印章确认与 正本 无异) 如果商人没有提单。商人在不使用提单或法律或国际惯例规定的其他运输单证的情况下以交货形式出口货物的,无需提交此单证;
● 符合优惠原产地标准的出口货物详细申报或根据工商部规定的表格的非优惠原产地标准
●如果该材料用于生产另一种商品的后续步骤,原产材料或国产原产货物的制造商或供应商按照工商部规定的格式进行原产地申报;
● 货物生产流程副本 (有商人印章确认与 正本 无异);
● 在需要情况下,签发 C/O D表的机构或组织应按照第 31 号令第 28 条第 1 款的规定对商人的生产设施进行实地检查;或要求申请C/OD表格的商人以副本的形式提交附加文件 (有商人印章确认与 正本 无异) 如 : 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原材料和辅助材料的进口报关单 (生产过程中使用进口原辅材料时); 国内原辅材料购销合同或增值税发票 (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内原辅材料时); 出口许可证 (如有);其他需要的资料凭证.
+ 对于生产和出口固定产品的商人((数量定额、重量定额、HS编码、价值和每次签发C/O D表格输入材料或输出产品的原材料供应没有变化)), 首次申请原产地证书的文件包括第 31 号法令第 15 条第 1 款规定的文件。从下一次申请 C/O D表格 开始,商人只需提交以下文件:
● 根据与日第 31号法令一起发布的附录中规定的第 04 号表格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已完成申报
● 相应的原产地证书表格已完成申报;
● 出口报关单的打印件。出口货物依法不需要报关的,不需要报关单复印件;
● 发票副本 (有商人印章确认与 正本 无异);
● 提单副本或相当运输文件副本(有商人印章确认与 正本 无异) 如果商人没有提单。商人在不使用提单或法律或国际惯例规定的其他运输单证的情况下以交货形式出口货物的,无需提交此单证;
+ 在没有文件的情况下:出口报关单打印件; 提单副本或相当运输文件副本。申请 C/O D表格 的商人可在 C/O D表格 签发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后 提交这些文件。在此期限之后,如果商人未能提交补充文件,管理委员会应根据第 31 号法令第 22 条的规定要求撤回或取消已签发的 C/O D表格。
d) 档案数量: 01 套.
đ) 办理时间: 08 个工作日.
- 自收到完整合格的电子文件之日起6个工作小时内,管理委员会负责在 eCoSys 系统上将 C/O 表格 D 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结果通知给商人。 具体:
+ 电子 C/O D表格申请资料符合现行规定,管理委员会将在 eCoSys 系统上批签发准电子 C/O D表格 ,以通过国家一站式机制将签发的 C/O 数据发送给东盟成员国。
+ 商人申请电子C/O D表格与现行规定不符的,管理委员会应明确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通知商人修改补充。
- 在收到 C/O 申请表和已填写的 C/O D表格符合于已签发的电子 C/O D表格 之日起 2 个工作小时内,,管理委员会将返回出具C/O D表格纸 版的结果(若商人申请补充签发纸 版的C/O D表格)。
e) 行政程序执行单位:
广义省个各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
g) 行政程序办理主体:
- 商人包括:出口商、制造商、出口商或制造商合法授权的代表者。
- 签发C/O的机关、组织。
h) 行政程序办理结果: D表格原产地证书。在附录二 规定,与工商部部长在2020/08/14日签发第19/2020/TT-BCT号法令一起颁布.
i) 费用: 无.
k) 表格名称:
- 01表格 : C/O申请表授权签字者的签字样本及商人印章样本登记与 2018 年 3 月 8 日第 31/2018/ND-CP 号法令一起颁布。
- 02表格 :商人的生产设施清单,与 2018 年 3 月 8 日第 31/2018/ND-CP 号法令一起颁布。
- 04表格 : 签发C/ O D表格申请书, 与 2018 年 3 月 8 日第 31/2018/ND-CP 号法令一起颁布。
- 附录二: C/O D表格 ,与 2020 年 8 月 14 日的第 19/2020/TT-BCT 号通知一起发布
l)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工商部在 2016 年 12 月 26 日第 5044/QD-BCT 号决定,授权 给广义省各 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为 荣国经济区和工业区由管理委员会管理生产的货物签发原产地证书D表格 。
- 政府 于2018 年 3 月 8 日第 31/2018/ND-CP 号决定,详细说明了关于货物原产地的对外贸易管理法(第 31 号法令)。
- 工商部在 2018 年 4 月 3 日第 05/2018/TT-BCT 号通知,规定货物原产地(第 05 号通知)。
- 工商部在 2019 年 12 月 9 日第 3624/QD-BCT 号决定,颁布电子原产地证书D表格 的签发流程(第 3624 号决定)。
- 工商部在 2020 年 8 月 14 日第 19/2020/TT-BCT 号通知,修订和补充规定有关《东盟货物贸易协定》中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的通知(第 19 号通知)。
- 广义省人民委员会 于2021 年 6 月 30 日第 30/2021/QD-UBND 号决定书,颁布关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及广义省各工业区的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的规定。.
* 附件:
VII. 计划领域
41. 对于在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第C组的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承包商选择计划的批准和评审程序
a) 执行程序:
第一步:
组织或个人向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充分提交资料,或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直接接受并返回结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上午8点至11点半
- 下午1点至4点半
第二步:
如果提交资料齐全,接收官员将接受资料并交出收据(预约返回结果时间)
如果提交资料不齐全,可要求补充资料(在线或邮寄接收):管理局将在收到资料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组织或个人。
(邮寄送达者:以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收到邮递员送来的档案之日为接受档案之日).
第三步:
预约返回结果时间到,组织或个人将收到承包商选择结果的批准决定书。 不符合批准资格者,组织或个人将收到主管机构的书面回复(明确说明原因)。
(领取档案时,领取者应出示收据,收据遗失者或邮寄的档案,领取者应出示投资者或国家主管机构的介绍信。).
b) 执行方式:
- 在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直接提交资料.
- 邮寄提交。
- 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c)档案内容:
-承包商选择计划的批准申请签呈。
-项目批准决定书
-设计与预算批准决定书(如有)。
-项目资金分配决定书。
-其他相关资料。
d) 档案数量: 01 份。
đ) 办理时间: 20 日。
e) 行政程序办理对象: 机关/组织。
g) 行政程序执行单位:
行政程序直接办理机关: 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
h) 行政程序办理结果:
-评审报告
-投标计划批准决定书。
i) 费用: 无。
k) 表格名称:
工程建设投资承包商选择计划的批准签呈(根据 2015 年10 月 26 日第 10/2015/TT-BKHDT 号通知书所附的表格 一关于承包商选择计划的详细规定)。
l)行政程序的办理条件:符合第 10/2015/TT-BKHDT 号通知书第 6 条规定的评审内容。
m)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2014 年 6 月 18 日的建筑法; 2020 年 6 月 17 日《建筑法》若干条款的修订和补充法。
- 2013 年 11 月 26 日第 43/2013/QH13 号招标法。
-政府于 2014 年 6 月 26 日颁布的第 63/2014/ND-CP 号法令详细规定了招标法有关承包商选择的若干条款的实施。
-计划与投资部于 2015 年 10 月 26 日第 10/2015/TT-BKHDT 号通知书详细说明有关承包商选择计划事宜。
-广义省人民委员会 于2021 年 6 月 30 日第 30/2021/QD-UBND 号决定书颁布了关于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的职能、任务、权力和组织结构的规定。
* 附件:
42. 对于在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的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招标文件批准和评审程序
a) 执行程序:
第一步:
组织、个人向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充分提交资料,或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直接接受并返回结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上午8点至11点半
- 下午1点至4点半
第二步:
如果提交资料齐全,接收官员将接受资料并交出收据(预约返回结果时间)
如果提交资料不齐全,可要求补充资料(在线或邮寄接收):管理局将在收到资料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组织或个人。
(邮寄送达者:以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收到邮递员送来的档案之日为接受档案之日)。
第三步:
预约返回结果时间到,组织或个人将收到招标文件批准决定书。 不符合评审资格者,组织或个人将收到主管机构的书面回复(明确说明原因)。
(领取档案时,领取者应出示收据,收据遗失者或邮寄的档案,领取者应出示投资者或国家主管机构的介绍信。).
b)执行方式:
- 在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直接提交资料。
- 邮寄提交。
- 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c)档案内容:
- 招标文件批准申请签呈(要求文件)。
- 项目批准决定书。
- 承包商选择计划的批准决定书
- 工程预算及施工设计图批准决定书。
- 其他相关资料。
d) 档案数量: 01 份。
đ) 办理时间: 20 日。
e) 行政程序办理对象: 机关/组织
g) 行政程序执行单位: 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
h) 行政程序办理结果:
+ 评标报告(要求文件)。
+ 招标文件批准决定书。(要求文件)。
i) 费用:招标文件的评审费用以招标项目总价的0.05%计,但最少为1,000,000越盾并最多为50,000,000越盾(政府于2014 年 6 月 26 日第 63/2014/ND-CP 号法令第 9 条第 5 款规定)。
k) 表格名称: 无。
l) 行政程序办理条件和要求: 招标文件(要求文件)的表格根据第01/2015/TT-BKHDT 号通知书、03/2015/TT-BKHDT 号通知书、05/2015/TT-BKHDT 号通知书、05/2015/TT-BKHDT 号通知书及第 11/2015/TT-BKHDT 号通知书之规定。
m)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2013 年 11 月 26 日第 43/2013/QH13 号招标法。
- 政府于 2014 年 6 月 26 日颁布的第 63/2014/ND-CP 号法令详细规定了招标法的有关承包商选择的若干条款的实施。
- 计划与投资部 于2015 年 2 月 14 日第 01/2015/TT-BKHDT 号通知书详细说明了投标邀请函、招标文件及收集评审意见服务请求文件的编制事宜。
- 计划与投资部 于2015 年 5 月 6 日第 03/2015/TT-BKHDT 号通知详细说明了建设和安装招标文件的编制事宜。
- 计划与投资部于 2015 年 6 月 16 日第 05/2015/TT-BKHDT 号通知书详细说明了货物采购招标文件的编制事宜。
- 计划与投资部于 2015 年 10 月 27 日发布的第 11/2015/TT-BKHDT 号通知,详细说明有关指定承包商和竞争性报价要求文件编制事宜。
- 广义省人民委员会 于2021 年 6 月 30 日第 30/2021/QD-UBND 号决定书,颁布关于广义省各工业区及荣国经济区管理局的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的规定。
43. 对于在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的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承包商选择结果的批准和评审程序
a) 执行程序:
第一步:
组织、个人向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充分提交资料,或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直接接受并返回结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上午8点至11点半
- 下午1点至4点半
第二步:
如果提交资料齐全,接收官员将接受资料并交出收据(预约返回结果时间)
如果提交资料不齐全,可要求补充资料(在线或邮寄接收):管理局将在收到资料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组织或个人。
(邮寄送达者:以一站式接受并返回结果部门收到邮递员送来的档案之日为接受档案之日).
第三步:
预约返回结果时间到,组织或个人将收到承包商选择结果的批准决定书。 不符合评审资格者,组织或个人将收到主管机构的书面回复(明确说明原因)。
(领取档案时,领取者应出示收据,收据遗失者或邮寄的档案,领取者应出示投资者或国家主管机构的介绍信) 。
b) 执行方式:
- 在 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直接提交资料。
- 邮寄提交。
- 通过https://motcua.quangngai.gov.vn地址在线提交。
c) 档案内容:
- 承包商选择结果的批准申请签呈(根据于2015/12/21日第23/2015/TT-BKHĐT号通知书的承包商选择结果的批准申请签呈表格(附录七))
- 承包商选择结果的评估报告。
- 项目批准决定书。
- 承包商选择计划的批准决定书。
- 设计与预算批准决定书。
- 招标文件批准决定书附上招标文件。
- 符合技术要求的承包商名单批准决定书 (如有)。
- 承包商排行批准决定书。
- 合约谈判记录。
- 各承包商的投标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d) 档案数量: 01 份.
đ) 办理时间:对于规模小的招标项目,办理时间为10日,其余的,办理时间为20日。
e) 行政程序办理对象: 机关/组织
g) 行政程序执行单位:
行政程序直接执行单位: 广义省各工业区与荣国经济区管理局
h) 行政程序办理结果: 承包商选择结果的批准决定书及评审报告:
i) 费用:承包商选择结果(无法选择承包商者已含)的评审费用以招标项目总价的0.05%计,但最少为1,000,000越盾并最多为50,000,000越盾(政府于2014 年 6 月 26 日第 63/2014/ND-CP 号法令第 9 条第 5 款规定)。
k) 表格名称:
评标报告表格依据计划与投资部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第 23/2015/BKH 号通知书,关于评标报告编制的详细规定。
l) 行政程序办理条件与要求 :符合第 19/2015/TT-BKHDT 号通知书第 2 条规定的评审内容。
m) 行政手续的法律依据:
- 2013 年 11 月 26 日第 43/2013/QH13 号招标法。
- 政府于 2014 年 6 月 26 日颁布的第 63/2014/ND-CP 号法令详细规定了招标法有关承包商选择的若干条款的实施。
- 计划与投资部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第 23/2015/TT-BKHDT 号通知书详细说明了评标报告的编制事宜。
- 计划和投资部第 19/2015/TT-BKHDT 27/11/2015 号通知书详细说明了承包商选择过程中的评审报告编制事宜。
- 广义省人民委员会 于2021 年 6 月 30 日第 30/2021/QD-UBND 号决定书,颁布关于广义省各工业区及荣国经济区管理局的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的规定。
* 附件: